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关于婚姻法的司法解释

民法典关于婚姻法的司法解释,第1张

法律分析

要点一: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所称的“虐待”。

要点二: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二|结婚

要点三:有权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其中,利害关系人包括:

(一)以重婚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的,为未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要点四:人民法院受理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案件后,原告不能撤诉。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一并作出判决。

要点五:人民法院审理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要点六: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要点七: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依法确认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应当收缴双方的结婚证书并将生效的判决书寄送当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

要点八: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以外,按共同共有处理。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 延续了现行婚姻法司法解释相关规定。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法院支持这三种情况下返还彩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明确,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问题一:法律婚姻的定义是什么? 正是对婚姻概念的种种阐释,包括古代宗法的世俗婚姻观和教会法中的神学婚姻观,以及近代以来的“契约说”、“伦理共同体说”、“制度说”等等,都是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反应了不同时期人们对婚姻关系的不同认识;它的变化折射了人类社会制度的激烈变革。 由于婚姻的形态、内容随着人类社会的演进而不断变化,以及出于不同的文化背景,同一时代的不同人群对婚姻的解释存在着明显差异,所以,企图给婚姻下一个公认的通用定义几乎是不可能的。 目前我国的通说认为,婚姻是:由一男一女组成的配偶关系。 婚姻法也未对此作出明确定义。 参考《婚姻家庭法》教材,陶毅主编,第4~5页,有改动。 xiaonei/wed77

问题二:婚姻的法律定义定义?? 婚姻是指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双方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结合。

问题三:配偶在法律上的定义是什么? 配偶权的概念,乃是由英美法系国家率先提出并使其日臻完善的。在英美法国家看来,配偶权是指配偶之间要求对方陪伴、钟爱和帮助的权利。 就目前国内法学家争议见解分呈的情况,法学界对配偶权下的定义也有所不同,归纳起来,大致有以下几种观点:

一是身份说,“配偶权是夫对妻及妻对夫的身份权”;

二是陪伴说,“配偶权是指配偶之间要求对方陪伴、钟爱和帮助的权利;

三是利益说,“配偶权是指夫妻之间互为配偶的基本身份权,表明夫妻之间互为配偶的身份利益,由权利人专属支配,其他任何人均负有不得侵犯的义务”;

四是法定说,“配偶权是法律赋予的合法婚姻关系中的夫妻享有的配偶身份权利,其他人负有不得侵犯的义务”;

五是性权利说,“配偶权是项民事权利,夫妻互为配偶,就有配偶权,配偶权的核心特色是性权利”。  配偶权具有以下特征:

(1)主体的对偶性。夫妻互为配偶,共同享有配偶权,双方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这是婚姻关系的自然属性所决定的。

(2)客体的利益性。配偶权的客体是夫妻互为配偶的身份利益,不包括财产利益,且这种利益具有独占性,其他任何人都不得共享,这是我国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所决定的。

(3)内容的双重性,即权利义务的不可分割性。配偶权的核心是性权利。一是这种权利义务的实现需要双方同时履行和协调配合;二是配偶双方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缺一不可。

(4)权利的排他性,权利的独占性必须就具有排他性,从某种意义上说配偶权也是对世权,即夫妻以外的人都是义务主体,都具有不作为的义务,不得实施干扰、妨害、侵犯配偶权的行为。  配偶权是基本身份权,是基于法律规定的夫妻身份地位而产生的,但配偶权作为基本身份权还包括诸多派生的身份权。究竟配偶权包括哪些派生的身份权利,学者们的主张颇不相同配偶权“不独为权利人之利益,同时为受其行使之相对人之利益而存在。” 这决定了配偶权从本质上讲是权利,但却以义务为中心, 权利人在道德和伦理观的驱使下自愿或非自愿地受制于相对人的利益,因而权利之中包含义务。基于此,有的学者称配偶权为“合权利义务为一体的新型权利”。配偶权作为一项基本身份权,应当派生出下列权利和义务:

