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法律法规有哪些

婚姻登记法律法规有哪些,第1张

法律主观:

民法总则关于婚姻登记的规定可以参照民法典的有关规定,主要内容是男女双方要亲自到一方户籍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对符合法律规定的发给结婚证。一、民法总则关于婚姻登记的规定有哪些民法总则关于婚姻登记的规定可以参照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二、婚姻登记的程序1男女双方共同到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2审查提供证件;3双方当事人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4双方当事人向婚姻登记员宣读本人的声明书;5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声明进行询问审核,符合结婚条件的,予以登记。1初审。婚姻登记员查验当事人所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并核查本登记机关原登记档案。2受理。指导当事人填写《撤销婚姻申请书》,并在监誓人一栏签名。3审查。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和申请书内容进行比对、核查。4报批。符合撤销条件的,民政部门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给予批准,并印发撤销决定。5公告。如公告的30日内无异议,则宣告撤销当事人的婚姻登记。

法律客观: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1、结婚应该具备什么条件

      结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民法典规定结婚的条件是:

      一、达到法定婚龄:男二十二岁,女二十岁。法定年龄以户口薄、身份证为准。计算法定年龄应以个人的周岁计,不能以两个人的年龄合并计算。

      法定结婚年龄是政府依据我国人民身心发育及责任能力和国家政治、经济发展状况,为控制人口过度增长、保证优生优育制定的,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民族自治地区政府可按本民族情况制定婚龄报全国人代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为保证人口的优生优养,提高全民素质,民法典提倡晚婚晚育,相应的行政法规也对晚婚晚育制定鼓励政策,从方方面面加大了对法定婚龄的执行力度。

      二、结婚必须是男女双方完全自愿。民法典规定结婚必须是男女完全自愿,是基于我国婚姻家庭关系是建立在爱情的基础上,一方不能把结婚要求强加于另一方。

      三、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第三者加以干涉。这是对“结婚必须是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的补充,也是婚姻自由的具体体现,这里的“强迫和干涉”包括父母等长辈,也包括兄、姐和其他人,如果有“强迫或干涉”的情形,则是违反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应对其加以劝说,如果“强迫和干涉”造成后果,则应负相应的民事或刑事责任。

      2、婚姻关系成立

      《民法典》是规定两性依法结合的法定条件及结合后男女双方的权利义务及由此而产生的其他责任及义务。

      结婚,法律上称为婚姻成立。它是指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依法确立夫妻关系,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及其他责任。

      3、婚姻关系的成立有三个基本的法律特征。

      一、结婚的主体是男女两性。不是由男女两性生理差别的结合,便不构成结婚。

      二、结婚行为是法律行为。申请结婚的双方当事人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履行法律规定的程序,否则,婚姻关系不产生法律后果,即:不受法律保护的无效婚姻。

      三、结婚行为的法律后果是,确立双方的夫妻关系,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责任、权利、义务。这种已确立的夫妻关系,未经法律程序,任何单位、个人或夫妻双方都无权解除夫妻关系。

法律主观:

通过立法确立对婚姻家庭的保护。1、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2、我国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3、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4、双方依法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婚姻登记的,登记机关发放结婚证,双方婚姻关系受到法律保护。

法律客观:

对于事实婚姻是否受到法律的保护的问题,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同时期,我国法律、政策有不同的态度和主张。但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件》施行之后,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公民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或者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即对事实婚姻采取的是不承认主义。我国婚姻法规定,男女双方必须经过合法的婚姻登记并取得结婚证,才确定合法的夫妻关系,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虽然我国婚姻法对事实婚姻问题没有明文规定,但实践中一直遵循如下原则:第一,一切事实婚姻,一律确认为违法婚姻。第二,不符合法定结婚条件的事实婚姻,按无效婚处理。第三,符合结婚条件的事实婚姻,只有在补行登记后才能得到法律承认和保护。结婚,是婚姻关系当事人依法履行法律手续取得合法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未经法定程序依法登记而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违反了法律的规定,由此而产生的人身、财产关系,也不受法律的保护。所以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夫妻”双方当事人在同居时已符合结婚登记条件,应予批评教育,提高法制观念,依法补办结婚登记。“夫妻”双方当事人在同居时有一方不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应予以撤销同居关系。

法律主观:

