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我打算结婚了,可以自己收养个孩子吗?

如果我打算结婚了,可以自己收养个孩子吗?,第1张

收养孩子并不是结婚就能满足条件的 以下内容请参考 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收养人具备以下条件:

没有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没有患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30周岁收养人有配偶的须由夫妻双方共同决定其次,收养人收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收养法第4条第3项\第5条第3项\第9条和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的限制;华侨收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子女的,还可以不受收养法第6条第1项的限制再次收养人收养子女的数量,一般只能收养一名子女;但若是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被收养人的条件:

须为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为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或父母有特殊困难抚养能力的儿童

一、收养的概念

收养制度是亲属制度的组成部分。在亲属法学中,除收养制度的含义外,往往从以下两种角度使用收养一词:第一,收养是指根据法定的条件和程序领养他人子女为自己子女,使原本没有父母子女关系的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收养行为涉及三方面当事人:领养他人子女的人为收养人(养父母),被他人收养的人为被收养人(养子女),将子女或儿童送给他人领养的人或机构为送养人。第二,收养是指收养关系即拟制血亲的亲子关系。收养行为是收养关系产生的法律事实。

收养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收养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收养行为是通过收养关系的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创设父母子女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因此,它属于确立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其目的在于产生拟制的父母子女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终止原有的父母子女关系。收养行为不仅涉及到收养关系当事人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变化,而且也关系到社会的整体利益。各国法律对于收养行为都规定了一定的条件和程序,收养人、被收养人、送养人只有符合法定条件,履行法定手续,才能产生收养行为的预期法律效果。

2、收养是设立或变更亲属身份和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收养是当事人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在没有自然血亲关系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产生类似自然血亲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它导致亲属身份关系以及基于亲属身份所产生的民事权利义务的变更和转移。同时,随着收养行为的建立,被收养人与其亲生父母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消灭。收养行为属于身份法上的行为,具有拟制和解销效力。

3、收养是成立法律拟制血亲关系的行为,可依法予以解除。收养所建立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的父母子女关系是法律拟制的血亲关系,既可依法律行为而产生,也可依法律行为而人为地解除。

4、收养只能发生在无直接血缘关系或非直系血亲关系的自然人之间。收养在于设立父母子女关系,只能发生在原本没有直接血缘关系或非直系血亲的亲属关系的人们之间,直系血亲之间的收养和被收养,既不符合收养的宗旨,也无实际意义。1同时,收养属于亲属身份变更的行为,也只能发生在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以外的权利主体,不具有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身份。

收养不同于寄养。寄养是指因父母工作、生活条件等限制而无法直接履行抚养子女的义务时,将子女委托他人代为抚养的一种方式。寄养与收养行为的主要区别在于:(1)收养是法律拟制父母子女关系的行为。收养的成立,在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产生法律拟制的自然血亲关系,同时又消除养子女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寄养在被寄养人与代养人之间并不发生父母子女关系,被寄养人与生父母权利义务关系也没有消除,被寄养人的抚育费等仍由其生父母负担。(2)收养是设立或变更身份关系的行为,只有符合法定的形式条件和实质条件而建立的收养关系才发生预期的法律效力。寄养则是父母抚养方式的一种变通,法律对此一般不做限制。我国《收养法》第17条规定:“孤儿或者生父母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亲属、朋友抚养。抚养人与被抚养人的关系不适用收养关系。”

二、收养的类型

按照不同的标准,收养可以分为不同的种类。

(一)完全收养和简单收养

以被收养人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终止为标准,收养可以分为完全收养和简单收养。完全收养是指收养关系成立后,被收养人解除与其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养父母养子女间发生等同于父母与婚生子女关系。简单收养也称不完全收养,是指被收养人在与收养人建立父母子女关系的同时,与其生父母之间仍然保持父母子女关系。我国古代的“兼祧”就是属于简单收养。当代国家中,法国、罗马尼亚等国家同时设立完全收养和不完全收养两种制度,允许当事人自由选择。

(二)共同收养和单独收养

以收养人的人数的标准,将收养分为共同收养和单独收养。共同收养是指夫妻双方收养子女的行为。如我国《收养法》规定,夫妻不得单方收养子女。单独收养是指收养人为一人的收养,主要是指无配偶的收养(即独身收养)。

(三)私法收养和公法收养

私法收养是指公民依照民事法律规定实施的收养行为,它直接发生亲属关系的改变或转移。这是各国普遍采用的收养形式。公法收养是指国家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或社会慈善机构依法收留养育孤儿、弃儿,它不发生法律上的亲属关系转移。严格意义上讲,公法收养不是本章范围之内。

(四)法律收养和事实收养

以收养是否依法成立为依据,将收养分为法律收养和事实收养。依照法律规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而成立的收养为法律收养。符合法律规定的实质要件,当事人以父母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周围群众也认为是父母子女关系,但未办理收养手续的收养为事实收养。我国有条件地承认事实收养。

(五)有效收养和无效收养

以收养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要件而产生法律效力为标准,将收养分为有效收养和无效收养。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能够产生法律效力的收养为有效收养。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不能够产生法律效力的收养为无效收养。

(六)生前收养和遗嘱收养

生前收养是指收养人生存在世期间收养子女建立法律拟制血亲的行为。遗嘱收养是指收养人利用遗嘱方式确定其养子女的行为。由于遗嘱收养侧重于继承和传宗接代,不利于未成年人的养育和保护,各国收养法一般均采用生前收养。

三新中国的收养制度的发展

新中国成立后,随着社会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的巨大变革,收养制度也必然发生变化。但这种变化是在建国以后的四十多年工作实践的基础上逐渐完成的。这一过程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一)建国初期阶段。新中国成立后,1950年的《婚姻法》第13条规定:“父母对于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于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双方均不得虐待或遗弃。养父母与养子女相互间的关系,适用前项规定。”这是该法对于收养问题的原则规定。对于收养的条件、程序、效力及其收养的解除等问题,该法均没有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进行处理,主要是:废止立嗣制度,根据具体情况处理立嗣人与嗣子的关系,如果立嗣人与嗣子长期共同生活、互相扶养,已形成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的,可确认收养关系的存在,如果立嗣人与嗣子没有共同生活、互相扶养的,不应确定收养关系的存在。收养既可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口头形式。收养强调自愿原则,被收养人是否是近亲或其他人,没有限制。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同于生父母子女关系,不得相互歧视、虐待、遗弃。从建国初期直到七十年代,人民法院受理的收养纠纷案件以及对继承案件中有关收养关系的确认,均以1950年婚姻法的规定和上述的有关规定为依据进行处理。

