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法律职业共同体

如何看待法律职业共同体,第1张

我今天演讲的题目是:《一个律师眼里的法律职业共同体》。 大家都知道,我们从计划经济体制走出来的,历史上,公检法,公诉人与律师之间隔着楚河汉界。代表政府强大公权力的当然是公检法,被告人绝对弱势,直到有了律师给他辩护,也是弱势的一方。直到83年还有这样的情况,被告人后面站两个法警,律师背后也站着两个法警!这说明什么问题?他们是截然对立的。尤其是我们的老百姓不理解:为什么律师你要为坏人说话,所以你是二坏人! 法律确实是舶来品,是从西方传过来的,不是我们中国固有的法制。我们传统所谓的法制不讲制衡,讲的是包公,青天大老爷。由制衡产生公正的思想在我们二千年的文化里是没有的。二十世纪我们一步步把西方的理念植入中国这个封建土壤里的。 公检法和律师能不能够在一个平台上谈法律人的共同语言? 大家都是学法律的,我们有共同的教育背景,面对着同样的社会问题,为什么我们不能讲法律语言而只能讲别的语言?在司法实践中,我们有一句话:“大案讲政治,中案讲影响,小案讲法律”。为什么? 想过没有?主语是谁?谁讲?主语缺位引发我们很多思考。如果法律人这样做,那才是我们的悲哀和耻辱。我们是不是应该从维护司法公正的目的出发来谈论问题?因为,我们既然肩负了相同的历史使命,有共同的价值目标,我们能不能就法论法? 所谓判决书要讲理。这在法治国家看来可能不可思议,这就是我们真的现实。事实上有许多判决书就是不讲理:我办过一个案子,为某电视台导演做受贿罪辩护。大家知道,行贿罪的规定是为了谋取不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强调的是不当利益。如果是正当利益而行贿的是一种行贿行为,但不是行贿罪。反之,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贿赂,为他人牟利的是受贿罪。牟利,合法利益,非法利益都包括。无论牟成与否,干与未干,只要人家向你提个要求,你答应了,这个行为就是牟利行为。即便如此,在现实生活中,有的人就是送礼,而没有任何要求,怎么办?能不能够定罪?也就是说,把受贿罪和受贿行为怎么界定出来,而在司法实践中基本上都一概而论,将受贿行为定为受贿罪,这种行为老百姓觉得差不多,法律人能容忍吗? 法律要求的是准确、客观和严谨。99度是热水,不管多烫手,也不是开水,开水必须是100度!严格依法办事就是如此。 我们大家同为法律人,检察官也好,律师也罢,能不能够唱“同一首歌”?我们该不该维护一个统一的价值目标,我们依法办事了吗? 还有,专家意见论证书。开始很风行,后来由于某个案件又对它很排斥。有的法官甚至表示,没有专家意见书还好,有了就重判!为什么会这样? 其实,专家意见书并不是一个必须的法律文件。从知识的角度讲,无论采信不采信,专家的知识比你高,在法理上把案件诠释一番,法官应该求之不得地需要它,上了一堂课有什么不好?可为什么要这么排斥它?我也问过一些法官,他们说,如果判决书由我们来写,就特别欢迎专家意见书,提高判决书的理论深度,多好!可是,如果不归我写,我不能决定审判内容的时候,专家意见书就显得很多余。你看,在纯法理方面,专家意见书是需要的,但环境变了,它就显得多余了,为什么? 律师在法庭上辩论,往往结果是你辩你的,我判我的!辩了半天好像与判决也没有什么关系,这是法律人的悲哀。我们分明感觉到在案件中尤其是一些大案要案中,如果法律的含量太低,判决结果是经不起历史考验的! 我之所以讲法律职业共同体这个内容就是因为它的必要性于今天尤为明显。 去年,刘桂明总编曾经在政法大学搞了一个“锵锵三人行”,由检察系统出身的徐家力律师、法院系统出身的钱卫清律师和公安系统出身的我,三位出身不同的律师讲为什么走上律师之路。我们都戴过大沿帽,来自于具有强大公权力的公检法三机关。我们深知对公权力制衡的重要性,公权力太强大了,而私权过于弱小。 