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一方死亡的,需携带死亡证明上派出所更改户口本。办理再婚需经过以下步骤:
1、申请:取男女双方各自的身份证原件(临时身份证)、户口本原件(户藉证明、集体户口页)、三张2寸近期免冠合影照;
2、受理:到一方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办公大厅,双方亲自到场递交上述手续;
3、审查:查看户口本,身份证,看身份证是否过期,照片是否与当事人相同;
4、登记:问双方是否自愿,交纳登记费9元,双方书写声明书,签名、按指印,登记人员编号、登记打印结婚证,填写《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
5、发证:办理登记手续后,相关登记手续存档,当场发给双方结婚证书,正式宣告缔结夫妻关系,法律对双方当事人的婚姻关系予以确认带上离婚证。
法律主观:
丧偶再婚所需手续与结婚的相同。即只是需要提供丧偶一方的死亡证明,因为死亡之后,婚姻关系自然就终止了,另一方可以随时与他人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法律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
法律客观:民政部关于印发《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
第二十八条
受理结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三)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四)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五)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六)双方自愿结婚;
(七)当事人提交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八)当事人持有本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有效证件。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
第二十八条
受理结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三)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四)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五)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六)双方自愿结婚;
(七)当事人提交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八)当事人持有本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有效证件。
丧偶领结婚证流程如下:
1、申请,男女双方各自的身份证原件、户口本原件、三张2寸近期免冠合影照;
2、受理;
3、审查,查看户口本,身份证,看身份证是否过期,照片是否与当事人相同;
4、登记,双方是否自愿,双方书写声明书,签名、按指印,登记人员编号、登记打印结婚证,填表;
5、发证。
丧偶再婚需要当事人到死亡配偶户籍派出所开具丧偶证明(必须写明姓名,男或女的死亡日期并盖章)。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丧偶可以直接再结婚,因为丧偶之后,原有的婚姻关系自动解除。
一方丧偶的,婚姻状态自动消除,结婚证就失去了法律效力。如果要再婚的话,只要带着死亡证明,去派出所把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一栏改成丧偶就行了。再婚只要和结婚对象各自拿着身份证、户口本、双人合影照片到民政部门申请结婚登记就可以。如果一方是离异的,还需要带上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
如果您已经在户口所在地对您的丈夫或者妻子的户口办理了注销手续,那么可以选择空余时间和您现在的爱人去办理结婚登记就可以了。
如果您的丈夫或者妻子的户口还未进行注销,那么您需要带上带上相关证件,如死亡证明,火花证明等等,到当地的派出所进行注销手续,办理完之后,可以和您现在的爱人随时去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丧偶再婚,一般只需要公民提供再婚双方有效的户口簿原件,身份证原件,再婚一方相关的婚育证明等资料就可以申请办理结婚手续;根据婚姻法显示,若一方离世,该婚姻关系是自动取消的。若需要办理再婚的情况下,民政部门一般会要求再婚一方提供有效的婚育证明作为办理结婚的备案使用,因此,具体办理要求是需要公民到需要办理结婚登记的部门进行了解为准。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一、丧偶领结婚证需要的材料
与第一次结婚时提交的证件一样,需要再多加一个提交其原配偶的《死亡证明》就行了。
结婚时需要的证件:
1、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常住户口簿(有效期内的户口证明),居民身份证与常住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居民身份证或者常住户口簿丢失,当事人应当先到公安户籍管理部门补办证件;
2、大二寸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红底或蓝底)三张;
3、当事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非三代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申明(当场填写);
4、军人《军官证》或《文职干部证》、《学员证》、《士兵证》、《离休证》、《退休证》等军人身份证件原件以及所在单位团级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本条适用军婚)
二、相关法律规定
《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区)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需要出具双方当事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法律规定夫妻一方死亡的,婚姻关系自然终止,另一方可以依法办理结婚登记,须提交其原配偶的《死亡证明》。
一、丧偶再婚需要什么证件
如果配偶去世后,另一方再婚在当今社会已经是司空见惯的事情了,丧偶者再婚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时与结婚登记时需要提交的证件是一致的,只需要提供配偶者死亡证明,需要提供的材料有:(1)本人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证。(2)提供丧偶者配偶死亡一方的证明材料。(3)当事人提交3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照片(可当场拍照)。(4)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现场填写),即可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法律主观:
丧偶再婚按照正常的婚姻登记流程办理办结婚证,只不过再婚登记除了要带双方当事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以及双方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外,还要带丧偶方的丧偶证明,然后到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即可。
法律客观:《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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