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族结婚仪式非常隆重,在结婚前一月,女方开始哭嫁,村中未婚姑娘,每晚聚 会陪哭,嫂子们劝解亦哭,统称“哭嫁”,实际是唱出嫁歌。婚前三日男方送肉酒聘礼到女家。女方则宴请宾客,舅爷,姑爷及亲友礼作贺。这时“哭嫁”也达到高潮。
结婚之前一天叫“插花日”此日女方家宾客齐集,男方必须在插花日派迎亲队伍去女方家。迎亲队伍由年青的7----11人单数组成。领队的男人叫“娶亲大哥”,女子叫“娶亲婆”另外还跟随一班吹鼓手[乐队]。迎亲队到女方家寨外即鸣放鞭炮,女方紧闭大门,必待娶亲大哥送 上开门礼红包,讲一番娶亲客套话,才准进门, 迎亲队坐席饮酒时。女方村中的姑娘们会向迎亲客人们劝酒,必将迎亲客人灌醉,姑娘们还借劝酒、上菜、上茶、盛饭等伺机向迎亲人脸上摸抹锅底黑,摸得娶亲人个个成为大花脸,名曰“打粑”, 或用豆渣和荨麻叶对娶亲人围攻,打得娶亲人遍体都是豆渣;荨麻叶蜇得娶亲火焦辣疼,叫“打亲”“打发”,既越打越亲,越打越发。要女方待老年人出来制止才停。然后,晚上男女青年可以对唱山歌,通宵达。结婚日叫做“正日”,正日黎明,开始发亲,由女方送亲大哥[兄弟]背新娘从正门出换新鞋送入户门外的花轿中,抬去男家。若途中与别寨娶亲队伍相遇,则各抢先从高处绕过。到了男家门外就由娶亲大哥背新娘从门前火盆上走过,然后新郎新娘行礼拜堂,男方则大摆宴席三天,答谢亲朋好友等不在话下,过完三早后新郎陪新娘回娘家探亲小住几天。
家庭
苗族普遍实行以父系为中心的小家庭制。家庭成员以两代或三代同住者多,四代以上同住的极少。多数是儿子结婚以后,即与父母分居另立家庭。父母多同幼子或自己最心爱的儿子一起生活。
在家庭中,男性家长有较大权力,女性家长其次,成年子女有“参议”权。家庭财产只有男子才有继承权。分居时,除留一份给父母作“养老田”外,其余由儿子继承。兄弟多的实行平均分配。没有长子(或幼子)继承制。有些地方前妻长子可多分点,但没有形成制度。女子没有继承权。有的地方,如黔东南地区的部份苗族中,对未出嫁姑娘也分给小部份田产,供其作生活开支,叫“姑娘田”,由其同住父母或兄弟掌管,但姑娘出嫁后,便无权享受,也有的要到姑娘死后才收回。赘婿有财产继承权。寡妇若不另嫁,也可继承亡夫家产,如果转房,则由原夫儿子继承。
苗族直系亲属与旁系亲属关系,一般比较亲密,仅有程度轻微的亲疏之分。他们组成一个家族,守望相助,贫困相扶持。在家族同辈成员中,不分直系旁系,不计亲疏远近,皆以兄弟姐妹相称。对与父辈者,均以叔伯父母称呼。对与祖父同辈的人,均以祖父或祖母称呼。对祖父以上的辈份,概以老祖父、老祖母呼之。对下辈,一般是直呼其名。
苗族很讲究家教家规。对父母要孝敬,对兄弟姐妹要友爱,尊重长辈,爱护晚辈,是传统美德。叔嫂之间不可越伦。长辈不能对儿媳、孙媳开玩笑。晚辈不能在长辈前面戏耍轻浮。
苗族家族内部聚合力很强。在日常生活中,互相间比较关心。若某家有重大困难,则举族相助;有贫困无衣者,全族极力扶持。相互相若发生纷争,小事则批评劝解,大事则由族中有威望者召集族人公议处断。家族中,团结对外的观念也很强。
