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结婚证怎么办

离婚后结婚证怎么办,第1张

法律主观:

离婚后结婚证的办理程序:1、当事人带上有效的离婚证或离婚判决书、取男女双方各自的身份证原件、户口本原件、三张2寸近期免冠合影照等文件,到一方当事人所在地的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办公大厅,向办公人员提交结婚申请。2、当事人一方的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人员接受再婚登记申请后,双方当事人必须亲自到场递交上述手续。3、办理登记手续后,相关登记手续存档,当场发给双方结婚证书。《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有效护照;(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法律客观:

办离婚手续的程序离婚登记按照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一)、当事人提交证件和证明材料;(二)、婚姻登记员查验相应证件和证明材料;(三)、婚姻登记员向当事人讲明婚姻法关于登记离婚的条件;(四)、婚姻登记员询问当事人的离婚意愿以及对离婚协议内容的意愿;(五)、双方自愿离婚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双方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并在监誓人面前签名;(六)、夫妻双方亲自在离婚协议上签名;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协议书夫妻双方各一份,婚姻登记处存档一份;(七)、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离婚协议书进行审查,符合离婚条件的,填写《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离婚证;(八)、颁发离婚证。颁发离婚证应当在当事人双方均在场时按照下列步骤进行:1向当事人双方核实姓名、出生日期、离婚意愿;2告知当事人双方领取离婚证后的法律关系以及离婚后与子女的关系、应尽的义务;3见证当事人本人亲自在《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当事人领证签名或按指纹”一栏中签名;当事人不会书写姓名的,应当按指纹。4在当事人的结婚证上加盖条型印章,其中注明“双方离婚,证件失效。××婚姻登记处”。注销后的结婚证退还当事人。5将离婚证分别颁发给离婚当事人双方,向双方宣布:取得离婚证,解除夫妻关系。离婚法律后果第一,人身关系方面1夫妻之间的配偶身份关系解除2基于夫妻关系而形成的夫妻之间的相互扶养义务和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也随之消灭3同时双方的结婚自由的权利又得以恢复第二,子女抚养关系方面1子女无论由父方或母方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2故对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3、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4、对一方抚养子女的,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5、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第三,财产关系方面1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2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以共同财产偿还;如该项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3、男女一方婚前、或单独所负债务,由本人偿还。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给予适当的经济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判决。离婚手续离婚有两条途径,法院诉讼离婚和到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协议离婚两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章离婚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一、民政部门协议离婚程序便捷。协议离婚过程中离婚协议的起草过程,应十分慎重,决不能草率行事,必要时最好请律师把关。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三章离婚登记第十条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第十一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的结婚证;(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如果双方都同意离婚,并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能够达成协议,自2003年10月1日《婚姻登记条例》修改实施后,到民政部门办理协议离婚十分便捷。二、法院诉讼离婚:便捷与繁琐并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章离婚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夫妻一方坚持不离或虽同意离婚,但对子女抚养或财产分割达不成协议的,只有通过法院诉讼离婚。

没有用了。

      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领取离婚证起,就正式解除了夫妻关系,离婚时,婚姻登记机关不但发给离婚证书,也存留有档案,旧的结婚证已经被取缔,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如果自己协议在民政离婚的,自己手中保留没上缴,或者没没收的证书是没有用的法院判决离婚的。

判决离婚后再登记结婚显然是可以的,判决离婚后,双方解除了法定的夫妻关系,但如果后期双方感情复合的,也是可以重新办理结婚证的,结婚是公民的一项权利,但确定婚姻状态的必须要双方到登记机关登记处理。

一、判决离婚后再登记结婚可以吗

      可以,判决离婚后,如果是一审判决,最早在判决生效后,即第十六天,就可以再婚登记。如果是二审判决,生效后的第二天就可以再婚登记。在司法实务中,判决离婚的条件有: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二、《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四条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一百六十六条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

      第一百六十七条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五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第二百零二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

      对于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况下,双方可以选择协议离婚或者判决离婚的方式来进行处理,特别是对于双方可以就有关情况达成一致意见的,那么是可以在签订离婚协议的情况下办理离婚手续的,后期出现复婚的情况下是不受到影响的。

判决离婚后再登记结婚显然是可以的,判决离婚后,双方解除了法定的夫妻关系,但如果后期双方感情复合的,也是可以重新办理结婚证的,结婚是公民的一项权利,但确定婚姻状态的必须要双方到登记机关登记处理。

