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后和别人发生过关系犯法吗

结婚后和别人发生过关系犯法吗,第1张

法律客观:

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跟别人的老婆同居生活可能是重婚罪、破坏军婚罪。

1、如果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涉嫌重婚罪。

《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重婚罪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如果别人是军人,涉嫌破坏军婚。

《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破坏军婚罪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哪些行为不构成重婚罪

并非所有的重婚行为都应该定罪处罚,根据司法实践经验,以下行为通常不宜以重婚罪定罪处罚:

1、配偶的妇女被拐卖后重婚的;

2、自然灾害生活难以维持,被迫外流,为谋生而与他人重婚的;

3、反抗包办买卖婚姻而外逃,在包办的婚姻关系解除前,又与他人重婚的;

4、受到严重虐待被迫逃往外地而重婚的;

5、配偶长期外出,生死下落不明,家庭生活发生严重困难而重婚的。

依据有关规定,重婚与通奸的区别在于通奸双方一般没有共同的经济生活,不以夫妻相称,而且是秘密进行。依据有关规定,重婚与姘居的区别在于姘居的双方不以夫妻名义同居。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发布施行以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

在中国以往的传统社会中,女人的贞操就代表了一切。如果她在结婚之前,没有和别的男人发生过关系,就能够得到丈夫的尊重,在家里得到应有的地位。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人们的思想也越来越开放。

发生关系是女人能够享有的一项自由的权利,在你情我愿的情况下,发生一些亲密的行为,是非常正常的。那么男人,对待一个曾经和别的男人发生过关系的女人,态度会是什么样的呢?是否还想和她走进婚姻殿堂呢?

01、不想,我这个人比较保守,难以接受。

刘先生:我对于那方面,比较有洁癖,不是瞧不起那些发生过关系的女人,只是我觉得,这种行为就应该留到新婚之夜才行。我们两个都是第一次,把互相的贞洁献给对方。所以我并不能接受,一个曾经和别的男人有过肌肤之亲的女人,那样会让我觉得,她是一个不完整的女人,也对不起我这么多年的守身如玉。

02、想,现在不用那么死板。

张先生:我觉得没有什么关系,现在已经是二十一世纪了,有没有发生过关系,并不能够成为评判一个女人好不好的标准。我在之前,也曾经和我的前女友发生过关系,大家都是自愿的,不是什么强迫行为。所以我觉得,发生关系,不过就是一种顺势而为的行为,和亲吻拥抱也差不了多少。她有没有发生过关系,并不影响,我想不想和她结婚。结婚又不是图她的身体,更加看重的还是她的人品三观。

03、想,可能她只是碰到了渣男。

李先生:我当然会和她结婚,为什么提到一个女人,曾经和别的男人发生过关系,就一定是这个女人的错呢?可能她只是遇到了渣男而已,以为两个人会天长地久,结果在发生过关系以后,却得到了无情地抛弃。如果这个时候,我再对她表现出什么嫌弃的行为,那简直就是对她的一种二次伤害。我应该更加呵护她,帮助她走出渣男的阴影,给她带来幸福才对。

04、想,这说明她对感情很认真。

周先生:我认为她之所以会和之前的男人发生关系,是因为她真的爱过那个男人。因为太过于投入这段感情,而没有看清自己的位置。迫不及待地发生关系,以为这样就是自己真爱的表现,却忘了好好冷静地思考一下。我不会觉得她很随便,反而我会很敬佩她,能够这么信任爱情,这么信任对方。我相信,如果我们两个人在一起,她喜欢上我的话,同样也会像之前那样全力以赴。

05、想,每个人都有自己的情感经历,很正常。

赵先生:这种事情在我看来,并没有什么值得思考的价值。谁都不能保证,自己遇到的第一个人就是和自己共度一生的人,谁都会在感情道路上,偶尔走偏,这是她自己的感情经历,也是她自己的收获。至于她在上一段感情中发生了什么,变成了什么样子,那都不是最重要的。关键在于,她和我相处的时候,是什么样子的,我们是否相爱,只要她值得我喜欢,我为什么要因为这点小事,就放弃未来幸福的婚姻呢?

每个人的经历不同,观点会不同,原则也会不同。有处女情结,不愿意接受这种事情的男人,就应该找到一个和他观念一致的女人。至于不在意这种事情的男人,只要好好恋爱,认真相处,肯定能够找到自己的真命天女。有的时候,爱情就是这样,会有先来后到。只要你爱她,就要好好珍惜她,别嘴上说着不在乎,心理却不舒服极了。别用那些谎话去欺骗她,恋爱就是恋爱,别过家家一样的玩闹。

