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住的话,办了结婚登记后就可以办探亲证,三个月无限次,到期再回大陆办证就可以。如果是长住的话就要约四年左右,结婚时申请的单程证批了后就可以长住及可以工作,再住满七年就可以拿香港永久身份证了。
外劳可以和香港领低保人男人结婚。香港没有限制外籍人士和本地居民结婚的规定,只要符合婚姻法律法规的规定即可。不过,外籍人士需要满足香港移民局的规定来获得居留权和工作许可,才能在香港生活和工作。另外,如果外籍人士与领取低保的香港居民结婚后,领取低保的资格可能会受到影响,需要向相关部门咨询。总之,外籍人士和香港居民结婚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程序,确保合法合规。
一、双方在香港注册结婚,与香港人注册结婚的手续一样,在向婚姻登记署提交"拟结婚通知书"排期时, 需连同你的一下证件:
1)来港通行证/旅游证件的复印件或传真件,
2)身份证复印件或传真件,
3)户口本(以证明婚姻状况为未婚)或无结婚证明书,
4)双方签署的“拟结婚通知书”(要填写对方父母的资料)
在结婚注册当天带同以上1), 2), 3) 的正本去注册就可以了。
二、民政部1983年3月10日专门发布的《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之间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规定。华侨、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自愿在国内或内地结婚的,双方应到国内或内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国内或内地公民须提供的证件为: 1、本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口证明。2、所在工作单位或市、街道办事处、农村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本人出生年月、民族、职业和婚姻状况证明。
港澳同胞的证件为:1、港澳居民身份证,港澳同胞回乡证或海员证;2、我司法行政机关委托香港律师辨认的香港婚姻注册处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和经该律师证明的由申请人作出的在其他任何地方从未登记结婚的声明书;3、澳门行政局或警察局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此外,华侨、港澳同胞在申请结婚登记时,还需持有在国外或港澳从事的职业或可靠经济来源的证明;婚姻登记机崐关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婚前健康证明。不在原籍登记结婚的港澳同胞还须持有原籍(或原住地、原工作单位)崐乡(镇)人民政府、市、镇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崐证明,或内地两个了解情况的亲友为其出具的无配偶保证。当事人若是离过婚的,还需持有离婚证件,丧偶的须持有原配偶死亡证件,有过同居关系的,须持有脱离同居关系的协议书。
三、如果你在香港注册结婚,则适用婚姻注册地法律
1在香港婚姻注册处办理,需要提前3个月零15天预约。
港人:单身证明、身份证
内地人:单身证明、户口本、身份证、港澳通行证
2在香港找律师注册,不需要提前太久预约,只要有选定的日期有名额即可。
港人:身份证
内地人:单身证明、户口本、身份证、港澳通行证
现场都必须有两名见证人签字。
如果你的单身证明是7天,你为何不预约好登记日期,再去开单身证明呢。
你的旅游签注每次也只有7天,最多只能办两次签注。就算你拿两次签注早去了香港,也最多可停留7+7日。
你是根本不可能在香港等排期的。
根 据 在 一 九 九 七 年 七 月 一 日 起 实 施 的 入 境 条 例 附 表 1 第 二 段 , 任 何 人 士 如 属 以 下 任 何 一 项 , 即 为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永 久 性 居 民 并 享 有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的 居 留 权 :
(a) 在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成 立 以 前 或 以 后 在 香 港 出 生 的 中 国 公 民 。
(b) 在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成 立 以 前 或 以 后 通 常 居 於 香 港 连 续 7年 或 以 上 的 中 国 公 民 。
(c) 中 国 公 民 在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成 立 以 前 或 以 后 在 香 港 以 外 所 生 的 中 国 籍 子 女 , 而 在 该 子 女 出 生 时 , 该 中 国 公 民 是 符 合 (a )或 ( )项 规 定 的 人 。
(d) 在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成 立 以 前 或 以 后 持 有 效 旅 行 证 件 进 入 香 港 , 通 常 居 於 香 港 连 续 7年 或 以 上 并 以 香 港 为 永 久 居 住 地 的 非 中 国 籍 的 人 。
(e) 在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成 立 以 前 或 以 后 (d)项 的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永 久 性 居 民 在 香 港 所 生 的 未 满 21岁 的 子 女 , 而 在 该 子 女 出 生 时 或 年 满 21岁 前 任 何 时 间 , 其 父 亲 或 母 亲 已 享 有 香 港 居 留 权 。
(f) (a)至 (e)项 的 居 民 以 外 在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成 立 以 前 只 在 香 港 有 居 留 权 的 人 。
根 据 法 律 规 定 , 有 效 的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证 乃 该 证 所 关 乎 的 人 享 有 香 港 居 留 权 的 证 据 。 在 你 办 理 登 记 并 申 请 发 给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证 之 前 , 你 需 证 明 有 资 格 根 据 人 事 登 记 条 列 及 规 例 办 理 该 项 登 记 。 为 此 , 当 局 已 作 出 行 政 安 排 , 以 便 你 可 以 申 请 核 实 是 否 符 合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证 的 资 格 。 请 填 妥 申 请 书 ( 表 格 ROP145 ), 连 同 证 明 文 件 的 副 本 , 以 邮 递 方 式 寄 往 入 境 事 务 处 居 留 权 组 办 理 。 ( 地 址 : 香 港 湾 仔 告 士 打 道 七 号 入 境 事 务 大 楼 廿 五 楼 )
申 请 表 格 的 样 本 可 参 考 本 处 网 页 ( http://wwwimmdgovhk/chtml/hksarvepid_1ehtm ) , 请 勿 下 载 。
在 提 出 这 项 申 请 时 , 你 必 须 身 在 香 港 。 来 自 海 外 的 申 请 将 不 获 处 理 。 处 理 申 请 一 般 需 时 约 六 个 星 期 , 但 实 际 时 间 要 视 乎 个 别 的 情 况 及 某 段 时 间 内 所 收 到 的 申 请 数 量 而 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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