(一)夫妻姓名权

夫妻姓名权是指夫妻缔结婚姻关系后,妻子是否有独立姓氏的权利,配偶各自有无独立的姓名权是配偶有无独立人格的标志。各国关于夫妻姓名权的立法,有5种基本类型:(1)坚持妻从夫姓原则。如《瑞士民法典》第161条就作此规定。(2)实行从一约定,无约定时从夫姓的原则。如《德国民法典》第1355条第2款就作此规定。(3)允许双方当事人任意约定原则。如原《苏俄婚姻和家庭法典》第18条就作此规定。(4)妻子在姓名前冠以夫姓原则。 如我国 统治时期的中华民国民法第1000条就作此规定。(5)保持各自姓氏原则。 如我国婚姻法第10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我国法律的规定,完全贯彻了男女平等的原则。当然,法律作出这一规定,并不排除配偶之间可以就夫妻姓氏进行约定。

(二)住所决定权

住所决定权是指夫妻选定婚后共同生活住所的权利。现代各国关于住所决定权的立法,主要有4种:(1)丈夫权利主义。这种立法仍然规定住所决定权由丈夫单方行使,只不过行使权利的专制性质有所改变。例如《瑞士民法典》第160条第2款就作了如此规定。(2 )丈夫义务主义。这种立法规定丈夫有义务为妻子提供住所,而妻子则享有在该住所居住的权利。如英国法律便作此规定。(3)协商一致主义。 这种立法规定婚姻住所由配偶双方协商一致确定。如前罗马尼亚、法国即作此规定。(4)自>>

问题四:婚姻家庭的一般概念和法律概念 婚姻家庭的一般概念:婚姻是为当时的社会制度所确诊的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家庭是以婚姻血缘和共同经济为纽带组成的亲属团体生活单位。

婚姻家庭的法律概念: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权利的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结合。家庭是共同生活的、其成员间互享法定权利,互定法定义务的亲属团体。

问题五:法律上的婚姻是怎么定义的? 问题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也就是说现在法律上面已经没有事实婚姻这个词语,所以不属于事实婚姻

问题2:虽然不属于民法中的事实婚姻但是在刑法中b仍然构成重婚罪。

问题3:a当然有权利要求b给付抚养费

问题4:由b给付

5:如果不是以暴力进行干涉那么就没有刑事责任。

6:首先返还c彩礼双方家庭协调

问题六:如何从法律意义上界定婚姻 家庭 以婚姻登记机关结婚登记为分界

问题七:法律上怎样界定同居 关于非法同居, 有2种说法:

1 已婚但与他人同居

2 未婚与他人同居

婚姻法中, 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中,有关于同居的陈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在2001年12月24日通过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有如此适用解释:

第二条 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从法律的精神上看,非法应当是指有法律明文禁止的行为 对于法律明文禁止的同居行为,是指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而不是仅仅指代与他人同居, 在婚姻法中有明确界定, 且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也有相关陈述

所以, 关于非法同居, 应当是婚姻法中出现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而不是未婚与他人同居 未婚与他人同居应当成为未婚同居

关于未婚与他人同居,在婚姻法中是不受法律保护,但也不被法律禁止 法律上没有禁止的权利,并且是人与生俱来的权利,应当有个人保留 所以不属于非法同居

问题八:法律是怎样定义什么是合法有效的婚姻? 婚姻――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双方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结合。登记结婚后婚姻关系受到法律保护。

问题九:请论述你对婚姻和恋爱法律的相关理解 对婚姻和恋爱法律的相关理解

事业的成功,往往与美满的婚姻家庭密切相连从恋爱到缔结婚姻、建立家庭,是人生的必经阶段大学阶段,妙龄韶华,树立正确的恋爱婚姻家庭观,处理好复杂的感情和人际关系,有利于大学生的健康成长,顺利成才

