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主观:
和外国人结婚能保留中国国籍。法律规定,中国公民在与外国人结婚后,如非主动申请退出中国国籍的,将一直保留中国国籍,只有行为人申请退出中国国籍并获得批准的,才丧失中国国籍。因此和外国人结婚能保留中国国籍。
法律客观:申请结婚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港、澳、台同胞、华侨及出国人员,男年龄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须分别持有下列证件:(一)中国公民1本人户籍证明(户口簿、身份证);2本人所在工作单位或城市街道办事处,农村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二)外国人、外籍华人1本人护照或其他身份、国籍证件;2我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件》或外事部门颁发的身份证件,或临时来华的入境、居留证件;3经本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关)和我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由本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或该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4外国留学生中的中专、大专和本科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一般不得结婚。其他学生(进修生、研究生等)要求与中国公民结婚的,除持有上述证明外,还须持有所在院校的学业证明;5再婚者的离婚证件或配偶死亡证明(离婚证件需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由该国使领馆直接认证)。(三)香港同胞1香港居民身份证、回乡证或海员证;2我司法机关委托的香港律师辨认的香港婚姻注册处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和经该律师证明的由申请人做出的在其他任何地方从未登记结婚的声明书;3再婚的离婚证件或配偶死亡证明。(四)澳门同胞1澳门居民身份证、回乡证或海员证;2澳门婚姻及死亡登记局出具的结婚资格证明书或无结婚登记证明书;3再婚者的离婚证件或配偶死亡证明。(五)台湾同胞1台湾同胞旅行证或我驻外使领馆签发的加注有“台湾同胞”字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2台湾公证机关出具的无配偶证明或公证的本人户籍登记簿底册复印件;3离婚或丧偶的台湾同胞还需提供经过公证机关公证的离婚证件或配偶死亡证明,无法提供上述证明,可以提供经公证的台湾或港澳报纸刊登的当事人离婚的声明书或公告,未经公证的不具有法律效力。(六)华侨1我驻该国使、领馆颁发的本人护照;2经我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居住国公证机构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或我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3再婚者的离婚证件或配偶死亡证明,并经本国外交部和我驻外使领馆认证。(七)出国人员出国人员是指依法出境,在国外合法居留6个月以上未定居的中国公民。出国人员办理结婚登记需要:1本人护照;2所在单位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3我驻外使领馆出具或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居住国公证机构出具的在国外期间的《婚姻状况证明》;4申请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有过婚姻关系已离婚的,须持有离婚证件;丧偶的须持有配偶死亡证明;除此之外,申请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还要到婚姻登记机关指定的医院进行婚前健康检查;提交男女双方半身免冠合影照片(2寸)三张,须婚姻登记机关审查,符合条件的,准予登记,发给结婚证。
法律分析: 国内涉外婚姻申请登记程序:
一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包括长驻我国和临时来华的外国人、外籍华人、定居我国的侨民)在中国境内自愿结婚的,男女双方当事人必须共同到中国公民一方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二申请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本规定的有关条款。
三申请结婚登记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须分别持有下列证件:
甲中国公民:
(一)本人的户籍证明(包括身份证);
