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官多少岁结婚年龄

军官多少岁结婚年龄,第1张

法律主观:

军队提倡和鼓励 晚婚 。男军人二十五周岁、女军人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 因此,部队上关于现役军人的 结婚年龄 要求就是,男军人需要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军人需要年满二十三周岁。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男二十二岁,女二十岁,男女双方自愿结婚的,可以到婚姻登记机关 办理结婚登记 。法定的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八周岁。法律规定, 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军人结婚流程:

1、由军人向单位提交结婚申请表;

2、结婚申请经逐级审批同意后,政治部门向非军人单位发调函审查;

3、非军人单位审查情况返回部队,经部队审查合格后通知军人单位;

4、向军人单位递交申请结婚表(男女各一张);

5、男女双方进行婚前检查(必须进行),并向军人单位提交体检表;

6、向政治部批查并经政治部门审查合格后,发给结婚介绍信;

7、男女双方本人持介绍信、身份证原件到民政局就可以领红本了。

综上所述,部队规定的结婚年龄,男性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性不得早于二十周岁。不过部队干部、战士和职工,应该要积极的响应党和政府关于晚婚的号召,不要过早地恋爱结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部队士官的法定结婚年龄 ,男军人为25周岁、女军人为23周岁。在部队比较提倡晚婚制度,如果男女军人属于晚婚状况的,那么除了享受国家法定3天婚假,还能再增加7天晚婚假。

一、部队士官结婚年龄是如何规定的

      军队提倡和鼓励晚婚,男军人25周岁、女军人23周岁以上初婚者属于晚婚。其具体鼓励措施是:双方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3天婚假外,另增加晚婚假7天。在奖励假期间,工资照发。

二、部队士官结婚其他规定

      部队士官结婚有着比较严苛的规定制度。

1、一般规定

      现役军人在处理婚姻关系上,应当模范遵守《民法典》,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未婚同居,不得发生婚外性关系。

      (1)军官、文职干部

      现役军人应当慎重地选择恋爱对象,军官和文职干部确定恋爱关系后,应当主动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报告,由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对其恋爱对象进行政治审查。

      (2)义务兵、士官、学员

      义务兵一律不准在部队内部或驻地找对象,服现役期内不得结婚;士官原则上不得在部队驻地或本部队内部找对象结婚;军队院校生干部学员,在校学习期间不得结婚;士官原则上不得在部队驻地或本部队内部找对象结婚;军队院校生干部学员,在校期间不得结婚。

2、特殊规定

      士官恋爱、结婚不受上述规定限制的情形有以下两种:

      (1)对孤儿、伤残人员和个别年龄 超过30周岁回原籍找对象确有困难的士官,要求在部队驻地找对象的,由军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

      (2)在边疆国境县(市)、沙漠区、国家划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区和总部确定的一、二类岛屿部队服役的个别中级以上士官。

      本人提出在部队驻地找对象的,符合当地民族政策,由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与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协商同意,经师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并签订转业军人就地安置协议书的,可允许在部队驻地找对象结婚。

三、部队士官结婚流程

      1、先得打一份结婚报告。介绍一下双方基本情况,比如出生年月、籍贯、所在单位、何时入伍等。

      2、打了结婚报告后,填写“申请结婚登记表”,盖各种规定公章。

      3、政审函调。地方人员需要政审。

      4、开结婚介绍信。现在学校是在善后办开,有效期2个月。

      5、用学员证办结婚,得由单位出具证明没有发军官证。

      6、拍摄3张2寸彩色合影。

      7、带上个人身份证件和结婚介绍信,还有照片,前往去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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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现役军人结婚年龄是男性不少于22周岁、女性不少于20周岁。根据相关规定,成立有效婚姻的要件之一是当事人双方均必须达到法定婚龄,亦即男方满22周岁、女方满20周岁,否则婚姻属于无效婚姻;对于无效婚姻,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及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相应的婚姻无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法律分析:军人的法定婚龄与普通人是一样的,男性年满二十二周岁,女性年满二十周岁即可结婚了,这是我国的法定婚龄。但部队干部、战士和职工,应积极响应党和政府关于晚婚的号召,国家的政策是鼓励晚婚晚育的,所以军人尽可能不要过早地恋爱结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军人结婚年龄原则上按照法律规定的法定婚龄执行,即男性公民法定结婚年龄为22岁,女性公民法定结婚年龄为20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未到法定婚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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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按照中国法定婚龄即可,但是军队号召晚婚。晚婚年龄为男满25周,女满23周岁。

1980年12月,解放军总政治部作出了关于军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暂行规定》,对军人结婚问题作了具体的规定。

军人结婚年龄原则上按照婚姻法规定的法定婚龄执行。

但部队干部、战士和职工,应积极响应党和政府关于晚婚的号召,不要过早地恋爱结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回答:民法典规定的是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如果是其他少数民族的有特殊规定的按照特殊规定,如:蒙古族、藏族、哈萨克族以及居住在甘南藏族自治州内的藏族及其他各少数民族公民的结婚年龄,男性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女性不得早于十八周岁。但是,对于部队的结婚年龄并无特殊规定,按照自己的民族规定来确定。如果申请登记结婚的双方有一方不符合法定结婚年龄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当然符合法定年龄的双方可以共同到民政局登记结婚,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条法定结婚年龄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甘南藏族自治州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结婚年龄变通规定》

第二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0周岁,女不得早于18周岁。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结婚年龄的变通规定》

第二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女不得早于十八周岁,晚婚晚育应当予以鼓励,实行计划生育。

《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第六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二)非双方自愿的;(三)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五)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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