(二)1979年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对收养问题的规定。在1978年12月召开的第二次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对党和国家的各项民事政策法律应予严格执行。《意见》中关于收养问题在收集、整理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批复和总结人民法院审判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丰富了其内容:(1)明确了收养的条件和程序。收养子女,必须经过生父母或监护人与养父母协议同意;子女有识别能力的,须取得子女同意,再向有关部门办理收养手续、进行户籍登记后始能成立。(2)规定了养父母或生父母中途反悔的处理原则。收养关系成立后,一方反悔发生纠纷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根据养子女与养父母、生父母的实际关系,养子女的意见,按照归谁抚养对养子女有利的原则判决。(3)规定了补偿抚养费问题的处理原则。生父母反悔的,可根据养父母抚养养子女的实际抚养费用,生父母的经济能力,当地一般生活水平,酌情由生父母补偿。养父母反悔的,是否补偿抚养费,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处理。(4)规定了养父母和成年子女解除收养关系的和处理原则。养子女成年后,与养父母关系恶化,一方提出解除收养关系的,经法院调解不成,双方关系确已破裂,再继续下去对养父母的晚年生活或养子女的前途确实不利的,可判决准予解除。这种收养关系解除后,养父母年老又无生活来源的,由养子女给付一定的生活费,也可判决养子女给付长期的生活费。养子女生活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处理。

(三)1980年的《婚姻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对收养问题的规定。1980年的《婚姻法》原第20条规定;“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1980年的《婚姻法》更进一步明确了收养关系成立的法律后果。但对于收养成立的条件、程序、效力和解除等法律问题仍没有详细规定。1984年8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了《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其中专门针对收养问题做了规定,2主要内容体现在:(1)收养关系的成立:经生父母、养父母同意,有识别能力的被收养人也同意,又办了合法手续的收养关系,应依法保护。生父母中有一方不同意的,收养关系不能成立。生父或生母送养时,另一方明知而不表示反对的,应视为同意。养父母中有一方在收养时虽未明确表示同意,但在收养后的长期共同生活中,已形成事实上收养关系的,应予承认。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另一方始终不同意的,只承认与收养一方的收养关系有效。(2)事实收养关系;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当事人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3)养祖父母与养孙子女的关系:收养人收养他人为孙子女,确已形成养祖父母与养孙子女关系的,应予承认。解决收养纠纷或有关权益纠纷时,可依照婚姻法关于养父母与养子女的有关规定,合情合理地处理。(4)对收养反悔的处理;收养关系成立后,养父母或生父母反悔,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查明要求解除的理由,并听取被收养人的意见,根据有利于养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决定是否准予解除。(5)收养关系的解除,由于养父母不尽抚养义务,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应予解除。养父母发现所收养的子女有生理缺陷,或有其他病症,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一般不予解除;但生父母在送养时有意隐瞒的,可予解除。养父母与其抚养成人的养子女关系恶化,再继续共同生活对双方的正常生活确实不利,一方坚决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一般可准予解除。(6)养子女与养父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解除而终止。收养关系解除时,养子女已由养父母抚养成人并已独立生活,而养父母年老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养子女应承担养父母晚年的生活费用。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要求补偿收养期间养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养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一般不予补偿。收养关系解除后,未成年的被收养人同其生父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即行恢复;已经成年并已独立生活的被收养人,同其生父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恢复,则须以书面方式取得双方一致同意。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1991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23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自1992年4月1日施行。该法共分为六章,计33条。第一章 总则,是有关立法宗旨和立法原则的规定。第二章 收养关系的成立,是有关收养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的规定。第三章 收养的效力。第四章 收养关系的解除,是有关收养解除的条件、程序和后果的规定。第五章 法律责任,是有关刑事责任的追究办法。第六章 附则。

《收养法》的实施,对于规范收养行为发生了重大作用。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收养法》的不足在实践中开始暴露,主要表现在:(1)收养条件过于严格,致使许多孤儿、弃婴得不到有抚养条件又愿收养儿童的人收养。社会福利机构的负担沉重,不利于孤儿、弃婴的健康成长。(2)办理收养手续不统一。根据《收养法》的规定,办理收养手续有三种:书面收养协议、收养登记、收养公证。多种程序造成适用中的诸多漏洞。为了合理确定收养条件、完善收养程序,进一步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作出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决定》,对于1991年《收养法》做出了修改,该决定从1999年4月1日起施行。《收养法》(修正案)是我国收养关系的基本规范。

(五)《婚姻法》(修正案)的有关规定。《婚姻法》(修正案)在2001年4月28日公布实行。《婚姻法》(修正案)保留了收养的原则规定,第26条规定:“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养子女和生父母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婚姻法》的这一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法律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同时,对于依法建立收养关系的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父母子女关系。《婚姻法》(修正案)未就收养问题做实质内容的变动,但考虑到婚姻法其他内容特别是父母子女关系规定的修改,养父母子女关系随之也有某种程度的完善。

四、我国收养法的基本原则

我国收养法的基本原则,集中体现了我国收养法的本质和特点,是收养关系当事人成立收养关系的准则,也是人民法院处理收养纠纷案件正确适用收养法、提高办案质量应当遵循的准则。我国《收养法》(修正案)第2条规定:“收养应当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成长,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并不得违背社会公德。”第3条规定:“收养不得违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可见,我国收养法的基本原则有以下四项:

(一)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成长原则

我国《收养法》(修正案)虽然没有绝对禁止收养成年人,但根据该法第4条的规定,被收养人主要限于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生父母有特殊困难而无力抚养的未成年人。实行收养制度的首要目的就在于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通过建立合法有效的收养,使被收养的未成年人在和睦幸福的家庭中健康成长。为此,我国《收养法》对收养人的条件做了明确规定,要求收养人必须具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同时,送养人也应具备一定的条件,禁止借收养名义买卖儿童。对于不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育、成长的收养,法律不予成立和保护。

(二)平等自愿原则

收养关系的平等自愿原则是指收养关系的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建立或解除收养关系的意思表示自觉自愿。收养是设立亲属身份关系的行为,当事人必须在平等的法律地位上通过协商而达到一致的意思表示来建立收养关系,一方不得强迫另一方。《收养法》(修正案)规定,收养应经过收养人和送养人的双方自愿,若被收养人年满10周岁以上,必须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同时,收养人与送养人可以协议一致解除收养关系,如果被收养人年满10周岁以上,还应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收养关系当事人无法达成协议解除收养关系时,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可见,平等自愿原则不仅体现在收养成立上,而且还体现在诉讼行为上。

(三)不得违背社会公德的原则

收养不仅涉及到收养关系当事人之间的个人利益,而且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收养行为应遵循社会公德原则。《收养法》(修正案)第9条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相差40周岁以上。”《收养法》(修正案)还规定,收养人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收养关系;当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也有权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为稳定收养关系,《收养法》(修正案)第22条还规定:“收养人、送养人要求保守收养秘密的,其他人应当尊重其意愿,不得泄露。”

(四)不违背计划生育原则

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也是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由于收养涉及到孩子抚育问题,应遵循计划生育原则。《收养法》(修正案)严格限制了被收养各方面的条件:只有无子女和年满30周岁的人才可以收养,一般只能收养1名子女,送养人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由违反计划生育规定再生育子女。

第二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

依照收养法的规定,收养关系合法成立,应当具备两个方面的条件:一是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依法律规定具备一定的条件,这就是收养关系成立的实质要件;二是应当依法律规定履行一定的程序,这就是收养关系成立的形式要件。收养关系只有具备这两个方面的条件,才具有法律效力。

