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常州一名17岁少女发帖自曝:她参加一个聚会喝多了,推脱不了男网友的多次邀请,抱着网恋的目的来到对方家中,没想到男网友及其两个朋友乘着她醉酒,轮流侵犯她。女孩痛不欲生曾试图自杀,幸好被朋友救下。后来,女孩报了警,三男子被警方刑拘。女孩听说这三名男子保持口供一致,称当时女孩是自愿的。担心他们有可能逃过法律惩罚,女孩无奈发帖。记者从警方证实,涉案三名男子确被刑拘。
这位女孩在帖子中称,自己17岁,被一名网上认识的男生骗去他家。“去之前,我喝了很多酒,我是抱着见他一面的念头,想确认恋爱关系的想法去的,结果他趁我喝多,意识不清醒的情况下,跟我发生性关系,并且让他的朋友们轮流跟我发生关系。”事后,在朋友的陪同下,她去派出所报了案。
女孩说,“派出所喊我去,告诉我他们很有可能会无罪释放。我没有办法想象,发生了这么严重事情,结果是这样?现在还要说我是自愿的?”
女孩称报警时已将内衣裤交给警方。此外还贴出了多张她和侵犯她的男子的聊天记录,上面显示,男子承认和朋友一起与女孩发生了性关系。女孩同时表示,她自己手中还有音频资料,可以证明对方的恶行。
“我想过,要不就这样不了了之吧 ,但是我怕还会再出现下一个受害者,所以我想站出来,想让他们接受他们应该有的惩罚。”
拨通了这位发帖女孩的电话,接电话是当事女孩晓晓(化名)的朋友小江(化名)。小江表示,由于晓晓有抑郁情绪,精神状态很不好,而且自己陪同晓晓去派出所报的警,对事情前因后果比较清楚。受晓晓的委托,她向现代快报记者讲述了晓晓的遭遇。
小江说,晓晓是南京人,17岁,已经不上学了,如今在网吧当网管,在网上认识了王某。王某19岁,安徽人,很早就混迹社会。但两人聊天时觉得王某还算不错,可以处朋友。王某的朋友都是20岁出头的样子,分别是王某某和沈某。
“已经喝了不少酒的晓晓接到王某的消息,让她上他家去,晓晓拒绝了。但王某说,如果晓晓不去,那两人就删好友。晓晓便只好去了。到了王某家中,见王某几个朋友在,原本想着人多,王某不会做出格的事情。但没想到,王某和他的两个朋友竟然趁着她晕乎乎的,侵犯了她,还有一个朋友在旁边围观。”1晓晓跟小江说了这事,但因为她酒喝太多了,不确定对方到底是几个人。小江觉得事情很严重,立即就拖着晓晓到西林派出所报案。
当天,在派出所做了笔录,晓晓将内衣等证据交给了警察,还到医院做了检查,提取了证据,警察让她们先回去。“后来,晓晓联系王某等人时,从和王某的对话里才知道,自己是被三个人轮流侵犯了,从那之后,晓晓的精神状态就很不好,觉得自己很脏。”
晓晓还告诉小江,警察将王某的两个朋友先抓了,到了晚上10点多,王某的父母找了过来,希望晓晓能放王某一马,还说王某也是被朋友害的,还希望晓晓以后可以跟王某谈婚论嫁。因为王某父母四下打听晓晓,让她感觉自己被“人肉”了,很丢人,当天夜里便割腕自杀,幸好被及时发现,送到医院包扎伤口。
“我们听说,王某的父母带着他去派出所自首了。”小江表示,随后他们便在等警方的消息。“我们从警察那里得知,王某等3人一致称晓晓是自愿发生关系的,我们担心案子办不下去,这才在网上披露这个事情。”
晓晓给记者提供了她与王某等人的聊天记录,她把王某、王某某、沈某的名字标注成了“渣男”。其中有一段问答是这样,晓晓问王某某:“你觉得哪个女孩子会自愿给那么多男的轮着上嘛。”王某某回复,“都怪我吧,都是我的错,我没阻止。”
从常州钟楼区西林派出所了解到,派出所发布了警方通报。随后联系了常州西林派出所,派出所方面证实,他们接到晓晓的报警后已经展开调查,并提请检察院介入,涉案的三名人员均已经被刑拘。
强奸罪属于公诉案件,不管双方是否达成协议或被害人是否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一旦发现,都将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被害人报警后,公安机关会立案侦查,只要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将被害人强奸,就构成强奸罪,应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以强奸罪定罪量刑。
《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结婚后算强奸。领了结婚证还算强奸。男女结婚后,性生活是夫妻双方共同的义务,但如果在女方不愿意的情况下,男方强行与女方发生性行为的,可能会构成强奸。因为即使是夫妻,也不得违反妇女的意志而强行进行性行为。
一、领了结婚证婚内与伴侣发生性行为一般不算强奸
(1)男女结婚后,性生活是夫妻双方共同的义务,
(2)但如果在女方不愿意的情况下,男方强行与女方发生性行为的,可能会构成强奸。
二、强奸罪的定义是什么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强奸 (又叫性暴力、性侵犯或强制性交),是一种违背被害人的意愿,使用暴力、威胁或伤害等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的一种行为。几乎在所有的国家,强奸行为都属于犯罪行为。
三、强奸罪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强奸罪侵犯的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又称贞操权),即妇女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正当性行为的权利。犯罪对象是女性。
2、客观要件
强奸罪客观上必须违背妇女的意愿具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或利用妇女处于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而乘机实行奸*的行为。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年满十四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但在共同犯罪情况下,妇女教唆或者帮助男子强奸其他妇女的,以强奸罪的共犯论处。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奸*的目的。是指犯罪分子意图与被害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如果犯罪分子不具有奸*目的,而是以性交以外的行为满足性欲的,则就不能构成强奸妇女罪,如抠摸、搂抱的猥亵行为,构成犯罪的,则就以强制猥亵罪论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百四十一条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五十九条 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现役军人的妻子,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条 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妇女、诈骗财物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可以结婚,只要彼此同意
过去报道过,一个女人被强暴后,就是和对方结婚
她认为,与他结合,如果同意,不会被人看不起
后来,男的珍惜得来的缘分,过的还不错。
都是自愿的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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