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主观:
户口迁移需要如下材料:本人户口本、身份证,以及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结婚证、离婚证等迁移事实的证明材料。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九条 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大学生在广东省深圳市就业后,户口迁移手续,《广东省户口迁移、变更、入户登记办理指南》规定:
一、入户登记所需材料
(一)婚生婴儿:(1)《出生医学证明》;(2)父母《结婚证》;(3)父母双方的《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父母双方系现役军人的,凭父母双方的军人身份证件)。
(二)非婚生婴儿:(1)《出生医学证明》;(2)母亲的《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
二、户口迁移登记提交材料:
(一)夫妻投靠入户: 1、申请人的书面报告; 2、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3、《结婚证》;4、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5、其他因特殊困难(如疾病、伤残、特困等)需要照顾解决的有关证明。
(二)父母投靠子女入户:1、申请人的书面报告; 2、申请人和所投靠子女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3、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子女情况和双方关系证明。
(三)子女投靠父母入户:1、申请人的书面报告;2、子女和父、母的《户口簿》;3、父、母的《居民身份证》、《结婚证》;4、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或计生部门出具的权威证明;5、属在校学生的由所在学校出具在校证明。
(四)办理随军家属入户: 1、申请人书面报告; 2、部队师(旅)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现役军人身份证明;3、随军家属原《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待业证(属居民户口的),随迁小孩需出具《出生医学证明》。
(五)入伍注销户口及复员、退伍、转业军人入户: 1、应征服役的《入伍通知书》; 2、复员、退伍军人回原籍入户的市、县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证明;3、复员、退伍军人异地入户的省、市接待安置退伍军人办公室《入户介绍信》; 4、转业军人的市、县安置办和组织、人事、劳动部门的介绍信。
(六)学生入学、毕业分配入户: 1、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录取的学生入户:(1)《新生录取通知书》;(2)《录取新生名册》; (3)迁出地公安派出所的《迁移证》。2、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所在地入户:(1)户口已迁入院校的,出具院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的《户口迁移证明》;户口未迁入院校仍在原籍的,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根据就业报到证明签发的《户口迁移证》。(2)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签发的《就业报到证》或《录用通知书》。(3)双方签订的工作合同或用人单位的接收证明。3、已将户口迁入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的毕业生未落实工作单位,要将户口迁回原籍入户:(1)《毕业证》; (2)《户口迁移证》
(七)录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收职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工工作调动入户:1、迁入地市、县公安局户政部门签发《准迁证》时:(1)县以上组织、人事、劳动部门批准证明;(2)《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迁出地公安派出所签发《迁移证》时:(1)县以上组织、人事、劳动部门批准证明;(2)《准迁证》;(3)《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入户时:(1)县以上组织、人事、劳动部门批准证明;(2)《准迁证》;(3)《迁移证》; (4)《居民身份证》。
(八)公民收养小孩入户:1、申请人的书面报告;2、收养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2、收养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九)被判处徒刑、劳教人员已被注销户口,现刑满释放、解除劳教、假释、保外就医人员入户:(1)拟入户家庭的《户口簿》;(2)《释放证明书》或《解除劳教证明书》,或假释、保外就医的有关法律文书。
(十)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同胞在粤定居入户:(一)港澳同胞在我省定居的,定居地的公安派出所凭县、市公安局的批准证明办理入户。(二)华侨在我省定居的,定居地的公安派出所凭省公安厅签发的《华侨回国定居证》办理入户。(三)台湾同胞在我省定居的,定居地的公安派出所凭省公安厅签发的《台湾居民定居证》办理入户。(四)外国人(包括外籍华人、无国籍人)在我省定居的,定居地的公安派出所凭公安部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复籍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入籍证书》办理入户。(五)定居地公安派出所对证明材料齐全的给予当场办理入户、申领《居民身份证》手续,制发《户口簿》。
(十一)出国(境)已被注销户口人员回国(入境)恢复户口:1、出入国(境)有效证照;2、户籍底册或原有关户籍证明。
三、户口变更登记提交材料:
17、更正出生日期:申请人书面报告(18岁以下由监护人申请);《户口薄》、《居民身份证》;变更人的《出生证》或以前的户口证件等权威原始凭据。
18、变更民族成份:申请人书面报告(18岁以下由监护人申请);《户口薄》、《居民身份证》;市以上民族工作部门的批准证明。
19、变更姓名:申请人书面报告(18岁以下由监护人申请);《户口薄》、《居民身份证》、其它相关材料。以上变更、更正人属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等单位的,要有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准予变更的证明。
双方需同携带材料:
1、买卖双方身份证复印件(需原件校对);
2、房产证(共有证)原件;
3、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表;
4、《房地产买卖合同》。
各方需携带的材料:
卖方:
1、身份证;
2、户口本;
3、房契证;
4、结婚证(单身的需要单身证明)。
买房:
1、身份证;
2、登记申请书;
3、申请人身份证明;
4、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5、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登记结婚登记相关事项一、结婚登记条件
1、男女双方必须自愿结婚(自主把握)。
2、结婚年龄: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3、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4、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自主提示)。
二、结婚登记提交的证件
1、本人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本人无配偶。
3、当事人提交3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照片(可当场拍照)。
三、结婚登记的程序
1、要求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持所需证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区、县级市民政局(或镇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2、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3、双方当事人必须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签名或按指印。
4、婚姻登记机关对双方提交的证件、声明进行审查,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准予登记。
四、结婚登记的时限、收费标准
1、登记时限:证件材料齐全,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2、收费标准:国内结婚登记每对9元加及其他相关费用。
注意:
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当事人无法出具居民户口簿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公安部门或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加盖印章的户籍证明办理婚姻登记;当事人属于集体户口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集体户口簿内本人的户口卡片或加盖单位印章的记载其户籍情况的户口簿复印件办理婚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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