研究更可怕的是在百姓的观念里,他们认为有罪的人不是人,坏人不是人。而这,恰恰是我们律师要站出来说“不”的,恰恰是我们法律人要站在一起说不的! 百姓的观念认为:他是坏人就该千刀万剐!可是想过没有?坏人也是宪法保护下的公民,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个人包括了坏人,而不仅仅是好人!如果坏人的基本权利保住了,那么我们好人的权利自然也就保住了。大家知道,木桶理论告诉我们,木桶里放多少水是由最短的那块木版决定的。我们今天法制中木桶最短的那个板是什么?人权!人权这块板是比其他权利更短的那块板! 若再把人权比喻成一个木桶,最短的那块板恰恰是被告人的权利!他的权利比下岗职工、残疾人、农民工的权利都短。被告人的权利提高了,那么我们所有人的权利也都相应提高了。 我们的法律人有没有这样的共识?一切不正常的现实、巨大的压力是不是也在提醒着我们,法律人一定要团结起来?要形成一股力量?要把楚河汉界打开。 大家看美国的ABA,里面包括了法官、律师、检察官,当然也包括法学教授,这样一个法律人的联合会超然于社会。要想进入这个协会,必须具备专业的知识和训练,有着共同的法律价值目标和职业伦理才行。我们今天也是必须先有法学的基础教育,再通过司法考试才能够进入这个圈子。所有的人都越来越接近了,条件其实已经成熟了。大家越来越趋向一致了。 现实中,律师在“勾兑”法官,这很不正常。如果变成了知识的较量,那该是怎样的状况?在一种公平的竞争中作出的判决大家都服气,不会影响社会稳定。 学法律的人都应该明白程序的意义,程序的重要性无庸赘言。而判决书中往往忽略这一点。20年来,由事实审判走向证据审判,必然由今天的证据审判走向明天的程序审判。程序审判最主要的一条: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即虽事实清楚,但证据获取的程序不合法,证据也不能采信。就如大家知道的美国辛普森案件中,警官在袜子上倒了血,这个行为纯属画蛇添足。以当时的证据其实是可以为辛普森定罪的了。但那只是客观事实,不是法律事实。辩护律师没有说辛普森没杀人,他证明的是警察造假。陪审团的印象是:辛普森杀人了吗?问号;警察造假了吗?句号。既然警察造了一个假证,就不排除造第二个、第三个。就像你吃一碗面时吃出一条虫子,你会第二只出现的时候才倒掉它吗?肯定不会!这就是客观事实和法律事实的冲突。 我们法律人追求的不是客观事实,而是法律事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应该解读为“以法律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条文为准绳”。这样的理念可能意味着放纵一批坏人。铁幕之下没有黑社会,纳粹时候没有,墨索里尼治下的意大利也没有,黑手党恰恰是在美国这样秉持“宁可错放三千,也不枉杀一人”的国家里“复兴”的,是美国人把他们从监狱里放出来的造成的,容忍坏人的存在,这也许就是法治的代价! 两利相权取重,两害相权取轻。商人可以在两利中选择,而我们法律人常常是在两害中选择,这可能就是法律职业的悲哀。宁纵勿枉确实可能为社会造成新的危害,但如果我们矫枉过正,在有疑问的时候就打击了它,实际上我们破坏的是法网。为了抓一条鱼,我们撕破了一张鱼网。撕破的一瞬间,该抓的鱼被抓住了,但瞬间之后网出现了破口,就出现更多的漏网之鱼。抓大放小可能是有道理的,如果一下子超干净,来年可能就什么也没有了。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讲,我们应该反思:“除恶一定要务尽吗”,这句话的深刻含义了。 法律人在有没有罪还不是很清楚的情况下,宁可放掉他,纵容他,也不会轻定人罪。在个案上我们好像牺牲了局部的正义,但在总体上却没有牺牲法治。 刑讯逼供的问题是什么问题?就是人权观念的严重缺乏!