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再婚需要什么证件办理结婚证?

离婚后再婚需要什么证件办理结婚证?,第1张

您好,离婚之后再婚的,需要携带的证件基本与初次结婚时携带的证件相同,额外需要的材料是您的离婚证或者离婚判决书。

办理结婚登记的,一般需要:

(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办理再婚的,需要证明前一段婚姻关系已经解除,因此协议离婚的需要离婚证,诉讼离婚的需要离婚判决,就可以办理再婚登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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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法条

《婚姻登记条例》

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不行,这样属于犯罪行为,涉嫌 重婚罪 。 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中的一个为重婚罪: 1、与配偶登记 结婚 ,与他人又登记结婚而重婚。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有重婚者欺骗 婚姻登记 机关而领取 结婚证 的,也有重婚者和登记机关工作人员互相串通作弊领取结婚证的; 2、与原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没有登记确以夫妻关系 同居 生活而重婚,此即为先法律婚后事实婚型; 3、没有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已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关系同居而重婚。 《 刑法 》第二百五十八条 重婚罪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

不行,再婚的夫妻需要携带下述相关材料到户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结婚:1、双方的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证;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3、当事人提交3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照片(可当场拍照);4、离婚者需提供离婚证、离婚证明或法院的离婚判决书。

法律依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的结婚证(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法律分析:有。但是失效了。当事人办理完离婚登记手续时,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在当事人的结婚证上加盖条型印章,其中注明双方离婚,证件失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离婚证丢了二婚能办结婚证。

可以到当初办理离婚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查档补办当事人的离婚证,如果民政部门没有相关记录,也可以凭身份证和户口本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办。如果是通过法院诉讼离婚的,可以到法院调取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

离婚的条件包括以下情况:

1、感情破裂: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不能继续共同生活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申请;

2、重婚:有一方有配偶而与他人重婚的,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申请;

3、家庭暴力:一方在家庭中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拒绝扶养等行为,严重损害家庭关系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申请;

4、其他原因:有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双方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申请。

达到三个条件才可以起诉离婚:

1、当事人双方领有结婚证;

2、起诉离婚的提起,必须是婚姻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其他任何第三人均不得以起诉当事人的身份提出起诉;

3、提起起诉离婚的一方,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能提起起诉离婚。

综上所述,即使补办离婚证后再次结婚,仍然被视为二婚。,只有在前一婚姻的关系已经解除,即离婚手续已经全部办妥且生效,才能重新登记结婚。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

(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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