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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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有:

1、以婚骗财的诈骗犯罪的犯罪故意往往产生在婚姻关系成立之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钱财的犯罪故意是认定婚姻诈骗犯罪的重要构成要件;

2、在客观行为上,采取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了被害人的信任;

3、所骗取的财产是一方婚前财产或是与被害人有关系的其他人的财产,并非属于婚姻关系成立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根据《婚姻法》第五条,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骗婚诈骗达到了这个三千元就是可以进行判刑了,因为这个时候已经达到了立案的标准了,所以是可以进行判刑的。一旦发现了这种情况就需要及时的进行报警,这个时候就是诈骗罪处理了。

一、骗婚诈骗多少钱可以判刑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达到以上数额可判刑。骗婚本身不构成犯罪,如果以结婚为幌子骗取钱财,构成诈骗罪。根据犯罪次数、涉案金额决定刑罚。

      骗婚罪即婚姻诈骗罪:

      1、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有些犯罪活动,虽然也使用某些欺骗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经济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体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财产所有权。所以,不构成诈骗罪。

      2、客观要件。本罪往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从实质上说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欺诈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对方产生错误认识是行为人的欺诈行为所致;即使对方在判断上有一定的错误,也不妨碍欺诈行为的成立。

      3、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一般来说,诈骗罪的定罪判刑标准是三千到一万元,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也可能构成立案。诈骗罪的要求是有诈骗故意,并且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

      骗婚如果存在诈骗的话那么就是违法的,这个时候就是和诈骗罪一样的,所以说这种时候就是根据诈骗的金额来进行判刑的。这个时候如果被诈骗的金额过高,那么被判刑的刑罚会很高。

不存在婚姻诈骗罪这个罪名,如果通过骗婚来骗取财物的,则按照诈骗罪处理。

诈骗罪的立案标准:如果另一方的诈骗行为是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涉嫌诈骗罪。有证据证明存在诈骗事实,且金额达3千以上的,可以报案处理。诈骗的一方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诈骗罪的立案金额标准:

1、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2、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3、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五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女方属于骗婚的情况如下:

1、时间上:借结婚骗取钱财的主观故意发生在结婚之前;

2、行为上:采取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了被害人的信任,通过欺骗手段获取财物之后,行为人将财物用于个人挥霍;

3、骗取的财物归属上:所骗取的财产是一方婚前财产,或者是与被害人有关系的其他人的财产,并非是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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