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
《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法律主观:
如果一方是本地,一方是外地,可以办理;如果双方都是外地户口,不能办理。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 户口所在地 的 婚姻登记机关 办理结婚登记 。 如果对方的户口在当地,就可以在当地办理的。如果双方的户口都不在本地,是不可以的;必须到其中一方户口所在地办理。
法律客观:《婚姻登记条例》
第四条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婚姻登记条例》
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婚姻登记条例》
第七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重庆拿结婚证必须在户籍所在地吗
不用。
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在部分地区开展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工作的批复》和民政部《关于开展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工作的通知》精神,重庆已纳入内地居民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将于6月1日起正式实施。
试点期间,重庆市将内地居民结(离)婚登记由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扩大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或者在重庆市内的经常居住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重庆市各区县(自治县)、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和万盛经开区均实施内地居民结(离)婚登记“跨省通办”和“全市通办”,两江新区辖区内的婚姻登记由渝北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
试点时间:2021年6月1日至2023年5月31日
二、办理需要什么材料
申请办理婚姻登记的当事人 选择在一方经常居住地 办理婚姻登记的,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双方户口簿;
2双方身份证;
3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4结婚的当事人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底色为红色(规格为:53cm×35cm);
5仅一方为重庆户籍的婚姻登记当事人,应提供重庆籍当事人的《暂住登记凭证》或非重庆籍当事人的《重庆市流动人口居住证》;
6双方均为重庆户籍的婚姻登记当事人,应提供其中一方的《暂住登记凭证》。
7双方均不是重庆户籍的婚姻登记当事人,应提供其中一方的《重庆市流动人口居住证》。
法律主观:
关于结婚证在哪里办理的回答为结婚一定要在双方任一方的户口所在地登记。1、要求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持所需证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区、县级市民政局(或镇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2、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3、双方当事人必须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签名或按指印。 4、婚姻登记机关对双方提交的证件、声明进行审查,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准予登记。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重庆上户口需要什么资料
身份证是每个人独一无二的公民身份的证明工具,非常必要;户口簿,是全面反映住户人口个人身份、亲属关系、法定住址等人口基本信息的基本户政文书,便于管理。上户口需要什么证件及资料?以下我为大家整理了重庆上户口需要什么资料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夫妻投靠落户
结婚且实际居住申请迁移入户,凭以下材料到被投靠的配偶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
1、夫妻双方签字的书面申请;
2、《结婚证》原件;
3、夫妻双方《居民户口簿》;
4、《居民身份证》原件;
5、合法稳定住所手续。
二、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
18周岁以下子女投靠父亲或母亲迁移入户(父母离婚的未成年应当随直接抚养人投靠迁移),凭以下材料到被投靠的父亲或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
1、父母书面申请。
2、父母《结婚证》或者离婚手续原件和子女抚养的证明材料。
3、父亲或母亲、子女的《居民户口簿》原件。
4、父母与子女关系证明。
5、申请迁入农村村民小组辖区的,需提供农村住宅房屋合法产权手续。
三、年老父母投靠子女户口迁移入户
年满60周岁的男性、年满55周岁的女性(本市户籍居民投靠城镇地区子女和退休人员不受年龄限制)投靠子女迁移入户,凭以下材料到入户地公安派出所办理:
1、父母、子女双方签字的书面申请。
2、父母与子女关系证明。
3、父母、子女双方《居民户口簿》
4、《居民身份证》原件。
5、合法稳定住所手续。
6、退休人员提供退休证明。
四、购买成套住房户口迁移入户
在城镇地区购买成套住房(含二手成套住房、按揭住房)且实际居住的,可申请房屋产权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户口迁移入户,凭以下材料到入户地公安派出所办理:
