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古代,女子都是在多少岁嫁人的呢?
在现代社会中,女孩子在十三四岁的年纪应该还在学校读书,而一般女子的法定结婚年龄是二十岁,然而在古代社会,十三四岁的豆蔻年华少女,却不在学校读书,而是嫁作他人妇,甚至生孩子。
根据我们学过的生理知识,十三四岁正是发育的阶段,在这个年纪生育的话会对女孩子的身体造成巨大的伤害,因为肚子中的胎儿会和正在发育中的女生抢身体中的营养,孕妇需要营养,而女孩子本身也是需要营养的。
既然结婚那么早会有这么多危害,那古代女子为什么还要这么早嫁人呢?
首先说明一点,在古代并不是所有古代的女子都是在十三四岁就嫁人了的。
在《周礼》中记载了女子的结婚年龄为20岁,可见,早在几千年前的周朝时期,女人的结婚年龄还是比较晚的。然而到了春秋战国时期,各国开始强制女性早婚早育。比如春秋后期的霸主越王勾践规定了女子结婚的年龄为十五岁,到战国时期,有的国家降低到十四岁,其中秦国更是规定,女子身高达到一米三就必须要结婚。
到了汉代,汉惠帝则规定了女子的结婚年龄为十三四岁;在宋仁宗时期,规定了女子可以结婚的年龄是十三岁;明太祖规定的结婚年龄为女子十四岁。
我们可以看出,在汉代以后,女子的结婚年龄普遍都是十三四岁,所以我们会说古代女子十三四岁就嫁人了,这也是一种大体的说法。
在历朝历代,肯定会有不是那么早结婚的人,针对这种现象,也有相应的惩罚措施。
越王勾践规定了如果到了法定的结婚年龄却不结婚,是要受到处罚的,如果女子到了十七岁还不嫁人,那么他们的父母也是有罪的,即连坐的惩罚措施。
汉代的惩罚就是如果女子到了十五岁以上还没有嫁人,就要罚款六百钱。西晋时期,晋武帝规定了,女子如果到了十七岁还不结婚,那么官府就会出面将她嫁出去。据说唐太宗时还规定了女子十五岁以上未成亲,那么就会让当地的官员把她娶回家。
正是有了这种强迫女子结婚的法律,就不会有女子很晚才结婚了,虽然这种法律最初可能也是为了增加人口,但是在一定程度上确实解决了很多男子无法成亲的问题。
中国古代女子早婚早育的原因是什么?在古代,因为医疗技术不够发达,人们生病了只能吃一些中药慢慢的调理身体,对于穷苦的百姓来说,生了病没钱买药,只能在家等死了。诸如此类的种种原因,古代的普通人长寿者很少,一般四五十岁已经算高龄了。这么一看,就不难理解古人要求女子十三四岁结婚生子的初衷了。
总得来说,古代倡导早婚早育的根本原因是为了增加人口总量,只有人口总量上去,才能够应对各种各样的灾难。增加人口,对于古代社会来说,至少有三大好处。
首先,是为了家族的传承,不能断后的信仰
我们都听过一个词语“人丁兴旺”,其实所以古代女子早早嫁人,根本目的就是为了繁衍后代,为了保证人丁兴旺,因为一个家族要后继有人。
中国古代讲究“不孝有三,无后为大”,曾经有很多人误解这个成语,将这个成语解释成,“不孝的行为有很多种,没有做到尽后代的责任是最不孝顺的。”
凡是这样解读的,都是国学中的垃圾,其实,这个成语的本意就是,没有后代就是不孝,古代“孝”的核心价值观就是“传宗接代”。
这是封建时代一种面对各种灾难的无奈之举,也是一种信仰。为了家族传承,早婚早育成为必要的措施。
其次,只有庞大的人口基数,才能有渊源不断的兵源
因为古代时常有战争,就需要征兵男丁去打仗,木兰诗中的一句话“阿爷无大儿,木兰无长兄,愿为市鞍马,从此替爷征”说的就是这种现象,每家都要出一个男丁去打仗,战场上刀剑不长眼,难免会有死去的将士,一旦离开家去当兵,就意味着可能要死在战场上。
