打架跟着去了但没动手,是否有责任,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尽到了劝阻义务,没有责任;否则,就有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
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
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八条:
胁从犯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九条:
教唆犯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
聚众斗殴罪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相关案例:
2010年6月5日17时许,廖新(化名)与廖平(化名)、吴某、江某四人骑摩托车去桂阳县的舂陵江游泳,为抄近路欲从桂阳县青兰乡雷坪矿下水口金鑫矿厂一条人行便道通过。
金鑫矿的邓亮(化名)上前阻拦,要求廖新、廖平等人绕道沿矿区外公路通行,廖新、廖平等人要强行通过,为此双方发生争执和打斗,各有损伤。
双方被劝开后,廖新、廖平等四人骑摩托车去青兰乡卫生院处理伤口。邓亮不服气,打电话给在青兰884矿做事的邓勇(化名),要他们拦截廖某等人。
邓勇随即叫上邓童(化名,本案被告人,1990年出生,初中毕业,无业)及同案人邓某乙、邓某丙、邓某丁、邓某戊分骑三台摩托车前往拦截,邓勇、邓某乙各携带一把匕首。
邓某丁、邓某戊各持一把“管杀”。在青兰乡雷坪矿下水口至二锡矿之间的山路邓童等人与廖新、廖平相遇。邓勇吆喝同伴拦住,廖平听到有人拦截,想驾驶摩托车冲过去。
与邓童驾驶的摩托车相撞,双方倒地。廖新、廖平遭到邓某乙等人的殴打,廖新被邓某乙持匕首刺伤,廖平、廖新先后逃走。不久吴某、江某驾驶摩托车经过。
也被邓勇、邓某丁、邓某戊等人拦住殴打。邓童因摩托车相撞致其脚受伤,未动手打人。廖新被送往医院,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
经鉴定,廖新系因开放性胸部损伤致失血性休克并呼吸衰竭而死亡,性质属他杀。(本案当中参与聚众斗殴的邓勇等人,均已判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湖南法院网-参与聚众斗殴但并未动手伤人构成犯罪吗?
两人争吵中,一人先动手是需要付法律责任的,受害人应当及时报警,然后做法医鉴定,根据鉴定结果来决定打人者的法律责任。鉴定是轻微伤,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对打人者进行治安处罚,并承担受害人的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
法律分析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不论谁先动手,只要有殴打他人的行为并造成一定危害,就可以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一般来说,先动手的一方过错责任较大,当然如果对方侮辱、诽谤在先,情节恶劣的,那责任就另当别论了,具体双方责任大小是需要综合全案来确定的。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这里是指实施其他故意犯罪,而其行为又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具体说来,即在本法条文标有“致人重伤”、“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等字样的犯罪,应当按照本法各该条的规定,定罪量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法律分析:
吵架用手推了一下造成轻微伤的,公安机关对打人者进行治安管理处罚,赔偿受害人的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殴打他人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法律主观:
先动手打人可能负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触犯刑法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是: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你好:
处理一般治安案件时,首先查明的是起因、伤害结果等。被骂者动手打人造成他人伤害也应负法律责任。被伤者要求损害赔偿是正当的,从法律上应支持。如果打人都有悔改表现,主动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调解处理。反之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 行政拘留最长不超过15日。
参与打架但没动手该判从犯罪。
具体情况如下:
1、如果打架斗殴的情节轻微,没有严重后果,则使用予以治安处罚;
2、如果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则依据相关规定,以聚众斗殴罪处罚,看情节轻重,如果造成轻伤以上,就构成故意伤害罪,要判刑的;
3、打架斗殴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处罚,打架斗殴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处罚,打架斗殴构成聚众斗殴罪的处罚;
报案流程如下:
1、到派出所报案,民警会根据受害情形种类制定相应的报案笔录,如治安类的、刑事类的等等;
2、制作笔录的时候,要把民警询问的事情说清楚,表述得清晰,最后签字,之后派出所就会上报分局审核,达到立案条件的派出所就会立案;
3、派出所立案后,就会进行侦查,注意保持电话通畅,以便配合民警随时侦查以及通报办案进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 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 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罪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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