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族和少数民族结婚孩子是跟父亲同族。
中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不同的民族有着不同的文化传统和习俗。在现代社会中,汉族和少数民族之间的婚姻越来越普遍。
我们需要明确的是,中国的民族认定是根据父系血统确定的。也就是说,孩子的民族是由父亲决定的。因此,如果父亲是汉族,母亲是少数民族,那么孩子就是汉族;如果父亲是少数民族,母亲是汉族,那么孩子就是少数民族。
无论是哪种认定方式,都应该尊重个人的自由选择和权利,不应该因为民族认定而歧视或者限制个人的发展。
民族制度的演变
这种民族认定方式是由中国传统的家族制度演变而来的,其目的是为了保护家族的血统和传承家族的文化传统。在现代社会中,这种认定方式虽然有些过时,但在一些地区和家庭中仍然存在。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的观念逐渐开放,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接受跨民族婚姻,认为爱情无国界,无民族之分。因此,一些人提出了改变民族认定方式的建议,认为应该根据母系血统或者双亲血统确定孩子的民族,以适应现代社会的多元化和多样性。
1、宗教信仰问题:汉族与回族结婚的禁忌之一就是汉族与回族的宗教信仰问题,现在的少多数民族与汉族通婚一点都不稀奇,但是因为回族虔诚的信仰是伊斯兰教,所以在很多方面会与汉族都会有所不同,但是这都不是不能解决的,只要汉族也信奉伊斯兰教,那么汉族与回族就可以通婚。
2、饮食问题:汉族与回族结婚的禁忌还有饮食问题,汉族人结婚一般都大摆筵席,喝喜酒,这些都是婚庆必不可少的,但是回族在结婚典礼上是不能见到酒的,都只有水果,点心,而且不能出现猪肉,所以回族与汉族通婚,这方面一定要尊重回族的习俗,尊重回族的饮食习惯,酒肉都是大忌,因此汉族与回族结婚的饮食禁忌还是需要多加注意的,毕竟汉族与回族在风俗习惯上有很大的差异。
我说两个我身边同事的例子吧:第一个例子:男方是回族,女方是汉族,男方是我的同事,由于多年在汉人圈子里生活,他早已不信伊斯兰教,饮食与汉族无异,从来不去清真寺,也不参加任何宗教活动,他的儿子身份证上是回族,但也跟他一样不信教,当时报户口的时候孩子民族随父亲,而且能多加十分,想来也是一件挺好的事,然而前年发生的一件事深深触动了他,去年他把儿子的民族改成了汉族。发生了什么事呢?他儿子和几个同学过境香港游玩,一起去的有汉族、蒙古族、锡伯族、某族、还有他儿子回族,结果他儿子和另一个某族同学被单独“照顾”了半个多小时,才放行通过,那次事件之后,他明白了伊斯兰身份在社会上是多么的不便。回来后,他就开始考虑给儿子改民族,哪怕不要那十分,也不能让儿子一辈子背着个宗教包袱过下去,那时他儿子上初二,马上就该中考了,他毅然决然地带他儿子去公安局改成了汉族,虽然中考高考会少加十分,那也没关系,又不是多稀罕那十分,不加分也能考的上好学校。他是这样对我们说的,伊斯兰现在的名声太臭了,到哪去都不方便,我早就不信这个了,世界上大部分恐怖袭击都是伊斯兰干的,政府得重视一下这个问题了。
第二个例子:男方是汉族,女方是土家族,男方也是我的同事,孩子一出生就报了土家族,按他的意思是以后中考高考能加十分,不要白不要,而且他的孩子学习很好,基本是重点班里前三的水平,十分的优势是能甩掉不少强有力的竞争者的,他没想过把孩子的民族改回汉族。关于夫妻双方不同民族的孩子报哪个民族的问题,不是光高考加个分那么简单的,有些民族你是可以报的,有些民族你在报之前要好好想想,会不会以后给孩子未来的发展带来不便,你今天给孩子加的这十分,可能会成为日后最后悔的一笔交易。选族有风险,改族需谨慎!
