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办离婚证都需要什么材料

菏泽办离婚证都需要什么材料,第1张

法律主观:

根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的结婚证;,(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具有以下法律特征:,(一)解除婚姻关系以合法的婚姻关系存在为前提。离婚为合法有效婚姻关系的解除,婚姻当事人双方必须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和程序要件。不符合结婚要件的男女结合后请求“离婚”的,不按离婚处理。,(二)解除婚姻关系的主体是婚姻当事人。解除婚姻关系体现的是当事人的意愿,只能当事人本人进行。但如果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的行为的,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三)解除婚姻关系应当符合法定的离婚条件和程序。婚姻当事人之间自行达成的离婚协议,或者在婚姻当事人所在单位、群众团体、居民(村民)委员会、基层调解组织等有关部门主持下达成的离婚协议,都不产生离婚的法律效力。当事人需要按照法定程序办理离婚手续,否则不发生离婚的法律效力。,(四)解除婚姻关系将产生一系列离婚的法律后果。婚姻关系终止将引起夫妻人身关系消灭、共有财产清算、子女抚养方式变更、共同债务清偿等一系列后果。,一是双方自愿;二是订立书面离婚协议,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办理离婚证需要的法定材料包括夫妻双方的身份证件、夫妻双方的户口簿、夫妻双方协商一致的离婚协议书等,同时要保证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法律客观: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 (二)项、第 (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双方可以选择到男方或者女方所在地民政局去办理结婚登记。

一、提交的证件:

1、本人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现场复印)。

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现场填写)。

3、当事人提交3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照片(可现场照相,不过得交纳一定费用)。

二、结婚登记的程

1、要求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持所需证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区、县级市民政局

(或镇人民)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2、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3、双方当事人必须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签名。

4、婚姻登记机关对双方提交的证件、声明进行审查,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准予登记

祝福你们白头偕老 永浴爱河。

你说的不是很清楚,不知道你们的户籍在哪,我大概给你说一下,这就要看你们的户籍是哪的了,如果你的户籍是外地的,女方是菏泽的,那你开户籍证明,还要开一个未婚证明,才能领,如果双方都不是菏泽的户籍,那双方都开户籍证明和未婚证明,才可以领结婚证,未婚证明是为了证明你们曾经没有过结婚记录。

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只要生育前都可以去夫妻双方户籍地乡镇进行生育登记,即时领取计生服务证,这个计生服务证是不具有审批性质的,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准生证。第一胎生育前只要有结婚证,依规进行生育登记就可以合法生育了。

第一胎生育前只要有结婚证,没有进行生育登记,领取生育服务证,也不用被征收社会抚养费。

相关法规政策: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十条 生育第一个子女实行免费登记制度。

夫妻可以自行选择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时间,在生育前应当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进行生育登记,免费领取《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凭手册享受计划生育优先优惠服务。《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的办理实行首接负责制。

《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样本由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统一制定。

第四十四条 对符合法定结婚条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应当自生育之日起六十日内补办结婚登记;逾期未补办的,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二分之一征收社会抚养费。

山东省《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发放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计划生育服务手册》(以下简称《手册》)发放和使用程序,提高计划生育服务水平,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夫妻双方或一方户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对本省居民涉外生育,涉及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的生育以及归国华侨和出国留学人员的生育,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手册》是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及时掌握育龄妇女孕育信息,育龄夫妻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有关计划生育优先优惠服务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依法登记结婚的夫妻,应当在生育前,持结婚证、户口簿及时到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登记,当日发放《手册》,同时向另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发《<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发放情况联系函》。

  对不符合法定结婚条件而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不予发放《计划生育服务手册》,上报出生时按违法生育统计上报。待其补办结婚登记后,由女方户籍 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在其补办结婚证后的7日内,补发《手册》,同时向男方户籍所在地发《<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发放情况联系 函》。

  对符合法定结婚条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应自生育之日起60日内补办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并在其补办《结婚证》后的7日内,由生育地补发《手册》。生育地不是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由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在其补办结婚证后的7日内,补发《手 册》,同时向男方户籍所在地发《<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发放情况联系函》。上报出生时按合法生育上报。逾期未补办结婚证的,不再发放《手册》, 上报出生时按违法生育上报。对于暂不要求生育的,应当做好避孕节育服务工作。

  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且在生育前未领取《手册》的,在那方长期居住,由那方户籍所在地生育后30日内补发,同时向另一方户籍所在地发《<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发放情况联系函》。在第三地居住的,由女方户籍所在地在生育后30日内补发;如女方户籍不在本省,可由男方户籍所在地 在生育30日内补发。

  第五条 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提供孕产期保健和接生服务时,应当查验孕产妇的《手册》,发现无《手册》的,应当在3日内告知该机构所在地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第六条 公安部门在办理新生儿落户手续时,应查验并留存"新生儿落户备查联",对无《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的,应当在3日内告知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第七条 持有《手册》的育龄夫妻自婴儿出生之日起,应由发放方的村(居)或单位在30日内上报出生。

  第八条 持有《手册》的流动人口,由流出地和流入地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手册》在全省范围内有效,生育情况由发放地统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经费的落实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家计生委《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执行;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政策的落实,按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执行。

  第九条 在发放《手册》时,应由发放单位在《手册》上填写相关内容,并加盖发放单位钢印,同时填写《发放<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登记表》。县级计划生育 行政部门应于每年六月上旬将本年度(上年4月至当年3月)发放《手册》的总数上报市级计生委,市级计生委汇总后于6月中旬上报省计生委。

  第十条 各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对《手册》发放、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手册》由省计生委统一印制。《手册》的编号与育龄妇女信息管理中编码一致。凡是农村居民,在育龄妇女编码前增加一个英文字母大写的"C"作为识别码。

  第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省计生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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