一、收养成立的实质条件

收养的实质条件是指收养关系依法成立所应具备的资格条件。我国《收养法》(修正案)对收养人、被收养人、送养人均规定了一定的条件,并就特殊收养关系的成立另规定了其他的条件。

(一)一般收养关系的实质条件

1、收养人的条件。《收养法》(修正案)第6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年满三十周岁。”根据这一规定,收养人应具备的实质条件有:

(1)无子女。根据我国计划生育的政策,夫妻双方一般只能生育一胎小孩。为防止当事人借收养规避法律,收养法将计划生育原则列为其基本原则之一,要求收养人必须无子女。这里的“子女”是指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与继父母形成事实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无子女”则是指作为收养人的夫妻一方或双方无生育能力而没有子女,或虽有生育能力但夫妻不愿生育子女,或夫妻所生育的子女已死亡而导致没有子女。收养人若没有配偶,则也应是无子女者。

但是,收养孤儿或者残废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收养的主要目的在于使未成年的被收养人能够健康成长,收养人应当具备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这种“抚养教育能力”要求收养人应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时在经济条件、道德品质、身体素质上也应符合具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条件。道德品质恶劣、好逸恶劳、自身不能维持生活的人,不能作为收养人。

(3)年满30岁。《收养法》未修改之前,要求收养人的最低年龄是35周岁,1999年修改《收养法》后,为年满30周岁。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夫妻双方均应达到年满30周岁。此规定的立法理由在于:第一,为稳定收养关系和便于收养人抚养被收养人的考虑。各国法律均规定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必须存在一定的年龄差距,便于收养人尽到抚育被收养人的目的。同时,收养人达到一定年龄时,也具备了足够的经济来源和精力,有利于抚育被收养人。3第二,基于计划生育原则。无生育能力有永久性和临时性之分。只有达到一定年龄,经确诊无生育能力的人才会产生抱养他人子女的心理需求,才能对所抱养的子女更加疼爱;同时,既已明确无生育能力,就不可能在抱养他人的子女后再生育自己的子女,也有利于计划生育原则的贯彻执行。

(4)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收养人患有精神疾病或其他的严重疾病,直接影响被收养子女的健康成长。同时,患有精神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的,多数丧失劳动能力,没有相应的经济来源,难以为被收养人的健康成长提供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5)其他条件。收养法同时规定了一般收养关系成立的其他条件。《收养法》(修正案)第8条规定:“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第9条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第10条还规定;“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经夫妻共同收养。”

2、被收养人的条件。《收养法》(修正案)第4条规定,被收养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应是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法律确定被收养人年龄的上限,是为了稳定所建立的收养关系。我国《民法通则》以18周岁作为划分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界限;以10周岁作为划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界限。不满14周岁的儿童,本身不具备独立生活能力,需要他人的抚育,也容易与收养人建立亲密的父母子女感情,所以,被收养人首先必须是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

(2)不能得到生父母的抚养。被收养人不能得到生父母的抚养,才需要他人收养。这些人包括:①丧失父母的孤儿。《收养法》(修正案)所称的孤儿是指其父母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其父母死亡的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4②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作为被收养人的弃婴和儿童,是指依法经公安机关查找后确认是查找不到生父母的被遗弃的婴儿和儿童。③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生父母因疾病或其他原因而造成经济上、身体上、精神上无力抚养子女的,这些子女才能成为被收养人。

3、送养人的条件。送养人有三大类,不同类型的送养人,条件要求有所不同。

(1)生父母作为送养人时,送养人应具备:①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应尽的法定义务。但是,生父母因疾病、残障、经济困难或其中一方死亡等原因

无法履行抚养义务的,为了让这些子女健康成长,可以“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为由送养子女。②生父母送养子女的,须双方共同送养。即使是父母已离婚的子女或非婚生子女,也必须由生父母协商同意后共同送养。但是,生父母一方下落不明或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③生父母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要求送养未成年子女时,死亡一方的父母(即是未成年子女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④生父母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违反计划生育规定再生育子女。

(2)生父母以外的监护人送养孤儿时,送养人应具备:

①未成年人的生父母均已死亡时,监护人送养孤儿的,应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的同意。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未成年孤儿的监护人主要有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所在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所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因此,以上监护人送养未成年孤儿时,应征求有抚养义务的人的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主要是指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和成年兄,姐。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按照《民法通则》规定变更监护人。②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将其送养,但父母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除外。

(3)社会福利机构作为送养人。社会福利机构是指民政部门设立的专门收容、抚养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亲属无力抚养的孤儿以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社会组织。收养人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到社会福利机构收养未成年人。但是,《收养法》(修正案)没有明确规定社会福利机构作为送养人时的资格条件。根据1999年5月25日颁布的《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3条规定:“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第6条第2款规定,社会福利机构为送养人的,应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弃婴、儿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或者孤儿的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因此,社会福利机构作为送养人时,应具备相应的证明材料和办理收养登记手续。

(二)特殊收养关系的实质条件

1、收养三代以内的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收养法》(修正案)第7条规定,亲属间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到下列限制:(1)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2)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相差40周岁以上;(3)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但是,收养人仍然应具备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而且必须无子女。但华侨回国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时,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2、收养孤儿、残废儿童或者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收养法》(修正案)第8条的规定,收养孤儿、残废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1名的限制。但在收养这些儿童时,仍应符合一般收养关系所具备的其他实质条件。

说起黄海波,难免让人扼腕叹气,曾经的他,是一位非常棒、非常有前途的好演员,最后却因为一件小事葬送了自己的大好前程。出事后的这些年,我们几乎很少能够看到有关他的任何动态,他就仿佛人间蒸发了一般。

短短四字,胜过千言万语,也道出了自己的心声。

黄海波与曲栅栅的恋情在2014年春节前后被曝光,同年5月份,黄海波因嫖娼被抓,证实被收容教育6个月,这事曝出,黄海波的星途毁于一旦并难复出!

在这个时候,曲栅栅不离不弃的陪伴着他。为了给女友一个交代,黄海波和曲姗姗两人低调去了美国结婚,但是非常的简陋,只邀请了两个好友,婚纱都是临时买的,没有举办婚礼,连喜糖也没有,就这么把这个老婆娶了!

2015年8月6日凌晨,黄海波在微博报喜成功升级当爸爸。

想想,那时候的他什么都没有了,但还有她--曲栅栅。一直以来,曲栅栅都相信他、陪伴着他,其中的感触,黄海波体会更深,毕竟是当事人!

说起往事,曲栅栅更是吐槽:“老公就属于情商比较低的那种,说话不经过脑子,很直接,因此也得罪了不少的人。”从这句话就能看得出来,对于黄海波的那件事,曲栅栅是完全信任丈夫的,这样一份信任,对于一个女人来说,是很难能可贵的。

看得出,黄海波也很感谢妻子多年的不离不弃与相助,同时也能想象到当时的境况,心酸、无奈等皆有之,但还好有你。

对于黄海波的妻子曲栅栅想必大家不会陌生,在黄海波当初失足事件曝光后,人们本以为黄海波女友曲栅栅会大发雷霆,却不曾想曲栅栅竟原谅了黄海波,曲栅栅为什么对黄海波不离不弃呢?