假如你个人对这样的事情都看重一点,并且也觉得自己通不过这一道坎,那么就放弃吧,因为它就像一个刺一样扎在你的心里,肉里,偶尔的还会刺疼你的思想,争吵,斗嘴时一定会由于这件事受伤他的。与其说日后痛比不上短痛,或是放弃好啦。不在一起,仍然可以用另一种方法喜欢她。实际上男人女人处朋友期内,仅仅谈恋爱或情侣关系,双方都有行为随意,都有各自本人私人空间,当然也包括本人选择的权利,只要没有备案领结婚证,

无论做什么事选什么仅仅本人的自由罢了,问题的核心还是在于男生是不是从内心真真正正宽容?不更换那类缘故都能够明确她满不在乎你的感觉,对自己的没啥情感,一个在乎你的人会做出这种事吗?你自己内心应当比较清楚。即便你可以说服自己,给她改正的机遇,你能保证她跟你融合后,再也不会犯同样的错误吗?你能保证你一直在婚后的生活中,不容易难以释怀,吵架时不提这个事吗?

假如你能保证,那么你可以原谅。当然如果你胸怀充足宽阔,观念充足对外开放得话,或许你还能开启不一样的人生。不管你多优秀,女朋友出轨,肯定有从你这儿无法得到她想要的东西,这东西有可能是心理需要或者生理需要,你如今给不了她想要的,以后也给不了她想要的,她就会在别人身上自己想办法获得,外遇是必然的,或早或晚。感情里,男人可以宽容女性其他的事情,唯有不能原谅女人的感情叛变,这一点,至关重要。

不管你做事果断或是犹豫不决,但一定要记住,这是你作为男人的底线,守住了道德底线,就守住了你的尊严。人生道路最美好的回忆是恋爱时期,男人和女人动了真情寒风凛冽喝囗冷水都是甜的,女人会坚信男朋友为自己摘星星月亮,此刻即便是大牌明星也触动不上恋人的心。但是提问者女朋友"外遇"己违反以直报怨,假如结婚后想多戴几顶绿帽子就能宽容,这关键取决于人生的选择。

婚礼前一天,新娘与第三者约会,在宾馆被新郎逮个正着!爱是人内心深处的渴盼,只是这种需要有时不如人的自私本性表现得那么强烈,所以常常被掩饰……

有媒体报道,在浙江衢州,有一对新人准备举行婚礼,可就在婚礼前一天,新娘竟然背着新郎与第三者约会,并在宾馆被新郎逮个正着,两人最终离婚。

据悉,罗霞经人介绍与丰强相识,并在未完全了解对方的情况下,依旧俗完成定亲仪式且在领了结婚证,但在举办酒席的前一天,罗霞被丈夫发现出轨,她背着丈夫与第三者约会,在宾馆被丈夫逮个正着。罗霞与丰强签订《夫妻婚内财产协议书》,并约定因罗霞出轨,离婚后罗霞支付丰强补偿款10万元,但罗霞并未履行此协议,离婚陷入僵持,故诉至法院。法院依法判决准予双方离婚,罗霞赔偿丰强损害赔偿金5万元。

虽说人与人之间的感情非常复杂,很多时候都是说不清道不明的,但马上就要走进婚姻殿堂了,却还发生这样的事情,确实让人难以置信。对婚姻的不忠诚竟然到了如此的地步,不得不说这是对爱情的极度亵渎。

就算是经人介绍才认识,就算是彼此了解还不够深入,但选择权毕竟在自己的手中,既然已经选择相恋并领了结婚证,为何还要对自己的另一半做出如此残忍的伤害?没爱就不要做出任何的许诺,更不能以爱做掩饰去做出苟且之事。

不知道是因为生活富足了还是因为思想更开放了,如今不少人对婚姻的态度过于敷衍,三分钟热度过后便是随随便便的分道扬镳,这期间没有一丝一毫的忠诚,更别说什么道德与责任了。

现实中对婚姻的不忠诚问题也是大家讨论得最多的话题,有人怪罪于男方的风流成性,也有人谴责女方的水性杨花。婚内出轨的原因也许千奇百怪,但对于一个家庭来说,无论是男方还是女方,出轨就是对婚姻的极度不忠诚,都是应该受到谴责的,无论是什么理由都是站不住脚的。出轨衍生的家庭或社会问题也是极其复杂的,轻者家庭破裂,重者悲剧发生。只有家庭和谐,社会才能更稳定,这是毋庸置疑的。没爱了就和平分手,这才是明智之举。

婚礼前一天,她背着丈夫与第三者约会,并在宾馆被丈夫逮个正着。衢州女子罗霞(化名)与丈夫丰强(化名)的离婚案,成了柯城法院适用《民法典》离婚损害赔偿的首案。

罗霞经人介绍与丰强相识,并在未完全了解对方的情况下依旧俗完成定亲仪式,且在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在举办酒席的前一天,罗霞被丈夫发现出轨。罗霞、丰强签订《夫妻婚内财产协议书》,并约定,因罗霞出轨,离婚后,罗霞支付丰强补偿款10万元。但罗霞并未履行此协议,离婚陷入僵持,故诉至柯城法院。

