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夫妻关系下,男方欠债,女方要承担责任吗?

在夫妻关系下,男方欠债,女方要承担责任吗?,第1张

对于这个问题,关键是要看男方所欠下的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如果属于,那么男女双方都要共同承担,如果不属于,则由男方一人承担。

那么判断一个债务,到底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主要遵循两大原则:一个是该债务是否是由夫妻双方共同举债,比如一张借条上男女双方都签了字,那么显然就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但是,在现实生活当中经常产生争议的是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举债,另一方不知情,这种情况下就要进一步判断该债务的具体用途是什么?另一方配偶是否知晓?对该债务是否享有了相关的权益?

比如虽然是一方对外举债,另一方一开始不知情,但是后来知晓了,并没有提出任何异议。那么就属于默认。这种情况下也是属于共同债务。

还有就是虽然另一方不知情,但是该债务是用于日常消费的债务,或者是用于婚后公司运营的债务,或者是一方用来偿还家里的房贷等,那么这些债务虽然另一方不知情,但是却享受了相关的利益,而且也是用于家庭生活或者共同经营所用,那么也应当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总之确认是否夫妻共同债务是比较复杂的,一是要结合实际情况,另外要结合双方所提供的证据来综合进行判断。所以离婚的时候如果涉及到这方面的问题,还是委托专业的律师处理比较好。

我们首先要看债务是不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主要分两类,一类是 生活性债务 ,一类是 经营性债务 。

生活性债务 ,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因共同生活的需要而引起的债务,包括抚养子女、赡养老人、医疗疾病、建造房屋、购置家用物品等引起的债务。

在夫妻双方分居期间,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缺少经济来源的一方,为了维持分居期间个人生活的必需而引起的债务,虽为一人单独所负,也应作为 夫妻共同生活债务认定和处理 。

经营性债务 ,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出于共同生活的目的,从事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承包经营的,其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债务也应以 夫妻共有财产清偿 。

如果是上述两种类型的欠债,则可以认为是夫妻共同债务,则 女方需要承担偿还责任 。

如果一方有证据,证据足以证明夫妻双方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和该债务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该债务可以认定为夫妻一方的 个人债务 ,另一方没有偿还的 义务 。

按照2018年出台的司法解释,不一定要双方共同承担。要求夫妻共同承担的法律基础是要求此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可以简单的理解为,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用于夫妻共同经营而欠下的债务。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规定,能够证明夫妻债务的情形有很多,但各省市标准可能会有不同。按照浙江省的规定,20万以内的借款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即使诉上去,法院也会做原告工作,要求其撤回对没有签字一方的诉讼。

我不是专业人事但是做为一个有过经历的人我说说我的看法

男方欠债,女方是否需要承担责任是需要看债务的具体情况的

1个人借款 个人借款如果有借条的,男女双方都签过字,那么女方是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没有任何手续,双方一起共同借的,那也是需要共同承担责任的,但有一种情况,男方自己一个人抗,女方也可以不用承担如果男方借的债,女方并不知情,那女方就不需要承担责任

2贷款 有的贷款是需要出具结婚证明等相关资料才会下款的你需要弄清楚,哪些是你签过字的,哪些是没有没有打过电话,没有签过字的,你完全可以不用管

3债的用途 有一种情况,借的这个债是做什么用的,如果是家庭的开支,家庭的重大事件,那女方也应该承担责任,做投资那些不算

其实,最为关键的核心,男方欠的债,男方的态度如何我是有过亲身经历的欠债本身不可怕,可怕的是人心

夫妻关系下男方所欠的款,女方是否要承担责任,这个问题要区别对待。由于你提出的问题比较笼统,只能为你作大致情况的分析解答。

一般情况夫妻的共同债务,女方是要承担相应的责任的。就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为了生活或者共同生产经营而对外的负债,双方都要承担偿还责任。

不是夫妻共同债务的由负债的一方承担,另一方不予承担。这有以下几种情况一一

首先,夫妻婚内财产独立,并且约定由一方承担的债务;

其次,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并且收入又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

再者,夫妻一方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所负的债务;

还有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的债务。

以上这几项所述债务,都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只能有负债的一方承担,另一方不必承担。

以上答复不知是否满意,如有其它不明白之处,或有其它问题欢迎再次提问或私信交流。

我有一朋友夫妻俩共同开厂子,媳妇负责财务,经营不善欠外债还有高利贷媳妇丈母娘说办个假离婚保住房子,一切都给女方昂贵金银首饰,房子全部给她男人静身出户,办完手续没多长时间女人翻脸手机拉黑不理了她后爹说要账没有权力找她和她无关,真是没天理了女方吃喝玩乐,而男方一直在外

要分具体情形,原则上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女方需要承担责任。但如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男方个人债务:1、借钱款项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比如款项用于男方赌博或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2、夫妻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过归各自所有的,而债权人对此知悉的;3、男方借款时与债权人明确约定属于其个人债务的;4、该债务时男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的。

新的司法解释是“共债共签”原则,没有共同签字就是一方债务。就这么简单!