苗族家族过去都有自己的姓氏,即苗姓。它起源于古代氏族,一般称为某某支或某某分支。有的支以其首领名字命名,有的支以地名、动物名命名。为了便于追叙族谱,个人取名时多采用父子连名制,按连名顺序上溯,就可追溯到本家族的起源。父子连名是子名在前,父名在后,也有个别加连祖父名,如父名保,子名岩,即取名岩保。如祖父名里,连起来就成了岩保里。这是一般直系血统成年人的正式取名法,小儿取小名不在此列。安顺地区取名很隆重,要到藏有神鼓的人家举行仪式,并办招待,于席间取名。紫云地区取名要办盛大宴席,用很多四方高桌相连,从堂屋一直摆到屋外院子,本家族坐一边,岳父家族坐另一边。边吃边议。取名以吉祥为利,但不能与双方家长长辈之名雷同。
婚俗
古代多是男女双方通过唱歌建立感情,结为良缘,不须经过父母同意。结婚也是男女双方自主完成,双方家长只临时加赞助或事后认定,可谓自由自主。如约定地点,于五月端午节由男女将女方接到家中成亲。结婚生子以后,夫妻关系才算完全确立,始由丈夫陪同妻子带着礼物拜见岳父岳母。
黔东南地区以“游方”为男女交际的主要形式,许多村寨都有“游方坡”、“游方坪”作为固定的男女社交场所。若离开这个场所去“游方”,就会被人看作是伤风败俗,而受到惩罚。黔西北未婚男女多在白天“跳花”结识后,晚上再唱歌、密谈,所以又叫“踩月亮”,或叫“跳月”。通过接触,若双方情投意合,即可定下终身。随即叫男方家长请媒人到女家撮合,叫做“定亲”。
结婚一般多在十月秋收完毕后举行,也有延至第二年的正、二月间举行的。即农闲季节,具体日期则择吉而定。结婚时由男方到女家迎娶,女方母亲和姐妹陪同,亲人护送,新娘打伞步行。但黔西北一带兴骑马,松桃等地新娘则坐轿。结婚宴客期间,新娘妆著艳丽,行止端庄,不苟言笑。而新郎的穿着却极为平常,颇不显眼。黔东南多数地区苗族结婚时,新郎一般不在前来祝贺的亲友面前露面。在结婚宴客期间,新娘只与其送亲的姐妹或小姑伴宿,散客时就回娘家去了。这种现象,很可能同母权制的遗俗有关。
黄平、施秉、凯里的苗族婚礼别具特色:男女双方决定结婚后,男方先找三五个要好的男友到女家去接新娘;新娘也请几位相好的姑娘陪同,一齐来到男家男家父母则杀鸡热情款待,表示欢迎。寨上青年男女也来庆贺。三天以后男家才请人到女家报喜。女方父母如若同意,就以酒肉招待,共商女家宴客所需的肉、米、酒数量,并将绣花衣裙和首饰托来人带给姑娘。第十三天,才是男方正式请客的日子,并于当天组织人送姑娘回门,女家则以酒肉盛情招待。至此,婚礼才算结束。散客时,主人要在村口摆上若干酒坛,拦客人敬酒,客人必须唱歌答谢,不善唱者则被罚酒,否则不能放行。
在黔南和黔东南部份地区,婚礼结束后,新娘即回娘家常住,直到农忙或夫家有事派人来接才到夫家暂住。如此二三年,才长居夫家。
在许多地区苗族中,还程度不同地存在着姑表婚习俗,即舅舅有取外甥女为儿媳的权利,称为“还娘头”。一般是娶长甥女或被看中的某个女儿,不论女方愿意与否,都须服从,谓之“舅家要,跑不掉”。如若外嫁,须备一份重礼送给舅家,叫“还娘钱”。而清镇、修文、毕节部份苗族的姑表却相反:不是舅舅的儿子娶姑妈之女,而是姑妈的儿子有权娶舅舅的女儿,叫做“侄女赶姑妈”。
在苗族中,离婚比较自由。一般是先提出离婚者给对方以赔偿。若是男方先提出离异,除不得向女方索取“定亲钱”外,还要另交一笔“赔礼钱”。若是女方先提出离异,则须付给男方的“定亲钱”和所花的“婚礼费”以后,才可另婚另嫁。