好像是老生常谈了,为什么不能刑讯逼供,因为刑讯逼供产生冤假错案,比如佘祥林案、杜培武案等等。可是我给大家讲,在司法实践中,百分之九十的刑讯逼供案件最终不是冤假错案,是真的。提高了破案率、减少了诉讼成本,“何乐而不为?”在某种意义上,司法机关是纵容这种做法的,只要别出人命即可,变相容忍,屡禁不止。 理论上讲,刑讯逼供侵害的不是司法正义,而是人身权利。大家注意刑法274条刑讯逼供罪不在妨碍司法罪里,而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那一章里。所以,它是一个行为犯,不是一个结果犯。只要是刑讯逼供行为获得的证据就不该使用,因为它是违法的。如同暴力取证不能采信一样。由此,表面上它提高了破案效率,减少了诉讼成本,但却是以破坏宪法保护的公民人身权利为代价的!孰重孰轻?我们法律人又面临着一个两害相权的困境了。这样大的一个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却屡屡将刑讯逼供罪由行为犯变成结果犯,出了冤假错案的结果就定刑讯逼供罪,不出就不定。法律人是否应该从宪法的层面考虑这个问题。 法律职业共同体能不能有几点共识? 一个是程序意识。程序先行,没有程序的正义就没有实质的正义。这方面最好的案例就是美国的总统之争,戈尔诉小布什案。经过最高法院的裁断,结果,小布什胜出。虽然戈尔心里可能不服,但他对判决的结果是遵守的。是对司法的尊重,对国家的尊重,说到底是对程序的尊重。所谓程序抵消不满,公开的、透明的程序能够消解疑虑。结果是第二位的,程序是最重要的、第一位的。 第二个,就是宁纵勿枉。不能为了局部的正义而牺牲整体的正义,由此破坏法治。要对犯罪有适度容忍,保护好这个法网,不能让它出现破洞。 第三,法律很重要的一个作用是限制公权力的滥用。公权力应该是法律明确规定的权力,属于授权性规范,有,可以行使,没有,就不可以行使。而对私权利是禁止性规范,法不禁止即自由。这是两个权利的关系和性质。 第四,就是法律事实应该是我们追求的目标。由此就可能存在着对客观犯罪的部分放纵,这个代价是必须付出的。还是为了保护法治这张网。 第五,法律人要理性、平和地看待社会的热点问题。没有学过法律的人可以热血上涌,随意指点,朴素的情感可以理解。但是,法律人不可以,应该理性、平和地看待问题。辛普森案提醒我们,宁可使罪犯逃脱法网,也不能开因为警察枉法而破坏法治的先例。如果开了这个口子,今天他通过假证打击了真罪犯,谁又能保证不以假证打击假罪犯——打击无辜的人呢?谁希望做这个无辜者? 另外,我要答复一下热心的朋友们,他们要我谈一下刑事辩护的技巧问题。 我觉得,刑事辩护就像写汉字一样,汉字是一样的,笔法却各不相同。我们要有一种心态,我给所谓十恶不赦的人辩护实际上我是在给法网上那根最细的线辩护。 1998年我为江西德国牙医案那个人辩护,媒体上说应该把那个辩护律师的牙都拔光!好在我的牙都健在,要不今天我也无法讲话了。说这种话的人都极真诚善良的好人,在他们眼里我们律师都成了二坏人。而我当时坚持无罪辩护,我认为现行的400多个罪名没有一个与他契合,他就应该是无罪的!所以,《中国青年报》就登出来说我“冒天下之大不韪”。 即使是坏人,他一定要通过法律证明是坏人才能够制裁!如果不通过法律,直接制裁,与斗殴何异?那就同态复仇吧!就不是法律了。所以,在我为所谓的十恶不赦的人辩护的时候,我就觉得是在为法治辩护!我在维护的是“坏人”的宪法权利!这个最坏的人,明天要枪毙的人今天也不能打他,也要让他吃饱,他也有基本的人权!因为他也是人,也是宪法保护下的公民!这才是法治成熟的标志。 我不是为恶辩护,我是为宪法保护下的“人”辩护,这是他的权利。如果他这个权利都没有了,我们每一个人都不能自保。这是我们每一个法律人应该都有的心态。我们应该把天平的砝码都放在最轻的那一方,弱者一边!每当此时,我就会想起犹太法典里那句话:我们有耐心改变我们不能改变的事情,但我们有勇气改变我们可以改变的事情,还有智慧区分前两者! 谢谢大家!