建议夫妻一方欠款,共同偿还,父债子还,只要是老赖的财产,都可以执行,现在法律漏洞太大,比如,法院判决不是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就办假离婚,把财产转移另一方,法院不能查,小产权房也是老赖的财产,为什么不能执行。

网友,你提的问题我现在就答复你。根据你的描述。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拉了外债,妻子要承担责任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借了外债。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子女的教育。老人的赡养,家庭成员有病的医疗费。在法律上,这叫夫妻共同债务。如果夫妻一方。因为赌博。开公司。买股票等其他的情形,夫妻的另一方。不承担责任。从法律上不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的共同生活需要,以及对共同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2、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3、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4、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

5、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6、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7、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8、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9、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10、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夫妻离婚后财产有以下分配:

1、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均等分割。也就是说,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

2、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共同财产,分割时各归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3、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或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离婚时可以请求对方退还彩礼;

4、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以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5、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

6、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增殖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人折价补偿给另一方;

7、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要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8、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9、离婚时一方所有的知识产权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

10、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如果男方婚后欠下的债务用于家庭开销生活使用,就属于夫妻婚后共有债务,离婚时夫妻俩需要共同承担,原则是一人承担一半债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婚姻内男方的债务女方是否要承担,要视情况而定:

1、债务范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范畴,妻子就要与丈夫共同承担;

2、若是属于个人债务,妻子可以不用承担该债务。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另外,如果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夫妻个人债务

夫妻个人债务是指夫妻约定为个人负担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无关家庭共同生活时所产生的债务。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夫妻一方的婚前债务。如夫妻一方为购置房屋等财产负担的债务,该房屋没有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应当认定为个人债务。

2、夫妻双方依法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夫妻双方将本属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约定由一方负担的,可以视为夫妻个人债务。这种约定原则上不对债权人产生对抗效力,除非债权人事先知道该约定或者事后追认该约定。

3、夫妻一方因个人不合理的开支,如赌博、吸毒、酗酒所负债务。

4、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一方个人财产,附随这份遗嘱或赠与合同而来的债务也应由接受遗嘱或赠与的一方单独承担,他方无清偿责任。

5、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没有扶养义务人所负担的债务。

6、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生产或者经营活动所负债务,且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的。

7、其他依法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包括夫妻一方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侵权行为所负的债务。

3夫妻共同债务

共同债务必须具备两个特征:一是为了共同生活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二是为履行法定义务所负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如购置共同生活用品所负债务;购买、装修共同居住的住房所负的债务;为支付一方医疗费用所负的债务。

2、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

3、履行法定赡养义务所负的债务。

4、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5、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所负的债务。

6、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履行法定扶养义务所负的债务。

7、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夫妻债务的认定

1首先应推定一方的借款为夫妻共同借款;

2如果一方能后举出足够的证据证明为个人借款则认定为个人借款;

3如果一方能够举出足够的证据证明此笔借款没有用在共同生活中,则认定为个人借款。

4如何承担

离婚时债务的清偿包括:1、共同债务的清偿;2、个人债务的清偿。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清偿。

所谓“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为共同生活、履行抚养、赡养义务、为生产经营等的需要而负的债务。

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夫妻的共同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没有确定只归夫妻一方的财产和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应当用共同财产清偿,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应首先清偿共同债务,清偿后的余额,由夫妻双方协商分割,如果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应在离婚时协商确定清偿责任,如果协商分割不成或协商确定清偿责任不成的,可诉请人民法院判决。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如无特别约定,则适用法定的所得共有制。夫妻对共同债务都有清偿的责任,而且是一种带连责任。对于这种连带清偿责任,不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之间无权自行改变其性质,对债权人而言显然不利。应当将共同债务人之间的这些约定,视为内部约定,而不能向外主张对抗其他的债权人。

  夫或妻在对外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向原配偶主张自己的权利。[1]

《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2]

争议性债务

一、离婚一方不认可债务的处理问题

  该类债务的处理除非离婚当事人能够自愿达成协议,否则人民法院在离婚诉讼中不作处理,而待债权人主张权利时,依照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再作出处理。这样处理符合情理和立法精神,同时也不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二、离婚诉讼前已生效的判决书、调解书所规定给付金钱义务的处理问题

  在离婚诉讼中,经常遇到一方当事人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自己所负债务全部未履行或者部分未履行的判决书、调解书提供作负债证据,请求法院按夫妻共同债务分担。由于婚姻法和司法解释对此类债务如何处理并无明确规定,处理难度较大。未直接负债一方没有参与原案件的诉讼,特别是调解结案的案件,大多没有进行举证、质证、认证的程序,所以,对该类债务一概判为夫妻共同债务分担,对未直接负债一方显失公平,不利于防止离婚一方与第三人恶意串通,伪造虚假债务损害另一方的合法权利。

5相关法律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夫妻共同生活是夫妻共同债务的内在本质,是夫妻共同债务与夫妻个人债务的根本区别,也是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唯一法定标准。[5]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夫妻共同债务的性质决定了夫妻一方举债借款必须为夫妻共同生活所需。因此,适用《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应当以符合夫妻共同债务性质为前提条件。所谓夫妻共同债务,通常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者一方为维持共同生活需要,或出于共同生活目的从事经营活动所引起的债务。[6]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为“夫妻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扶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这其实就限定在日常家事代理所负债务范围内。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七条规定,夫妻之间因日常生活需要具有家事代理权,但非因日常生活需要所作出的有关财产方面的重要决定,应当经另一方同意。将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举债限定在日常家事代理或者“为夫妻共同生活”范围内,也符合世界各国立法规定。《日本民法典》第761条规定:“夫妻一方就日常家事同第三人实施了法律行为时,他方对由此而产生的责任负连带责任。但是,对第三人预告不负责任意旨者,不在此限。”《法国民法典》第220条规定:“夫妻各方均有权单独订立以维持家庭日常生活与教育子女为目的的合同。夫妻一方依此缔结的债务对另一方具有连带约束力。但是,依据家庭生活状况,所进行的活动是否有益以及缔结合同的第三人是善意还是恶意,对明显过分的开支,不发生此种连带责任。[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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