婚姻家庭生活常见的法律小知识 一、 结婚 离婚 是自由,妨害自由受制裁 ◆禁止包办、买卖等于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包办婚姻主要是父母等无视当事人的意志,强迫其 结婚 离婚 的行为。 买卖婚姻是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强迫他人 结婚 的一种包办婚姻的行为。近年来,由于经济利益的刺激和落后的思想观念,在一些农村地区甚至一些经济较为发达的地方,买卖婚姻日益增多,拐卖妇女的现象也日益严重。 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其表现形式也很多,例如:父母干涉子女婚姻、子女干涉丧偶或离异的父母 再婚 、干涉 离婚 自由、干涉 复婚 自由、干涉男到女家落户,等等。 对以上行为《 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婚姻家庭的禁止性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 重婚 。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 同居 。 禁止 家庭暴力 。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严重干涉婚姻自由的,将受到 刑法 制裁 我国《 刑法 》第257条规定:“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二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 有期徒刑 。”《 刑法 》第240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 ,并处 罚金 ; 二、婚约法律无规定,处理不好惹纠纷 ◆婚约引发人身关系纠纷, 法院 不予受理 法律对婚约不予保护,不强制履行。双方同意解除婚约的,可自行解除。一方要求解除婚约的,也无须征得对方的同意,单方就可以解除。因此,如果订婚的一方当事人到 法院 去要求 法院 保护或者解除他们之间的“未婚配偶关系”,甚至是要求强制履行“结婚的义务”,人民法院是不会予以受理的。 ◆赠送的财产,酌情返还 对正常的因婚约引发的财产纠纷,一般的解决原则有以下几点: (一)对以结婚为目的而赠送的财产(包括订婚信物),价值较高的,应酌情予以返还;(二)对订婚期间,当事人双方一般性的经济往来或者是赠送的价值不高的物品,受赠人可以不予返还。 ◆“青春补偿费”,法律不支持 所谓的青春补偿费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也无法得到法律的支持。当然,如果由于过错方的原因,给无过错的一方造成了直接经济损失,根据我国 民法通则 的有关规定,可以要求过错方赔偿其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但绝不是 精神损害赔偿 。 ◆骗取财物,将受法律制裁 在实际生活中,有些不法分子假借谈恋爱、订婚的手段骗取当事人的财物。对此,一经发现,不但骗取的财物要返还受害者,对行为人也要给予一定的制裁措施。我国《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 或者 管制 ,并处或者单处 罚金 ;……。”据此,行为情节严重的,将受到刑法的惩处。 三、只办酒席、不领证,能算结婚吗? 大多数人都把一个盛大的结婚仪式当作是自己婚姻生活的开始,但是只举行结婚仪式而没有 领结婚证 ,却不能算法律意义上的结婚。 ◆必须要进行 结婚登记 我国《 民法典 》(202111生效)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 结婚登记 。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 结婚证 。完成 结婚登记 ,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结婚登记是使婚姻合法有效的程序,只要是办理了 结婚登记手续 ,取得了 结婚证 的,婚姻即告成立,在法律上就是合法夫妻,受法律的保护。如果没有进行 结婚登记手续 ,即使双方都认为相互之间是夫妻关系,包括已经举行了婚礼、两人已经 同居 、财产共享,这些都不为法律所认可,当然也就不能享受到法律对夫妻关系的保护。 四、办理结婚登记,要迈几道门坎? 结婚是人生的大事。在结婚的过程中,婚姻登记又是最重要的一个环节。那么办理结婚登记需要履行哪些手续呢? ◆结婚登记申请须双方亲自到场 当事人双方进行结婚登记,必须双方亲自到场,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结婚登记的申请,结婚登记申请时应持有下列证件: (一)本人的 身份证 和 户籍 证明; (二)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写明本人出生年月和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的证明; (三)离婚后申请 再婚 的,还须持有 离婚证 件( 离婚证 或准予离婚的判决书、调解书); (四)实行婚前健康检查的地区,须持有指定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健康检查证明; (五)如果申请结婚的当事人是在一方父母 户籍 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的,还须持有该父母所在单位或村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身份关系的证明。 ◆教您一招:如何补办 结婚证 ? 领结婚证 要迈几道门坎不容易,结婚证丢了还真让人头疼。其实不用头疼。我国《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22条规定:“当事人遗失或者损毁结婚证、 离婚证 的,可以持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出具婚姻关系证明”,所以,可申请出具夫妻关系证明来代替结婚证。夫妻关系证明书和结婚证的法律效力是相同的。 五、结婚也要符合条件,不合条件法律禁止 结婚不但要经过必要的登记手续,而且结婚的双方也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只有符合了条件,婚姻登记机关才会予以结婚登记。