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上真实的周莹是一个什么样的人?
《那年花开月正圆》热度早就已经过了,现在探讨周莹的事情仿佛就有点吃屎都赶不上热乎的感觉。
其实这部剧热播的时候,正好是我开始全职写文章的时候,以这部剧为契机,我还详细的分析了周莹的经商逻辑,大部分都是扯淡,
我本科学的金融,进社会后也做过一段时间的生意,真的,做生意没有你想的那么难,但是绝对不是你想的那么容易。
大概只有做过生意的人才会理解这样的感受吧!
当然,并不是所有的生意都难做,红顶商人就特别容易,著名的红顶商人胡雪岩,我写过很多次,但是我依然劝大家,做生意不要学胡雪岩。
《那年花开月正圆》中的陕西女首富周莹的历史原型其实也是红顶商人,在电视剧中,周莹江湖卖艺出身,不按套路出牌,并且天生适合做生意,利用很多现在才时髦的金融方法,在清末可以说是逆袭了一把。
真实的情况是,周莹出生于现在的三原县鲁桥镇孟店村,太爷爷是巨商、刑部员外郎周梅村,在陕西也绝对是豪门大户。
周家与吴家是门当户对的,而且两家都是红顶商人,吴家的吴蔚文是通奉大夫,官至从二品,凭借办理淮盐盐务掌握数百盐引之便,在扬州设立盐务总号“裕隆全”,每年收入可达数百万两银子,盐引就是政府允许一定的商人卖盐的凭证,说白了吴蔚文要是放到现在都是假公济私了。
周莹嫁给吴蔚文的儿子吴聘为妻,后来吴聘死后,周莹撑起吴家的买卖,以一代女强人的身份最终使得吴家兴旺起来,周莹能够发家,自身有能力是一定的,但是更为重要的一点还是吴家和周家的关系,以及原始资本都在那里。
做生意很不容易,能够白手起家那更是不容易,当然我并不是否定周莹的经商能力,在那个社会背景下,一个女人无论拥有什么样的资源做出这样的成就,那都是相当出彩的。
周莹死后,她的巨额财产到哪里去了?
这个问题,还是和她的寡妇身份有关系,想要弄明白这个问题,要搞明白古代的婚姻法和家庭财产分配。
我国古代那么长的时间,虽然历朝历代的法律不尽相同,但是从根本上来说,古代并不是严格遵守法律,法律的地位远远低于礼法,礼法才是维系封建关系的基础。
首先来说,周莹为何会继承吴家的财产?
吴聘死后,周莹守寡,按照古代的礼法,在丈夫死后,如果没有子嗣的情况下,妻子是可以继承亡夫的遗产,但是有一个前提条件,那就是寡妇“守志”,如果妻子改嫁他人,则是不能将夫家的财产带走的,有的家庭在这样的情况下,往往将妻子休掉。
周莹这种情况,属于娘家有人,夫家自然不会太欺负周莹。
其次来说,在周莹死后,家庭财产再次面临继承的问题。
吴聘和周莹结婚后,曾经有一个女儿,但是夭折了,在周莹去世后,这就属于户绝家庭,为了防止户绝,出现后继无人的情况,古代有一种立继子的方式,过继过来一个养子,在法律效力上等同于自己的儿子,这样的话,这个养子就会继承吴家的全部财产,防止出现绝户的情况。
周莹后来过继来的继子名叫吴玉成,后改名为吴怀先。
周莹死后,为什么没能埋进吴家祖坟?
周莹为吴家做出的贡献很大,但是死后没有被埋进祖坟,这是很多网友都费解的一件事情,关于这个问题,曾有记者向吴家的后人,吴怀先的孙子吴国华问起过。
吴国华的回答是:爷爷告诉爸爸,太奶奶是牺牲小我、为了大家。据说她专门找人看过风水,说是我们家所有的风水都在官位和财位,而且我也核实过,我们祖上的墓穴位置也都是财旺丁不旺。在周莹之前,周家几代单传,周莹过继我爷爷后,她怕后代子嗣少,于是在生前就请人看了风水选好墓穴。
其实,我认为很大一定程度上的原因还是和礼法有关系。
我国古代的婚姻关系大多都是为了传承,不但要求女子“三从四德”,还要求女子为夫家延续香火,如果女子不能生育子嗣,男子按照七出的礼制就可以将女子休去,在这条规矩在宋代时期还被加入到《宋刑统》当中,没有子嗣是七出中的第一条。
这也对应了“不孝有三,无后为大”这句话,如果妻子不能为家族生育,被休的概率很大,在古代因为女子不能生育被休弃的人很多。
周莹没生子嗣虽然是丈夫早亡,但是毕竟没有留下子嗣,从礼法上来说,有点愧对列祖列宗了。
当然,有些时候还有其他的原因,比如清朝孝庄太皇太后,在死后按照礼法应该跟皇太极埋葬在一起,但是孝庄认为死后从北京被抬到沈阳,再打开皇太极的坟墓,把自己埋进去阵仗太大,劳民伤财。另外顺治没有埋在关外,康熙也不会埋在关外,她表示不想离开顺治和康熙,毕竟皇太极最爱的女人并非孝庄,死的时候也没有传位给顺治,可能两个人生前关系也不是太好,所以不去找皇太极也是情理之中。
周莹没有被埋进祖坟和周莹自身的想法有没有关就不得而知了,毕竟吴聘和周莹不是自由恋爱,也不是娃娃亲,而是门当户对的一种家族联姻,夫妻存续关系只有三年。
按照周莹女强人的个性,埋进吴家祖坟还要受到管制,还不如埋在外面好一点。
迁移户口的需要交验的证件、资料根据当事人迁移户口的类型不同,而有所区别,当事人可以参照如下办理:
1,带上当事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婚迁的(结婚证)、购房入户的(房屋产权登记证、购房合同、原始收据)、积分入户的(劳动合同、社保证明、居住证)等证件及资料;
2,去户口所在地村(居)委出具同意户口迁移的证明;
3,户口接收地村(居)委会出具同意接收户口的证明;
4,带上上述证件及资料,去户口迁入地的辖区派出所,申请迁出户口,领取户口“准迁证”;
5,户口所在地的辖区派出所开出《户口迁移证》;
6,携带上述资料,去户口迁入地的辖区派出所户籍科,根据工作人员的提示,办理落户手续即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
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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