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方面而论,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由一方监护抚养的,另一方有法律赋予的探望权利,在另一方没有因探望对子女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监护方应允许另一方探望。
夫妻吵架分居,妻子把孩子带走后,丈夫有权探望孩子。况且双方仍在婚姻关系期内,丈夫有权和未分居前一样去和孩子沟通交流,也有对孩子的监护抚养义务。
目前关系微妙,建议丈夫冷静处理,并保持耐心,一切事宜不宜通过法律等强硬态度处理,否则会导致夫妻关系会进一步恶化!
情况比较复杂。
也许你们的婚姻一直就有危机,也许你的做法她一直就不满意等等,这次吵架只不过是一次总爆发,可能涉及许多因素。
没办法,找吧,到处找吧,孩子可以没爹,但不能没娘。
这种情况一般不构成犯罪的,生育权属于女方的权利。
法律分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夫妻双方发生冲突的时候,女性的生育决定权优先于男性的生育决定权。生育权的实现有赖于双方的合意与配合,任何一方不得强迫对方配合自己实现生育权,不得干涉对方的拒绝生育权。这并非表明法律剥夺了男人的生育权,而是因为女性在怀孕、生产和抚养子女的过程中承担比男性更多的风险和艰难困苦,所以更多地赋予女性生育自由,体现了对妇女群体的人文关怀和特殊保护。其次,男子的性权利和生育意愿是要通过女性这一主体才能实现的。任何违背女性意志的男性强权都是违反妇女人权的违法行为。此外,在男方坚持要孩子而女方不愿生育的情况下,如果由男方做主,就意味着丈夫在生育上享有对妻子身体和意志的强制权,这将以女性人身自由的丧失和身心被摧残为代价。而将生育决定权赋予女方,在某种程度上可能委屈了男方,但其最坏的结果是双方离婚,男方可以重新选择其他愿意生育子女的异性再婚,女方可以重新选择不逼迫其生育子女的异性再婚,所以女方私自把孩子掉不属于犯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五十一条 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育龄夫妻双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划生育,有关部门应当提供安全、有效的避孕药具和技术,保障实施节育手术的妇女的健康和安全。国家实行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制度,发展母婴保健事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妇女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提高妇女的生殖健康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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