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军士官结婚作出了如下的规定:士官符合级别为中级士官、年龄超过28周岁的男士官或者年龄超过26周岁的女士官以及烈士子女、孤儿或者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条件之一的,经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可以在驻地或者部队内部找对象结婚。
海军,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海上武装力量,中国人民解放军的海上军种。军婚,是与现役军人形成婚姻关系的婚姻。军婚,受到国家法律重点保护,破坏现役军人的家庭婚姻关系,应受到刑法的严厉打击。现役军人是指正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或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役、具有军籍的人员。
军人结婚流程
1申请
军人结婚时,必须与未婚妻(夫)亲自到双方中的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申请时,应当持下列证件和证明。
(1)户口证明(非军人方);
(2)居民身分证(或军官证、文职干部证等);
(3)军人所在单位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非军人方须就其婚姻状况进行签字声明)。
所谓婚姻状况,是指当事人属于未婚、离婚,还是丧偶等情况。如果是离过婚的人申请结婚登记,还应出示离婚证件。
在实行婚前健康检查的地方,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必须自愿到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婚前健康检查,并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婚前健康检查证明。
所有这些,都是申请结婚登记的必要条件,缺一不可。
另外,军人申请结婚登记时还有以下这些特别的规定:
(1)现役军人申请结婚由部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负责审批;营职、专业技术10级以下军官和职级相当的文职干部、士官、军队正式职工申请结婚的,由团级单位政治机关审批。
(2)现役军人结婚必须提前1个月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或政治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同意后,填写《申请结婚报告表》作为归档材料,由政治机关出具《婚姻状况证明》,作为登记结婚的依据。
法律依据:
《民政部、总政治部关于士官婚姻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 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可以在驻地或者部队内部找对象结婚:
(一)中级士官;
(二)年龄超过28周岁的男士官或者年龄超过26周岁的女士官;
(三)烈士子女、孤儿或者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士官。
军队政治机关负责对士官在部队驻地或者部队内部找对象结婚的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出具《军人婚姻登记证明》。婚姻登记机关依据军队政治机关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为士官办理婚姻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一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 军婚的保护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所称的“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3款前3项规定及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断。具体指的是: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这一规定在对军人婚姻实行特别保护的同时,充分考虑了对军人配偶的离婚自由权的保障,基本实现了二者之间的平衡。这里的“同意离婚”,是指同意现役军人申请离婚或起诉离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 军婚的保护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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