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结婚证的祝福语

领结婚证的祝福语,第1张

我知道,现代人领证那天最重要的,是发一个惊世骇俗不落俗套感天动地吓人一跳的朋友圈!再来一个“评论人太多,在这里统一回复:感谢大家!”的评论。简直不能再膨胀!下面分享些领证祝福语,分自己领结婚证的祝福语、同辈朋友领结婚证的祝福语、长辈对晚辈领结婚证的祝福语三类,供您参考:

自己领结婚证的祝福语

1、我找到长期饭票了,这是我们签的合同。

2、我觉得我左边这人,眼光真的很好。

3、我们慢慢来,余生请指教。

4、我没有很好,你不嫌弃就好。你不用多好,我喜欢就好。

5、我没什么出息,就想花你的钱睡你的床吃你的饭 做你的 老婆。

6、房产证写你的名字,我妈会游泳,难产保大人,余生请多指教。

7、点赞的份子钱可打八五折。

8、结发为夫妻,恩爱两不疑。

9、月下伴君夜已深,花下与君把酒分。

10、我愿与君立黄昏,灶前笑问粥可温。

同辈朋友领结婚证的祝福语

1、愿天下有情人终成眷属,前生注定,喜结良缘。新婚大喜!百年好合!

2、此刻不需要太多的甜言蜜语,太多的真情才修得了你们日后一起同船,作为朋友请让我们一起分享这份浪漫,随即送上朋友的真心祝愿:愿你们新婚快乐,幸福美满!

3、珍惜这爱情,如珍惜着宝藏,轻轻地走进这情感的圣殿,去感受每一刻美妙时光。

4、愿你俩用爱去缠着对方,彼此互相体谅和关怀,共同分享今后的苦与乐。敬祝百年好合永结同心。

5、两情相悦的最高境界是相对两无厌,祝福一对新人真心相爱,相约永久恭贺新婚之禧!

6、你们本就是天生一对,地造一双,而今共偕连理,今后更需彼此宽容、互相照顾,祝福你们!

7、今天是你们喜结良缘的日子,我代表我家人祝贺你们,祝你俩幸福美满,永寿偕老!

8、灯下一对幸福侣洞房两朵爱情花金屋笙歌偕彩凤洞房花烛喜乘龙

9、相亲相爱幸福永,同德同心幸福长。愿你俩情比海深!

10、祝你们永远相爱,携手共渡美丽人生!

长辈对晚辈领结婚证的祝福语

1、希望你们能互敬、互爱、互谅、互助,以家庭和事业为重,用自己的聪明才智和勤劳双手去创造自己美好的未来。祝你们新婚愉快、幸福美满!

2、你们已经长大成人,在今后漫长的人生路途中,要同心同德、同甘共苦、同舟共济。作为你的父亲(母亲),我衷心地祝福你们,我永远地祝福你们!新婚快乐,我的宝贝女儿!

3、你们的美满结合,不仅意味着一个幸福家庭的妙合,更意味着一份责任道义的担当,意味着一种鱼水相依的相守,意味着一腔互敬互爱的依恋。我祝愿你们两夫妇,今日赤绳系足,未来一定白首同心。新婚快乐!我的孩子!

4、希望你们能珍惜这份幸福,在以后的岁月里两个人能够彼此关照、彼此爱护,守望相助,同舟共济。新婚快乐。

5、从此以后,你们已经长大成人,在今后漫长的人生路途中,你们要同心同德,同甘共苦,同舟共济。作为家长,我衷心地祝福你们,我永远地祝福你们。

6、你们通过自己相知、相悉、相爱,到今天成为夫妻,从今以后,你们要互敬、互爱、互谅、互帮,以事业为重,用自己的聪明才智和勤劳去创造美好的未来。最后,祝你们俩新婚愉快、幸福美满。

7、我祝愿你们在今后的生活中能够夫妻恩爱,相敬如宾,和睦家庭,孝敬父母。在工作中能够团结同事,尊敬领导,事业顺利,蒸蒸日上。

8、衷心希望你们在今后的共同生活中,互相体谅、互相照顾,能共同面对工作、生活中的困难;也能共同享受生活的甜蜜和劳动的成果。祝你们能永结同心、白头到老!

9、从今往后,你们二人将风雨同舟、荣辱与共。作为父母,不仅望你们相濡以沫、举案齐眉,而且愿你们心心相印、相敬如宾。

10、上联是:勤勤恳恳干工作,下联是:和和美美过日子,横批是:互敬互爱

领结婚证祝福语简单如下:

1、在这花好月圆日,衷心的祝愿两位白头到老,一辈子和和美美!

2、洞房两朵光荣花,灯下一对幸福人,相亲相爱好伴侣,同德同心美姻缘,在这个世界上最美好的日子里,真心地祝福一对新人真心相爱,相约永久。

3、甜蜜蜜,祝你甜蜜蜜:爱情甜蜜,相偎相依;心情甜蜜,快乐随行;生活甜蜜,相互扶持;家庭甜蜜,不离不弃;岁月甜蜜,白首同心,祝你们永远幸福甜蜜!

4、愿你们有更多周年纪念日,一年比一年更幸福。

5、找个好老婆,来把日子过。今天我洗衣,你把饭来做。要是我加班,你从来不罗嗦。父母接过来,婆媳挺热和。邻居把她夸,日子红火火!

