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成立前(古代)的叫法:成亲。新中国成立后叫法:结婚。
婚姻,法律上称为婚姻成立。 它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建立夫妻关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权利,义务和其他责任的夫妻的民事法律行为。
扩展资料:
法律对婚姻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了两性依法结合的法定条件、年龄及结合后配偶双方的权利义务及由此而产生的其他责任及义务。
婚姻关系的成立有三个基本的法律特征:
1、结婚的主体是男女两性。
2、结婚行为是法律行为。申请结婚的双方当事人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履行法律规定的结婚登记程序。否则,婚姻关系不产生法律后果。即:不受法律保护的无效婚姻,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所规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否则不具有合法婚姻的效力。
3、结婚行为的法律后果是,确立双方的夫妻关系。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责任、权利、义务。这种已确立的夫妻关系,未经法律程序,任何单位、个人或夫妻双方都无权解除夫妻关系。
-结婚
我国古代对结婚和夫妻关系有许多雅致的别称。
(1)配偶。夫妻双方互为配偶,亦指男女相配为夫妇,《后汉书·邓训传》李贤注引《东观记》:“其无妻者,为适配偶。”亦作“配耦”。《汉书·孝昭上官皇后传》:“长主内(纳)周阳氏女,令配帝耦。”
(2)结发。源于苏武诗“结发为夫妇,恩爱两不疑”。“结发”本指年轻束发之时,后据此诗“为夫妻”语,作结婚解;也指妻子。俗称元配为结发。也有人说:“结发夫妻”一词源于古婚礼中的“合髻”。
(3)结缡。亦作“结褵”。原指古代女子出嫁时,母亲把悦(佩中)结在女儿身上,后来用为结婚的代称。《诗·豳风·东山》:“亲结其缡。”《后汉书·马援传》:“施衿结褵,申父母之戒。”
(4)结丝萝。《古诗十九首》:“与君为新婚,兔丝附女萝。”兔丝和女萝都是蔓生植物,纠结一起,不易分开。后因用“丝萝”比喻婚姻。《西厢记》:“便待要结丝萝。”
(5)结朱陈。“朱陈”原是一个古代村名。白居易《朱陈村》诗:“徐州古丰县,有村曰朱陈……一村唯两姓,世世为婚姻。”苏轼《陈季常所蓄朱陈村婚娶图》诗:“何年顾陆回丹后,画作朱陈嫁娶图。”后遂用为联姻的代称。《红楼梦》第九十九回:“仰蒙雅爱,许结朱陈。”
(6)秦晋之好。春秋战国时期,征战频繁,人民多死于非命。有些诸侯国为了缓和矛盾,也曾通过联姻来建立和发展邦交。当时秦国和晋国就世代互相婚嫁结为姻亲。因此,后人称两姓联姻为“秦晋之好”。《三国演义》第七十六回:“吴侯欲与君侯结秦晋之好。”
《五礼通考》曾说,自后齐以来,不管天子庶民,婚礼“一曰纳采,二曰向名,三曰纳吉,四曰纳征,五曰请期,六曰亲迎。” 这就是古代婚礼所分的六个阶段,俗称“六礼”。
一、纳采:这是议婚的第一阶段,男方请媒提亲后,女方同意议婚,男方备礼去女家求婚,礼物是雁,雁一律要活的。为何用雁?雁为候鸟,取象征顺乎阴阳之意,后来又发展了新意,说雁失配偶,终生不再成双,取其忠贞。
二、问名:是求婚后,托媒人请问女方出生年月日和姓名,准备合婚的仪式。
三、纳吉:是把问名后占卜合婚的好消息再通知女方的仪礼,又叫“订盟”。这是订婚阶段的主要仪礼。古俗,照例要用雁,作为婚事已定的信物。后发展到用戒指、首饰、彩绸、礼饼、礼香烛、甚至羊猪等,故又称送定或定聘。
四、纳征:是订盟后,男家将聘礼送往女家,是成婚阶段的仪礼。这项成婚礼又俗称完聘或大聘、过大礼等。后来,这项仪式还采取了回礼的做法,将聘礼中食品的一部或全部退还;或受聘后,将女家赠男方的衣帽鞋袜作为回礼。聘礼的多少及物品名称多取吉祥如意的含意,数目取双忌单。
五、请期:送完聘礼后,选择结婚日期, 备礼到女家,征得同意时的仪式。古俗照例用雁,礼品一般从简,请期礼往往和过聘礼结合起来,随过大礼同时决定婚期。
六、亲迎:就是新婿亲往女家迎聚的仪式。这项仪礼往往被看做婚礼的主要程序,而前五项则当成议婚、订婚等过渡性礼仪。这些形式中有一部分出于社交关系的需要,如女家的“添妆”,到男家时的“开揖”、“闹洞房”等,都是确立社会关系的仪礼。纯属亲迎部分的仪式,一般用花轿,分双顶或单顶,扶亲妇上轿的“送亲嫂”,陪新郎至女家接人的“迎亲客”,都各有要求,起轿、回车马、迎轿、下轿、祭拜天地、行合欢礼、入洞房……每一过程又都有几种到十几种形式,大多表示祝吉驱邪。亲迎的季节,一般选在春天,州以农立,适逢农闲,丰收为是,正好婚配。
婚嫁“六礼”过后,进入过渡期,新妇回娘家的“归宁”,一直到新妇进入育产期,第二代再行诞生礼。从此,婚礼只作为一种家庆纪念日,按周年庆贺(满一个“花甲”举行隆重庆贺仪式,叫办重婚酒),年年值庆,直至终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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