 2013年的热播电视剧《咱们结婚吧》中,黄海波和高圆圆最终收获了完美的爱情,因为剧中的情节感人,网友们甚至认为两人在私下也是情侣关系,认为黄海波对高圆圆是产生了真的感情,然而网络上也高圆圆和赵又廷的感情也是大家都知道了,所以黄海波就显得被落单了。

 但在不久之后,黄海波从美国回来的时候,被相关媒体拍到了和一个神秘美女同行,该美女就是黄海波现任妻子曲栅栅。

 有材料显示,曲栅栅先是毕业于北京舞蹈学院,后又到中央戏剧学院求学,2005年本科毕业,出道以来曲栅栅出演过多部影视剧。而她那出众的气质,知性贤淑的特质被广阔观众所承受,而在黄海波的问题上她的表现更是让人赞赏不已。都以为曲栅栅是个好姑娘。

 妻子曲栅栅比黄海波小6岁。在黄海波出事后对他不离不弃,二人的婚恋也受到家人认可。2015年12月,有传黄海波赴美结婚生子。都说在危难的时候最能看出一个人的人心,所以说,黄海波能遇到曲栅栅这样的好女子,真的是一件值得感恩的事。

 同是黄海波女友,莫小棋和曲栅栅在对待黄海波嫖娼一事上态度截然相反。莫小棋虽然是前女友,但她“感谢黄海波不娶之恩”,完全是一种讽刺唾弃口气。而黄海波现女友曲栅栅却对黄海波不离不弃,两人之后一段时间里在美国同居,据说是准备结婚生子。黄海波确实有错,但是爱情归爱情。莫小棋背后补刀的做法遭网友批评,而曲栅栅的仗义和专情却获得网友赞许。

 据了解黄海波和曲栅栅两人相识于一个圈内聚会,当时两人都是单身,有朋友介绍他们认识并互留了微信,一来二往两人便开始了正式交往。

 有了这个开端,黄海波之后多次与曲姗姗外出的时候就会被媒体拍到,两人也曾经一起在一居民楼下买了水果,上楼看望老人,应该就是黄海波见女方家长,想来好事将近了。

 所以此番“一切都好,感恩感恩。”应该是黄海波发自内心的对老婆曲栅栅感激之情。因为没有曲栅栅人们无法想象黄海波今天会是个什么样子,在某种程度上正是曲栅栅的大度与包容拯救换海波,因此黄海波真的要珍惜来之不易的感情和家庭,做不了“国民好女婿”不打紧,那么就做一个好丈夫、好爸爸,好好爱自己的老婆,因为曲栅栅值得黄海波用一生去爱,去珍惜!

对于黄海波的妻子曲栅栅想必大家不会陌生,在黄海波当初失足事件曝光后,人们本以为黄海波女友曲栅栅会大发雷霆,却不曾想曲栅栅竟原谅了黄海波,曲栅栅为什么对黄海波不离不弃呢?

 2013年的热播电视剧《咱们结婚吧》中,黄海波和高圆圆最终收获了完美的爱情,因为剧中的情节感人,网友们甚至认为两人在私下也是情侣关系,认为黄海波对高圆圆是产生了真的感情,然而网络上也高圆圆和赵又廷的感情也是大家都知道了,所以黄海波就显得被落单了。

 但在不久之后,黄海波从美国回来的时候,被相关媒体拍到了和一个神秘美女同行,该美女就是黄海波现任妻子曲栅栅。

 有材料显示,曲栅栅先是毕业于北京舞蹈学院,后又到中央戏剧学院求学,2005年本科毕业,出道以来曲栅栅出演过多部影视剧。而她那出众的气质,知性贤淑的特质被广阔观众所承受,而在黄海波的问题上她的表现更是让人赞赏不已。都以为曲栅栅是个好姑娘。

 妻子曲栅栅比黄海波小6岁。在黄海波出事后对他不离不弃,二人的婚恋也受到家人认可。2015年12月,有传黄海波赴美结婚生子。都说在危难的时候最能看出一个人的人心,所以说,黄海波能遇到曲栅栅这样的好女子,真的是一件值得感恩的事。

 同是黄海波女友,莫小棋和曲栅栅在对待黄海波嫖娼一事上态度截然相反。莫小棋虽然是前女友,但她“感谢黄海波不娶之恩”,完全是一种讽刺唾弃口气。而黄海波现女友曲栅栅却对黄海波不离不弃,两人之后一段时间里在美国同居,据说是准备结婚生子。黄海波确实有错,但是爱情归爱情。莫小棋背后补刀的做法遭网友批评,而曲栅栅的仗义和专情却获得网友赞许。

 据了解黄海波和曲栅栅两人相识于一个圈内聚会,当时两人都是单身,有朋友介绍他们认识并互留了微信,一来二往两人便开始了正式交往。

 有了这个开端,黄海波之后多次与曲姗姗外出的时候就会被媒体拍到,两人也曾经一起在一居民楼下买了水果,上楼看望老人,应该就是黄海波见女方家长,想来好事将近了。

 所以此番“一切都好,感恩感恩。”应该是黄海波发自内心的对老婆曲栅栅感激之情。因为没有曲栅栅人们无法想象黄海波今天会是个什么样子,在某种程度上正是曲栅栅的大度与包容拯救换海波,因此黄海波真的要珍惜来之不易的感情和家庭,做不了“国民好女婿”不打紧,那么就做一个好丈夫、好爸爸,好好爱自己的老婆,因为曲栅栅值得黄海波用一生去爱,去珍惜!

杨桃:“都说婚姻是什么爱情的坟墓。” 果然:“爱情、婚姻皆是坟墓。“ 杨桃:“不结婚,不结婚那就是死无葬身之地。” 果然:“结婚就是一照妖镜,婚前你甭管怎么美好,婚后全部暴露出来了。” 杨桃:“别跟我谈恋爱,虚伪。有本事咱们结婚吧。” 都是我一个一个看了又打上来的,,,,

因《媳妇的美好时代》等电视剧走红的演员黄海波和女友莫小棋在街头热吻的照片被某网站爆出。两人在用餐完毕之后,不仅在路边说甜蜜悄悄话,在不多时之后更是旁若无人地当街热吻,丝毫不顾及路人的眼光。几分钟后,两人才依依不舍地告别离开,黄海波一直目送女友离去,才安心地去做自己的工作。 

莫小棋,曾用名莫小奇,1979年9月6日出生,被誉为“性感御姐”、中国版的罗拉,是内地风头正劲的当红女星和人气花旦。年纪轻轻即取得着澳大利亚华裔**冠军的头衔,因缘际会演艺圈,从各大电视台的特辑主持,从**的荧屏初啼到大片佳作云集担纲主演。莫小棋凭借着亮丽的外表、不俗的演技和认真敬业的精神在演艺圈闯出了一片绚烂的天空,赢得了众多知名导演的赏识和青睐,并在多部影视大片中崭露头角,表现不凡。曾参演《一半海水,一半火焰》《大旗英雄传》《螳螂》《新玉观音》等影视作品。2012年初,莫小棋凭借热播电视剧《北京爱情故事》的伍媚一角走红。“2013澳大利亚国际华语**节(2013ICFF)”正式拉开帷幕,内地“魅力女神”莫小棋受邀担当此次**节形象大使,成为获此殊荣的中国女星第一人。