民意不应介入量刑,原因如下:

一、民意对量刑的积极影响

(一)可能有助于案件的公正审判

民意与司法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一致性,因为民意与司法的主旨是统一的。满足人民所愿、实现人民所想,也正是司法公正所追求的境界。制定法律的主体也是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群体。当司法官在具体处理案件时反映出偏向或者顾虑时,民意的声音会告诉司法官的判断出错了,从而督促案件的公正审判。

(二)有助于司法判决的社会可接受

司法公正是审判工作的生命和灵魂,是每一个法官的神圣职责,是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基本期待。民意的出发点是善意的,是基于朴素道德和伦理信仰而做出的基本判断,而法官是基于理性的正直选择。当两者声音发生冲突的时候,司法判决在一定程度上如果顺从了民意,那么这样的判决便得到了群众的支持和接受!毕竟,民众是中国最根本的力量,顺从民意的判决无疑将多了层“合理性”内涵。

(三)有助于减少干扰司法的外力因素

限光是最好的防腐剂。现在司法存在这样一个问题,即民众对司法的信任度不高。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有很多:司法官个人专业素养的有限、司法机构的不独立等等。刑事案件的判决结果往往关系到被告人的自由甚至生命,人情案、金钱案、压力案都是不应当发生的。司法官在审理案件的整个过程中,不应当受到任何外力的不当干扰,甚至部分机构的施压,其危害性 不言而喻的。而民意会在其中发挥很好的监督作用,令不正当的“外力”不敢有所为。

二、民意对量刑的消极影响

(一)容易将道德问题法律化

道德与法律的关系是一个亘古的话题。进年来,随着法制的发展,我国的普法工作全面的进行,但是公众视野里的法律与立法者指定的法律还是存有差距的。公众更多的是使用朴素的正义观和道德情愫来判断案件。这样就容易导致民意里夹杂着太多的朴素情感,而非理性诉求,使得一些本来与法律存在层次之别的道德侵入到法律之中,使得部分道德问题法律化。

(二)可能导致司法误判

在前面的余祥林杀妻案中,我们不难看出,民意的渗透对判决结果的影响之深,导致余祥林十几年的牢犹之灾,感概万干,也再一次地嘲风了司法的权威。民意中,尤其是民愤对案件的影响是立竿见影的。我们经常在判决书中看到不杀不足以平民愤、“不严惩不足以抚就受害者的心灵、一不惩不足以鞭达邪恶、以做效尤等词句。可见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是如此的考虑到判决 结果在民众间的效果。甚至有时候为了与民意保持致而放弃 了理性断案的原则。余祥林的悲剧是不应当再重现的。

(三)可能削弱司法的公信力

司法判断过程应当是理性的过程,应当尽可能地减少法官主观的偏见印象。法官应当站在天平的中间,严格依照法律和自己的经验去决断。在具体审理室件期间,随着室件审理的进展,媒体的长篇报道,公众的意见自然会见于网络、报刊、电视等,形成的民意会有形或无形地给主审法官带去压力。司法的独立性受到质疑,判决的公正性受到挑战,容易导致人们对法律的信仰缺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18修正)

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劳荣枝和法子英合伙作案,法子英应该被正法了。劳荣枝在逃亡了多年之后,还是被警方抓获了。她在一审的时候表示,自己是被法子英胁迫的,被判死刑后提起了上诉。面对劳荣枝的上诉,小木匠的妻子表示,她相信法律会给予她公正的判决。二审即将开庭,那么,二审中劳荣枝被判死刑的几率很大。

一、劳荣枝案件的性质恶劣,不判死刑不足以平民愤

劳荣枝在一审的时候,交代了案件的过程,她和法子英两个人在作案的过程中,配合默契,一个人负责物色对象,一个人负责实施犯罪行为,在这个过程中,两个人还会相互配合。检察机关认为两个人涉及的命案是7人。至于实施者到底是法子英还是劳荣枝,这个结果没有错误。

有人说,劳荣枝在这个过程中没有杀害一个人,只是受到法子英的胁迫。即便有帮助行为,也是次犯,首恶当诛,次犯不应杀,可以重判。一个女人,身犯命案多起,还逃了那么多年,这样的女子,应该饶恕吗?从法律的角度看,这属于故意,是不是应该加重处罚?

一审判决就是死刑,因为劳荣枝案件性质恶劣。面对这样的女子,用罗翔老师的话说,将你朴素的情感代入一下,要是她这样的人都不能判死刑,那么,对于那些生者而言,将是多大的伤害。更何况,她在法庭上只是认错,并不认为自己的罪过是杀人。一个不思悔改的人,不应该加重处罚吗?

