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不结婚生孩子可以的。没结婚生的小孩是非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非婚生子女落户方式:一、到户籍所在地或生育行为发生地县级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缴纳社会抚养费。二、携带相关的身份证件和缴费证明,到孩子父亲或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申请登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不结婚可以生孩子。
未结婚是同居关系,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应当补办结婚登记,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未婚生小孩是非婚生子女。结婚是指配偶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配偶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及其他责任。
符合法定结婚条件的男女,只有在办理结婚登记以后,其婚姻关系才具有法律效力,受到国家的承认和保护,关于结婚登记,具体规定,登记时,男女双方须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及所在单位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本人出生年月和婚姻状况的证明,共同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离过婚的申请再婚时,还应持离婚证件,婚姻登记机关,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区人民政府,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申请进行认真审查后,对符合法定结婚条件的,即准予登记,发给结婚证,否则不予登记,当事人如不同意登记机关的决定,有权提请上一级主管机关解决。
保障社会主义婚姻制度的实行,国家通过结婚登记,可以对公民的婚姻的建立进行监督,有利于维护法律的严肃性,防止包办,买卖婚姻,早婚和重婚事件的发生,以国家的强制力确保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巩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没结婚是可以生孩子的。我国法律并不以登记结婚为男女生育的强制条件。但有规定,男女双方未婚生育的子女,认定为非婚生子女,父母对未婚生育的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扩展资料结婚办理要带的证件:
身份证、户口本(户籍证明)及时3张2寸合影照片。
1要求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持所需证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2双方当事人用黑墨水钢笔填写《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并亲笔签名或按指印。
3婚姻登记机关对双方提交的证件、声明进行审查,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予以登记。
结婚一定要生孩子吗?不一定。
不生会不会后悔?有可能。
我这么回答,估计答主并不会很满意。但是你问我相反的问题,我的答案还是一样:
不结婚就一定不能生孩子吗?不一定。
生了孩子会不会后悔?有可能。
看出来了吗?不管是什么情况,你都有选择,这个世界上“一定”的事情有,但是很少。你问的不在这个“一定”的范围内。而且,不管你选哪条路,都有可能会后悔。
那么问题来了:
1,哪有那么容易?结了婚家里人不停催生,还能不生吗?
的确,我同意并不是每个选择都很容易。尤其是选择了和身边的主流价值观相悖的选项,并且生活中的重要关系并未给你这个空间的时候,就是难上加难。所以选择随大流当然无可厚非。但是,坚持自己的选择也是一个选项。即使随大流,也是你自己为自己选的。是你选择放弃了一部自由,以避免面对你无法面对的压力。但是这都和你的孩子没什么关系。人生没有完美的,不管如何选择,你都有得有失,都需要你去学会勇敢地承担。
2,选什么都有可能会后悔,怎么选啊?
每个人的一生都是不断变化成长的。现在你的想法,不见得几天之后还是一样,更不要说几年之后还能保证自己的选择不会改变。这是人生的现实。每个人都生活在这样的现实里,不管他们是否愿意面对。所以我们努力的方向,不应该是保证自己的每一个选择都不会后悔(因为那不可能),而是学会应对人生当中遗憾的事情,尤其是自己做出的稍后为之遗憾的选择。你能够理解当时做出如此选择的自己吗?你能够宽容地对待那个自己吗?你能够接受人生本身就不完美的事实吗?你能够看到自己的选择带来的积极意义吗?你能够在感到遗憾的时候,允许自己悲伤吗?你能够在悲伤过后,接受你的现实,然后重新作出不一样的选择吗?这里说的不一样的选择,不是说否定之前的选择,而是就当下的情况,再一次作出就这一话题的,面向未来的选择。
比如你已经丁克了很多年,身体和年龄不允许自己生孩子了,但是却开始想要孩子,遗憾自己年轻的时候没有选择生孩子。
那么你是否能够接受自己没有孩子这件事情?你是怪自己太傻,沉浸在自怜自恨中,还是理解年轻的自己又自己的思想和情感上的局限,也有各种条件的限制,已经作了对当时的自己最合适的选择?
你是否能够允许自己为没有孩子而悲伤,寻求自己和身边人的理解和安慰?还是把这种悲伤深深埋藏压住,挤压成对生活的怨念?
你是否会寻找其他方式来帮助现在的自己,比如尝试领养等其他方式,来一定程度上满足现在的你对孩子的喜欢和向往?
如果一切都无法补救了,你是否还能面对没有孩子的生活呢?
其实不只是生孩子,每一个选择,大到事业发展、性命攸关,小到每天吃什么,大部分都没有“一定”“非得”怎么样的,也都有可能会后悔,不是吗?关键是,你选择的时候,是否是遵从内心的真实感受和想法,并且选择之后,是否有能力面对任何后果(包括后悔)。如果选择的时候,不去遵从自己的真实感受和想法,那么你的选择给你带来的怨念,不仅仅会让你的生活变得苦涩(因为你为了别人活着),而且也会深深影响你的孩子。而往往这样的人,在他人的目光下选择了自己并不情愿的一条路,之后这条路上的所有艰辛(比如养育孩子的巨大责任和牺牲)都是他们被迫承担的,而他们也很难对自己的选择承担后果,而是把这些被逼无奈的苦难化作怨念,渗透到生活的方方面面,包括自己爱的人心里。而如果选择了听从自己的声音,那么过程之中的艰辛则更容易被接受,因为他们知道这条路上有自己真正想要的东西,也就更加愿意付出。同时,哪怕之后后悔了,也不会因为怨念而怪罪别人,而是自己承担起责任,作出一个新的选择。回头看,是心甘情愿走过的路,往前走,知道自己依然有选择。
所以,我想我们需要的是两件东西:
1 了解自己。知道此刻的自己真正想要的是什么,然后根据自己的内心和环境的条件进行取舍,作一个当下的自己心甘情愿的选择。很多时候不会鱼与熊掌兼得,所以你可能需要做出取舍。
2 要有勇气。有勇气面对自己的选择可能需要付出的成本、面对的阻力等等。也要有勇气承担这个选择的好的或者坏的后果。
所谓“我的人生我做主”,并不只是随意自由地作任何选择,同时也是承担自己的选择的后果。“自由“和”责任“是相辅相成的。这才是真正的“做主”了。
扯远了,拉回来。一定要生孩子吗?那要问你自己,你愿意生孩子吗?会不会后悔?有可能啊。选什么,你都最好会后悔的准备,如果现在没有准备好面对后悔的可能性,那就多多修炼自己吧。
法律分析:女方没有结婚就生孩子,属于非婚生育的行为,是违反计生政策的,但孩子是无辜的,是可以上户口的。由孩子的妈妈持本人身份证和户口簿,小孩出生证等相关证件,先到计生部门接受处罚,然后持处罚后的手续,到本人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即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一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未结婚是同居关系,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应当补办结婚登记,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未婚生小孩是非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在非婚生子女上户口的问题上,具体解决方法各地方各有不同,一般来说,非婚生子女上户口时除了要有出身证明以外,有的地区还需要有进行身份公证,此外,在需要生育证的地区,父母要先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计生办缴纳一定数额的社会抚养费(计划外生育罚款)、落实计划生育措施;之后才可以凭计生部门开出的证明到公安机关上户口。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非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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