6、十年修得同船渡,百年修得共枕眠。于茫茫人海中找到他/她,一段缘,用真心呵护这份缘!

7、祝你们永结同心,百年好合,新婚快乐。

8、说话之前多思考,莫要冲动伤感情;夫妻本是同林鸟,多点关心和贴心;主动退让莫争执,千万不要伤和气;新婚燕尔无烦恼,幸福绵绵恩爱甜,祝甜蜜一辈子!

9、他是词,你是谱,你俩就是一首和谐的歌。祝天作之合,鸾凤和鸣。

10、祝福你们新婚愉快,幸福美满,永结同心,白头偕老!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结 婚

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四章 离 婚

第五章 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

第二条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实行计划生育。

第三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四条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二章 结 婚

第五条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第八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九条 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第十一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十二条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十三条 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十四条 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第十五条 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第十六条 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第二十条 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第二十三条 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 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第二十六条 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二十七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第二十九条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第三十条 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第四章 离 婚

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三十三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第三十五条 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

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十条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四十二条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五章 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四十四条 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支付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的判决。

第四十五条 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第四十七条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第四十八条 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第四十九条 其他法律对有关婚姻家庭的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结合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规定。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变通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区制定的变通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第五十一条 本法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

1950年5月1日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1、不想跟你看同一个月亮了,想和你一同看月亮!

2、我攒了好久的温柔和爱现在全部给你。

3、喏,就是这个人的出现打乱了我孤独终老的计划!

4、不求你惊艳我年少时光,只愿你温暖我余生岁月。

5、愿我们彼此相爱,一直到时间的尽头,我相信我们可以一起,等青丝变白发。你在,我在,就是海枯石烂。

6、我攒了好久的温柔和爱现在全部给你。

7、愿我们彼此相爱,一直到时间的尽头!

8、不求你惊艳我年少时光,只愿你温暖我余生岁月。

9、我的小熊说它真的很想见你,还有阳台的栀子,还有书房的台灯,还有泄进窗的月色,还有我。

10、只要身边有你,无论富贵与否,我都是世上最幸福的人。

11、请问,拿到一个国家级证书,能涨工资吗?

12、有一种幸福叫我们。

13、你是亿万星河都抵不过的风景。

14、感激上天让我遇到你,从此一屋二人三餐四季,我的世界全是你。

15、每个你一直在,会永远爱你。

16、我的后半生就拜托你了。

17、我会超潜力!什么超潜力?我超喜欢你!

18、不想做好人,也不想做坏人,只想做你的心上人。

19、谁还没有个国家级证书!

20、我们终于合法啦!

领结婚证的祝福语如下:

1、感谢老天安排你们相遇,经历考验最终走到一起,幸福彼此,甜蜜延续,永生永世牵手白头,天长地久相偎相依,祝新婚快乐!

2、花好月圆,喜事连连,祝福你们婚姻坚不可摧,爱情牢不可破!和和美美,白头偕老。

3、千里姻缘一线牵,新婚夫妻爱百年。叔叔在这里祝愿你们,新婚快乐,百年好合,相亲相爱,同心同德,白头到老。

4、浪漫的节点,幸福的起点,在这个特别喜庆的日子里,祝喜结良缘的你们牵手共享爱情,并肩共擎风雨,白头偕老,甜蜜美满,新婚快乐。

5、恭喜你们呀,国家级证书都到手了。

6、祝,春生夏明朗,秋祺冬瑞康。

7、一世平淡,一生艰辛,您是伟大的使者,无私的把知识奉献给我们,用辛勤和汗水浇灌着我们,让我们茁壮的成长,您是勤劳的园丁,在这美好的时刻,我衷心的祝福您,祝您新婚快乐、百年好合、心心相印、早生贵子!

8、从今天开始,这个世界上就少了两个优秀的单身青年,多了一对平凡幸福的小夫妻,这一定是上天注定的缘份,才让你们可以变成一家人,珍爱彼此。祝愿你们百年好合、新婚快乐、永结同心。

9、这个时候不需要过多的甜言蜜语,你们的真情修得了你们的同船渡,作为好友请让我们一起分享这份幸福,随即送上我的真心祝愿:祝愿你们新婚愉快、百年琴瑟、和和美美、百年偕老。

10、相爱的手,紧紧相扣,得苍天保佑,把爱进行到永久;两颗相惜的心,真情如金,有大地护荫,将心用力的贴紧,祝新婚快乐!

1、当事人需持身份证及户口簿到原登记机关所在的区(县)民政局的婚姻管理机关提出申请补办《夫妻关系证明书》,并填写申请书。

2、需原登记机关或档案局出具查档证明,若婚姻登记档案遗失的,当事人应当提交能够证明其婚姻状况的证明,如户口本夫妻关系的记载,单位、村(居)民委员会或者近亲属出具的写明申请人婚姻状况的证明;如属于结婚证撕裂的,但能反映原貌的,可不出具查档证明;属结婚证内容有误的,需持原登记机关或派出所证明。

3、双方近期三寸免冠合影照片三张。另外,补办结婚证的程序中,若需委托他人来补办结婚证,需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因故未能亲自到的可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应提交公证的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及承办机关、目前的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受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理清了补办结婚证需要什么材料、补办结婚证的程序及婚姻登记机关受理申请补领结婚证的条件等,那人们最关心的就是补办结婚证需要多久了一般来说,如果材料准备完整,去民政部门当天就可以补办结婚证,或者也会是一周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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