这个案件虽然有些情节有出入,但并不影响这个案件的性质。劳荣枝案件的性质,太严重了!她和法子英在一起作案多起,目的是获取钱财,但手段恶劣,思想上也是好逸恶劳。也正是因此,他们才用了最恶劣的手段来获得,对于这样的人,不应该判死刑吗?

二、劳荣枝案件影响恶劣,需要判死刑以彰正义

劳荣枝在法庭上虽然承认错误,但对于死者的道歉,已经没有意义了。要是想道歉,当年别跑啊。一个人,东躲西藏了那么多年,在法子英被正法的时候,也没有想到投案自首。等到被抓住了,就想起来给死者道歉了,就想到给死者的家人道歉了,这个道歉,他们不会接受。

小木匠的妻子表示,自己不会到法庭上。可能是不想见到这个恶魔吧?但她相信法律的公正。罗翔老师曾说,虽然正义我们看不到,但我们相信。我们是一个法治国家,我们的法律是为了保证社会的公平和正义的。劳荣枝和法子英流窜多个地方作案,手段极其恶劣,对社会造成了恶劣的影响。

对于劳荣枝而言,能够多活一会是一会。但对于死者的家属而言,这么多年,一直在痛苦中煎熬着,他们希望劳荣枝受到法律的制裁。要是二审的时候,劳荣枝没有判死刑,对于社会的影响,应该是巨大的。大家对这个女人的看法是罪大恶极,这样的女人,就应该用最严厉的法律制裁她。

罗翔老师曾说,不要忘记我们老百姓的朴素情感,这种情感就是法理不外乎人情的真实体现。要是劳荣枝不被判死刑,大家的情感上是无法接受的。我们这个社会是讲求正义的,为了彰显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应该将劳荣枝判死刑。很多人对她恨之入骨,因为这个女人,太坏了。

她曾经是一位老师,但她的思想有问题,不劳而获的错误观念影响了她,她跟法子英一起做了那么多坏事,这种坏的影响,必须要纠正,用最严格的法律纠正,是正确的选择。虽然劳荣枝提起了上诉,但这种行为,只是延缓她死亡的时间而已。

三、劳荣枝错误思想导致的恶劣行为,需要用死刑来纠正

很多人觉得,劳荣枝这个女人,应该被判死刑,主要原因是她的错误行为。错误行为的由来,是错误的思想。好逸恶劳的思想,让他们走上了歧途,也让他们在这条错误的道路上越走越远。既然是错误的,那就用法律的方式来纠正。有人说,错误的思想如何纠正?那就用死刑的例子来宣传。

劳荣枝被判死刑,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让更多人知道,无论是什么职业,无论是什么身份,不能有错误的思想,要是有了,可能会带来严重的后果,最终导致自己身陷囹圄,甚至是离开人世。所以,不能有错误的思想。要是有,就要赶紧遏制住,要不然,会出大问题的。

朱熹曾说,存天理,,灭人欲。灭掉人们过多的欲望,就可以留下大家都认可的事理。这才是我们应该学习的,也是我们应该遵循的道理。无论是996还是创办企业,都是要付出努力才可以。有句话是成功需要三分天注定,七分靠打拼。而不是劳荣枝法子英那种用恶劣手段来获得短暂的欢愉。对此,大家是怎么看的?

近日有一则新闻,报道中民警去逮当事人的时候,是在一个很普通、破旧的房间,床上躺着当事人生病的父亲。还有一个十岁的小男孩!他走了以后,这个家的责任就交给了这个十岁的小男孩,还要上学!小男孩还要照顾爷爷!民警也留下了口袋里所有的现金。

评论点赞最多的内容,并不是逮得好。

而是说: 但凡生活压力没有那么大,谁想去犯罪。

虽然以生活压力大为借口去犯罪,从朴素道德情感可以获得同情与理解。但法律终究在某一时刻,还是需要当事人去承担责任。只希望,如果他的罪名如果不大,司法机关也会想着给其取保,甚至都会同情,能够给予最大的减轻处罚或者给予缓刑。希望当事人的事情小,不要大。家庭需要男人去承担责任得太多。小男孩已经没有妈妈,不能再没有爸爸的陪伴。

