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算。男方属于强奸罪,女方可以报警处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一种意见认为,男女双方一旦确立了合法的婚姻关系,便会随之形成夫妻间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而双方同居过性生活,既是夫妻双方享有的权利,也是夫妻双方应承担的义务。只要夫妻关系存续一天,相互间所发生的性行为就是合法的,任何人都不得干涉。婚姻的自然属性也决定了构成婚姻关系的主体之间性关系的必然性与合法性,谁也不可想象“无性婚姻”可以正常存在。丈夫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采用的手段不当,只能说是丈夫滥用自己的权利,但不构成强奸罪的主体,不能因此认定其行为为强奸罪。
通常所说的“婚内强奸”也大多表现为丈夫不顾妻子的心理、情绪状况、生理、身体特征而强行为之,性行为方式过分粗暴。“婚内强奸”行为与通常所说的强奸犯罪是有区别的,并非构成犯罪。“婚内强奸”属于家庭暴力的一种——即性暴力,是违反民法典的行为,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是两个层面上的问题。“婚内强奸”更多的是属于夫妻间如何相互尊重、相互体贴的道德问题,如果对该种道德问题过多地用法律干预及承担过重的法律责任,非但不能更好地保护妇女的权益,反而会使丈夫产生离心倾向,进而不利于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及家庭的稳定。
另一种意见认为,根据目前我国刑法的规定,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的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行为。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是关键所在,法律上并没有专门把妻子排除在外。双方自愿是夫妻性生活前提条件,如果丈夫违背妻子的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行为,同样构成强奸,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男女结为夫妻后的确有进行性生活的权利,不会因为在自己家以外的场所发生性行为而被公安机关以卖*嫖娼处罚。但是,双方自愿是夫妻进行性生活的前提条件,丈夫没有权利任意支配、蔑视妻子的人格和意志,这也是已婚妇女人格独立和人身自由的最起码要求。男女之间缔结婚姻关系,只是表明他们相互承诺负有配偶在法律上的义务,并不意味着他们在情感和性关系上承担任何义务。依照我国现行民法典的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但没有规定夫妻同居和发生性行为的义务。
婚姻并不是对同居和性生活的法律承诺。传统观念认为,婚姻是公开地对男女两性关系的约束,使当事人之间的两性关系合法化。男女结婚以后,双方之间即产生包括“性权利”在内的特定的权利。婚姻关系的当事人自登记开始,就意味着双方相互对同居和性生活的法律承诺,所以,不应把婚内性行为考虑在强奸范围之内。而以现代法学的角度来看,婚姻是一种身份关系,西方法学更认为是一种契约,它只表明婚姻当事人之间相互承诺负有配偶在法律上的义务,而这种义务人法律上讲并不应包含“性义务”。男女结为夫妻后,丈夫有要求与妻子进行性生活的权利,但这种权利能否实现,取决于妻子是否同意。妻子并不是没有意志的物品,她在婚后也完全具有独立的人格,丈夫是没有权利强迫她。
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不触犯法律,但如果女方并非自愿或女方小于十四周岁,则涉嫌触犯强奸罪。婚内强奸也就是丈夫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违背妻子意志,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在中国,“婚内强奸”很难被承认法律明确规定了强奸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并没有将丈夫排除在外,夫妻同房的义务是从自愿结婚衍生出的伦理义务,不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女人的性权利不可侵犯,不因缔结婚姻关系而丧失,无论婚内还是婚外,该权利与妇女的人身权利紧密相连;丈夫负有爱护、尊重妻子的义务,不能把妻子当作满足性欲的工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婚姻中的强迫行为你有过吗?说起强奸,很多人都觉得是陌生人犯罪行为,但是事实上在夫妻之间也是会出现强奸行为的,法律上称之为婚内强奸,婚内强奸是指在婚内丈夫违背妻子意愿,采取胁迫,暴力等方式发生性行为,那么婚内强奸算不算强奸?婚内强奸是犯罪吗?