一、爱情与人生

爱情是一个古老而常新的人生话题许多人不惜用最美丽的语言来描绘爱情的永恒和不朽,认为爱情能给人带来精神上的激励、情绪上的欢愉、生活上的充实,没有爱情的人生是苍白的、消沉的甚至是没有意义的也有人由于看到他人的不幸或自己经历过不幸,对爱情持悲观的态度,认为美好的爱情只是戏剧中的演绎,而生活中的爱情带给人的更多的是痛苦,而不是欢愉

在现实生活中,正确地认识爱情的本质,处理好恋爱关系,爱情就会给人生带来幸福,不然的话,就可能成为人生不幸的诱因

(一) 爱情的本质

所谓爱情,是指男女之间基于共同的生活理想,在各自内心形成的相互倾慕,并渴望对方成为自己终身伴侣的一种强烈、纯真、专一的感情 、理想和责任是构成真正爱情的三个基本要素

把爱情与人世间的其他情感,如亲人之爱、朋友之情或同志之谊明显的区别开来,使爱情成为特殊的“情爱”

理想赋予爱情更深刻的社会内涵,是爱情生长的内在依据爱情是两个人感情的交融,是爱她(他)和自爱的统一对方的人品就是我对人品的追求,对方的行为就是我认同的行为标准的体现;对方的言谈就是我心声的表露这种人格上的相互映衬,志趣上的相互认同,就形成了双方对生活的共同理想从而使真正的爱情具有巨大的鼓舞力量,能够振奋人的精神,激发人的智慧,升华人的品德

责任是对 和理想的升华,责任也因此成为爱情得以长久的重要保障,是坚贞爱情的“试金石”古今中外,人们所赞美的爱情无不体现着恋人间为对方“忘我”的付出这种自愿担当的责任,丰富了爱情的内涵,提升了爱情的境界

上述三个基本要素构成了爱情有机的统一整体,它们的完美结合也就成就了人世间美好的爱情 的吸引,使得爱情打上了情爱的烙印,并把异性间的爱情与异性间的友谊根本区别开来理想的契合,使得爱情表现着恋人们对生活的希望和对未来的憧憬,使热恋中的人们焕发出极大的热情来克服生活中的消极和颓废责任的担当,则使得爱情不是自私得占有对方的感情,而是自觉自愿地为所挚爱的人付出感情

真正的爱情是生活的有机组成部分,它体现着人的自然的和社会的双重需要,并通过生活而获得充实的意义

爱情是人生一道亮丽风景人生在具体的社会和文化环境中展开,理解和把握爱情真谛或本质,要考虑到具体的社会历史条件的制约,考虑到一定的文化传统、社会心态和风俗习惯的影响

(二)恋爱中的道德

男女双方培养爱情的过程或在爱情基础上进行的相互交往活动,就是人们日常所说的恋爱恋爱不是“乱爱”,恋爱必然会受到道德的激励或约束恋爱是一种特殊的人际交往,因而恋爱中的道德又不同于一般的人际交往的道德一般的人际交往着重于利益关系的调整,而恋人之间关系的协调更着重于人格的尊重和情感上的协调恋爱中的道德要求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尊重平等人格恋人间彼此尊重人格的表现,主要是尊重对方的独立性和重视双方的平等恋爱的双方在人格上都是独立的,如果把对方当作自己的附庸,或依附对方而失去“自我”,都是对爱情实质的曲解恋爱的双方在相互关系上是平等的,都有给予爱、接受爱和拒绝爱的自由,放纵自己的情感或者对对方予以约束和强迫,都不符合恋爱的道德要求