针对于中越边界的跨国民族社会中的跨国婚姻,对于跨国婚姻来说,只要两个人相爱就可以了,其实种族、年龄、身高、财富并不是爱情的绊脚石,只是爱情的填充品。我们如果有了这些东西的话,可能会让爱情更加的好,但是如果没有这些东西的话也无所谓,中越边境的跨国民族社会中的跨国婚姻,其实我觉得没有什么比你有兴趣争论的,这样的跨国婚姻来说,我们不是当事人,我们也没有权利去说他好还是不好,但是如果说只是两个人生活方式比较接近,或者是比较喜欢的话,那没有什么。
如果说我们每一个人都能够选择自己的幸福,或者是选择自己的爱情还是比较好的,对于一些人来说,他们可能不能选择自己的爱情和幸福只是被动的去选择,所以对于他们来说肯定会有一方面是不太好的。如果能自由的选择爱情的话,其实已经比别人要幸福了。
对于这样的情况,我觉得对于我们每一个人来说都是我们值得深思的东西,我们是对于种族年龄和爱情相比的话哪一个更重要,有些人总是觉得种族爱情之间可能没有相比性,但是对于一些人的心里面的真实感觉的话,他们是具有可比性的。
这样的可比性不仅仅表现在一个人的思维,上面还表现在两个家庭,如果是比较相近的家庭的话,那他们的生活方式比较接近,就肯定会生活的比较好,但是,如果说两个家庭生活方式不一样的话,那么两个家庭的话矛盾会越来越深,会让这两个相爱的人彼此分离,也是有可能的事情,所以对于我们来说是否能够做到这样的一点能够跨越种族,或者是国家的限制的话,爱情本身就是没有什么对错的,那么对于中越边界的跨国民族社会中的跨国婚姻来说,只要两个人相爱就可以了。
汉族与少数民族通婚,他们原来的民族成分不变。但是婚后所生子女的法定民族由父母双方商定。
附 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
国家民委、国务院第四次人口普查
领导小组、公安部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
(1990年5月10日)
为了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保障我国公民正确表达民族成份的权利,做好民族成份填报工作,现对公民确定民族成份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确定公民的民族成份必须以国家正式认定的民族族称为准,任何人不得以国家末确认的族称为自己的民族成份。
二、个人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据父或母的民族成份确定。
三、不同民族的公民结婚所生子女,或收养其他民族的幼儿(经公证部门公证确认收养关系的),其民族成份在满十八周岁以前由父母或养父母商定,满十八周岁者由本人决定,年满二十周岁者不再更改民族成份。
四、不同民族的公民再婚,双方原来的子女如系幼儿,其民族成份在十八周岁以前由母亲和继父、或父亲和继母商定;双方原来的子女已满十八周岁的,不改变原来的民族成份。
五、不同民族的成年人之间发生的收养关系,婚姻关系,不改变各自的民族成份。
六、原来已确定为某一少数民族成份的,不得随意变更为其他民族成份。
七、凡依照本规定申请变更民族成份的,须经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居住地区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调查核实,报经县级以上民族工作部门审批后,方可到户籍管理部门办理手续。
八、加入中国籍的外国人及其后裔,或中国人同外国人结婚所生子女的民族成份,按下列原则处理:
1.加人中国籍的外国人,其民族成份如与我国现有某一民族成份相同或特征相近的,可以申请填报为与我国相同或特征相近的某一民族,但须在人籍后的两年内申请办理。
2.加人中国籍的外国人自愿申请填报为我国某一民族成份的,持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族工作部门批准。
3.父母一方为中国人,或父母一方加人中国籍后已申请填报为我国某一民族成份的,其具有中国国籍的子女应填报中国一方的民族成份。
凡按照本规定填报为我国某一少数民族成份的,按少数民族对待。
九、凡采取搞假报告、假证明和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准许更改民族成份的,一经发现应立即纠正。因骗改民族成份而享受招干、招工、升学以及其他优惠待遇的,应予以取消。
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民族工作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但要报上级民族工作部门备案。
十一、过去有关确定、更改民族成分的文件、规定与本规定有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十二、本规定有国家民族事物委员会负责解释。
十三、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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