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济南集体户口的子女,如何办理出生登记,手续怎样办理

符合济南集体户口的子女,如何办理出生登记,手续怎样办理,第1张

1、夫妻双方一方为家庭户口、一方为单位集体户口的,所生子女应当随家庭户口一方申报出生登记。 2、对夫妻双方均为单位集体户口的,应当将户口迁至合法固定住所后,再办理子女出生登记;无合法固定住所的,所生子女可以随父或者母单位集体户口申报出生登记,并随父或者母户口迁出时一并迁出。 3、普通高等院校已婚学生夫妻双方户口均为学生集体户口的,在校期间所生子女的户口,可以在征得该子女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同意后,随该子女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申报出生登记。待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毕业并办理户口迁移后,再办理该子女户口迁移。 普通高等院校已婚学生夫妻一方户口为学生集体户口,另一方为非学生集体户口的,在校期间所生子女的户口应当随非学生集体户口一方申报出生登记。 二、申办材料: 1、 出生医学证明 ; 2、父母双方居民户口簿、 居民身份证 ; 3、父母结婚证(非婚生的除外); 4、集体户口所属单位同意申报户口的证明。 三、办理程序: 监护人持所需材料到父(母) 户口所在地 派出所申报出生。 四、办理时限: 手续齐全派出所户籍窗口当场办理完结。

一根据济南市现行的购房政策,济南市集体户口等同于济南市户口,购房与济南市户口政策相同。

二您在北京已有一套房产,在济南如果没有房产,购房还是算首套的(但是如果选择贷款购房,认定是否首套还需要看您名下是否有贷款记录)。

三济南市现行的购房落户政策是:1在市内七区(不含章丘)购置建筑面积90(含90)平方米以上新建成套商品房并取得产权证(含办理抵押贷款房)。2在市内七区(不含章丘)购置建筑面积90(含90)平方米以上成套二手商品房并取得产权证两年以上(含办理抵押贷款房)。3在本市三县一区(平阴、济阳、商河、章丘,以下同)居住三年以上人员,在市内七区购置建筑面积75(含75)平方米以上新建成套商品房取得产权证(含办理抵押贷款房);在本市三县一区(平阴、济阳、商河、章丘,以下同)居住三年以上人员,在市内七区购置建筑面积75(含75)平方米以上成套二手商品房并取得产权证两年以上(含办理抵押贷款房)。

四济南市购房落户所需资料:1入户人申请表。2入户人《居民身份证》、《结婚证》的原件及复印件。3入户人《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或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注明家庭成员关系的《户籍证明》,其中属三县一区迁入人员均需提供《居民户口簿》。4入户人拟落户派出所出具的《在济居住证明信》。5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的原件、复印件。6购房合同及购房发票原件、复印件(仅限购买新建成套商品房),买卖房屋协议及购房发票原件、复印件(仅限购买二手商品房)。7根据各个落户派出所要求提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以上是根据现行政策的一些解答,不知道是否帮到您,顺祝工作顺利!

  这个要看具体情况,如果满足济南落户条件,且已申请通过,那么可以落户,就是正式户口,如不满足,或未申请,户口挂在公司,或在人才市场,则是属于集体户口。

2016年最新济南落户条件‍

  情况一:“亲属投靠”人员落户

  「基本条件」

  1、夫妻投靠:外地居民与本市常住户口居民依法登记结婚,需投靠夫(妻)生活的,不受婚龄、年龄限制,准许来济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在济一方系外地新迁入的,需取得本市户籍满3年后申请办理夫妻投靠。

  2、子女投靠父母:未成年子女可自愿选择随父或随母落户;独生子女投靠父母的,未婚无业人员不受年龄限制;非独生子女家庭,除未成年子女外,可以照顾1名未婚且无业成年子女来济投靠。

  3、父母投靠子女: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不受身边有无子女限制,且在济子女在济有固定住所,允许来济投靠子女落户;属父母投靠在济子女的,不能再以投靠父母的名义办理外地其他子女的随迁或连环迁入。固定住所是指已取得房屋所有权或租用单位分配的住房且拥有房屋使用权。

  4、因父母双亡而投靠其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未成年人。

  「受理部门及时限」

  由申请人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自完备手续公安部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办结。

  情况二:购房落户

  「基本条件」

  允许符合下列条件并实际居住、有合法职业的人员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迁济落户。

  1、在市区购置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上新建成套商品住宅房并取得房产证(含办理抵押贷款房)。