罗霞称,结婚后发现双方性格脾气不合,不适合一起生活,便谈论离婚事宜,至今未同居生活。但双方就离婚事宜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故起诉离婚。丰强称,双方不是因为性格不合离婚,而是因为罗霞婚内出轨。他同意离婚,但要求罗霞婚内出轨赔偿丰强损害赔偿金5万元。

法院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经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丰强在诉讼中明确要求罗霞支付损害赔偿金5万元,因罗霞自认婚内出轨,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过错,丰强的主张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综上,法院依法判决如下:1、准予双方离婚;2、罗霞赔偿丰强损害赔偿金5万元。

法官说法:

民法典规定的“有其他重大过错”扩大了婚姻中无过错方可以主张损害赔偿的范围。该兜底条款的灵活性、抽象性和外延的不确定性在最大范围和程度上将一切有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的行为,都纳入到无过错方可以主张损害赔偿并得到法院支持的范围中来,也为法院在审理重婚、家庭暴力等四种情形之外的离婚损害赔偿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法官可在审理离婚案件时根据相关事实决定适用。

本条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与一般侵权责任法上的损害赔偿可以说是同宗同源,但又不能完全等同,不同之处在于离婚损害赔偿只是损害赔偿这一大概念的一小部分,不仅制度功能、基础等存在差别,还受到严格的条件限制:

1、主体上,离婚损害赔偿只适用于因过错行为导致离婚的夫妻双方,并且要求其中主张的一方不存在过错。2、条件上,离婚损害赔偿要求必须有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过程情形而导致离婚的前提条件,虽存在过错,但过错不属于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没有导致离婚这一结果的,也不能适用离婚损害赔偿。

除此之外,还必须满足:1、过错方的损害行为造成了损害结果。2、过错方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虽然离婚损害赔偿受到严格的条件限制,但法官可以根据已查明的情况结合常情常理常识,依法确定过错方是否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并对赔偿数额进行自由裁量。

第一,自责是没有必要的,你没犯特别大的错误。好好想象怎么处理问题才是正道。后悔也不能让事情变好。

第二,看看你的情人是不是真心喜欢你的,再优秀的人也会犯错误,也许他就是一时寂寞。再说他知道你结婚了大概就是不要你了。

第三,如果他不要你了,就暂时和你的老公好好过吧,实在过不下去,再找个合适的男人。

第四,如果他还要你,那应该是下了很大决心的,请珍惜他吧,好好陪着他。组成一个新的家庭。

不能让他明目张胆的那样就好,其实男人为性而爱,女人为爱而性,但是在许多条件下,男人也可以不用为性而付出爱,但是就算出了格在心理上男人还是有尺度把握的例如找**,例如一夜情,例如二奶,例如情妇**就是用钱买性,跟公共厕所一样,男人花钱可以得到,短期关系,在某些应酬中也许也要沾边,这种应酬是女人无法体会的,也很少会有在女人面前安排的;一夜情就是找刺激,到了白天各走各的,条件好的话还能以后晚上还能继续联系,但是这种关系的前提永远就是男人什么也不用负担,在生理上各按所需,说白了就是**带来的刺激性满足不了他,或者说不想花钱嫖娼;二奶就是长期稳定的**,假如说**是公共厕所,那二奶就是私用马桶,上个公厕每次2角,包个马桶每月4块,好比这样;情妇相对来说危险些,她不同二奶,相互关系不仅仅是钱肉交易,也不同那种长期的一夜情关系,在精神上还可以给男人满足,也许会是一个很好的倾诉对象,也许在某些方面比妻子更加了解丈夫,如同出了轨的红颜知己,但是多方面因素考虑男人还不能与其结婚,如各自家庭,各自事业,经济收入等等总之男人在外面与别的女人发生关系了,这是个正常的现象,也是个不正常的现象,说正常的现象,我身边很多男人都这样,说不正常的现象,至少表明作为妻子在某些方面没有意思到自己已经满足不了了自己的丈夫,也许是性,也许是夫妻之间的沟通发现这种事情如同得了疾病,及时医治,以免时间过长小病变大病,一是加强夫妻间沟通,这种沟通不是说简单的对丈夫温柔,或者说多干点家务,多做点饭,而是了解到自己无法满足丈夫的方面,其二就是在不打乱夫妻感情的基础上,想办法控制男人的经济,男人没了钱,想坏都坏不起来,即使外面有女人引诱他,他也不会出去丢那个人,就算不要脸了,出去后没钱,也不会产生什么感情,因为他没钱,就没有做男人的感觉了

欢迎分享,转载请注明来源:浪漫分享网

原文地址:https://hunlipic.com/jiehun/10281815.html

(0)
打赏 微信扫一扫微信扫一扫 支付宝扫一扫支付宝扫一扫
上一篇 2023-11-02
下一篇2023-11-02

发表评论

登录后才能评论

评论列表(0条)

    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