自觉承担责任自愿地为对方承担责任,是爱情本质的体现无论对方处于顺境还是逆境,是富裕还是贫穷,是健康还是伤病,爱一个人或接受一个人的爱,就意味着始>>

问题十:婚姻的定义是什么 我 国1980年《婚姻法》、1994年《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以及其他涉及婚姻家庭的法律法规,均无明确的规定。目前通行的几种教材给婚姻下的定义不尽相同,但有一点却为各家所采纳,即都认为:婚姻是男女两性的合法结合,强调婚姻须合法,换言之,即只有合法才能成其为婚姻。比如:南京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婚姻法学教程》认为:“婚姻,是人与人之间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是以感情为基础的两性关系,婚姻是男女两性在爱情基础上合法的自然结合。”[1]这一概念强调婚姻是“合法”的结合。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婚姻家庭法教程》给婚姻下的定义是:“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依法自愿缔结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两性结合。”[2]这一定义也强调婚姻是“依法缔结”的。法律出版社1987年版《婚姻法教程》、北京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婚姻法学》、人民法院出版社1992年版《中国婚姻法》在给婚姻下定义时均认为婚姻是为“当时的社会制度所确认的”[3]男女两性的结合,在定义中没有直接限定“合法”为其内涵,但是,在下文中解释“当时的社会制度”时,都认为:当时的社会制度,“在原始社会”为“当时的习惯”,“阶级社会产生后”则为“当时社会的法律制度”。[4]经这样一解释,事实上“婚姻”也必须是“合法”结合

问题一:结婚的法定条件和程序是什么? 结婚的法定条件有以下几个:

1、男女双方必须完全自愿。不允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者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这是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婚姻自由的原则的具体体现,是男女形成婚姻关系的首要条件。

2、男女双方必须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法定结婚年龄以周岁计算,而不以虚岁计算。女方不得早于20岁,男方不得早于22岁。国家鼓励晚婚。

3、男女双方必须是均无配偶的结合。我国实行一夫一妻婚姻制度,要求任何人都只能有一个配偶,不能同时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配偶。任何一方有配偶再结婚就是违背了一夫一妻的法律原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男女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男女双方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的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的家庭成员,男方也可以成为女方的家庭成员。

5、不得违反禁止结婚的规定。为了保障人类的健康发展,《婚姻法》第6条明确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患麻风病未经治愈或者患有其他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结婚。直系血亲就是有直接血缘关系的关属,即出生自己和自己生出的上下血亲亲属。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是指从祖父母、外祖父母同源而出的直系血亲以外的三代人。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是指与己身出于同一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旁系血亲,包括兄弟姊妹(不包括并无血缘联系的异父异母兄弟姊妹),伯、叔与侄女,姑与侄、舅与甥女,堂兄弟姊妹和表兄弟姊妹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不许结婚,不仅有我国传统的伦理道德观念的问题,而且经过科学证明,近亲结婚不利于子孙后代的成长。因此,法律上禁止结婚。麻风病是一种恶性传染病,严重危害人的生命健康,而且具有遗传特点,很容易把病毒传染给下一代,因此,法律也不允许这类人结婚。其他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的疾病,如有严重精神病的人, 等,也不能结婚。

结婚的程序就是要履行登记手续,登记是男女婚姻关系成立的必要条件。

《婚姻法》第7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9条规定,“当事人结婚的,必须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珐记管理机关申请结婚登记。”

这就是说,男女双方的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都可以受理当事人的结婚登记申请,但不能到非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登记;而且必须是本人亲自去办登记手续,而不能让他人代替。从结婚者本人来说,登记结婚是重要的法律行为,一经登记,即确立的夫妻关系,与人身权不可分离,因此,为保证男女双方的合法权益,法律要求必须是本人亲自去办理登记,他人代替领取结婚证无效。

问题二:结婚应具备什么法定条件? 结婚的必备条件: 我国婚姻法规定结婚的必备条件有三条,即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必须到达法定婚龄,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

(一)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我国婚姻法第4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这一规定是婚姻自由原则在结婚制度中的具体体现,它充分表明婚姻当事人根据自己的意愿享有完全自主地缔结婚姻的权利,这对建立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是必不可缺的先决条件。 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其含义为:

(1)要求当事人双方自愿,而不是单方情愿;是本人自愿,而不是他人的意愿;是当事人完全自愿,而不是半自愿或勉强同意。

(2)做出完全自愿意思表示的人必须具有结婚的行为能力并且无其他婚姻障碍,否则按无效婚姻处理。当事人因受胁迫、诈欺所作的虚假的同意的意思表示,或因重大误解所作的错误的同意的意思表示,如认错婚姻对象等均不产生法律效力。美国判例也认为,同意的表示出于戏言或非真意,婚姻不得成立。当事人不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而作结婚表示。

(二)必须到达法定婚龄

1、法定婚龄的概念 法定婚龄也称适婚年龄,是指法律规定的最低结婚年龄。从古今中外立法例来看,法律对结婚最高年龄不予限制。但极个别法律,如沙俄民法有男女年逾80岁不得结婚的规定。

2、结婚年龄的立法依据及历史沿革 结婚必须到达法定婚龄,对结婚者年龄下限的强制性规定儿乎是世界各国立法的通例。未达法定婚龄禁止结婚,这一规定对保护当事人个人切身利益和有效地维护国家、社会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法定婚龄的确定取决于两种因素:一种是自然因素;即人的生理、心理发育成熟程度,以及人所处的地理、气候等自然环境条件。另一种是社会因素,即政治、经济、文化和人口发展的要求。任何国家、任何阶级的立法者在确定婚龄时都不能无视婚姻家庭这两种属性的作用。在这两种因素中,社会因素起着更为重要的作用。由于不同制度、不同地区的社会因素和自然因素各有婚龄之规定。 当前各国的法定婚龄,如以18岁为基准线,大体可分为三个段:

第一,高法定婚龄段,即男20岁、女18岁左右。

第二,普通法定婚龄段,即男女各18岁左右。或一方须达18岁。

第三、低法定婚龄段,即男女均在16岁以下,这部分国家法定婚龄的规定受教会法影响较深。 近几年来,随着婚姻观念的变化,各国实际结婚年龄有愈来愈高的趋向。英国的法定婚龄原来为男14岁,女12岁,1929年高速为男女各16岁,1969年又高速为男女各18岁。据法国统计局最近发表的统计资料称,1992年法国共有27。14万人结婚,平均结婚年龄为27。5岁。 此外,还有许多国家设有一种胆特殊婚龄制度,即当事人如有重大原因、正当理由、或特殊情况等,可向享有特许权的地方权力机关、行政机关、或国王、总统、法官、检查官及父母、祖父母等申请批准或特许在法定婚龄之下结婚的制度。如女方在法定婚龄前已怀孕,经当事人申请,即可批准其结婚。 为了破除我国封建社会的早婚陋习,1931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及1934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都规定:结婚的年龄,男子须满20岁,女子须满18岁。1950年婚姻法第4条规定:男20岁,女18岁,即可结婚。

3、我国现行的法定婚龄 1980年婚姻法第七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适用这一规定时,应注意如下几个方面问题:

第一,我国幅员辽阔,地域广大,各地区青年男女的发育成>>

问题三: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结婚条件是什么? 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结婚的必要条件和禁止条件共五条:

(1)、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2)、达到法定结婚年龄。

(3)、符合一夫一妻制原则。

(4)、禁止结婚的血亲关系。

(5)、禁止结婚的疾病

问题四:我国关于结婚的法定条件都有哪些 1不是亲属关系

2男性年满22周岁,女性年满30周岁

3没有法律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4一男一女

5双方没有配偶

问题五:法定的结婚条件有哪些 1、结婚的必备条件有:

(1)男女双方完全自愿。新婚姻法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 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这是婚姻自由原则在结婚问题上的具体 表现。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的要求是指:男女双方自愿,而不是一厢情愿;男女本人自愿,而不是必经父母或第三人的同意;男女双方完全自愿,而不是勉强同意。

