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事实婚姻的认定

关于事实婚姻的认定,第1张

不算事实婚姻,必须要进行结婚登记,有结婚证才算确立夫妻关系,如果没有进行结婚登记,以非法同居关系处理。

法律依据如下: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如下:

第八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2、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通知》中阐述规定如下:

(1)1989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3条规定:“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起,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

(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了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并于发布之日起施行。因此,自1994年2月1日起,没有配偶的男女,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对于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应按非法同居关系处理。

扩展资料

事实婚姻,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事实婚姻是相对于合法登记的婚姻而言的,事实婚姻未经依法登记,本质上属于违法婚姻,但考虑到我国的现实国情,为了维持一定范围内的,特别是广大农村人口婚姻关系的稳定,国家对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双方之间的关系有条件的予以认可,这就产生了事实婚姻这一概念。

事实婚姻的构成需要以下要件

(一)男女双方的同居,即男女双方在一起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行为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

(二)同居双方1994年以前同居时已经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所谓结婚的实质要件即男女双方建立夫妻关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具体包括: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男二十二周岁,女二十周岁;双方自愿结婚;双方均无配偶且不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您好,

婚姻成立的要件,是指作为有效婚姻必须具备的条件,否则婚姻便会因为欠缺有效要件而无效或者可撤销。

(一)实质要件

1、必须是异性男

女,我国不承认同性婚姻。

2、男女双方必须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合意。

3、必须达到法定婚龄。男的不得低于22周岁,女的不得低于20周岁。

4、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即不得重婚。

5、必须不是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6、双方必须均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该结婚或暂缓结婚的疾病。

(二)形式要件——登记

婚姻法第8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婚姻成立的时间是完成登记颁发结婚证之时。

结婚的条件包括形式条件和实质要件。

结婚的形式条件

民事登记形式,这是指缔结婚姻当事人必须到法律指定的国家机关办理登记手续,领取结婚证,婚姻才告成立。

结婚的实质要件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结婚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必须是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因此,男女二人结婚不应该附加任何条件。

2、必须达到法定的结婚年龄。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3、要符合一夫一妻制。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因此,要求结婚的当事人只能是未婚者,或者是丧偶、离异者。有配偶的人只能在原终止以后才能结婚。重婚犯罪,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

4、当事人一方或者是双方之间不存在法律禁止结婚的情况。有下列情形的不能结婚:重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其实也就是指在我国男女要成为合法的夫妻,就必须要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领取到结婚证才行。要是仅仅是举行了结婚仪式,但并没有领取到结婚证的话,双方之间只能认为属于同居关系,而不能是合法的婚姻关系。

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法律分析:一、实质要件是指男女双方本身的状况与相互之间的关系均符合民法典规定的可以确立婚姻关系的条件。

二、程序要件是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⒈怎样签订合同?

签订合同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要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同当事人。二合同双方当事人对主要条款达成合意。三合同的签订应具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要约和承诺是合同成立的基本原则。�合同成立后,还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才能生效。合同生效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是订约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是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三是不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⒉结婚需要具备的条件?

结婚必须具备两个条件:即实质条件和形式条件。�实质条件包括法定条件和禁止条件:�⑴法定条件:①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②必须达到法定年龄。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③必须一夫一妻制。�⑵禁止条件:①重婚,男女一方或双方有配偶的不得结婚。②禁止一定范围内的血亲结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③禁止患某类疾病的人结婚。患麻风病未经治愈或患其它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禁止结婚。�形式条件:结婚行为是形式条件,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须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其婚姻方可有效。

⒊子女对老人应尽的义务?

⑴子女应当履行对老年人从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⑵子女对患病的老年人应提供医疗和护理的义务。�⑶子女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老年人自有住房的,子女有维修的义务。�⑷子女有义务耕种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归老人所有;�⑸子女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⒋如何解决土地权属争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第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和所有权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土地管理部门作为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负责土地权属争议调查,提出处理意见报人民政府,处理决定由人民政府下达或者由人民政府授权,加盖人民政府土地权属专用章,由土地管理部门行文。�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的使用争议未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的现状。

⒌村民遇到民事纠纷应怎么办?

村民遇到民事纠纷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申请人民调节委员会调解;如调解仍达不成协议,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⒍民事案件起诉的条件是什么?

⑴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⑵有明确的被告;�⑶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⑷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⒎农民能否承包治理荒山、荒沟、荒丘、荒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规定: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可以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个人或者联户承包水土流失的治理。�对荒山、荒沟、荒丘、荒滩水土流失的治理实行承包的,应当按照谁承包治理谁受益的原则,签订水土流失的治理合同。�承包治理所种植的林木及其果实,归承包者所有,因承包治理而新增加的土地,由承包者使用。�国家保护承包治理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承包治理合同有效期内,承包人死亡时,继承人可以依照承包治理合同的约定继续承包。

⒏无效婚姻包括哪几种?