越王勾践、汉惠帝、晋武帝、唐太宗等他们制定的法律法规,都是经过了战争刚刚结束的时候,战争往往会导致大量的人员伤亡,所以这个时候就需要增加人口数量,所以才会有了女子较早结婚的法律规定。
因为在一个国家中最重要的就是人口基数,人口数量多,国家军队中的士兵也会多,在冷兵器时代,兵源是一个国家最重要的战略保障。
最后,庞大的人口基数,可以使得国家繁荣富强
对于任何一个政权来说,人口基数的扩大,除了可以用来打仗,也表示拥有更多的税收,统治阶级可以剥削更多的人口。
在古代时期,由于生产力较低,很多土地需要开垦,人就是最大的生产力,只有源源不断的人口,才能开垦更多的土地,创造更多的财富,国家才能更富强。
史论纵横说:
纵观古代的历史,我们深入的思考一下,为什么每个朝代关于结婚年龄的规定都是不同的,在古代的统治者制定法律法规中,都是为了解决在当时的社会情况下的某一问题而制定的。
总而言之,古代女子结婚较早,并不是我们所理解的古代人不懂结婚较早的危害,而是有一定的历史原因的,在我们现代,国泰民安,自然就不需要早婚早育了。
相反,人口过多,人均可分配的资源就越低,对自然环境的破坏也就越大,提倡晚婚晚育,优生优育才是正经的。
明代,有专门关于男女婚配的法令,并严格规定男女双方的结婚年龄,若达不到结婚年龄,是禁止结婚的,且连娃娃亲都禁止,《大明令•户令》就载:“凡男女婚姻,各有其时,或有指腹割衫襟为亲者,并行禁止”,意思就是男女结婚必须达到法定年龄,年龄不合格者不得缔结婚姻,且禁止男女双方的家长在孩子幼年时私定娃娃亲。
那在明代,男女双方到了什么年龄才能结婚呢?
明太祖洪武三年,朱元璋定制:“凡男年十六,女年十四以上,并听婚娶”,就是男女双方若想结婚,男方必须达到十六岁,而女方必须达到十四岁,只有这样才能缔结婚姻。
当然,在明代,不是说男女达到年龄,就能立刻结婚,男女双方要想结婚,还必须完成各种繁琐的流程。
首先,要想结婚,就必须先订婚。
《大明律•户律》规定,要想结婚,就必须经过“写立婚书,依礼聘嫁”的流程,之后方可缔结婚姻。就是说,男女双方在结婚前,要互相交换婚书,也就是先订婚,之后方可进行接下来的婚娶。如若没有先订婚,就立刻结婚,这是要受到明律的惩罚的。
而在明代,其订婚所需的条件是很多的。
第一、需要媒人。所谓“媒人”,就是类似于现在的婚姻介绍人,她在婚姻嫁娶中主要起着牵线搭桥的作用,奔波于男女双方两家,沟通彼此,替彼此传达双方的条件,并从中调和。中国自古就有“男女非有行媒不相问名”、“男女无媒不交”、“女无媒不嫁”的古语,从中我们可以看出媒人在婚姻制度中所占据着重要位置。
因此在明代,男女双方若想要完成订婚,就必须要有一个媒人在。《大明律》规定,要想订婚,每一步都需要媒人的参与,“凭媒写立”是订婚婚书生效的必要条件,若婚书没有媒人的签字与画押,则会被视为无效。
第二、需要交换双方生辰八字的红贴。所谓“生辰八字”,就是指一个人出生时的干支历日期;年月日时共四柱干支,每柱两字,合共八个字。古代的人们深信生辰八字的好坏,决定着其接下来的命运的好坏。同时,古人也相信,不同的生辰八字存在着相生相克的关系,若生辰八字相生,则男女双方的运势、财势等都会变得很好,而如若相克,则就会运势衰退,家宅不宁。
因此古人在订婚前,就会互相交换生辰八字,以此来看男女双方以后的命运是好,还是坏,是相生,还是相可,只有生辰八字符合双方家长的要求,他们才会同意订婚。