(2)达到法定婚龄。法定婚龄是指法律 规定的允许结婚的最低年龄。新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与当代外国的立法比较, 我国的法定婚龄是较高的,这是由我国现阶段国情所决定的。男女 双方当事人达到法定婚龄后,有决定自己是否结婚和何时结婚的权利,由此可见,与我国古代强制早婚的必婚制比较,我国现行的婚 姻法实行的是倡导晚婚的允婚制。

(3)符合一夫一妻制原则。根据一夫一妻制原则,申请结婚的双方当事人需原配偶,只能是未婚者, 或者丧偶、离婚者。违反一夫一妻制的男女结合,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

2、结婚的禁止条件。新婚姻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 的,禁止结婚:

(1)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2)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问题六:《婚姻法》关于结婚的法定条件是如何规定的? 5分 《婚姻法》

第五条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问题七: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结婚必备条件和禁止条件分别是什么 必备条件:

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

禁止条件:

未到法定婚龄的;

受胁迫,不是自愿结婚的;已经有配偶的;

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问题八:我国婚姻法规定结婚的条件包括哪些内容 男性年满22周岁,女性年满二十周岁,双方自愿,就可以成为夫妻。带齐自己的身份证户口本到当地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就行了。

问题九:我国婚姻法规定的法定结婚条件有哪些 必备条件是: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

禁止条件:未到法定婚龄的;受胁迫,不是自愿结婚的;已经有配偶的;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法律上没有定义未婚妻,人们将未婚妻定义为已经订婚尚未结婚的妻子。在基督教里则是另外一种含义,指已经领证结婚但未办公行婚礼的双方,女方是男方的未婚妻。房产证上可以加未婚妻名字的。但你们若无相关协议,则该房产原本属你的婚前个人财产将成为你们双方的共同财产;

婚前买房三种情况下的产权归属

1一种情况是一方婚前按揭购买商品房,并办理了产权证,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偿还房贷。

这种情形比较普遍。这种房屋为购房人婚前个人财产,不因结婚而自动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即使夫妻共同还贷,也不能共同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当婚姻关系不再存续时,另一方拥有的权利仅是已付购房款的原价及利息的返还,而不能对婚前按揭房屋升值产生的孳息(升值部分)主张其他请求。

为了平衡夫妻双方权益,维持正常的家庭关系,婚后夫妻双方可以就这种房产进行约定,并到房屋登记部门对原产权证进行变更,避免日后对此产生分歧,影响夫妻感情,甚至损害一方权益。

2另一种情况是购房人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支付了首付款,并办理了银行按揭手续,但没有及时办理房屋产权证,直至结婚后才办理房屋产权证。

在这种情况下,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时房屋产权登记部门会要求出具夫妻约定书,并按约定办理产权证,能有效地避免房屋产权纠纷,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家庭稳定。

3还有一种情况是婚前购买房产,没有贷款,也办理了产权证。这种情况是否要变更产权证,追加共有人,属于家庭内部事务,应慎重处理。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婚前买房双方共同出资的话,办理房屋产权证的时候,出资双方应在产权证上载明权利人。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除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婚前财产各自所有,但房屋权属是以房产管理部门登记情况确定权利人的,婚前购买的房产如果是双方出资但产权证上只有一方姓名,则已经出资但未登记为房屋权利人的一方将会在房屋的处分、分割中处于不利地位。一旦双方反目对簿公堂,在分割财产时权利就可能得不到保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__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__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__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__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__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婚姻是指为当时的社会制度所确认的一男一女互为配偶的结合。

其含义是:

1、婚姻必须是男女两性的结合。

2、婚姻是男女双方以终身共同生活为目的的两性结合。

这是婚姻内在的一个特点,要求男女双方在结合时具有这种主观愿望,以维护婚姻的严肃性、稳定性,排除了附条件、有期限的结合。男女结合以终身共同生活为目的,有利于实现婚姻家庭健全地生存发展的社会需求,也符合婚姻当事人自身的要求。