  2、在市区购置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上成套二手商品住宅房并取得房产证两年以上(含办理抵押贷款房)。

  3、取得本市三县一市(章丘、平阴、济阳、商河)常住户口3年以上人员,在市内六区购置建筑面积75平方米以上成套商品房取得房产证(其他条件同上述第一、第二款)。

  每套商品住宅房(含二手房)五年内只能享受一次购房落户政策,其适用范围是指按购房落户政策迁入市内六区的人员,自2008年11月7日起购房落户的,本套商品住宅房五年内不再享受上述购房落户政策。居民申报购房落户迁入时,该商品住宅房内应无其他人员的常住户口。

  购房落户应为在我市市区购买的商品住房,其建筑面积以房产证登记的建筑面积为准,不包括地下室、车库面积。

  对拥有共同产权的商品住房,如共同产权人均系外地常住户口居民,允许其中1人按相关购房落户条件,办理在济落户;如共同产权人一方系济南市区常住户口居民,另一方系外地常住户口居民,不再按购房落户政策办理迁济落户。

  「受理部门及时限」

  入户人到购房所在地区公安分局申请,自完备手续公安部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办结。

  情况三:投资纳税落户

  「基本条件」

  个体私营企业在本市当年纳税3万元或3年累计纳税5万元以上,且拥有固定住所,按时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投资者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

  「受理部门及时限」

  入户人到固定住所所在区公安分局申请,自完备手续公安部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办结。

  情况四:引进人才落户

  「基本条件」

  1、取得硕士、博士学位或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和高层次管理人员及配偶、未婚无业子女;高级技师、高级技能师及配偶、未婚无业子女。

  2、公派、自费出国学习并获得国外硕士以上学位、或获得国外学士学位并有科研成果和专利技术、或在国内已取得学士以上学位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到国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进修1年以上并取得一定成果的访问学者和进修人员及配偶、未婚无业子女。

  3、两院院士、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百千万工程”第一、二层次人选,享受国家、省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省(市)级以上拔尖人才及配偶、未婚无业子女。

  4、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达到国内外先进水平的专利发明或者专有技术的人员及配偶、未成年子女。

  5、对驻济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财政拨款事业单位,以及能够足额纳税办理养老保险登记并按时足额交纳养老保险费的企业事业单位聘用的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工人技师或有国家承认的本科学历并具有学士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在该单位实际工作满3年,本人按时交纳养老保险费,有合法固定住所或单位已设立集体户口的,允许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我市落户。

  「受理部门及时限」

  入户人到固定住所所在区公安分局申请,自完备手续公安部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办结。

  情况五:普通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毕业生落户

  「基本条件」

  1、经毕业生主管部门同意派遣接收,在本市已落实就业单位的普通院(高)校本科毕业生,以及本市生源毕业分配回济工作或未分配需回原户口迁出地或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的本科、大专、中专、技工学校毕业生。

  2、经毕业生主管部门正式派遣到我市就业的外地生源大专、中专和技工学校毕业生,原家庭住址发生变动,且父母已迁入我市落户,现申请落户地系父母户口所在地。

  3、经毕业生主管部门同意正式派遣已办理接收手续、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交纳养老保险费,聘用的普通高校专科(含高职)、高级技工学校毕业生和聘用期满5年的普通中专、技工学校毕业生。上述毕业生是指外地生源及章丘、平阴、济阳、商河生源毕业生派遣到市内六区就业。

  「受理部门及时限」

  1、符合基本条件第1条的,入户人完备申办手续后,到拟落户地派出所申请,派出所应当场办结;

  2、符合基本条件第2条的,入户人完备申办手续后,到拟落户地区公安分局申请,自完备手续公安部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办结;

  3、符合基本条件第3条的,入户人完备申办手续后,到市公安局申请,自完备手续公安部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

  情况六:持《山东省外来人才聘用证》落户

  「基本条件」

  持山东省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签发的《山东省外来人才聘用证》人员,以及随调随迁的父母(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

  「受理部门及时限」

  入户人完备申办手续后,到拟落户地的区公安分局申请,自完备手续公安部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办结。

  情况七:干部、工人调动落户

  「基本条件」

  1、经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照国家规定批准调入(含录用、选调、聘用)党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因解决夫妻分居调入的人员及未成年子女。