小男孩会恨父亲吗?以大众普通的血缘情感,或许他不会恨。一个离婚的男人,带着小孩,赡养病重的父亲,赚钱养家,天经地义。至于他选择的事,外人理解或者谴责毫无意义。这段话,并不是鼓励犯罪,而是学会去看待犯罪的背后,尤其是一些特殊的家庭。

公众号里面有一个家庭, 父母都是残疾人,无法劳动的。 哥哥带着弟弟非法经营(烟)兄弟俩都进去了。哥哥已判刑五年,弟弟由于未成年时期金额是五年以上,成年以后金额是五年以内,目前建议缓刑。但是,非法所得,罚金连借都不到。嫂子每天要上班,一天140元的工资,还要带小孩,小叔子和弟弟的所有事情都是她在跑,包括,今天还在中部某省,尴尬的节约晚上住宿的费用。

我说,你这样太累!我没有问,是否会恨她老公。因为作为普通人,完全可以理解,他老公的家庭,父母的身体。这样的家庭,在那样的县城、大量年轻人从事这个行业,不掉进去,才是奇怪。甚至我们所有人,又有几个不是以金钱为王呢?有钱就代表一个人的能力越强吗?人的能力不应该只是用钱来衡量,应该还有很多很多。组建一个好的家庭,夫妻感情情比金坚,能够每天一家人围在餐桌前,能够每天看着彼此,感受对方彼此的付出,心怀感动与感恩,就算穷一点,累一点,也是幸福,这样的能力,不见得人人都可以做到。

只希望她弟弟不会因为无法退非法所得和罚金导致无法缓刑吧!像这样的家庭,法律应该有相对的酌情。

你恨他吗?

有人恨,恨他的罪名,恨他对待家庭和感情的方式。带着恨等着!可能大多数只有二种情况:

一:男人不听劝的。选择与交际圈都可能让男人掉进去。

二:因小失大的。

在现实上,普通人一辈子很少不犯错。感情、婚姻、选择、事业。总要一样要错的!

就好比公众号很久写过一段,有一个男人,长期与妻子分居。岳父每一月送他老婆来一晚。有一点借种生子一样。后期,他爱上了女士内衣。当他进去以后,没几天就离婚了。这是谁的错?正常的生理问题,夫妻之间都无法得到满足。要是问她前妻,你恨他吗?我相信她自己都无法回答。而就算没有这么一档事,离婚可能也是早晚的事吧。

还有老婆一直劝告,不要做,不要和这些人在一起,早晚把自己搭进去。而没听老婆的,最后真进去了,不是诈骗,就是黑恶势力。这些女人会恨他吗?一样会恨。恨他不听劝!而男人为什么不听劝呢?这个问题,应该去问现实,去问金钱。钱没赚几块,人搭进去。换着任何人,都会觉得不值得吧。

还有恨自己的,恨自己当时为什么没有拉着他,不要再往前走!恨自己想过上不一样的生活,让他去追求大家认为的有能力的人。这一切,又是为什么呢?追求有错吗?没错!错在人永远无法满足现状。

无论是哪一种恨,往往带着更多的爱,爱比恨更多。要不然,现在的你怎么会看到这段文字呢?竟然选择了爱,可以放下恨更好地过下去。

不恨他

他可能是父亲,曾经和未来都尽到父亲的责任。一直都是一个好父亲。

他可能是母亲,一个慈祥的母亲,一个哺乳自己的女人。

他可能是儿子,一个父母眼中的大男孩。

她可能是女儿,唯一一个和妈妈在一起洗澡、不尴尬的大女孩,一个无论多大年龄,是否已为人母,述说衷肠的小棉袄。

他可能是老公,一个依靠自己,一步一步走过来。哪怕发生这样的事情,在妻子,孩子心中,都是一个努力改变命运的人,想改变孩子的命运和家庭的命运。

不想去问他们犯了什么罪,不想去追问他们的曾经和现在。只希望当他们一无所有,回归家庭的时候,无论是少年、青年、壮年、暮年,至少还有你们。也只有你们!

剩下的交给时间,把时间握在手中。去做能够给家庭带来更多温暖与希望的事。

无论看到此文的你,是否富有、普通、贫困,不管现实多么糟糕,都勇往直前。​至少此时,身边、心中还有所爱。离开是偶然,回家是必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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