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古代有一夫多妻,而现如今只有一夫一妻制。
“男娶女嫁”、婚后从夫居,建立新家庭。在择偶范围上,“同姓不婚”被作为规则;“门当户对”是一种择偶的理想标准,反映出社会等级地位的观念;
在择偶方式上,“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是传统社会中必须通过的第一个婚姻程式;婚姻很大程度上要受到家庭、家族及其他社会关系的制约;重视婚礼程序的完整进行。
扩展资料:
婚姻形态演变
原始社会最初的婚姻形态是乱婚,即群内所有兄弟姊妹之间都互为夫妻。不排斥长幼辈之间的婚姻关系,这种婚姻关系不构成家庭。
而人类的第一种家庭形态是血缘家族,在血缘家族内部实行内婚制,其与乱婚制最大的不同在于它排除了不同行辈间的通婚。这种婚姻制大约存在于旧石器时代早期和中期。
到旧石器时代晚期,人类的婚姻形态由血缘婚转入族外群婚。族外群婚不但不同行辈之间的通婚,而且也禁止同一集团内兄弟姊妹,乃至母方最远的旁系亲属之间的婚姻关系。
在新石器时代,族外婚逐渐为对偶婚所代替。
进入金属器时代后,伴随着第一次社会大分工——畜牧业从农业中分离出来,男性劳动力在农业生产和放牧管理牲畜的生产中逐渐占据主导地位,而妇女转而从事无足轻重的家务劳动。由此男子取得支配全部剩余产品的权利。
而对偶婚下的从妇居到此时已与男子拥有的经济和社会地位不可调和。私有制的萌芽和个人财富的日益增加,促使男子要求改变旧地传统,打破原有的婚姻秩序,把他的妻子带到家中居住,以便自己的亲生子女能够继承自己的财产。
这样对偶婚的“从妇居”转变为“从夫居”。此后家事的发展,要求夫妻间的持久结合,不稳定的对偶婚逐渐过渡为一夫一妻制。
1、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2、办结婚证的问题规定。
《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第五条: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
(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第六条: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二)非双方自愿的;
(三)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
(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五)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第七条: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第八条:男女双方补办结婚登记的,适用本条例结婚登记的规定。
第九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向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其婚姻的,应当出具下列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
(二)能够证明受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
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认为受胁迫结婚的情况属实且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应当撤销该婚姻,宣告结婚证作废。
扩展资料:
涉外婚姻是指一国公民同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的婚姻,包括涉外结婚和涉外离婚。根据我国法律,我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法律。凡涉外婚姻当事人在我国境内结婚或离婚的,都必须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办理。
为维护国家利益,各国对涉外婚姻的主体均有一定限制,如我国现役军人、外交人员、公安人员、机要人员和其他掌握重大机密的人员以及正在接受劳动教养和服刑的人员,不许与外国人结婚。
涉外情况下的法律适用:
根据最新出台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对于涉外婚姻的法律适用进行了新的规定。
“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居住地法律;没有共同居住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地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结婚手续”,符合婚姻缔结地法律,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国籍国法律的均为有效。
“协议离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的,适用办理离婚手续机构所在地法律。
“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在中国办理结婚登记,必须到你的户籍所在地申请登记。
参考资料:
您好!您可以申请中国XX籍,有了中国XX籍,就快要领取中国的身份证了。相关法律规定如下:
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愿意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加入中国XX籍:
(一)中国人的近亲属;
(二)定居在中国的;
(三)有其他正当理由的。
二、受理、审批机关
受理国籍申请的机关,在国内为当地市、县公安局,在外国为中国外交代表机关和领事机关。加入中国XX籍申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负责审批。
三、申请手续
(一)填写《加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申请表》;
(二)提交要求加入中国XX籍的书面申请;
(三)提交相应证明:
(1)外国护照复印件;
(2)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复印件;
(3)如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所生的子女,须提供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相关证明。
(4)受理机关认为与申请国籍有关的其他材料。
四、其他事项
被批准加入中国XX籍后,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出入境手续按中国公民有关规定办理。祝您早日成为中国人!谢XX读
不复杂比国内的人要复杂很多。我给你找了中国对涉外婚姻的要求。如下:一、什么是涉外婚姻涉外婚姻是指中国公民和外国公民(包括外籍华人、在我国居住的外籍侨民及无国籍人等)之间的婚姻。
二、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应在哪里办理登记手续
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我国境内结婚应到中国公民一方的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记机关(一般为民政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手续。如果结婚双方同意在外国公民一方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申请登记结婚的手续,也是完全可以的。
三、中国公民申请和外国人登记结婚,双方须具备哪些证明材料
1。中国公民须具备以下材料:
本人的户籍证明,包括护照和身份证明;
本人户口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单位,可人才交流中心任务(县级以上)等出具
的本人婚姻状况证明及与何人结婚的介绍信;
本人和未婚夫(妻)的合影照片;
2、外国公民须具备以下材料;
本人国籍证明,包括护照、身份证,或能够证明其身证的证明;
在华工作的外国人须持有中国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或临时来华的入境居留证
件,或外事部门签发的证件;
(3)外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结婚状况证明,或是由该国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证明,经该国外
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关认证,再由我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认证;
3、外国侨民须具备以下证明材料:
(1)本人护照或可证明其身份和国籍的证件,无国籍者免交
(2)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
*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还必须具备婚姻登记机关指定的医院出具的婚前健康证明。四、哪些公民不准同外国人结婚
现役军人、外交人员、公安人员,机要人员和其他掌握重大机密的人员;
正在接受劳动教养和服刑的人员。
五、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华侨,台港澳同胞结婚须具备哪些条件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华侨,台港澳同胞结婚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
男方满25岁,女方满22岁;
男女双方不得患有未经治愈的麻风病或其他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
当一方为外国人时,在不违反中国婚姻法原则的前提下,可考虑其本国法律。
六、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到国外生活应了解的有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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