3、婚姻须为一男一女的结合。一夫一妻制,有利于建立稳定的婚姻关系,有利于对子女的抚育,也是人类走向文明的标志。4、男女的结合必须为当时的社会制度所确认,才具有夫妻身份并受到相应保护。这表明婚姻是一种法律行为,而非任意行为。用法律对婚姻加以规范和干预,是人类完善和提高婚姻素质、保障社会发展的需要。

家庭定义:

1、子女成年后尚未结婚,仍与父母共同生活的,属于家庭的成员;

2、子女成年后,如果身体健康,有劳动能力,则父母不再对其有抚养的义务。如果未结婚又没有房子,父母仍相当允许其继续居住,因为家庭成员间有生活扶助的义务。如果双方关系恶化,父母强烈要求子女搬出去住,在这种情况下,父母在法律上已无抚养义务,如果双方调解不成,那么子女应当搬出父母所有的房子!

家庭成员间的关系,既需要法律的调整,也需要道德的调整,是否必须搬走,这要看双方关系,如果用法律来调整,则应当搬走。

3、当父母死亡,其父母的财产应该怎么继承?如果有法律上有效的遗嘱,则按遗嘱继承;如果没有遗嘱,则按法定继承,法律上规定:被继承人的父母、配偶、子女是第一顺位继承人,他们之间的权利是平等的,原则上应当是均分。

4、家庭成员并不是一个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术语。一般的理解是:共同生活的一个家庭的亲属。多指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等。

5、国务院与住建部于2010年4月27日联合发布关于经适房管理的文件,其中有“购房人”与“家庭”的说法。“已经购买经济适用房的家庭,在购买完全产权房(即商品房)时,必须将经济适用房转换为完全产权房”。这里出现一个关于“家庭”的问题:假如父母购买了经适房,若干年后成年的子女购买商品房,是否意味着父母也要将经适房转换为商品房才行?婚姻法上没有明确给家庭下定义,因此成年的子女是否仍然属于法律上的家庭成员?相关方面并没有一个明确的解释。

婚姻的定义,是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家庭的定义,是以婚姻、血缘关系和共同经济为纽带而组成的亲属团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一条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1、结婚应该具备什么条件

      结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民法典规定结婚的条件是:

      一、达到法定婚龄:男二十二岁,女二十岁。法定年龄以户口薄、身份证为准。计算法定年龄应以个人的周岁计,不能以两个人的年龄合并计算。

      法定结婚年龄是政府依据我国人民身心发育及责任能力和国家政治、经济发展状况,为控制人口过度增长、保证优生优育制定的,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民族自治地区政府可按本民族情况制定婚龄报全国人代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为保证人口的优生优养,提高全民素质,民法典提倡晚婚晚育,相应的行政法规也对晚婚晚育制定鼓励政策,从方方面面加大了对法定婚龄的执行力度。

      二、结婚必须是男女双方完全自愿。民法典规定结婚必须是男女完全自愿,是基于我国婚姻家庭关系是建立在爱情的基础上,一方不能把结婚要求强加于另一方。

      三、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第三者加以干涉。这是对“结婚必须是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的补充,也是婚姻自由的具体体现,这里的“强迫和干涉”包括父母等长辈,也包括兄、姐和其他人,如果有“强迫或干涉”的情形,则是违反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应对其加以劝说,如果“强迫和干涉”造成后果,则应负相应的民事或刑事责任。

      2、婚姻关系成立

      《民法典》是规定两性依法结合的法定条件及结合后男女双方的权利义务及由此而产生的其他责任及义务。

      结婚,法律上称为婚姻成立。它是指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依法确立夫妻关系,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及其他责任。

      3、婚姻关系的成立有三个基本的法律特征。

      一、结婚的主体是男女两性。不是由男女两性生理差别的结合,便不构成结婚。

      二、结婚行为是法律行为。申请结婚的双方当事人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履行法律规定的程序,否则,婚姻关系不产生法律后果,即:不受法律保护的无效婚姻。