(二)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单位的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事业、企业单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职业、工作性质、申请与何人结婚的证明。
乙外国人:
(一)本人护照或其他身份、国籍证件;
(二)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或外事部门颁发的身份证件,或临时来华的入境、居留证件;
(三)经本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关)婚姻状况证明。
丙外国侨民:
(一)本人护照或代替护照的身份、国籍证件(无国籍免交)
(二)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
(三)本人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单位的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事业、企业单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婚姻状况、职业、申请与何人结婚的证明。 此外,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还须提交婚姻登记机关指定医院出具的婚前健康检查证明。
四下列中国公民不准同外国人结婚;
(一)现役军人、外交人员、公安人员、机要人员和其他掌握重大机密的人员:
(二)正在接受劳动教养和服刑的人。
五凡证件齐全、符合本规定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可持证件和男女双方照片,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经婚姻登记机关审查了解,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本规定的准予登记,一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发给结婚证。结婚证须贴有男女双方当事人照片,并加盖办理涉外婚姻登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婚姻登记专用章(钢印)。
六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华要求离婚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有关规定,向该管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要求复婚的,按结婚办理。七申请结婚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应向婚姻登记机关交纳婚姻证书工本费和登记手续费。所需翻译费由本人自理。
如果是在国外登记结婚的从其所在国家的规定办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1、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申请结婚。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 户口所在地 的 婚姻登记机关 申请结婚登记,申请时,应当持下列证件和证明:(1)户口证明;(2) 居民身份证 ;离过婚的,还应当持离婚证。离婚的当事人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复婚登记。2、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包括常驻我国和临时来华的外国人、外籍华人、定居我国的外国侨民)在中国境内申请结婚。男女双方当事人必须共同到中国公民一方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外国结婚申请办理签证如下:
1、向申请前往国的使、领馆提交有效的中国护照或出入境证件。
2、缴验与申请签证有关的证明,如前往国的入境许可证明。
3、申请人填写签证申请表,由于签证不同,申请人填写的表格也不同,有的国家还规定申请人用前往国的文字填写,缴付若干张与护照相同的照片。
4、同前往国驻华使、领馆的官员会见,回答官员提出的问题。
5、前往国驻华使、领馆将申请人的材料报国内有关部门审核。
6、前往国的有关部门进行审核后,将意见通知该国驻华使、领馆,如果同意就由使、领馆签发签证,如不同意,使、领馆也将告知申请人。
7、获得前往国签证的申请人应缴纳签证费用。与我国订有互免签证费协议的,可免缴。
心理准备
担心婚后不自由
在步入一段爱情生活的初期,单身惯了的人可能会有许多的不习惯,比如讨厌二人天天相对,讨厌生活琐事等等,可先尝试同居或者共同旅行等相处方式,了解自己对二人共同生活的接受程度。不妨为自己设定一个为期三个月的时间段,在这期间去尽力承担自己应尽的那份责任,度过心理适应期后,再决定之后的打算。
担心对未来伴侣不够了解
配偶双方需要不断地加强相互之间的了解,加深感情,这是最重要的婚前心理准备。这项准备若不充分,其他准备再完备也不能保证婚后生活美满幸福,也会难以弥补心理的损伤,维持夫妻真挚的恩爱。最好还是多了解一下再考虑结婚,婚前尽可能多的互相了解,或许可以消除对未来婚姻的恐惧感。
担心结婚后会影响工作和前途
