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结婚证查出乙肝会备案吗

办结婚证查出乙肝会备案吗,第1张

不会。

婚检后会告知结果并且告诉患者治疗方法,对于患者会毫无保留。所以婚检被查出乙肝,医生会告知患者,但是医生有为患者保密的责任,不会将结果告诉其他人,婚检结果也是通知本人来领取。

我国目前的婚姻法中并未规定乙肝患者不能结婚,但是要根据个人的情况而定,乙肝具有传染性,但是乙肝携带者是不影响日常生活的,如果婚检查出乙肝并且要结婚的话,伴侣应该注射相应的抗体,当然了伴侣也有权利选择不结婚,具体要看两个人的感情和个人的想法。婚检查出乙肝对于准备结婚的两人来说是不保密的,但是医生有责任向其他人保密,患者们只要积极治疗就没有什么影响。

乙肝患者能结婚吗?乙肝患者能结婚,但是研究表明,乙肝患者的唾液、精液以及阴道分泌物和月经血中都有乙肝病毒的存在,主要通过感染伤口和性生活传播,因此,乙肝患者能结婚以后应注意做好防护措施,避免造成双方相互传播。

若肝功能正常,HBsAg、HBeAg抗HBc均为阳性,表明乙肝病毒复制活跃,传染性较强,在这种情况下,需查对方的血,如对方血中表面抗体(抗HBs)阳性,说明对方对乙肝病毒已有免疫力,不易再被感染。如对方乙肝表面抗原(HbsAg)、表面抗体(抗HBs)和核心抗体(抗HBc)均为阴性,表明对方对乙肝病毒既未感染又无免疫力,婚后很易被感染,暂不宜无保护性生活。需做好预防措施,或按0、1、6方案注射乙型肝炎疫苗,待6个月以后体内产生足够保护性抗体时才能最大程度的避免传播。

乙肝患者能结婚吗?如果乙肝患者肝功能异常,最好暂时不好结婚,或婚后应禁止性生活,因为性生活消耗体力,可能引起病情的加重。另外。在结婚期间应禁止饮酒以及过多的进食油腻刺激食物,应该积极用些保肝、调整免疫和抗病毒的药物进行治疗,同时避免过于劳累。

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阳性患者可结婚

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本身不具有传染性,因此不应将其视为传染性的标志。但一般来说,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阳性乙型肝炎病毒的其他标志物同时存在,表示这个人的血液内正携带或存在乙型肝炎病毒复制。所以,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阳性者及其对象在结婚前最好要查一查乙型肝炎病毒标志物。如对方血中表面抗体阳性,说明对方对乙型肝炎病毒已经有免疫力,不易再被感染,可以结婚。如果对方乙型肝炎标志均为阴性,则表明对方对乙型肝炎病毒既未感染过也无免疫力,婚后易被感染,故暂时不宜结婚。应按“0、1、6”方案注射乙型肝炎疫苗。等待6个月以后身体内产生足够保护性抗体时再结婚,这样可能比较安全。

法律主观:

一、乙肝禁止结婚吗

乙肝并不是遗传病,也没有禁止结婚。医学上认为的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主要包括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及有关精神病。但是我国民法典已经将医学疾病禁止结婚的法条去除了。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规定: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因此,只有此情况才禁止结婚,而乙肝患者是可以结婚的。

二、乙肝患者结婚需要哪些条件

我国法律规定,患有一些重大的医学疾病的,需要结婚的要提前告知对方当事人。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因此,如果患有一些重大医学疾病的人要结婚,应该提前告知另一半。

三、婚姻无效还需要办离婚登记吗

婚姻无效与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没有法律约束力不需要办理离婚登记。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综上所述,乙肝患者是可以进行结婚的,我国只禁止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但是,患有一些重大的医学疾病的,需要结婚的要提前告知对方当事人,隐瞒者婚姻是可撤销的。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欢迎分享,转载请注明来源:浪漫分享网

原文地址:https://hunlipic.com/jiehun/9333821.html

(0)
打赏 微信扫一扫微信扫一扫 支付宝扫一扫支付宝扫一扫
上一篇 2023-10-10
下一篇2023-10-10

发表评论

登录后才能评论

评论列表(0条)

    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