寡妇在大多数地区有再嫁自由。民间习惯是“先内后外”。兄死而弟未娶者,弟有权娶嫂,略带强制性,如女方坚决不同意也可外嫁。弟死而兄鳏居者,兄亦可娶弟媳,但不能强迫。这种婚姻,俗称“转房”,但仅限于同胞兄弟之间。寡妇“转房”,其未成年子女由转房丈夫抚养,若系另嫁,可发带走襁褓中的婴儿,产业由伯叔照料;迨至长大后,男的须回原来的家族里,女的听其自愿。
苗族婚姻有许多限制,最大的禁忌是同姓、同宗不婚,否则会被看作是**。这种性氏概以苗性为准,汉姓不起作用。但有的地方苗姓失传,也以汉姓为准。部份地区由于异性很少,本姓子孙太多,寻找配偶困难,不得不将本姓远宗支系另立姓氏,与近宗支系“破姓开亲”。
丧葬
苗族丧葬形式,在历史上很复杂。见于记载的有洞葬、悬棺葬、土葬、树葬等数种。
洞葬:即人死入棺之后,要把灵柩停放在天然的溶洞里。这类葬法主要流行于惠水、龙里、贵定、平塘、都匀、独山、罗甸、平坝、长顺、紫云、望谟等县的部份苗族中。近几年来在民族考古研究中发现了这类葬法的大量遗址。洞内灵柩从魏晋南北朝起到明清两朝止,历朝皆有,以唐宋至明代的为最多,但迟至明清时期方有记载。长顺县交麻乡的天星洞,平坝县的棺材洞,是其中几大大型的洞葬群,除朽榻不可计数外,可辩认的灵柩在百具以上,多的达五百余具乃至千余具,而且都是头东脚西方向陈列。这类葬式今已绝迹。
悬棺葬:即人死入棺后,把灵柩存放在悬崖绝壁的缝隙中,或在悬崖上打洞插上木桩,将灵柩横放于上。早在唐代,五溪地区就有这类葬式的记载。明代时黔中南地区苗族还普遍实行这种葬法。清代时逐渐减少以至消失。到抗战前仅有个别人家保留这种习俗。
土葬:很早就有,有木棺,也有石棺(黔中地区)。葬式有顺葬和横葬两类。横葬是一种极古老的葬俗,头东脚西,过去主要流行黔西北、黔北、川南的苗族中,现在还有部份人家采用这种葬式。
树葬:是人死后用树皮包起来裹起来挂在树上,这在《隋书地理志》有记载,今大部份地区已绝迹,仅个别地区对非正常死亡者采用。
老人临终时,一般要烧“落气钱”,有的要放在火塘边落气,这显然是受了汉族的影响。人死后一面以鸣枪、放炮为号,通知全寨;一面派人通知舅家及亲朋。还要给死者剃发、沐浴,换上寿衣,停尸于堂屋中,供亲属吊唁。惠水地区要把尸体停放在竹席上,挂于堂屋中柱横梁上,离地五六尺。这可能是古代悬棺葬的一种变异。
停葬期间,亲人亲族都来哀悼,妇女的“哭丧”尤为哀恸,全村全寨的妇女,即使与死者毫无戚族关系,都要集体前来哭丧,极尽悲痛之情。旁产的男从无论老少,也感动得嘤嘤而泣。
尸体入棺前,黔东南地区要将几钱碎含于死者口中,作为死者灵魂回东方故土的“路费”,称为“买水钱”。
在停丧期间还要请祭司给死者“开路”,交代亡魂去处,从开天辟地讲到伏羲兄妹造人烟历述祖先来源和迁徙经过,要亡魂随着祖先迁来的路线按站逆行,回到本民族发祥地的东方故土,和祖先亡灵欢聚。
出丧时,孝子拿着弓箭或刀剑在送丧队伍前面“开路”。意在表示祖先是辟山开路,披荆斩棘、除魔隆怪而来,所以老人亡故,亦要为其扫除障碍,使亡魂能顺利回到祖先故地。
墓地一般是请风水先生选定。黔东南地区有的是葬在家族公墓里,有的不择地。葬具普遍用木棺。葬式主要是顺葬,即头朝山梁上方,脚朝下方。望谟、罗甸一带还保持了头朝东方的古俗。