      三、结婚行为的法律后果是,确立双方的夫妻关系,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责任、权利、义务。这种已确立的夫妻关系,未经法律程序,任何单位、个人或夫妻双方都无权解除夫妻关系。

1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以下五个背景知识点:

a) 爱情的定义:爱情是一种深厚的、强烈的情感和态度,通常包括对他人的关心、尊重和吸引。它可以是浪漫的,也可以是亲情或友情。

b) 婚姻的定义:婚姻是一种法律和社会契约,通常涉及两个人在经济、社会和法律上的结合。它通常包括一种承诺,即双方将在生活中相互支持和照顾。

c) 晚婚的原因:晚婚通常是指人们在完成教育、建立事业和稳定生活后才开始考虑结婚。这可能是由于各种原因,如职业发展、经济压力或个人选择。

d) 爱情与婚姻的关系:爱情是婚姻的基础,但并非所有爱情都会发展成为婚姻。有时,人们可能会因为各种原因(如距离、时间或其他个人因素)而放弃他们的爱情。

e) 婚姻的社会和文化影响:婚姻在全球范围内都有其独特的社会和文化意义。在一些社会中,结婚被视为成年人的重要里程碑,而在其他社会中,人们可能更倾向于晚婚或不婚。

2 爱情与婚姻的基本讲解:

爱情是一种特殊的情感,它涉及到对另一个人的深深的关怀和尊重。爱情可以带来快乐,但也可能带来痛苦。婚姻则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契约,它要求两个人在生活中相互支持和照顾。婚姻不仅仅是关于爱情,它也涉及到责任、承诺和牺牲。

3 具体例子:

a) 问题描述:假设你是一个年轻的职业女性,你在大城市工作,你的父母希望你早日结婚。然而,你遇到了一个你深爱的人,但他住在另一个城市。你应该如何决定?

b) 问题分析:这个问题涉及到爱情、婚姻和个人选择之间的冲突。你需要权衡你的个人幸福和家庭期望。

c) 为什么会用到这个知识点:在这个情况下,你需要理解爱情和婚姻的基本概念,以便做出明智的决定。

d) 知识应用过程和步骤:首先,你需要评估你和你爱的人的关系。如果你们的关系稳定且你们都愿意为对方付出努力,那么你可能应该为了爱情而结婚。然而,如果你的父母对你的未来有重要的期望,或者你认为你还没有准备好承担婚姻的责任,那么你可能需要重新考虑你的决定。

e) 问题计算结果:最终的决定取决于你的个人价值观和你对未来的期待。你需要考虑你的幸福感、你的职业发展以及你的家庭关系。

4 这个知识点对社会、世界和行业的影响和改变:

爱情和婚姻是人类社会的基本组成部分。它们影响着我们的文化、法律和经济结构。例如,许多社会和文化都将结婚视为成年的标志,而许多法律都规定了结婚的权利和义务。此外,爱情和婚姻也影响着我们的职业发展和生活质量。例如,研究表明,已婚人士比未婚人士更可能拥有稳定的工作和更高的收入。

5 扩展知识点:

a) 婚姻法:婚姻法规定了结婚的权利和义务,包括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和离婚程序等。

b) 恋爱心理学:恋爱心理学研究人们在寻找伴侣时的心理过程和行为模式。

c) 婚姻咨询:婚姻咨询是一种帮助夫妇解决婚委问题的专业服务。

d) 婚前协议:婚前协议是一种法律文件,用于在结婚前就财产分配、子女抚养权和其他事项达成一致。

e) 离婚法:离婚法规定了离婚的程序和相关的权利义务,包括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和赡养费等。

6 如何精进这个知识点:

如果你想更深入地理解爱情和婚姻的概念,你可以阅读一些相关的社会学、心理学和法学的书籍。此外,你也可以参加一些关于人际关系、沟通技巧和个人成长的工作坊或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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