无效婚姻就是指不具备婚姻条件的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婚姻。�依照《婚姻法》和《婚姻登记办法》关于结婚条件和程序的规定,可以把无效婚姻分为下列类型:�⑴包办及买卖婚姻。就是违反婚姻自主原则的无效婚姻;�⑵早婚。就是男女双方或一方未达到法定婚龄的无效婚姻;�⑶重婚。就是男女双方或一方违反一夫一妻制原则的无效婚姻;�⑷血亲婚。就是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禁止结婚的血亲关系的无效婚姻;�⑸疾病婚。就是男女双方或一方患有法律禁止结婚的疾病未经治愈的无效婚姻;�⑹未登记婚。就是男女双方符合结婚条件,却未进行结婚登记,违反结婚程序的无效婚姻。

⒐什么是村民自治?

从自治的内涵和自治的形式来讲,村民自治的构成主要包括两个条件:一是农村社区;二是自治的主体。农村社区指自然村落,自治的主体指村民群众。因此,村民自治是:一个或几个自然村的村民,自己组织起来,在基层人民政府的指导下,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即由村民群众依法办理群众自己的事情。

⒑为什么要建立村民代表会议?

村民代表会议是农村群众在村民自治活动中的一个创造。我国现有村民委员会是在原来生产大队的基础上设立的,规模大,人口较多,一般在1000人到3000人,多的达到8000人以上;在一些山区村,村民委员会由几个自然村组成,村民居住分散,再加上土地分散经营后,很多村民农忙时下田干活,农闲时外出打工,有的长年在外地经商办企业。这样就给经常性地召开村民会议带来了困难。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保证广大村民当家作主,及时决策村中大事,人们在实践中创造了村民代表会议这种形式。新修订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给予了肯定,并用法律条文固定下来。

⒒村民委员会的性质和作用是什么?

村民委员会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一种有效形式。它向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在村民代表会议会议闭会期间,可以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代表会,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在召开村民代表会议之前,村民委员会应将所讨论的事项在村内公告。村民代表要在所代表的村民当中,广泛征求意见。开会时,村民代表要将大家的意见和建议,客观真实地加以反映,从而达到直接民主的目的。

⒓为什么要实行村务公开?

⑴实行村务公开能够促进村委会的民主选举;�⑵实行村务公开能够有效地化解各种矛盾,密切党群干群关系;�⑶实行村务公开能够解决一些难点、热点问题;�⑷实行村务公开能够加强村级财务管理和廉政建设;�⑸实行村务公开能够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⑹实行村务公开能够调动广大村民的积极性。

⒔村务公开的内容是什么?

⑴村社财务收支;�⑵农村义务工、劳动积累工的计划、使用和兑现;�⑶村干部报酬、奖金、补贴的发放;�⑷村社办企业(经营项目)的经济效益和承包情况;�⑸救灾救济款物的发放;�⑹专项资金的使用;�⑺计划生育指标的安排、超生征费和节育措施落实情况;�⑻村社群众性集资;�⑼村干部责任指标和分工;�⑽村社年度经济指标和经济发展规划;�⑾有关政策规定;�⑿有关办事程序;�⒀村民认为需要的其他事项。

⒕什么是义务教育?

义务教育是根据法律规定,适龄儿童和青少年都必须接受,国家、社会、家庭都必须予以保证的国民教育,是国家依照法律的规定对适龄儿童和青少年实施的一定年限的强迫教育的制度。

⒖对妨碍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行为的处罚规定有哪些?

我国义务教育法第15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创造条件,使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除因病或者特殊情况,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以外,适龄儿童、少年不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对他的父母或者其监护人批评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责令送子女或者被监护人入学。�对招用适龄儿童、少年就业的组织或者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停止招用;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罚款、责令停止营业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我国义务教育法第16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克扣、挪用义务教育经费,不得扰乱教学秩序,不得侵占、破坏学校的场地、房屋和设备。�禁止侮辱、殴打教师,禁止体罚学生。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义务教育的实施活动。对违反规定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罚;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婚姻的实质是指男女双方本身的状况与相互之间的关系均符合结婚的规定可以确立婚姻关系的条件。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结婚的实质要件有五项:

(1)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2)必须达到男22周岁、女20周岁的法定婚龄;

(3)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

(4)直系血亲之间、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之间禁止结婚;