娄顺地区部份苗族还有“停丧待葬”的古俗,即灵柩出丧停放在山中数年以后才入土。
苗族婚俗
多数苗族地区婚姻自主程度较高,各地苗族青年都有以择偶为主要目的的传统的自由社交活动形式。湘西叫做“赶边边场”或“会姑娘”,黔东南苗族则称为“游方”,广西融水叫“坐妹”或“走寨”,黔西北称为“踩月亮”,黔中及一些西部苗族称为“跳花”、“跳场”等等。在这类社交活动中,青年男女可以三五成群地或者单独地、公开地或悄悄地对歌和交谈。以对歌的形式谈恋爱是苗族婚俗文化中最具代表性和富于民族色彩的风俗。一些苗族社区还有专供青年们谈恋爱的场所,如黔东南的游方坪、滇东北的姑娘房等。苗族青年择偶不重财产和家境,更看重个人才华和品性。
找到合适的恋人后双方即可交换定情物。结婚,一般情况下需征得父母的同意。在大多数苗族地区,青年自主婚姻与父母包办婚姻并存,这两种情况不一定是不可调和的矛盾,只看哪种倾向更重。一般来说,父母和子女都互相尊重和征求意见,强迫成婚的很少。而且社会习俗允许并维护青年人的自由选择。因此更多的情况是自由恋爱后由父母主持婚姻。具体步骤是,青年人谈好了,男方征求父母的意见后请媒人到女方家说亲。正常情况,女方父母不会反对,有时须用鸡卜来决定婚姻是否可行。一经说媒定亲,双方即商谈结婚日期和聘礼。结婚前,男方必须为女孩的舅家送一笔钱或其他财物,称“舅爷钱”。如果父母不同意,青年男女可以私奔,寻求亲属或社会力量的支持,时间长了,父母也就承认既成事实了。当然也有听从父母之命的,也有少数因父母包办酿成感情悲剧的。
还有一种形式就是抢婚或类似抢婚的形式。青年男女通过自由恋爱,愿作终身伴侣的,男方在某天夜里,邀约几个朋友或兄弟把女方带到或“抢”到家里来,即成婚姻。三天之后,才请个“全福”的老人带只鸡去给女方父母“报亲”,请他们认可这门婚事。然后双方商定“回门”(回娘家)办婚礼的日期和具体事宜。
苗族青年结婚的年龄一般在16~20岁之间,也有早婚的现象,大约在十四五岁,早婚夫妻通常要到双方成年方能同居。在婚姻选择上,同宗族(同姓氏)不婚,姑舅表婚优先,不同辈份不相通婚。不同民族甚至苗族不同支系间也基本上不通婚。 许多地区苗族有结婚当日夫妻不同房的习俗,新娘与送亲的陪娘及新郎的姐妹共度第一夜。有的地方办婚礼是主要在女方家。黔东南苗族有“不落夫家”(坐家)的习俗,即新娘回门后即长住娘家,仅在逢年过节或农忙时经召唤才回夫家小住,直到怀孕后才长住夫家。坐家时间长达一两年至四五年不等。
婚后因感情不合等原因可以离婚。一般地,提出离婚方须向对方赔礼赔钱。寡妇可以改嫁,也有地方有转房习俗,一般是同辈转房,但不带有强制性。 苗族均为一夫一妻制家庭。核心家庭和主干家庭为苗族社会主要的家庭结构。女子与男子不管婚前婚后地位比较平等,在家庭事务中妇女有一定的发言权,但总体上还是男权社会。子女的血统从父,世系依父系计算,家庭财产按父系继承。苗族有父子连名制,现以黔东南为典型,其他地区多已不存。苗族有自己民族的姓氏,但是现在大多已通用汉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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