2011年《饭局也疯狂》/导演:尚敬  

2011年《惊魂 游戏 》饰 美琪 

2011年《画壁》 饰 仙女 /导演:陈嘉上 

2011年《隐婚男女》饰 Amanda /导演:叶念琛 

2010年《大闹天宫》饰 彩霞仙子 /导演:郑保瑞 

2010年《下一个奇迹》饰 May /导演:卓立 

2010年《戒烟不戒酒》/导演:朱时茂 

2010年《唐吉可德》饰 陀螺岛农妇 /导演:阿甘 

2010年《爱出色》饰 柯敏 /导演:陈奕利 

2010年《团圆》饰 娜娜 /导演:王全安

2010年《北京爱情故事》饰 伍媚

2010年《国际大营救》饰 黛诺

2010年 《无懈可击之高手如林》客串 

2010年 《螳螂》饰 代薇 

2009年《玉观音》饰 钟宁(09新版)  

2009年《旺角监狱》饰 大凤 /导演:王晶 

2009年《意外》饰 大脑妻子 /导演:郑保瑞  

2009年《危情直播》饰 辛欣 /导演:李三林(数字**) 

2008年《一半海水一半火焰》饰 丽川 / 导演:刘奋斗

2008年《关中义事》饰 秦良玉 

2007年《大旗英雄传》饰 冷青霜 

2007年《艰难爱情》饰 谭惜 

2007年《我们无处安放的青春》饰 刘漪 

2007年《挣扎》饰 何茹菲 

2006年《金三角夺宝》饰 罗拉

2006年《悲情母子》饰 李敏娜 

2005年《海之门》饰 台台  

2005年《红美丽》饰 莫尼卡 /导演:奥斯卡·科斯托 

2004年《救命》饰 催眠导师 /导演:罗志良  

2000年《爱情在线》/ 导演:刘君一 电视作品      

2004年《穿越激情》饰 查尔斯·杨 

2003年《出水芙蓉》饰 谈潭

新娘注意

25件事盯好这完美婚礼,不打折扣

提醒新郎,婚礼前准备

1、要经常练习微笑和仪杰。

男生大多不喜欢拍照,所以婚礼前一定要多练练表情。

婚礼当天不要过于严肃僵硬,笑起来也像假笑,宾客看起来奇怪倒也还好。就是上镜会不好看,仪态什么的也要适当练习一下,主要就是站姿要挺拨,走路要自信,不要吊儿郎当就行。

2、一定要准备好婚礼誓言。

婚礼当天又忙又乱会想不起来,而且如果是手写的誓词最好要认真写,写好看一些,婚礼当天的摄像会拍。

3学会系领带。

婚礼当天新郎那边并没有跟妆师,所以要自己系领带。不会系的要赶紧提醒他去学,不然到了当天因为领带耽误太长时间可不好。

4、提前一周剪头发。

头发要提前剪,这样即使剪不好也有时间修复。

5、婚礼前一天要剪指甲千万不要忘记了剪指甲,婚礼当天的手部特写特别多。

提醒新郎,婚礼当天注意

1、早上务必要吃早饭。

婚礼当天很忙碌,但是不要为了省时间而不吃早饭,早上的接亲堵门环节也是需要体力的。

2、婚车早点出发,不要卡点。

提前安排好时间,查好各条路的路况,不要因为堵车和突发状况而耽误吉时。

3、出发时别忘记带捧花和小红包。

还有口香糖,定型喷雾以及止汗露等应急物品。这个应急包最好提前一天准备好。

4,进新娘家后要第一时间跟父母打招呼。

不要因为游戏太投入,或是太想见新娘而忽视父母。

5、仪式动作别做太快。

这样方便摄影、摄像更好的记录下来。

6、仪式开始前手机交给别人保管。

防止中途手机来**响仪式,最好交给别人来保管。

7、注意仪态。

时刻保持微笑,抬头挺胸收腹。

8注意新娘裙摆。

走路时要时刻注意脚下有没有踩到新娘的裙摆,必要时也要帮新娘整理裙摆。

9、走路要照顾新娘的速度。

不要自顾自的往前走,脚步一定要放慢和新娘步伐一致这样拍出的照片才好看。

10、仪式接咖点到为止就行。

不要噘嘴,稍微歪头,嘴唇轻轻触碰就好。

11,不要闻喝,稍觉歪头,嘴唇轻轻种碰就好。

保持一致听起来很难,但其实做起来很简单。在鞠躬前小声数123一起鞠躬就可以,这样拍出的照片会更好看。

12、敬酒前先吃一点东西。

空腹喝酒更容易醉,也对身体不好。

13、全程和新娘要保持必要的亲密感。

不要离新娘太远或者是不看新娘,这样会显得不恩爱,可与新娘牵手、搂腰、或是并肩站、要有眼神交流。

提醒父母要做的事

1、提醒父母准备好发言词。

就算提前背好了词,到婚礼当天也可能会因为现场环境忘记,所以最好提前写在纸上。

2、提前几天整理收拾好婚房。

前一天要把把家里悬挂的衣服收好,以免摄影摄像拍照的时候拍到,同时也要简单打扫好房间。婚房布置的时间也要预留好,不要最后来不及布置。

3、仪式前15分钟一定要入座。

新郎的父母也要提醒好,婚礼前不要再走动跟宾客聊天,影响婚礼进程。

4、司仪介绍父母的时候要起身。

起身并向宾客招手示意,2-3秒就够了,让宾客看清,也方便摄影师拍照。

5、上台发言时间不要过长。

简简单单,表达期许和祝愿,感谢来宾,吃好喝好…控制在5分钟以内最好,以免影响婚礼流程。

提醒伴娘要做的事

1保持好仪态和注意补收。

伴娘也经常会入镜,所以也要保持好仪态,这样才会美美哒。

2、要控制堵门游戏时间。

不要玩的忘记了流程,所有游戏时间控制在20分钟内最好,太长时间会耽误婚礼进程。

3、要随时注意好新娘收容和礼服。

查看有没有脱妆,或者礼服有没褶皱。

4、敬茶茶水要提前倒好,放置晾温。

以免到时候新娘敬茶烫手或是父母喝茶烫嘴。

5准备好纸巾。

必要时要给新人和父母递一下纸巾。

提醒帮忙亲友要做的事

1,红包要写好名字。

随礼的红包要标记好名字,方便新人日后还礼。保管好钱财,装礼金的包一定要随身携带。

2、酒店接亲结束后赶紧退房,以免超时收费。

3、酒店要及时取消备用桌,以免后面结算不清。

4宾客接待要注意一下老人和孩子。有些老人和孩子可能不了解位置,这些要安排好。

5、礼花不要朝着新人脸棱。

礼花最好在新人1米后打开,方向为斜向上喷,这个角度也最好拍照。千万不要对着新人脸喷,这样非常不舒服也不好拍照。

在北京落户是很多人关心的问题。大家都知道嫁给北京人可以转北京户口,但是要多久才能转北京户口呢?除了结婚还有其他方式转移户口吗?