自身做好权衡,不要盲目地被结婚的热潮冲昏头脑,在两者间衡量自己最为重视的一方,以此为基础再下决定。如果实在担心婚后生子影响工作可暂时不生,在工作进入稳定阶段或有较好的福利条件后再生,生孩子并非女性一个人的事,家庭的支持和社会的责任都至关重要。
担心“婚姻是爱情的坟墓”
不要总是在想怎样克服心理障碍才能获得幸福,要付诸行动首先就要摆脱对婚姻生活不切实际的幻想,不要存在过高的期望与奢望,应该清楚地认识到,新家庭的诞生,同时也意味着负担的加重,意味着双双要为家庭尽力尽责,尽自己做丈夫或妻子的义务。
婆媳关系的相处秘诀
老公是婆媳关系的根本,生活中难免有些摩擦,特别是和一个没有和你血缘关系的人相处。不同的性格,不同的生活环境,难免会有很多的磕磕碰碰。婆婆和媳妇互相之间肯定没有儿子对母亲以及丈夫对妻子来的熟悉,面对妻子和婆婆的矛盾,丈夫应该主动进行调解。妻子应当理解婆婆并非自己的母亲,不会像亲生母亲对自己那么了解那么无私;婆婆也应理解媳妇是儿子重要的伴侣,婆媳和谐与夫妻和谐息息相关。
礼仪
几乎每个婚礼上,新郎新娘都会像雕像摆设般,频繁地调换宾客拍照、轮换桌子敬酒,每对新人要在众目睽睽下站立、走动、就座,一想到自己的举动无一能逃过众人的目光,是不是心里感到紧张,下面教你一些基本的礼节,保证用得上。
1.坐姿:上半身的姿态最关键
当与亲属拍照时,上半身的姿态最关键,如果有了“啊!终于能坐下了”这种想法,人瞬间就会像泄了气的皮球似的猫起腰来,会很难看,不能大意。所以要时刻保持紧张感,特别是如果新娘穿着低胸礼服,坐在椅子的中心处,扭着腰,这样显得肩幅宽,体型苗条。穿细长礼服,把腿斜向垂下,可以使腿显得修长;如果新郎无精打采地坐着时,裤腿会自动向上提,露出袜子,不雅观,所以要特别注意,一定要在坐下去前,先向前提一下膝盖部的裤子。
2.站姿:自然地挺直背脊,互相有意识拼成八字形
新郎微曲右胳膊,让新娘把手插在肘里,要注意的是新娘不要拉着新郎的衣服,让人有胆怯的感觉。另外,新郎不应该为了挺直背要过分突出腹部,不要紧挽着新娘,以免踩到裙子,也不要离得太远。新娘也不要死死地抱着新郎的胳膊,好像生怕他会逃跑似的。
3.行走:引人注目的入场仪式
有些新娘由于不习惯穿婚纱和高跟鞋,可能会有踩到裙子的意外情况,所以礼服不宜过长,且走路的正确方式是:用脚尖轻踢着裙边,足底轻擦过地面,徐徐向前。严格地讲,新娘的目光应该是始终直视前方,尽量将视线放于10米前,这样有利于拍照,但为了安全起见,新娘的视线可以稍稍向下,但不可太低以免影响形象。
4.亲吻:自然大方地完成,羞羞答答反觉得很怪
仪式上的亲吻具有神圣的意义,二人应该表现得自然,大方。婚礼上当进行宣誓亲吻时,莫名其妙地害羞,扭扭捏捏或做作地突出嘴唇接吻反而令人厌恶,照片也好录像也好,都会相当不自然。正确姿势如下:新郎轻轻抓着新娘的胳膊,另一只手搂住她的腰,以作为暗示,新娘将脸稍稍抬起,让旁观者感觉二人是以很自然的姿态靠近,有一种神秘感,显得漂亮。接吻的时机由二人先说好,这样到时候才不会出差错,新娘应事先用餐巾纸轻轻拭去表面浓艳的口红,免得在新郎脸上留下很清晰的唇印。切记,是轻轻抱住胳膊,将脸略上抬更自然,别像盖章一样。
5.读信:一定要表现出充满真挚的感情
在婚礼上,新郎新娘在朗读给家人,亲戚,朋友的感谢信时一定要非常地认真,因为这是婚礼仪式上一个十分严肃的场面,真诚的情感就显得重要。在写完信之后,本人一定要亲自事先练习一下,以免在正式朗读时有偏差。内容应当真实,能使来宾有所共鸣,尽量营造出一个充满深情的场面。
6.转身:轻轻抓住礼服的衣襟,迅速转身
礼服和一般衣服不同,想只改变一点方向是做不到的。不拖着裙子以夸张姿态转身的决窍在于,转身时用与旋转方向相反的手轻轻抓住裙边和裙撑稍微向上提,在穿着长裙,披着长披纱时,把它们挂在自己的手腕上,瞬间地快速转身。
7.笑容:洋溢着幸福的笑容
嘴角上翘,柔和地微笑。一对新人脸上的幸福笑容是宾客们最喜爱看到的,很多人拍照时的笑脸是刻意堆出来的,拍完了,脸上的笑容也没有,这样的笑很假。笑脸的练习方法是:嘴里横含一根筷子,嘴角上翘,样子看上去像笑一般。保持嘴形不变,把筷子拿出来,便完成了笑脸,然后反复操练,练到笑不露齿的程度便大功告成。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第一款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第五条第四款
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法律分析:1、中国公民同外国公民在我国境内结婚,双方必须符合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实行一夫一妻制即使外国一方当事人所属国的有关法律允许多夫或多妻的,我国也不予批准其结婚登记。2、当事人双方必须具备我国法律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即:双方均无配偶;男满22、女满20周岁;未患有法律规定的禁止结婚或暂缓结婚的疾病;非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直系血亲。3、当事人双方结婚,必须按照中国法律男女双方共同向中国政府的涉外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结婚登记。在我国以其他形式如宗教仪式、风俗习惯等缔结的婚姻,都不为我国法律所承认和保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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