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结婚证时对方的身份证信息是冒用的他人的。已经十几年了。我要离婚或撤销无效婚姻我该找哪个部门解决?

办结婚证时对方的身份证信息是冒用的他人的。已经十几年了。我要离婚或撤销无效婚姻我该找哪个部门解决?,第1张

可以以结婚证上所载明的婚姻当事人为对象提起离婚诉讼,或者以婚姻登记机关为对象提起行政诉讼,撤销结婚登记。

关于婚姻效力,我国法律分别规定了禁止结婚、婚姻无效和可撤销的情形,除此之外,再无规定。这意味着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认定当事人婚姻效力时,必须严格依据现行《民法典》规定的情形,不存在自由裁量权的适用余地。正因为如此,如果以法律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而冒用他人的身份信息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形,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任何情形之一。相反,如果行为人冒用他人的身份信息办理结婚登记,结婚证上所载明的婚姻当事人之间不存在禁止结婚、婚姻无效和可撤销的情形,应认定结婚证上所载明的婚姻当事人之间建立了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所以要离婚的话,可以以结婚证上所载明的婚姻当事人对对象提起离婚诉讼。

当然,如果婚姻登记机关在进行形式审查时存在重大过失或故意行为,可以以婚姻登记机关为对象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婚姻登记。但是行政诉讼的诉讼时效一般是六个月,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算起,且最长诉讼时效的期限为20年,即使超过了20年,对应的人民法院也不会处理此等案件。

相关法律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_(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_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 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属于冒用他人身份证的违法行为,可以报警!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

(二)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

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和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

第十八条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所列行为之一,从事犯罪活动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泄露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公民个人信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单位有前款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有前两款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法律分析:使用他人身份证进行婚姻登记违法。使用虚假身份信息办理的结婚登记属于婚姻登记瑕疵,婚姻登记机关并无直接作出撤销登记的权限,法院也不能简单地宣告该婚姻无效,当事人需要通过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加以解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我国《身份证法》第16条、17条及《户口登记条例》第20条的规定(并没有什么具体的罪名),会受到相应的处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规定: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民身份证的;

  (二)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的;

  (三)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证的。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

  (二)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

  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和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

  第十八条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所列行为之一,从事犯罪活动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的;

  2.假报户口的;

  3.伪造、涂改、转让、出借、出卖户口证件的;

  4.冒名顶替他人户口的;

  5.旅店管理人不按照规定办理旅客登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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