外地人与北京人结婚多久可以落户

分为以下五种情况

1、外省市农业户口或失业夫妻投靠非农业户口。

2妻子随丈夫去了农业户口。

3丈夫转妻子入农业户口。

4离休、退休夫妇投靠非农业户口

5残疾夫妻投靠非农业户口。

结婚多久可以转北京户口

按《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户口审批工作规范的通知》(“外省市农业户口或无业夫妻投靠”),受理条件为:

(一)申请人年满45周岁,结婚满10年;

(2)申请人已满46周岁,不满55周岁,且应已结婚5年;申请人年龄超过55岁,结婚满2年。

:夫妻投靠落户北京怎么办理

1、外省市农业户口或无业人员夫妻投靠转入非农业户口

1应用条件

1申请人年满45周岁,结婚满10年;

2申请人已满46周岁,未满55周岁,结婚应满5年;申请人年龄在55岁以上,结婚满2年;

3随行子女为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子女,且符合我市计划生育政策。随行独生子女年龄不能超过25周岁,未婚无业(独生子女指原夫妻婚后生育的子女);

4被信任人是农业户口以外的城市。

2处理材料(纸质形式)

1入户申请表(原件1份)、申请人及陪同人员1寸免冠照片(每人2张)

2《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申请人、陪同人员、被收容人(原件1份,复印件1份);受托人《结婚证》(原件1份,复印件1份)

3房产证(指申请人、被收容人或其直系亲属有合法住所)(原件1份,复印件1份)

4申请人为外省市居民的,提交失业证或失业证(原件1份,复印件1份)。

5离婚者:提交《离婚证》(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或离婚判决书(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或经公证的离婚协议书(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6陪同人员为独生子女的,提交独生子女证(原件1份,复印件1份)。

7如果陪同人员是二胎以上(含二胎)的子女:提交生育证(原件1份,复印件1份);亲子鉴定书(原件1份,复印件1份)

8陪同人员为计划外生育的:提交罚款收据原件(原件1份,复印件1份);单位计生部门或街道计生部门出具的处理决定(原件1份,复印件1份)

925周岁以下独生子女:提交经公证的未婚声明(原件1份,复印件1份);失业证明或失业证(原件1份,复印件1份)

3处理过程

派出所(或分局户籍大厅)申请分局、市局审批派出所证明。

4处理时间和地点

地址:本市人员户籍在东城、西城、海淀、石景山(迁安矿派出所除外)的,在公安局户籍大厅;在本市其他区登记的人员,应当到当地公安派出所进行登记。

办理时间:市区派出所户籍接待室一周七天对外开放,农村派出所周末实行预约制;分局户政大厅办公时间见附件。

5处理时限和成本

办理时限:派出所、分局、市局三级审批时限为50个工作日,派出所、分局两级审批时限为3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2、妻子投靠丈夫入农业户口

1应用条件

1城市六

4如随行子女为独生子女,提交《居民身份证》(原件1份,复印件1份)。

5有两个以上子女(含二胎)的:提交亲子鉴定(原件1份,复印件1份);出生证明(1份原件和1份复印件)

6超过计划生育要求:提交处罚决定书原件(街道、乡(镇)计生部门出具)(原件1份,复印件1份);罚款收据原件(原件1份,复印件1份);亲子鉴定书(原件1份,复印件1份)

7受托人:提交房产证(原件1份,复印件1份)。

8申请人为农业户口以外的其他省市的,须提交失业证(原件1份)或失业证(原件1份,复印件1份)。

9离婚者必须:提交离婚证(原件1份,复印件1份);离婚判决书(原件1份,复印件1份)或经公证的离婚协议书(原件1份,复印件1份)

3处理过程

派出所申请(分局户籍大厅)分局、市局审批派出所证明。

4处理时间和地点

地址:本市人员户籍在东城、西城、海淀、石景山(迁安矿派出所除外)的,在分局户籍大厅;在本市其他区登记的人员,应当到当地公安派出所进行登记。

办理时间:市区派出所户籍接待室一周七天对外开放,农村派出所周末实行预约制;分行户政大厅办公时间见附件。

5处理时限和成本

办理时限:派出所、分局、市局三级审批时限为50个工作日,派出所、分局两级审批时限为3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3、丈夫投靠妻子入农业户口

1应用条件

1城六区:必须结婚8年;远郊:结婚5年;

2申请人是农业户口、外省市、非农业户口的无业人员;

3被信任人是本市农业户口;

4被信任人有合法固定住所。

2处理材料(纸质形式)

1入户申请表(原件1份)、申请人及陪同人员1寸免冠照片(每人2张)

2申请人、陪同人、避难人《户口簿》、《结婚证》(原件1份,复印件1份)

3被信任人的《独生子女证》(原件1份,复印件1份)

4房产证(原件1份,复印件1份)

5随行子女为独生子女的,提交独生子女证(原件1份,复印件1份)。

6生育二胎以上子女(含二胎):提交亲子鉴定(原件1份,复印件1份);出生证明(1份原件和1份复印件)

7超计划生育:提交罚款收据原件(原件1份,复印件1份);处罚决定书原件(原件1份,复印件1份);亲子鉴定书(原件1份,复印件1份)

8申请人为农业户口以外的其他省市的,提交失业证或失业证(原件1份,复印件1份)。

9离婚者必须:提交离婚证(原件1份,复印件1份);离婚判决书(原件1份,复印件1份)或经公证的离婚协议书(原件1份,复印件1份)

3处理过程

派出所申请(分局户籍大厅)分局、市局审批派出所证明。

4搬运地点和时间

地址:本市人员户籍在东城、西城、海淀、石景山(迁安矿派出所除外)的,在分局户籍大厅;在本市其他区登记的人员,应当到当地公安派出所进行登记。

办理时间:市区派出所户籍接待室一周七天对外开放,农村派出所周末实行预约制;分行户政大厅办公时间见附件。

5办理时限和费用

办理时限:派出所、分局、市局三级审批时限为50个工作日,派出所、分局两级审批时限为35个工作日

2申请人和被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1份,复印件1份);申请人的《结婚证》(原件1份,复印件1份)

3被信任人的《户口簿》(原件1份,复印件1份)

4房产证(指属于申请人、被收容人或其直系亲属的合法房屋)(原件1份,复印件1份)

525周岁以下独生子女:提交经公证的未婚声明(原件1份,复印件1份);失业证明或失业证(原件1份,复印件1份)

6离婚者:提交离婚证(原件1份,复印件1份)或离婚判决书(原件1份,复印件1份)或经公证的离婚协议书(原件1份,复印件1份)。

7申请人在特殊工种退休的,提交特殊工种退休审批表(原件1份,复印件1份)。

3处理过程

派出所申请(分局户籍大厅)分局、市局审批派出所证明。

4处理时间和地点

地址:本市人员户籍在东城、西城、海淀、石景山(迁安矿派出所除外)的,在分局户籍大厅;在本市其他区登记的人员,应当到当地公安派出所进行登记。

办理时间:市区派出所户籍接待室一周七天对外开放,农村派出所周末实行预约制;分行户政大厅办公时间见附件。

5处理时限和成本

办理时限:派出所、分局、市局三级审批时限为50个工作日,派出所、分局两级审批时限为3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4、离休、退休人员夫妻投靠

