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澳门人结婚在内地领结婚证和到澳门领结婚证有什么差别

跟澳门人结婚在内地领结婚证和到澳门领结婚证有什么差别,第1张

没什么区别,要出你的未婚证明和户口本和身份证,和两边的民政部门还有公安部门的一些所要证明。在大陆登记的话,将来的子女在大陆出生的话,拿澳门身份证要公证要申请,在澳门登记就即刻拿,出示结婚证副本就行。

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结婚规定:

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之间结婚、双方自愿离婚和复婚,凡要求在国内(内地) 办理的,男女双方须共同到国内(内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民政府婚姻登记机关申请

登记。

扩展资料:

申请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分别持有下列证件:

一、国内公民

1、本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口证明;

2、所在工作单位或市、镇街道办事处、农村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本人出生年月、民族、职业和婚姻状况证明。

二、华侨

1、我驻该国使、领馆颁发的本人护照;

2、经我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居住国公证机构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或我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 人无配偶证明。

三、港澳同胞

1、港澳居民身份证,港澳同胞回乡证或海员证;

2、我司法行证机关委托的香港律师确认的香港婚姻注册处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和经该律师证明的由 申请人作出的在其他任何地方从未登记结婚的声明书;

3、澳门行政局或警察局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离过婚的,还须持有离婚证件;丧偶的,须持有配偶的死亡证件;有过同居关系的,须持有脱离同居关系的协议书。

-婚姻登记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入口官网-结婚津贴之申请

如果您是大陆人,在澳门注册结婚,想回到大陆生活,您需要按照以下步骤进行申请:

1 准备好您的结婚证明文件(结婚证、身份证、回乡卡等)。

2 拿着您的结婚证明文件到您户口所在地的公安局出入境部门申请赴澳单程证。这个过程可能需要排队等待,时间会根据当地申请人数的情况而有所不同,申请人数多的话就需要排队等待更长时间,反之则可能需要较快地完成。

3 申请到赴澳单程证后,您可以持单程证和澳门配偶的证明文件到澳门入境处办理逗留许可。

4 获得逗留许可后,您可以回到大陆生活。

以上是一般情况下的申请流程,具体规定可能会因地区和政策的不同而有所区别。建议您咨询当地的出入境管理部门或者律师,了解更详细准确的信息。

男女双方符合婚姻法的规定,结婚证办理的程序,可分为申请、审查、登记三个步骤:

(一)申请: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须持本人户口证明、居民身份证和所在工作单位或生产大队出具的关于本人出生年月、民族和婚姻状况的证明,共同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

申请登记的时候男女双方必须同时在场。如果是离过婚的还应当持离婚证。在实行婚前检查的地方还应该持有医院的婚前检查证明。

(二)审查:

登记机关对于双方当事人的结婚申请审查,在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或进行必要的调查,或指定项目进行医学上的鉴定。

(三)登记:

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后,认为符合结婚条件的,准予登记,发给结婚证。婚姻登记机关不与登记的,应当出份书面说明,说明不与登记的理由。 结婚证的办理流程如下: 结婚登记地点:男女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

澳门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

(一)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

(二)澳门居民身份证;

(三)经澳门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6个月内有效)。

(四)大2吋半身免冠正面合影照片3张。

扩展资料

我国婚姻法第8条规定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这一规定说明:

(1)进行登记是结婚必经的法定程序。

只有办理结婚登记,才能成立合法的婚姻关系,双方的婚姻关系才发生法律效力,才会受到国家和法律的承认和保护,不登记的婚姻是违法婚姻。

(2)进行登记是结婚唯一的法定程序。

(3)实行结婚登记制度,是严格执行婚姻法,保护婚姻关系的需要。

(4)实行结婚登记制度,可以提高当事人的法制观念 ,宣传教育和社会主义道德教育,减少纠纷,维护安定团结,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实行结婚登记,可给婚姻当事人以法制宣传和道德教育,预防和减少婚姻、家庭纠纷,为以后的婚姻家庭生活奠定良好的基础;

同时,实行结婚登记,还可以给争取婚姻自由的当事人及时地提供法律援助,保障当事人正当的婚姻要求,及时拯救因无知或受骗或受威胁而陷入不幸婚姻旋涡的婚姻当事人。

(5)防止和惩治违法婚姻行为。

通过结婚登记,国家工作人员可以发现违法的婚姻行为,对违法婚姻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及时纠正违法婚姻行为,并对严重违法者施以相应的法律惩治措施。

(6)进行结婚登记,是实现社会主义婚姻制度的保障。

国家通过结婚登记可以对婚姻的建立进行监督,保障婚姻自由,防止包办买卖婚姻等其他干涉婚姻自由行为的发生,保障一夫一妻制,防止重婚纳妾,保障男女双方和后代的身体健康;

防止早婚、近血亲结婚和患有禁止结婚疾病或暂缓结婚疾病的人结婚,从而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巩固社会主义的婚姻家庭制度。

参考资料:

-婚姻登记

参考资料:

陕西省民政厅-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办理结婚登记须知

您好,根据小璟的了解,您可以选择在女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 如果您选择在澳门登记,需要参考以下的资料:

以下的资料来源于澳门法务局相关网站。

服务对象与申请资格:

结婚人其中一方必须以澳门为常居地。

备注:

  - 澳门居民年满16岁以上但未满18岁的未成年人须经父母双方或监护人的同意,又或经法院的许可方可结婚。

申请方式与必须递交的文件:

须由结婚人双方或其中一方与另一方的受权人亲临民事登记局,透过声明笔录提出申请,并递交:

  1双方的身份证明文件影印本及正本(如其中一方为外地人士,须出示可证明其合法进入本澳的文件,如护照正本及其影印本及入境纸);

  2双方的出生证明(若未能出示,可提供两名证人予以确认有关身份资料):

    - 澳门出生人士且在民事登记局存有出生登记的,可免除提交有关出生证明;

    - 中国出生人士须递交中国出生公证书;

    - 其他人士须递交其出生国家或出生地法律所确认的出生证明;

  3按以下不同情况而需附上相应的文件:

    a) 非以澳门为常居地的人士,须递交其常居地国家有权限机构签发不超过6个月的婚姻状况证明文件,并提供两名证人予以确认;

    b) 持有澳门居民身分证人士,不论是否持有其他地区的护照或身分证,只要居民身分证上标示未婚,当事人也声称未婚者,不论何时来澳门定居,无需递交其他地区或国家的未婚证明;

    c) 若结婚人是鳏夫、寡妇或已离婚,则必须递交有关证明文件,但该事实被登记在登记局者,可免除提交相关证明。

  4若结婚人双方在公证署订立婚前协定,应在缔结婚姻前或当日向登记局递交该协定或在开展结婚程序时,在登记局作出有关声明。(如结婚人不作婚前协定,法律推定其为取得财产分享制。)

附注:

  - 由於结婚人的情况各有不同,建议结婚人一方带同双方之证件影印本预先前往登记局查询具体需递交的文件。

  - 如想在司祭面前缔结婚姻,须先向登记局声明及申请,然後登记局会将用作结婚的证明书交给依法认可有权主持婚礼的司祭。发出用作结婚之证明书的手续费为澳门币100元另加15元的印花税。

http://zhidaobaiducom/question/28168370html

民政部关于发布《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之间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的通知

1983年3月10日,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

《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之间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已征得外交部、公安部、司法部、国务院侨务办公室等有关部门同意,现予公布实行。各地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应以本规定为准。

附: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之间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

为了便于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之间的婚姻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婚姻登记办法》,特作如下规定:

一、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之间结婚、双方自愿离婚和复婚,凡要求在国内(内地)办理的,男女双方须共同到国内(内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二、申请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须分别持有下列证件:

甲、国内公民

(一)本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口证明;

(二)所在工作单位或市、镇街道办事处,农村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本人出生年月、民族、职业和婚姻状况证明。

乙、华侨

(一)我驻该国使、领馆颁发的本人护照;

(二)经我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居住国公证机构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或我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

丙、港澳同胞

(一)港澳居民身份证,港澳同胞回乡证或海员证;

(二)我司法行政机关委托的香港律师辩认的香港婚姻注册处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和经该律师证明的由申请人作出的在其它任何地方从未登记结婚的声明书。

(三)澳门行政局或警察局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我驻港澳机构的工作人员和港九工会联合会、香港中华总商会、香港教育工作者联合会、澳门工会联合会、澳门中华教育会和澳门中华总商会的会员,持所在机构或社团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可免交(二)、(三)项规定的证明。

此外,华侨、港澳同胞在申请结婚登记时,还须持有在国外和港澳从事的职业或可靠经济来源的证明;婚姻登记机关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婚前健康检查证明。不在原籍登记结婚的港澳同胞还须持有原籍(或原驻地、原工作单位)乡(镇)人民政府,市、镇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证明,或内地两个了解情况的亲友为其出具的无配偶保证。

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离过婚的,还须持有离婚证件;丧偶的,须持有配偶的死亡证件;有过同居关系的,须持有脱离同居关系的协议书。

三、对于来自和我无外交关系国家(地区)的华侨同国内公民之间申请结婚登记的,须持有华侨居住国(地区)公证机构公证的,并经与我国和华侨居住国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使、领馆认证的无配偶证明;取得上述证明确有困难的,根据其国内原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了解后所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国内两个了解情况的亲友为其出具的无配偶保证,以及本人出具的无配偶的书面声明,由县以上民政部门会同侨务部门审查后,可予办理结婚登记。

四、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和财产作了妥善处理的,须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一方要求离婚或一方不能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国内(内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五、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按照申请结婚登记办理。男女双方持离婚后未再结婚的证件,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复婚登记,并退回离婚证。

六、申请婚姻登记的男女双方,对婚姻登记机关所要了解的情况,必须如实提供。故意隐瞒事实或伪造证件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情节严重的,提请当地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七、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之间办理婚姻登记所使用的结婚申请书和结婚证,均须贴有双方当事人的照片。结婚证、离婚证加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婚姻登记专用章。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婚姻登记时,应收取婚姻证书工本费和登记手续费。所需翻译费由本人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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