  2、经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照国家规定批准调入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具有大学本科学历,或具有大专学历(含高级技工学校、技术院校高级班以上毕业)或具有中专学历(含技工学校毕业)在济工作满5年且交纳养老保险费的职工。

  3、符合市政府《济南市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暂行办法》规定,经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照国家规定批准调入,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学位、或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学历同时具有中级职称的人员和工人技师调入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及配偶、未成年子女。

  「受理部门及时限」

  1、属省、市委组织部门批准的人员调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的干部调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的事业单位人员招聘、省公务员局批准的公务员录用、市公务员局批准的机关人员调动,以及各类夫妻投靠调入人员,完备申办手续后,到拟落户地的公安分局办理,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办结。

  2、属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的职工调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的事业单位人员调动、市人才服务局批准的人员调动,完备申办手续后,到市公安局户政服务大厅办理,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办结。

  情况八:军队转业、复员士官、退伍义务兵安置落户

  「基本条件」

  1、义务兵退出现役后,由原征集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接收安置,回原户籍所在地落户;

  2、由安置部门接收,与我市常住居民户口人员结婚满2年的退役士官,或在服役期间父母户口迁入济南市区的未婚复员义务兵和退役士官;

  3、由安置部门批准被我市企事业单位录用或聘用满3年、按时交纳社会保险费的异地安置退役士官。

  「受理部门及时限」

  1、符合基本条件第一条的,入户人完备申办手续后,到拟落户地派出所申请,派出所当场办结;

  2、符合基本条件第二条的,入户人完备申办手续后,到拟落户地的区公安分局申请,自完备手续公安部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办结。

  3、符合基本条件第三条的,入户人完备申办手续后,到市公安局申请,自完备手续公安部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办结。

  情况九:军队转业干部落户

  「基本条件」

  经市政府军转办接收、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

  「受理部门及时限」

  属本人回原籍落户或在配偶户籍地落户的,由派出所当场办理;其他军队转业、复员干部及随调、随迁家属落户由公安分局当场备案登记后,到派出所办理落户。

  情况十:收养子女落户

  「基本条件」

  经民政部门批准的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被收养人员,社会福利机构依据法律规定程序收养的弃儿和孤儿。

  「受理部门及时限」

  收养人完备申办手续后,向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入户申请,由派出所受理并调查核实,上报区公安分局审批。自完备手续公安部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办结。

  情况十一:济南莱芜跨地域户口迁移

  自2015年2月9日起,济莱之间的夫妻、老人、子女“三投靠”、“干部工人调动”、“部队家属随迁”和“大中专院校毕业落户”等所有户口迁移,群众可直接到拟落户地公安机关办理,在完备户口迁移申请材料并通过审批后即可落户,不用再返回原户籍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出。

学历人才落户

(一)落户材料

⑴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配偶、子女随迁的需同时提交以上材料,其中符合条件随迁未婚子女且其达到法定婚龄的还应提交子女未婚声明,户口簿未记载父母子女关系的,应提交《出生医学证明》或亲属关系证明);

⑵申请人居住证(限符合第、款),人社部门出具的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证明(限符合第、、、款);

⑶申请人学历、学位或职称、职业资格证书,或荣誉证、获奖证、高层次人才认定凭证;

⑷申请人录用(聘用)证明,或任命文件,或聘用、招收劳动合同;或工商营业执照纳税及证明;

⑸按不同情形一并提供下列相应材料:

在本人、配偶或子女合法稳定住所处落户的,需提供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落单位集体户的,需提供单位接收证明。

落就业地社区集体户的,需提供本人无住房声明及承诺。

落近亲属处的,需提供亲属关系证明、房屋权属人同意落户声明、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本人无住房声明及承诺。

落人才集体户的,需提供市人才服务局或区人才服务中心出具的接收证明。

符合人才落户条件,工作单位为外地企业驻济办事机构的,除提交上述手续外,还应同时出具在济注册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营业执照;从事第二、三产业持有营业执照及依法纳税证明的创业人员,不再提供劳动合同,可凭营业执照及纳税证明办理。

(二)落户条件

驻济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各类企事业单位引进、聘用、招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可申请办理迁入市区(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长清区、章丘区,下同)落户:(一)符合《中共济南市委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促进人才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济发〔2017〕16号)中人才分类目录确定的国内外顶尖人才(A类)、国家级领军人才(B类)、省级领军人才(C类)、市级领军人才(D类)、高级人才(E类),及省、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其他高层次、高技能人才本人、配偶及未婚子女;

