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业随妻子户口安置有什么要求

转业随妻子户口安置有什么要求,第1张

军队转业干部一般由其原籍或者入伍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也可以到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配偶已随军的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1)配偶取得北京市常住户口满4年的;

(2)配偶取得上海市常住户口满3年的;

(3)配偶取得天津市、重庆市和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副省级城市常住户口满2年的;

(4)配偶取得其他城市常住户口的。

所需提交材料:《复员退伍军人入户介绍信》、《士官退出现役证》或《士兵退出现役证》原件及复印件、《接收安置转业士官通知书》(仅限士官)。接收单位出具的注明具体落户地址的接收证明信、录(聘)用合同、按时交纳养老保险证明(仅限异地安置士官、义务兵)。拟落户地派出所出具的《在济居住证明信》或《居民户口簿》(仅限于夫妻一方或父母已在济落户的)。《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或原籍派出所出具的注销户口及居民身份证编号证明。《结婚证》(仅限于夫妻投靠的)原件及复印件。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婚情况证明或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未婚证明(仅限在服役期间父母户口迁入济南市区的未婚退役人员)。母子(女)关系证明(仅限在服役期间父母户口迁入济南市区的未婚退役人员)。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法律依据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第十六条

军队转业干部一般由其原籍或者入伍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也可以到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第十七条配偶已随军的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一)配偶取得北京市常住户口满4年的;

(二)配偶取得上海市常住户口满3年的;

(三)配偶取得天津市、重庆市和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副省级城市常住户口满2年的;

(四)配偶取得其他城市常住户口的。

军队转业干部一般由其原籍或者入伍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也可以到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配偶已随军的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1)配偶取得北京市常住户口满4年的;

      (2)配偶取得上海市常住户口满3年的;

      (3)配偶取得天津市、重庆市和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副省级城市常住户口满2年的;

      (4)配偶取得其他城市常住户口的。

      部队军人转业,妻子户口是否必须转一起,没有强制性规定。可以转到一起,立一个家庭户口本;也可以不转到一起,各自独立立户或与父母亲的户口放一起。

      军队转业干部一般由其原籍或者入伍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也可以到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父母身边无子女或者配偶为独生子女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未婚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军人且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父母原籍、入伍地或者父母离退休安置地安置。

      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也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一)自主择业的;

      (二)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

      (三)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

      (四)因战因公致残的。

法律依据: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

      第十六条 军队转业干部一般由其原籍或者入伍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也可以到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第十七条 配偶已随军的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一)配偶取得北京市常住户口满4年的;

      (二)配偶取得上海市常住户口满3年的;

      (三)配偶取得天津市、重庆市和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副省级城市常住户口满2年的;

      (四)配偶取得其他城市常住户口的。

双方必须达到法定的结婚年龄。女方收到婚孕调函后,到单位或居委会开具并给未婚未育证明盖章。填写部队寄过来的政审表并盖章。带上身份证以及户口本和各种证明及复印件,买车票去部队。然后,领着婚检表去所指定的医院进行婚检。接着,拿到部队同意的结婚介绍信,拍照并填写军婚同意表。最后,带上照片、身份证、户口本及介绍信,到其中一方户口所在地的民政局去领结婚证。1、女方收到婚调孕调函,去单位或居委会开未婚未育证明,盖章,填写部队寄来的政审表,盖章2、带身份证,户口本,各种证明及复印件,领婚检表去指定医院婚检(必须检)3、拍照,填军婚同意表等,拿部队同意结婚介绍信4、带照片,身份证,户口本,介绍信去民政领取结婚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法律分析:需要材料:1、户口簿。2、居民身份证。3、所在单位婚姻状况证明或持居委会出具并加盖(街道)婚姻登记专用章的证明。4、婚前检查合格证明(现已自愿)。5、双方合影彩色照片4张。6、军人持团级以上政治机关出具婚姻状况证明。军人在入伍的时候户口是会被注销的,所以在结婚的时候不会要求男方提供户口簿。但是女方还是需要的。但是如果女方也是军人那就另当别论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军官转业安置地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是有部分的空间可以缓冲的。你要做的就是把自己的条件往条件允许的范围内靠。

      你的爱人目前是深圳的集体户口,那就有很大的可能性在深圳安置,配合相关的政策可以让你从不符合条件变成符合条件。你给出的可参考的信息太少,我只能给你一个大致的思路。

      首先,集体户口转成常驻户口。集体户转常驻户口不是什么太复杂的事情。取得常驻户口以后,你就算是完成了一大步了。

      接着就是生活基础的保证,这个就是房子、生活、工资、公积金等等都是在深圳(你爱人的),这中间还有一些情况可以用。最直接的就是“转业干部的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的常住户口在广东省的,可到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当然还有其他的条件可以用,这里只说举个例子。

      满足以上条件后,为确保万无一失,你还可以在你配偶的常驻户口所在地退役军人事物管理部门提交转业安置接收的申请。

      简单来说就是这些流程了,但是毕竟深圳的待遇是大家都有目共睹的,中间的竞争肯定是有的,所以有些事情还是提前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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