1应用条件

1申请人年满35周岁,结婚满10年;

2申请人年满40周岁,应已结婚5年;

3申请人或受托人残疾。

2处理材料(纸质形式)

1入户申请表(原件1份)、申请人及陪同人员1寸免冠照片(每人2张)

2申请人和被信任人的《居民身份证》、《(离)退休证》(原件1份,复印件1份);受托人《结婚证》(原件1份,复印件1份)

3房产证(指属于申请人、被信任人或其直系亲属的合法房屋)(原件1份,复印件1份)

4残疾人一方《居民身份证》(原件1份,复印件1份);市(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和病历(原件1份,复印件1份);残疾照片(身体残疾者需要)(1份)

5陪同人员为独生子女的,提交独生子女证(原件1份,复印件1份)。

6如果陪同人员是二胎以上(含二胎)的子女:提交生育证(原件1份,复印件1份);本市司法部门出具的亲子鉴定书(原件1份,复印件1份)

7超计划生育的,提交罚款收据原件(原件1份,复印件1份);单位计生部门或街道计生部门出具的处理决定(原件1份,复印件1份)

825周岁以下独生子女:提交经公证的未婚声明(原件1份,复印件1份);失业证(1份原件,1份复印件)

9申请人为农业户口以外的其他省市的,提交失业证(原件1份,复印件1份)。

10离婚者:提交离婚证(原件1份,复印件1份)或离婚判决书(原件1份,复印件1份)或经公证的离婚协议书(原件1份,复印件1份)。

3处理过程

派出所申请(分局户籍大厅)分局、市局审批派出所证明。

4处理时间和费用

办理时间:市区派出所户籍接待室一周七天对外开放,农村派出所周末实行预约制;分行户政大厅办公时间见附件。

处理时间:5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嫁给坐过牢的人这个影响还是比较大的,对自己来说,就业等方面会有一定的影响,一些敏感性企业或者部门部门可能会做背调,对于有犯罪行为入牢家人的员工可能会比较谨慎。对家人来说,在当兵、入党、出国留学、考公务员等一定要如实报告,不能有所隐瞒,否则要是给查出来就问题大了。尤其是公务员政审,入党,当兵政治审核,都明确的规定了,不符合政审条件的情形之一为直系亲属存在犯罪记录等等。

法律依据

《征兵政治审查工作规定》第八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民,不得征集服现役

(一)散布带有政治性错误的言论,撰写、编著、发表、出版带有政治性错误的文章、著作的。

(二)曾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行政拘留的;

(三)因涉嫌违纪、违法正在被调查处理,或者正在被侦查、起诉或者审判的;

(四)因犯严重错误被开除公职、勒令辞职、开除学籍或者被开除党籍、留党察看、开除团籍的;

(五)有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犯罪团伙标志、有损国家形象、有损社会公德文身的;

(六)与国外、境外政治背景复杂的人员关系密切,政治上可疑的;

(七)参加过邪教组织或者进行过活动的,参加过有害功法组织或者积极进行过活动的;

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属是邪教或者有害功法组织骨干分子的;

(八)本人或者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参加民族分裂、暴力恐怖、宗教极端等非法组织、带有黑社会性质犯罪团伙或者进行过活动的;

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属是上述非法组织骨干分子的。

(九)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属,有被刑事处罚、开除党籍、开除公职或者有严重违法问题尚未查清,本人有包庇、报复言行的;

(十)家庭主要成员有危害国家安全犯罪行为或者严重政治性问题,本人不能划清界限的;

(十一)其他不符合征集服现役政治条件情形的。

生平

1984年,他自费考察大别山植物资源,考察报告为中央实施山区星火计画提供了依据。

1990年至1992年,他担任绩溪县科技副县长,被当地百姓称为"焦裕禄式的县长"。

1998年,何家庆自费扶贫大西南。历时305天,跨越8省区,行程31600公里,为108个县的芋农讲授魔芋栽培技术,经历九死一生而不悔,不悔之因,"我是人民教师,当为人民服务。"

2000年4月,时任国务院副总理的 接见了何家庆。

2004年3月,安徽省教育工委号召全省教育系统开展学习何家庆活动。

2007年4月,有"魔芋大王"美誉、曾受到过 总理接见的著名教授何家庆,因为无法忍受大学行政化给自己的学术研究造成的羁绊,向安徽大学提出了提前退休的申请。

2010年1月,何家庆被安徽大学延聘三年。

2013年7月,何家庆受聘成为南京大学植物标本室主任。

2019年7月,在安徽潜山调研途中,他晕倒在路上,被检查出癌症晚期。而就在他被查出癌症住院期间,最后一次作出选择:逝世后,他要捐出眼角膜,用于帮助贫困山区的孩子恢复光明。

2019年10月19日晚病逝于合肥 享年70岁。

荣誉

1986年安徽省总工会:"优秀教育工作者"称号、"五一劳动奖章"1992年省 :"省劳动模范"称号

2000年,全国十大扶贫状元之一、安徽省"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

2004年3月, 安徽省教育工委号召全省教育系统开展学习何家庆活动。省教委、科委在科研经费上予以强有力的支持。

何家庆事迹自媒体报导后, 、 副总理批示:学习何家庆老师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和奉献精神,在知识分子中广为宣传魔芋尽快产业化。

事迹

何家庆出生在安庆市的一个普通百姓家庭,靠父亲拉板车挣钱度日,从国小到高中,完全靠国家、老师、同学接济,吃苦耐劳,铸成了他的品格,拚搏、奋斗成为他的人生哲学。童年贫穷的生活,磨炼了他顽强的意志。他为考察大别山默默地准备着,尤其是钱的筹措,上万元的资金,对月收入几十元的教师是一个天文数字。他省吃俭用,一分钱恨不得分成两半花。结婚是人生大事,他也只是凑合一下,六七年下来才攒了3000多元。

80岁高龄的父亲知道了儿子的心愿,不顾年迈,从安庆赶到合肥雪中送炭。打开父亲的包,何家庆惊呆了,4000元钱是一大堆10元、5元、2角、1角的票子,显然是老父亲一点一滴积累起来的。与钱在一起的还有烟盒上的帐单,上面记着何家庆上学期间国家、老师、同学的资助。

1976年,何家庆调回安徽大学生物系任教,从事植物分类学和药用植物学的研究与教学。对专业知识的追求,何家庆萌生了考察大别山的念头。

1910年,法国传教士曾来到大别山的白马寨,采集500号植物标本,现存江苏植物研究所,被视为珍宝。山区考察之难,可见一斑。

1984年3月20日,何家庆走上考察大别山之路。225天,他步行12684公里,途经鄂豫皖三省,19个县境,先后攀登千米以上的山峰357座,采集植物标本3117种号,近万份,成为有史以来第一个全面考察大别山的人。在大别山区,何家庆经历了生与死的考验,悬崖、山洪,几次差点丧生。黑夜里,狼群曾与他对峙,危在旦夕。山蚂蝗的进攻,使他双腿血淋淋的,发炎溃烂。长时间居深山气寒潮湿,全身关节肿痛。宿山洞卧牛棚,患丘疹奇痒。在荒无人烟的山头上,饥饿难忍,全靠野果为生。