取得博士、硕士学位(含教育部认定的留学归国取得同等学位人员),或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高级技师本人、配偶及未婚子女;

受到中央部委、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表彰或在世界技能大赛和国家级一、二类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奖人员,或近3年荣获本省一类职业技能竞赛三等奖以上或本市一类职业技能竞赛二等奖以上的人员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50周岁以下,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工人技师以上职业资格,签订劳动合同且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45周岁以下,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高级职业资格,签订劳动合同且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满2年(含累计),且持有居住证的人员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45周岁以下,具有国家承认的研究生学历或本科学历(含教育部认定的留学归国取得同等学历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且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40周岁以下,具有全日制普通大专、中专学历(含职业院校及教育部认定的留学归国取得同等学历人员),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分别满1年、2年(含累计),并签订劳动合同且取得居住证的人员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亲属投靠落户

⑴夫妻之间投靠

被投靠人申请(经被投靠人、投靠人双方共同签字确认);

被投靠人、投靠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子女随迁的需同时提交以上材料,户口簿未记载父母子女关系的,需提交《出生医学证明》或亲属关系证明);

未婚声明(限随迁达到法定婚龄的未婚子女)。

⑵子女投靠父母

被投靠人申请(成年未婚子女投靠的需签字确认);

被投靠人、投靠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或亲属关系证明;

父母的结婚证,或离婚证及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书,或非婚生育说明;

本人未婚声明(限达到法定婚龄的未婚子女);

单位同意落户证明(限落单位集体户的)。

夫妻一方服兵役、出国(境)定居、死亡或者失踪的,另一方确与配偶父母共同居住生活的,可以投靠配偶父母,根据情况需提交现役军人证明或出国(境)定居证明或死亡证明或失踪证明。随迁未成年子女的,还需提供子女居民户口簿、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已记载的除外)。

⑶父母投靠子女

被投靠人申请(经被投靠人、投靠人双方共同签字确认);

被投靠人、投靠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亲属关系证明。

⑷未成年人投靠祖父母、外祖父母

被投靠人申请;

被投靠人、投靠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父母双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

居住就业落户

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配偶、子女随迁的需同时提交以上材料,其中户口簿未记载父母子女关系的,需提交《出生医学证明》或亲属关系证明);

人社部门出具的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证明;

房产证或不动产证,或网签证明(济南市房屋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及开发商交房手续。

干部调动落户

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随迁配偶、子女的需同时提交以上材料,其中户口簿未记载父母子女关系的,需提交《出生医学证明》或亲属关系证明);

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调动函或通知书或行政介绍信、《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或单位集体户接收证明(需写明单位意见和落户详细地址)。

驻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新录用的公务员(含选调生、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新招聘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照鲁人社发〔2017〕77号文件执行,凭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务员局)审批或备案的录用聘用材料、用人单位出具的户口迁移介绍信办理落户,随迁配偶、未婚子女的,需提供配偶、子女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已记载的除外)。

招生迁入落户

驻济普通高等院校录取新生申请将户口迁至学校的

招生计划文件

加盖设区市以上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录取专用章的录取新生花名册

录取通知书

居民户口簿中的本人常住人口登记卡(省内生源)

户口迁移证(省外生源)

驻济普通高等院校在校生申请将户口迁至学校的

录取通知书或学生证

学校证明(盖有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录取专用章或省、市人社部门技工学校招生专用章的录取新生名册复印件、并加盖学校公章的证明)

居民户口簿中的本人常住人口登记卡(省内生源)

户口迁移证(省外生源)

应届毕业落户

经毕业生主管部门办理派遣接收手续、落实就业单位的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外地生源(本市以外生源,下同)毕业生

毕业证

就业报到证

户口迁移证或集体户口登记卡或居民户口簿

单位接收证明(其中落单位集体户的需写明单位意见和落户详细地址)

合法稳定住所证明(限在本人或父母或配偶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处落户)

不具备落单位集体户条件,且本人无合法产权或使用权住房的,可按规定在人才服务中心集体户落户

本市生源普通大中专院校、技工院校毕业生就业或未就业

毕业证

就业报到证

户口迁移证或集体户口登记卡,居民户口簿(落现家庭户的需同时提供,户籍档案未记载亲属关系的,需提交亲属关系证明)

