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乙肝,是结婚婚检出来的,我该怎么办

有乙肝,是结婚婚检出来的,我该怎么办,第1张

当病毒携带者,如果肝功能正常,腹部彩超正常,就可以正常的结婚。

如果肝功能反复的不正常,病毒阳性的话,是需要进行一些规范的,抗乙肝病毒等综合治疗的,根据具体的检测结果来看。

平时,请一定要有充分的休息,保持一个良好的睡眠,定期的复查不能喝酒。

乙肝的传染性虽然较大,但是由于接触而导致乙肝传染的病例很少很少,不必过分的心理负担。

既然是婚前,那么可以考虑分手。你这样问当然想听到一个确定的答案,但是别人的话也仅供参考。帮你分析一下,主意自己拿。因为男方大三阳属于传染病,一起生活非常有别于正常人,很麻烦的。我只是建议你分手,可如果你喜欢他,不在乎婚后的麻烦,在一起也可以。

首先要确保男方的大三阳肝功能要正常,DNA数值小于40,病情稳定,这样才可以考虑结婚。而且以后病情可能会反复,再以后肝硬化和肝癌的发生率明显高于正常人。和乙肝大三阳结婚经济上可能面临高额的医疗费。如果他化验DNA数值符合抗病毒治疗的原则,那有可能将面临终身用药。目前乙肝抗病毒治疗费用很高,主要是服药期很长。当然可能服药几年转阴,或许能停药,但这种情况非常少。

和大三阳结婚生活上也有一些麻烦。虽然夫妻都是成年人,而成年人对于乙肝病毒有一定的抵抗力。但是乙型肝炎的传播途径就有性传播,所以女方必须要注射乙肝疫苗,还要确保产生抗体才安全。最好还要采取一些措施,比如性生活时带避孕套等等。这样不麻烦吗?生孩子之后要及时给孩子注射乙肝疫苗,确保孩子产生抗体。还要注意日常接触中避免血液上的接触,或许因此你会变得越来越介意,甚至神经质。这样麻烦吗?

男方大三阳如果你能接受,还要你父母家人也能接受才行。毕竟以后是一整个家庭要长时间相处交往,大家要有心理准备,也要有其他必要的准备。并不是只有你们同意结婚就完事了,要涉及到很多人。这样算是麻烦吗?也不是大三阳就找不到对象了,就不能结婚了。不是这样的。但要讲在明处,考虑周全,这样的婚姻才稳固。当然真爱什么也挡不住,但还是要有思想准备,这样的婚姻才幸福。

小三阳是可以结婚的。只要注意做好防护是没有问题。

婚前检查:乙肝小三阳患者在结婚前要进行全面的检查,比如肝功能、乙肝病毒DNA、B超等指标,全面了解病情的变化。如果检查发现肝功能异常,此时患者就要及时的进行治疗,待病情稳定后再考虑结婚。同时,健康的一方一定要积极的注射乙肝疫苗,避免乙肝病毒的传染。

婚中护理:结婚时的应酬,婚后的性生活等等,都对患者的病情非常不利,因此乙肝小三阳患者在结婚期间一定不能喝酒,也不能吃辛辣、油腻等刺激的食物,更不要过度劳累,以免加重病情。同时,乙肝小三阳患者的精液和阴道分泌物中都含有乙肝病毒,会通过性生活进行传染,所以我们建议使用避孕套。同时,性生活不要过于频繁,以免病情的加重。

婚后防护:由于乙肝小三阳具有传染性,所以对于乙肝小三阳患者来说,日常生活中要注意伤口的处理工作,避免配偶碰触到伤口,以免造成乙肝病毒血液传播,同时,在生活中要将毛巾、牙具、指甲刀、碗筷等用具分开。内衣内裤要经常消毒,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也是预防乙肝的一个重要方面。

隐瞒乙肝不可以申请撤销婚姻,因为乙肝不属于重大疾病,可以治愈。

乙肝并不是不能结婚的疾病,因而一般情况下不会判离婚,还需要结合是否有其他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存在。隐瞒乙肝结婚的,不能认定为夫妻感情破裂,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

乙型病毒性肝炎,简称乙肝,是一种由乙型肝炎病毒(HBV)感染机体后所引起的疾病。乙型病毒性肝炎分急性和慢性两种。急性乙型肝炎在成年人中90%是可自愈的,而慢性乙型肝炎表现不一,分为慢性乙肝携带者、慢性活动性乙型肝炎、乙肝肝硬化等,隐瞒乙肝传染病不犯法。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1、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2、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需要注意的是,重大疾病的发生时间,仅限于婚姻登记前。这时,一方当事人隐瞒自己患有重大疾病的事实侵害了另一方当事人的知情权,被隐瞒的一方可以请求撤销婚姻。如果重大疾病的发生时间在婚后,应当不享有撤销权。

法律分析:患有乙肝可以结婚。乙肝可以通过医学手段可以阻止遗传给孩子。男女双方应该在结婚前检查乙肝病毒血清指标,如果一方乙肝病毒抗体为阴性,应该打乙肝疫苗,待体内产生了足够的抗体以后再结婚。乙肝病毒感染最好在肝功能正常时结婚。如果想要怀孕的话,建议做好孕期检查,尤其在孕晚期的前几个月份,要注射乙肝免疫球蛋白,用来防止把病毒传给婴儿。大部分儿童不会直接受到父母的疾病传播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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