1、不算犯罪
目前婚前强奸只是一种说法而已,并不构成真实的强奸罪的。
在法律保护下的婚姻关系中,会发生性暴力行为,这并非危言耸听,而是实实在在的、鲜为外人所知道但又经常发生的事情。
有一位女子来信谈到她的婚姻生活中辛酸、痛苦的一面。她说,她并非不爱她的家庭,但却忍受不了她丈夫强迫她过性生活的行为。她丈夫爱饮几两黄水,晚上数杯酒下肚之后,往往提出同房要求,而她则不满丈夫的行为,往往采取不合作甚至拒绝的态度。结果,丈夫采取强迫的手段满足自己的欲望,她则无可奈何地屈从于暴力行为之下。她感到屈辱、无助,就如同一只羔羊任人宰割一样。她不明白,本来属于夫妻生活中正常的组成部分,为什么会变得这样令人讨厌,她也不知道该如何才能解脱自己。
这是婚姻中性暴力的一种形式,我们可称之为婚姻中的强奸行为。它的特点在于,由于各种原因,致妻子拒绝了丈夫的性要求而促成了强迫性性行为的发生,结果是从身心两方面破坏了女性的自然平衡。
美国婚姻心理学家认为,在性生活中出现的这种由丈夫强迫而行的同房活动,使得成年女性一下子陷入是妻子还是妓女的屈辱处境中。无疑地,这种状况令女性心理上比身体上受到的损害更严重,而心灵的创伤,往往是难于弥补的。一旦女性由此而产生厌恶情绪且不断受到刺激强化,则夫妻关系会陷入一种恶性循环,最终有可能导致婚姻关系的解体。本文开始所提及的那位女性,恰如我们所分析的那样,已陷入了恶性循环之中,如果任其下去,可以相信,她寻得所谓解脱之日,就是婚姻关系解体之时。
那么这种婚姻中的强奸行为,是否具有普遍性意义呢什么样的家庭才容易出现这种强迫性的男性行为呢
让我们来看看另外一个例子。
小丁也是一位饱尝婚姻中的强奸行为的女性。她生于一个父权思想十分浓厚的家庭,从小见到的是男性至上主义十足的父亲颐指气使和母亲对父亲的逆来顺受。耳濡目染,养成了她默默忍受一切的性格。由于家境的关系,她只读至小学毕业。结婚后,她更是承担起全部的家务劳动,并如同她母亲一样,服侍着文化知识同样不高的丈夫。
小丁的家庭背景有一定的代表性。实际上,研究婚姻问题的专家们通过大量的调查已得出结论:在以男性为主导作用的低阶层家庭中,孕育着强大破坏力的暴力行为方式。婚姻中的强奸行为,通常更多地发生在由妇女一人承担全部家务劳动的低层家庭中。
从男性心理的角度看,有的心理学家认为,男女之间的同房活动是男性自尊和自我信任感的性学基础,如果在性生活中,他感到由于妻子性拒绝所造成的不安,通过使用暴力行为获得性的满足后,会把这种威胁到自尊和自我信任感的不安消除之,那么,他就会一而再、再而三地使用这种性暴力行为。这就是为什么一个家庭中婚姻强奸行为会不断重演的心理学基础。
从以上的分析我们不难看出,要消除这种婚姻中的性暴力行为,最根本一条是使女性在家庭中具有与男性一样的平等地位。这是从历史、社会家庭结构以及大量事实中所得出的结论。当一个家庭中的男性具有公正诚实、知情识理的人品,便有可能做到平等对待妇女、平等地将自己的妻子看成是最好的伙伴,婚姻中的强奸行为也就会消失。至于一些具体的解决办法,就留待个案咨询时详细作答吧!
2、夫妻房事
但同时也出现了走极端的现象,某些同房流的实践,因带着过于强烈的目的性而出现了不和谐的现象,就使一些夫妻无所适从走进了同房流的误区,反而影响了性生活质量的进一步提高。
所以,有必要提醒围城中人,讲究同房流的方式方法,别闯偏向极端的红灯。
其一,同房流要看时间看场合。有的夫妻认为在爱的内容同房的进行中交换意见和感受,反而影响了同房的正常进行,正在享受快感时,伴侣提出问题可能会使美好的情绪受阻,尤其是男性会受到较大的影响,扫兴而终。还有的丈夫或妻子不看时间场合,吃着饭或做家务时想到就开口要探讨性的问题,使正在做别的事情的伴侣难以接受,顿生反感,好心做坏事。
其二,同房流的内容不能无休无止。男女之间的关系能维持一定的快乐,其因素之一是若有若无的神秘感,加上受教育的程度以及长期以来形成的固有观念,某些问题好提问却不好回答,或者是不好用言语表达,故言语之间也要注意适可而止。
其三,同房流不应涉及稳私问题。性生活是自私的,不应追问伴侣是否有过其他性伙伴,或是要伴侣说出性生活的对比程度等难以言明的问题,夫妻应真诚相待,但也会有一定的隐私,尤其是不要追问伴侣的性经历,说出来双方都会不是滋味。
其四,同房流不断扩大化。同房应是夫妻自己的事情,切忌将夫妻生活的细节告诉哪怕是父母或最要好的朋友,否则一旦发生什么事情,夫妻私生活的事情扩大化了,伴侣是绝对不会原谅对方的。还有就是不能为了体验性的感受而寻求婚外性伴侣,一失足会成千古恨。
其五,同房流并不一定绝对要言语。夫妻长年相处,性生活自有互相适应的良好状态,有时稍加改变就会引起对方的响应或反对,身体语言已经能表示出是否同意改进性技巧等内容,往往会有此处无声胜有声、美妙尽在不言中的意境,只要夫妻感觉良好即可。
法律分析:犯法,妇女仍有权利支配她的性生活,所以法律要尽量保护妇女的这种自然权利,理论上,丈夫对妻子实施婚内强奸也可能构成强奸罪。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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