单位接收证明(限已就业的,落单位集体户的需写明单位意见和落户详细地址)

外地生源上学期间,父母户口迁入本市的参照本条办理

退伍安置落户

⑴在入伍前户口所在地落户

《接收安置转业士官通知书》(仅限士官)、《复员退伍军人入户介绍信》

《士官退出现役证》或《士兵退出现役证》

居民户口簿(限落家庭户的)

⑵易地安置地落户,除提交上述第(一)款手续外,还需按不同情形一并提交下列相应材料

居民身份证

接收单位出具的注明具体落户地址的接收证明信(限落单位集体户的)

结婚证(限夫妻一方在济落户的)

父母子女关系证明(限服役期间父母户口迁入本市的)

在办理上述人员落户时,受理地公安机关应对入伍前户口注销情况进行核查,并附核查情况记录

转业干部落户

《军队转业干部入户证明信》

《军官转业证书》

居民身份证

接收单位出具的注明具体落户地址的证明信(落户地受理公安分局核实)

居民户口簿、结婚证(限夫妻一方已在济落户,或随调随迁配偶、子女的,其中户口簿未记载父母子女关系的,还需提供《出生医学证明》或亲属关系证明)

在办理上述人员落户时,受理地公安机关应对入伍前户口注销情况进行核查,并附核查情况记录。

回国定居落户

⑴原内地居民前往港澳地区定居后申请返回内地定居获准的

申请人申请

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批准定居港澳地区的原内地居民回内地定居通知书

⑵获准定居大陆的台湾居民

申请人申请

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批准定居通知书和台湾居民定居证

⑶获准回国定居的华侨

申请人申请

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华侨回国定居证和回国使用的中国护照等有效身份证件

迁入鼓励落户区域落户

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配偶、子女随迁的需同时提交以上材料,其中户口簿未记载父母子女关系的,需提交《出生医学证明》或亲属关系证明);

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含房屋产权证或不动产证,或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协议,或在当地房管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及房屋所有权人同意落户协议证明,且该出租房屋上无户口);

人社部门出具的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证明。

迁入放开落户区域落户

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配偶、子女、父母随迁的需同时提交以上材料,其中符合条件随迁未婚子女且其达到法定婚龄的需提交子女未婚声明,户口簿未记载父母子女关系的,需提交亲属关系证明)

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含房屋产权证或不动产证,或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协议,或在当地房管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及房屋所有权人同意落户协议证明,且该出租房屋上无户口)

人社部门开具的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证明

市内户口平迁

历下区、市中区、天桥区、槐荫区、历城区、长清区、章丘区常住户口居民,在市区范围内可按下列相关政策办理户口迁移。

一落户条件

⑴情况一

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人员(含在鼓励落户区域租房落户人员,放开落户区域原常住户口居民及按市外迁入办理人才、居住就业、政策落户、亲属投靠类落户人员)

⑵情况二

夫妻、父母与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公婆与儿媳或岳父母与女婿之间的投靠城镇亲属迁移,共同居住生活、属市区范围内常住户口家庭户的

⑶情况三

机关、社会团体和各类企事业等单位录用、聘用、招收,并在工作地居住的人员及配偶、未婚子女,在现产权住房或使用权住房落户;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调动或招录人员及符合随迁条件的配偶、未婚子女,在现产权住房或使用权住房落户;以及由原单位集体户迁往现单位集体户(仅限原集体户成员迁入),符合条件的市区常住户口居民

二落户材料

⑴情况一

申请人申请

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随迁人员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已记载家庭成员关系的除外)

⑵情况二

被投靠人申请(需经被投靠人、投靠人双方共同签字确认)

被投靠人、投靠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结婚证

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已记载家庭成员关系的除外)

⑶情况三

申请人申请

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县级以上组织(人社)部门的调动录用或聘用通知书、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或用人单位聘用、招收劳动合同

亲属关系证明(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调动或招录随迁人员,户口簿已记载家庭成员关系的不再提供)

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或单位集体户接收证明(需写明单位意见和落户详细地址)

出生登记落户

父、母申请

父、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出生医学证明》

父母共同签署的确认婴儿民族成份的《民族成份填报申请书》(限婴儿父母民族成份不相同的)

夫妻双方均为集体户(不含院校学生集体户)的,或一方为市区以外家庭户、所生子女随集体户一方居住、且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可按随父或随母原则办理出生登记,需提供无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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