那么当事人要符合哪些条件呢? ◆结婚须达法定年龄 我国《 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 ,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这是我国法律对 结婚年龄 的基本规定。 《民法典》所规定的法定婚龄,适用于所有中国公民以及在中国境内结婚的华侨、港、澳、台同胞及外国人。但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为了国家和社会的根本利益,法律也允许作特殊的规定。比如说,少数民族地区可适当降低婚龄,但是男不得早于20周岁,女不得早于18周岁。 与此同时,出于一些相关因素的考虑,一些行业对业内人员的婚龄也有特殊的要求。例如:民航的飞行员(包括飞行、领航、通讯、机务、乘务等)因工作需要,适当提高婚龄,男不得早于26周岁,女不得早于24周岁;解放军战士在未服满现役期间不准结婚;大学生在校期间一般也不许结婚。这些特殊的规定都是值得大家注意的。 ◆同性、几类近亲属禁止结婚 我国《民法典》没有明确规定结婚必须是“一男一女”,但是 婚姻法 多处提到“结婚的男女双方”。据此我们认为,我国的法律不允许同性婚姻,结婚的双方必须为一男一女。 近亲结婚的危害在此无须多说。法律明确规定的不允许结婚的近亲的范围是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具体来说,直系血亲包括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包括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伯叔与侄女、姑姑与侄子、舅舅与外甥女、姨与外甥等。 ◆特殊的疾病禁止结婚 目前,根据我国的《母婴保健法》的规定,禁止结婚的疾病主要指: (一)麻风病和性病未经治愈的; (二)严重遗传性疾病; (三)有关精神病,主要指精神分裂症、狂躁抑郁症、呆痴症患者等。 六、近亲属需分别对待,能否结婚还待细说 近亲不能结婚,但这只是一个概括性的规定,其中还有一些问题需要详细说明。 ◆不能 生育 的表兄妹可以结婚 ◆姻亲能否结婚,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姻亲是由于婚姻而产生的亲属关系,姻亲之间并没有血缘关系,也就是不具有近亲结婚对后代的危害性。因此,对同辈份姻亲之间结婚法律是没有任何限制的。但是对于不同辈份姻亲之间结婚,比如像丧偶的儿媳嫁给公公等这样的情况,在老百姓的心中是典型的**,很难被大家接受,而且如果有子女,还会引起继承上的一系列混乱。因此,对于不同辈份姻亲之间要求结婚的,婚姻登记机关一般会尽量劝其不要结婚。 ◆养亲属或继亲属之间结婚要慎重 “养亲”是由于 收养 关系而产生的亲属关系,养亲之间一般也没有血缘关系。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根据这一条引申,由于 收养 所形成的旁系血亲关系,凡在三代以内的也是不允许结婚的。然而在中国的传统习惯中,并不反对同一辈份之间具有养亲关系的人结婚,如养子女与养父母的亲生子女、养子女之间都是可以结婚的。司法实践对此也予以了认可。 但是不同辈份的养亲属之间还是禁止结婚的。 “继亲”是由于父母一方 再婚 而与其再婚的配偶及其亲属所形成的亲属关系,如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继兄弟姐妹之间等等。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第2款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 抚养 教育 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据此,如果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形成了 抚养 教育 关系,就形同父母子女,当然不能结婚;如果没有形成 抚养 教育 关系,那么在继父母之间的婚姻关系解除了之后,不同辈份之间的继亲还是可以结婚的。 对于同一辈份继亲之间,如继兄弟姐妹之间,因为没有血缘关系,又不与伦理相悖,是可以结婚的。 以上就是小编整理的内容。有 在线律师 ,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 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婚姻家庭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一条 国家保护妇女的婚姻自主权。禁止干涉妇女的结婚、离婚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三条 妇女对依照法律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享有与其配偶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受双方收入状况的影响。

与婚姻法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婚姻登记、婚姻法及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的司法解释、家庭方面的收养、继承等,具体有:

1、《婚姻法》,规定的内容包括:原则、结婚、家庭关系、离婚、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附则;

2、《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的内容包括:婚姻登记工作、保障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的实施,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收养法》,规定的内容包括:总则、收养关系的成立、收养的效力、收养关系的解除、法律责任、 附则;

4、《继承法》,规定的内容包括:总则、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遗产的处理、附则;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在我国办理结婚登记条件有:男女双方必须是完全自愿,出于真实的意思表示;结婚时,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男女双方不是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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