一次,何家庆攀登层峦叠嶂的大别山主峰,因为没路,十分艰难,衣服划破了,膝盖磨烂了,血染山崖,中途一滑,他一下跪在悬崖上,上下无力,两只手紧紧抠住石缝,求生的欲望使他大叫救命。危急关头,一位猎人冒生命危险解救了他。

一天,他在桐山考察,晚上落住在农民的牛棚里,60岁的陈长发发现了他,硬是把他请回家住,知他有学问,是大学老师,求教不停。老人想发财,可不知如何发,育了1万株桂花苗成活率低,养了几头牛,却为过冬饲料发愁。何家庆看后笑了,桂花喜阳喜温,却种在背阳的地方,满山可做青饲料的豆科植物,老人却不识。这件事对何家庆的感触太深了,遍山是宝,因为没科技知识,只能望宝受穷。

1990年6月,他到绩溪县挂职任科技副县长。对当县官,何家庆有自己的理解,县长过去是"知县",知县就是知县情,不知县情,何以行事。半年,他步行800公里,跑遍了23个乡,到过所有的山头,采集植物标本1536件。元旦前,他写出了15万字的《绩溪县野生植物资源开发》一书,破天荒举办了别开生面的绩溪县野生植物资源展览。

他先后31次到离县城40公里的尚田乡,走家串户,深入田间地头现场示范指导,举办了培训班,指导科技养蚕。这一年,尚田乡虽遭灾,但蚕茧产量仍增28%,增收30万元。在实践基础上,何家庆提一项桑茧工程,在全县推广。

1991年绩溪遭洪水灾,他冒着生命危险,顶狂风暴雨,四处奔波指导救灾,几次晕倒在洪水中,一个月水中行走,使他染上了血吸虫病,至今未愈。在水灾严重的荆州乡松烟塘村,他捐出刚报销1000元差旅费,他在留言中写道:"对于贫困山区人民生活,我有一份责任,虽没有力挽巨浪之臂,却有一颗火热的心。"

早在80年代,日本重视魔芋生产的信息引起他的注意,他开始研究,发表文章,介绍魔芋及其开发远景。来到绩溪,少数山区种魔芋引起他的重视,一个农民种三分地收入3000元,像磁石吸引了他,增加了他的信心。魔芋具有喜湿、喜荫、耐瘠薄的特点,适合山区生长,科技含量低,适宜在文化落后的山区推广。魔芋富含葡甘露聚糖,在食用、医药、工业等领域有广泛的用途,经济价值巨大。魔芋是山区脱贫致富的宝贝。何家庆自荐担任县魔芋开发领导组组长,先后到贫困山区举办13期科技培训班,普及魔芋栽培知识。为了消除农民顾虑,他掏出1000元从湖北引种,在31个点进行试种,他马不停蹄到田头进行指导,结果500亩魔芋全面丰收,最低产量2000公斤,最高达7000公斤,收益超过400万元。何家庆由此看到一条脱贫的金光大道。他撰写了18万字的《魔芋栽培技术》一书,在国内是第一部系统研究魔芋的书,他迫不及待地要把科技知识传给贫困山区的芋农。2年挂职期满了,老百姓舍不得他离开,又留任了半年,850天,何家庆有697天在贫困乡度过。8年来何家庆几十次回到绩溪传授科技知识,帮助山区农民解决生产难题,他又在绩溪度过200多天。

1998年2月,他准备了10年,积攒了27720元钱,背起行李、悄悄地告别了妻子、女儿,怀揣学校介绍信和一张刊登国家"八七"扶贫计画贫穷县名单的光明日报,孤身一人起程了。

305天,何家庆途经安徽、湖北、重庆、四川、浙江、湖南、广西、云南8个省市、108个县、207个乡镇、426个村寨,行程约31600公里,其中步行400公里。沿途传授魔芋栽培、病虫害防治技术,办培训班262次,受训人数逾2万人。同时指导了57家魔芋加工企业。

他曾给女儿写了一封长信,作为遗嘱。过度劳累,他几次倒在旅馆的床上连续几天不省人事。人迹罕至的西南山区到处暗藏杀机。在雷公山自然保护区和桂北山村里,他两次夜宿山洞,被毒蛇咬伤,腿肿得发亮,20多天抬不起来,亏自己懂中草药才救了自己。在广西百色穿越树林时,一群硕大的飞鼠向他扑来,疯狂地啄咬他的身躯。深山老林,饥饿难当,他曾讨吃过猪食,吃过霉变长了虫子的饼子。身上钱花光了,靠乞讨为生两个月。 死神几次与他擦肩而过,在黔东北遭遇山洪暴发,乘坐的中巴车被洪水困住,他急中生智从车窗爬出,才走10分钟,汽车被洪水冲走,车上27人全部遇难。他遭遇车祸17次,大难不死。黑夜摸山路,多次摔坏腿,险些掉进悬崖。人为的伤害并不比自然灾害轻,两次遭劫,被抢4000多元钱。从湖北恩施去重庆奉节县的路上,为了搭便车,被骗至深山,被迫砸了一天矿石,两手血肉模糊,才被放行。在云南大理,因头发、胡须长、衣衫褴褛被收容所收容,遭拳打脚踢。

何家庆传授了魔芋栽培知识,科研上也取得丰硕的成果,中国现有的27个魔芋品种,他采集到17种,他还发现了最原始的魔芋生存形态,证明世界魔芋的故乡在中国。他还发现了许多极具开发价值的野生植物资源,每一项开发,对贫穷山区脱贫都有重要的价值。

作品

著书:学术类书本:《魔芋栽培新技术》;非学术类书本:《我的1998》(人生感悟以及多年考察见闻回忆录)

评价

记者采访完了何家庆,感到心灵上的震撼。何家庆,共和国的同龄人,一名大学教授:可是从外表看,很难相信何家庆是一介书生,瘦弱的身体只有百斤,风吹日晒,风餐露宿,大自然的磨难,脸色黧黑,过早的苍老,蓝色涤卡中山服,寒酸的与时代极不合拍。淡泊名利,清心寡欲,很少引起别人的注意。平时授课或是外出总是提着一个极其简陋的褪色破布袋,喜欢和一群大学生在一起工作聊天,厌恶官场领导的恶俗。一顿三餐一年四季总是离不开馒头和稀饭。他经常在课堂上大胆指出当代中国教育界行政化严重,形式主义作假等尖锐矛盾问题,遭到某些领导的误解和排挤。

"也许国内比安徽大学好的名校多得是;也许国内比他学历职称高的,著书比他多的教授老师多得是;也许国内比他有钱有名的大学教授多得是。但是,真真正正为了学生,为了教育,为了扶贫,为了国家呕心沥血,毫无保留,敢于牺牲自己的身体,金钱和家庭婚姻大事的,在这个物欲横流的摩登时代,只有何家庆。因为:何老师是一个永远活在20世纪60年代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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