第三、订婚的时候,需要家中长辈出来主持。中国的婚配,自古就讲“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男女双方若想结婚,就必须要有家中长辈的同意,若没有家中长辈的同意,其婚姻就不会被人所认可。
对于父母之命,明代的婚姻法就十分重视。《大明令•户令》定:“凡嫁娶,皆有祖父母、父母主婚,祖父母、父母俱无者,从余亲主婚” ,就是说无论是订婚,还是结婚,都需要有家中长辈的参与,若祖父母在,则有祖父母主婚,若无,则有父母主婚。若祖父母、父母皆不再,则有家中其他的长辈主持。总得说,一桩婚姻从订婚开始到缔结婚约,再经送收礼金,再到结婚,其全程都是需要双方家长的参与的。而若没有“父母之命”的婚约,明朝是不会承认其效力的,且如若是违背尊长意愿订婚的,男女双方更是要受到刑罚处罚的。
第四、需要彩礼。明代实行聘娶婚制度,就是要想订婚,男方父母需给女方父母一定数量的聘礼聘金。而只要女方接下了这个聘礼,那就是说明女方父母同意了与男方的订婚。
第五、需要婚书。这是订婚最重要的一个环节,也是最后一个环节。明代的婚书其内容,主要是列举了男女及双方的服亲、田产、官职、聘财等信息,采用男左女右的格式,分别写上男女姓名、生辰八字、籍贯及祖宗三代名号等,同时在这份婚书上,主婚人、媒人要分别画押,此外明代不少地区的婚书还印有男女双方的脚印喝手印。此后,婚书签订完成后,双方家长各自拥有一份婚书,作为两家结为秦晋之好的凭证。
一旦婚书签订完成,便具有了法律效力。此后,男女虽未成亲,但被已与夫妻无虞,双方家长以亲家相称。而若有一方无故悔婚,将会受到法律的严惩,《大明律•户律》中定:“凡男女订婚之初,若有残疾、老幼、庶出、过房、乞养者,务要两家明白通知,各从所愿,写立婚书,依礼聘嫁。若许嫁女已报婚书及有私约而悔者,笞五十”,就是说一旦男女双方违反了婚书的约定,则违约方就要被处以笞五十的惩罚。
当然,也并不是说男女双方签订了婚书,他们就一定要结婚,其实如若男女双方出现了以下几种情况,这婚书是可以取消的。
第一、男女定婚后,因故身亡,婚约自动解除。如若男女双方因故而亡,则婚书就会被自动取消。而对于这种情况,定婚书前男方给女方的聘礼是不用归还的,《大明律》就明文规定:“若已定婚,未及成亲而男女或有身故者,不追彩礼”,就是说若男女双方在订立婚约并写立婚书,并且已经交付彩礼之后而没有举行婚礼之前,任何一方因病或者其他原因去世的,男方不得追回聘礼,女方也无需向男方交还聘礼。
第二、男方无故不娶及逃亡不还者。如若男方自己毁约,或者因事逃亡的,女方可单方面取消婚姻。成化年间,明廷就规定:“定婚五年无故不娶及夫逃亡过三年不还者,并听经官告给执照,另行改嫁,亦不追彩礼” ,就是说定婚之后五年之内,如若男方无故不迎娶定婚对象,女方就可以向官府提交申请,官府核实之后,女方可以自由选择改嫁娶,并且不需要归还聘礼。
第三、男女或有犯奸盗。明律规定“男女订婚未曾过门,私下有犯奸盗、通奸”者,“义不可复合,听其别娶别嫁,不用悔亲之律” ,就是说如若男女双方在订婚之后婚娶之前,有一方犯了通奸、强奸、抢劫等严重罪行的,另一方可以选择退婚,另行婚嫁。
其次,在完成订婚后,就是婚嫁过程中最重要的二个环节,那就是迎娶。在签订婚书,定好结婚的日子后,之后在结婚的前一天,男方家就会前往女方家“催妆”,以明代北京为例,在这一天男方家多是要带酒菜和雄鸡到女方家催妆,一旦女方家开始接受催装之礼,就要尽快做好准备,开始为明天的迎亲做准备,并前往男方家布置新房,俗称铺房。
