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不到25可以结婚吗

军人不到25可以结婚吗,第1张

虽然在法律上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一般情况下,在役军人不到25周岁是不能结婚的,其原因是军人结婚登记是要有军人持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婚姻状况证明,而如果年龄没有满足条件,即使是向部队申请,部队也是不予通过的,也就不会为其开具证明。

二、军人结婚登记的流程

1、结婚登记的地点

服役地的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原户籍所在地的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另一半户籍所在地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2、所需携带的证件

户口本;

居民身份证、军人证;

所在单位婚姻状况证明或持居委会出具并加盖(街道)婚姻登记专用章的证明;

婚前检查合格证明;

双方合影彩色照片4张;

军人持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婚姻状况证明。

3、结婚登记的流程

第一步:打印结婚报告,到政工机关领一式两份《申请结婚登记表》,填完之后一级一级盖公章;

第二步:政审函调,如果对方是地方人员,还得政审,一般以函调的形式开展;

第三步:开结婚介绍信,一般介绍信有效期2个月;

第四步:如果是用学员证办结婚,得由单位出具证明没有发军官证;

第五步:拍结婚登记照,2寸近期免冠合影,也可以在民政局现场拍摄;

第六步:双方带上相关证件和结婚介绍信,还有照片,就可以去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了;

第七步:民政局工作人员查看所提交的材料、询问当事人是否自愿结婚、是否满足登记条件;

第八步:确定无误后进行登记,颁发结婚证。

  二楼的那个80年规定已经废止了,现在用的是2001年的!!!

  楼主看一下:

  一、《规定》要求,现役军人在处理婚姻关系上,应当模范遵守《婚姻法》,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未婚同居,不得发生婚外性关系。军队提倡和鼓励晚婚。男军人二十五周岁、女军人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

  二、略

  三、《规定》要求,义务兵一律不准在部队内部或驻地找对象,服现役期内不得结婚。士官原则上不得在部队驻地或本部队内部找对象结婚。孤儿、伤残人员和个别年龄超过三十周岁回原籍找对象确有困难的士官,要求在部队驻地找对象的,应当从严掌握,由军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在边疆国境县(市)、沙漠区、国家划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区和总部确定的一、二类岛屿部队服役的个别中级以上士官,本人提出在部队驻地找对象的,必须符合当地民族政策,由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与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协商同意,经师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并签订转业军人就地安置协议书的,方可允许在部队驻地找对象结婚。军队院校生和干部学员,在校学习期间不得结婚。军队管理的离休退休干部、从事机密工作的军队职工的结婚问题,按照对现役军人的规定执行。

  四、《规定》要求,现役军人申请结婚由部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负责审批。营职、专业技术10级以下军官和职级相关的文职干部,士官,军队正式职工申请结婚的,由团级单位政治机关审批;团职、专业技术9级以上军官和职级相当的文职干部申请结婚的,由其所在单位的上一级政治机关审批;……

  现役军人结婚须提前一个月向所在单位党组织和政治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同意后,填写《申请结婚报告表》作为归档材料;由政治机关出具《婚姻状况证明》,作为登记结婚的依据。

  五、《规定》要求,现役军人离婚,应当严肃慎重,不得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军队的纪律,不违背社会公德。双方均为现役军人,双方自愿离婚或一方要求离婚的,当事人所在部队领导或政治机关应当进行调解;调解无效,并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的,由政治机关出具证明后,方可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或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配偶是地方人员,军人一方要求离婚的,所在部队政治机关领导应当视情进行调解;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并经对方同意,政治机关方可出具证明同意离婚;如军人一方坚持离婚,对方坚决不同意离婚的,部队可商请对方所在单位或地方有关部门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政治机关出具证明,由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配偶是地方人员,配偶一方要求离婚,军人一方同意离婚的,政治机关可出具证明同意离婚;军人一方不同意离婚的,政治机关不得出具证明,但经政治机关查实军人一方确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现役军人申请离婚的审批程序、权限与申请结婚的相同。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出具同意离婚的证明时,应要求离婚双方签字或提供本人书面意见。申请再婚、复婚的,须持离婚证件。

  六、《规定》要求,军队各级党组织和政治机关负有管理本单位军人婚姻的责任。对军人结婚、离婚有审查、调解和出具证明等权利和义务。对有弄虚作假、欺骗组织以及其他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应教育批评,督促改正;情节严重的,视情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对军人的婚姻纠纷,军队各级法律服务部门和律师应及时提供法律服务,积极维护军人合法权益。对破坏军婚构成犯罪的行为人,军队有关部门应协助地方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该规定由总政治部组织部负责解释,自2001年11月9日起施行。1980年12月29日下发的《总政治部关于军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暂行规定》即行废止。

可以的(军人结婚年龄原则上是25岁或晚婚)

军人结婚达到国家规定的法定结婚年龄即可,即男满22周岁,女满20周岁;办理婚姻登记应出具以下材料:1、所在单位团级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军人结婚登记证明》;2、《军官证》或《文职干部证》、《学员证》、《士兵证》等军人证件;3、居民身份证。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与军人持有证件填写项目如有出入,不予办理。

如果现役军人要在驻地和部队内部找对象的,只能按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士官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的规定执行;即男士官年龄超过二十八周岁,女士官年龄超过二十六周岁,经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可在部队驻地或者部队内部找对象结婚。

法律分析:结军婚的条件如下:1、军人配偶必须经过部队政审。军队干部配偶,必须是历史清楚、思想进步、政治可靠、作风正派。其他条件与普通婚姻一样;2、男性公民法定结婚年龄为22周岁,部队响应国家号召,提倡晚婚,要求男军人满25周岁方能结婚,女性则要求满23周岁才能和军人结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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