一、判决离婚后再登记结婚可以吗

      可以,判决离婚后,如果是一审判决,最早在判决生效后,即第十六天,就可以再婚登记。如果是二审判决,生效后的第二天就可以再婚登记。在司法实务中,判决离婚的条件有: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二、《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四条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一百六十六条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

      第一百六十七条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五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第二百零二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

      对于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况下,双方可以选择协议离婚或者判决离婚的方式来进行处理,特别是对于双方可以就有关情况达成一致意见的,那么是可以在签订离婚协议的情况下办理离婚手续的,后期出现复婚的情况下是不受到影响的。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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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法院判决 离婚 ,一般会将 结婚证 收回,保存在法院关的卷宗中。同时不需要凭 判决书 再领取 离婚证 了,因为法院的 离婚判决书 与离婚证的法律效力是一样的,都能够证明双方的婚姻关系已经解除。 《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 (二)实施 家庭暴力 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 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 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法律客观: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六条 婚姻登记机关收到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判决书副本后,应当将该判决书副本收入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 第十七条 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1、可以扔掉的,但是一般国家是会收回的。

2、如果是民政局办的协议离婚,应当收回结婚证。如果是法院进行的离婚,有法院的离婚判决书或者调解书就行了。

3、结婚证不收回的,就是会在上面敲上本结婚证已注销的印章,再还给你。离婚后原来的结婚证已经没有法律效力了。

一、离婚后结婚证可以扔吗

可以扔,但是最好别扔。如果是刚领完离婚证,仅仅代表两人的夫妻关系已经解除了,但不意味着共同财产分割完成。要是两人在分配财产时发生纠纷,结婚证也可以作为相关证明。

如果执意要扔掉,建议再婚之后仍也不迟,万一对方浪子回头或者自己想要复婚,它也可以作为提醒两人珍惜感情的物品。而且留着也不占地方,如果受到前夫/妻骚扰,离婚证或离婚协议不见时,还能拿它证明已经没有关联。

二、离婚后的结婚证处理

1、作废不收回

协议离婚是夫妻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情况。这时到民政局申请离婚,婚姻机关登记人员会注销掉结婚证,让它没有使用效力。

2、直接收回结婚证

如果两人存在很大的纠纷,那就需要到法院判决或者调解离婚。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调解离婚的当事人的结婚证如何处理则未作任何规定。在审判实践中,有三种做法:

(1)收回当事人的结婚证。

(2)留存结婚证复印件、原件退还当事人。

(3)参照婚姻登记机关的做法,注销结婚证后退还当事人。

总的来说,刚离婚的人看到与前夫或前妻的结婚证时,都会因为情绪想扔掉或撕毁它。但请保持冷静,建议先留着,等二婚领了结婚证,再把它销毁也不迟。要注意的是,一旦再婚,之前的离婚证和结婚证都会失效作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如果是协议离婚的,在办理完离婚登记之后,民政局就会收回当事人的结婚证。而如果是在法院内进行的判决离婚,在法院公布的离婚判决书或者是离婚调解书生效之后,结婚证就会失去效力。

离婚后原结婚证处理方法具体如下:

1结婚证需要由民政局工作人员直接收回,当然收回之后一般情况也会直接销毁掉;

2如果当事人需要原结婚证,工作人员可以在结婚证上加盖印章,写明夫妻双方已离婚,证件已失效。

离婚,是指夫妻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在我国,离婚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协议离婚,一种是诉讼离婚。

离婚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第一,解除婚姻关系以合法的婚姻关系存在为前提。离婚为合法有效婚姻关系的解除,婚姻当事人双方必须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和程序要件。不符合结婚要件的男女结合后请求“离婚”的,不按离婚处理。

第二,解除婚姻关系的主体是婚姻当事人。解除婚姻关系体现的是当事人的意愿,只能当事人本人进行。

第三,解除婚姻关系应当符合法定的离婚条件和程序。当事人需要按照法定程序办理离婚手续,否则不发生离婚的法律效力。

第四,解除婚姻关系将产生一系列离婚的法律后果。婚姻关系终止将引起夫妻人身关系消灭、共有财产清算、子女抚养方式变更、共同债务清偿等一系列后果。

买了一个假离婚证是否会判刑,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决定:

购买假离婚证的行为是违法的,但并不一定构成犯罪如果当事人利用假离婚证与他人结婚,可能构成重婚罪,涉及到犯罪,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

第十二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第十三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第十四条 离婚的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复婚登记。复婚登记适用本条例结婚登记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

第六十五条 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第一百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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