到了第二天,男方就会在选好的良辰吉日出发,前往迎接新娘回家行拜堂礼。以明代南京地区为例,男方前往女方家迎亲时,花轿多是在会下午四到五时发轿,新郎会头戴状元帽,身着龙凤红袍,腰持红花前往迎接新娘,且在轿子前面有鼓乐齐奏。而后当轿子来到女方家门口时,女方家人就会用镜子照向轿中,然后再点燃爆竹置于轿内,借此避邪,此谓之“搜轿”。之后,新娘就会换上新鞋或由喜娘扶着,或由家中的兄弟背上花轿。再之后,在花轿出发前,女方还会燃放鞭炮以求吉利。
当然,对于迎亲一事,因风俗问题,明代每个地区都有一些差别,有些地区由男方家长辈带着礼物、花轿到女家中迎娶新娘,新郎则不参加亲迎。而有些地区的新娘会有由其母亲随送至男家,舅姑设宴款待女方母亲。
再之后,当男女双方完成迎亲的流程后,还需要完成至少三个流程:一)“妇见姑舅”,就是新人要在第二日清晨拜见公婆姑舅,奉水奉饭。二)“庙见”,就是在第二天,男方家的主人要带着与新人去祭拜祖庙以告祖先。三)“婿见妇之父母”,在结婚后的第四天,新郎需要跟随新娘回娘家拜见岳父母。
如此,在完成了以上的全部流程后,才算婚成。
此外,明代是可以离婚的,也就是说结婚后并不是说一定就要终老,不合适的时候,在满足一定条件,还是可以离婚的。当然,明代的离婚是对男方而言的,而不是对于女方,女方是不能提离婚的。当时,只要女方满足“无子(没有儿子)、*佚(通奸)、不事姑舅(不孝顺长辈)、多言(大嘴巴)、盗窃(小偷小摸)、妬忌(妒忌)、恶疾(有重病)”这七条中的任何一条,男方都有权与女方离婚。
不过,我们需注意的是,明代对于妇女还是存在着一些尊重的,在当时若妇女满足“三不去”的条件,只要不是*佚(通奸),男方都不能提出离婚。这“三不去”就是有所娶无所归(无娘家可归的),不去;与更三年丧(曾为公婆守孝三年的),不去;前贪贱后富贵,不去。
因为所谓的三十而立,指的是事业方面能够真正独立,是衡量古人在社会上立足的根基。但是古人结婚年纪普遍偏小,十几岁时就已经到了成亲的年纪。更何况古人向来有聚居生活,即使年纪轻轻就成亲,也是大家族背景之下生活。从原则上来讲,三十而立和何时结婚对古人而言是不冲突的,再加上古代医学技术落后的影响,十几岁结婚有效防止了后继无人的现象。
1三十而立,立的是事业和社会根基关于三十而立的概念从很早之前就存在,在《论语》中就有记载。但是很显然,在这个场景中的而立,众人所说的而立之年,并非是指的家庭、成家的概念。三十而立指的是,到达这个年纪,自己的事业就应该蒸蒸日上,有了立足社会的本领,能够达到经济独立,事业有成,指的是精神上和事业上的而立。
2古人十几岁结婚相当普遍众所周知,古代人的结婚年纪普遍偏小,就拿古代女子来讲,十五岁就及笄,达到了成婚的年纪。而且古人向来讲究早婚,甚至二十多岁不结婚就成为了众人调笑的理由。三十而立指的是事业上的独立,与成家是不冲突的,在古人的眼中,成家立业并不是非得连在一起进行的人生阶段。
古人出人头地的途径十分有限,要么是经商要么是科考,可是这两个选项往往都是耗费巨大的时间和经历的,正所谓十年苦读寒窗学,没有几十年很难做到而立。所以往往先成家后成业。而且古代向来是大家庭一起生活,传宗接代就成为身为子女的首要任务,立足就是后续的使命。更何况古代的医疗技术水平十分落后,有时普通的风寒都能够成为不治之病,所以为了更加保险,古人往往推行早结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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