对于形式要件,法律上唯一认可的是登记结婚,即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持有关证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只有经过登记,婚姻才能成立并有效。

需要注意的是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虽然取消了婚检的强制性规定,充分体现结婚登记人性化色彩的同时,并不意味婚检便毫无意义。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配偶因未进行婚检而未能更全面地了解对方,当有关问题在婚后暴露出来时,再来反悔显然为时太晚,同时亦无可避免地会给双方造成极大的精神创伤。现实中,对于没有血缘关系的拟制血亲,出于道德层面的考虑,其实也是不允许结婚的。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事实婚姻的认定是:

1、事实婚姻的男女应无配偶,有配偶则成为事实重婚:事实重婚是指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只要双方公开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也已构成重婚。

2、事实婚姻的当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男女双方是否互以配偶相待是事实婚姻与其他非婚两性关系在内容上的重要区别。因为,一切不合法的性行为,不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

3、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具有公开的夫妻身份: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又为周围的群众所公认。也就是说,不仅内在具有夫妻生活的全部内容,在外部形式上还应有为社会所承认的夫妻身份。

这是事实婚姻与其他非婚两性关系在形式上的重要区别。一切违法的两性关系和行为,均不具有夫妻的名义,群众也不会承认其为夫妻。

4、事实婚姻的当事人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不具有法定的结婚登记要件,这是事实婚姻与合法婚姻区别的主要标志。在我国,不论当事人是否举行过结婚仪式、凡未进行结婚登记的,均不是合法婚姻。

事实婚姻的构成要件是:

1、男女双方的同居(即男女双方在一起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行为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

2、同居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

3、同居双方1994年以前同居时已经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

所谓结婚的实质要件即男女双方建立夫妻关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具体包括:

1、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男二十二,女二十)。

2、双方自愿结婚。

3、 双方均无配偶且不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4、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一、 事实婚姻的认定 条件有哪些 事实婚姻 的构成需要以下要件: (一)男女双方的 同居 (即男女双方在一起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行为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 (二)同居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 (三)同居双方1994年以前同居时已经具备 结婚 的实质要件。 所谓结婚的实质要件即男女双方建立夫妻关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具体包括: 1、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男二十二,女二十); 2、双方自愿结婚; 3、 双方均无配偶且不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4、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二、应该怎样界定事实婚姻 2003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婚姻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根据该解释第一条的规定,除有配偶者与他人形成的 同居关系 以外,对于其他单纯的同居关系的确认解除等纠纷,人民法院一律不予受理。因男女双方未经 结婚登记 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在一起后,会产生两种不同的法律后果,即事实婚姻关系和同居关系,而两者的处理结果又截然不同,所以正确地对事实婚姻关系予以界定在司法实践中是一个关键问题, 1989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并施行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中规定;若男女双方是在1986 年3月15日《 婚姻登记 办法》施行之前同居的,同居时虽然结婚的某些实质要件不具备,但只要起诉到人民法院时,双方均已符合结婚法定条件的则承认其事实婚姻关系。如果双方是在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以后同居的,则要求双方必须在同居时均具备结婚的法定条件,才能被承认具有事实婚姻关系。除了以上两种情况以外,其余的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均为同居关系。 2001年12月27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对事实婚姻的界定又作出了变动。该解释参考1994年实施的《 婚姻登记条例 》和最高人民法院以前的相关司法解释,在坚持过去司法解释中有条件地承认事实婚姻原则的情况下,将事实婚姻与同居关系的界线划分了一个时间分界点。该解释第五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 离婚 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 解除同居关系 处理”。 根据该司法解释的规定,事实婚姻应从以下两个方面去进行界定:一是 结婚条件 ,即男女双方必须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欠缺的仅是未按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这一形式要件;二是时间条件,即男女双方必须是在1994年2月1 日民政部《婚姻登记条例》公布实施以前,就已具备了结婚的实质要件。对于《婚姻登记条例》公布实施以后,即1994年2月1日之后,男女双方虽具备结婚实质要件但欠缺形式要件未进行结婚登记的,则应按同居关系处理。由于《婚姻法》解释(一)中明确规定:“解释施行后,此前最高人法院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所以在今后的司法实践中,应严格的将以上两个条件来作为判定是否属于事实婚姻的标准。 从法律保护方面来看,区分事实婚姻与 非法同居 其实也是很重要的。虽然现在我国是有条件的保护事实婚姻,但对同居关系却是不予保护的。这里重点是指对同居关系中,双方各自的合法权益不予保护。比如,一方在同居关系期间去世,另一方不能以其合法配偶的身份来 继承 其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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