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证不一定要婚检,婚姻当事人是否婚检采取个人自愿原则。
一、婚检具体流程如下:
1、男女双方持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单人1寸近照3张到婚姻登记处审核、填表;或者男女双方持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复印件及单人1寸近照3张到妇幼保健院婚检室审核、填表。
2、进入免费婚前体检中心。
3、抽血(空腹)。
4、男:男婚检室检查。女:女婚前保健室检查。
5、X光胸部透视(已妊娠者禁做)。
6、在婚前卫生宣教室婚前卫生指导、看录相、医生解答咨询。
7、男婚检室发放医学婚前检查证明。
二、办结婚证需要的手续流程是:
1、要求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持所需证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区、县级市民政局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2、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3、双方当事人必须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签名或按指印。
4、婚姻登记机关对双方提交的证件、声明进行审查,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准予登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法律主观:
不是必须的,婚检是没有强制要求的,是根据结婚双方商议决定的。政府提倡婚检、婚检有利于当事人。以后男女办理结婚证的,可以直接去婚姻登记处登记领证。婚前体检对防止传染病和遗传性疾病的的蔓延,保障婚姻家庭的幸福美满,保障民族后代的健康都有重要意义。婚前检查并不是必须的,双方自愿进行才能进行婚检,婚检不是结婚登记的必经程序。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条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不是必须的。
1、婚检是没有强制要求的,是根据结婚双方商议决定的。政府提倡婚检、婚检有利于当事人。以后男女办理结婚证的,可以直接去婚姻登记处登记领证。
2、婚前体检对防止传染病和遗传性疾病的的蔓延,保障婚姻家庭的幸福美满,保障民族后代的健康都有重要意义。
扩展知识:婚检必查项目:法定传染病,较重的精神病,生殖系统畸形,先天性遗传疾病,血常规及尿常规。
现在领结婚证,婚检不是必经流程,不过我领证的时候是做了婚检。那么,婚检都检查哪些项目?一般来说,婚前检查项目包括三项:
第一、婚前医学检查。包括询问病史、体格检查,还有男女生 殖 器 官的检查,这项检查的目的,如果你们双方都有病史,医生会根据你们的病史,根据疾病的显隐性从而为你们以后的宝宝做初步的判断。此项检查对你们以后孩子健康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第二、辅助检查。此项检查包括血常规、胸部透视、乙 肝表面抗 原 检查、尿液常规、梅 毒 筛查、霉菌 检查等。
第三、其他检查,比如艾 滋 病的检查、染 色 体检查、乳腺 检查等,此项检查有些是为了防止 传染 病的传播,比如艾 滋 病,它的传播有一多半就是因为通过 性 传播而导致的。
除此之外,专业人员还为您讲解一些关于婚前的卫生知识。婚前检查有必要:
第一、婚前体检可以防止传 染病和遗传上的病的蔓延,有利于双方和下一代的健康。
第二、结合体检所得,医生可对某些遗传缺陷作出明确诊断,并根据其传递规律,推算出影响下一代优生的风险程度,从而帮助结婚双方制定婚育决策,以减少和避免不适当的婚配和遗传 病儿的出生。
法律主观:
不要。《婚姻登记条例》并未有办理结婚登记需要婚检的规定,也就是说现在办理结婚登记不需要进行婚检。但是对于有传染性病症、遗传性疾病或精神类疾病的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前进行婚前检查,主要目的是不要把传染性疾病传染给对方,不要把遗传性疾病遗传给下一代。有些精神类疾病是属于禁止结婚的情形,如果属于此情形进行结婚登记的,可能会出现婚姻无效的情形。《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法律客观:《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六条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二)非双方自愿的(三)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五)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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