1、房屋产权人的书面申请。
2、《房屋产权证》或《抵押贷款合同》原件和《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3、房屋产权人及随迁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年满16周岁的《居民身份证》原件。
4、有直系亲属随迁的,还需《结婚证》等关系证明。(父母与子女关系《居民户口簿》能证明的不提供)
5、未成年子女随迁的,需提供父母《结婚证》或父母离婚手续和抚养的证明材料。
五、务工经商迁移落户
在渝务工经商和缴纳城镇社会养老保险达到规定年限的申请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年老父母户口迁移入户的,凭以下材料到入户地公安派出所办理:
1、务工经商者本人书面申请。
2、在渝参加社会保险证明。
3、劳动合同,或务工证明,或工商营业执照。
4、户口迁移人员《居民户口簿》、年满16周岁的《居民身份证》原件。
5、配偶、未成年子女、年老父母随迁的`还需提供《结婚证》原件等亲属关系证明。夫妻离婚且有未成年子女岁随迁的需提供离婚手续和子女抚养的证明材料。
6、达到规定年限(各地年限标准不同)
7、在合法稳定住所地入户的,需提供住房手续。
六、新生儿出生落户
1、国内非婚生子女入户的,凭以下材料到父亲或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
(1)父母(或监护人)书面申请。
(2)《出生医学证明》原件。
(3)随父亲或母亲一方入户的《居民户口簿》原件。
(4)非婚生育说明。
(5)父母民族成份不同的,需提供父母共同签字确认的《民族成份填报申请书》
2、国内婚生子女新生)随父或随母登记户口,凭以下材料到父亲或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
(1)父母(或监护人)书面申请。
(2)《出生医学证明》原件。,
(3)随父亲或母亲一方入户的《居民户口簿》原件。
(4)《结婚证》或父母离婚手续和子女抚养的证明材料。
(5)父母民族成份不同的,需提供父母共同签字确认的《民族成份填报申请书》。
3、国(境)外婚生子女入户,凭以下材料到父亲或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
(1)书面申请。
(2)出生证明原件。
(3)父母、子女最后一次回国持用的入境证件。
(4)《结婚证》或者父母离婚手续和子女抚养的证明材料。
(5)随父或母入户一方的《居民户口簿》
(6)子女入境时持外国护照的,应提供出入境部门签发的《中国国籍认定书》。
(7)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不是中文的,应提供有资质公司翻译的中文翻译件;且结婚证应当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4、国(境)外非婚生子女入户,凭以下材料到父亲或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
(1)书面申请。
(2)出生证明原件。
(3)父母、子女最后一次回国持用的入境证件。
(4)随父或母入户一方的《居民户口簿》。
(5)非婚生育说明。
(6)子女入境时持外国护照的,应提供出入境部门签发的《中国国籍认定书》。
(7)申请随父落户的,还需提供亲子鉴定证明。
(8)经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明确抚养监护关系的非婚生子女,可以凭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书,可不提供亲子鉴定证明。
(9)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不是中文的,应提供有资质公司翻译的中文翻译件。
七、申报收养子女入户
申请收养子女户口迁移入户的,可持如下材料到收养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
(1)凭收养人书面申请、《收养登记证》或事实收养公证手续、收养人《居民户口簿》登记常住户口。
(2)不符合收养条件私自收养的弃婴儿童,原则上应送交)L童福利机构抚养,凭弃婴(儿童)入院登记表等材料,在儿童福利机构集体户登记常住户口。
(3)经动员拒不送交L童福利机构抚养,且私自收养已满3年或被收养)童年满6周岁的,凭收养人书面申请,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可在捡养人户口所在地社区(村)公共集体户或社会福利机构登记常住户口。
(4)被收养人已年满14周岁的,凭捡养人书面申请,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可在捡养人户口所在地登记常住户口,关系为非亲属。
;一、当事人遗失、损毁婚姻证件,可以向原办理该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
二、受理补领结婚证申请的条件是: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者离婚,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
(三)当事人持有身份证、户口簿;
(四)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
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应当提交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当事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和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及承办机关、目前的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受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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