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去外事办认证结婚证资料带了公证书,请问还需要户口本原件吗
涉外婚姻是需要户口本原件的,具体如下:
涉外结婚证办理程序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2、国务院第387号令《婚姻登记条例》
3、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
二、申请条件
1、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2、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3、双方自愿结婚;
4、当事人双方无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5、当事人一方为办理省份常住人口;
6、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三、办理材料
1、内地居民:本人的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香港居民:
(1)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
(2)香港居民身份证;
(3)经香港委托公证人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当事人无配偶声明或者证明,自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下同)。
3、澳门居民:
(1)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
(2)澳门居民身份证;
(3)经澳门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4、台湾居民:
(1)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2)本人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件;
(3)经台湾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5、出国人员、华侨:
(1)本人的有效护照;
(2)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6、外国人:
(1)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2)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
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证明,应当经与该国及中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和中国驻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或者经第三国驻华使(领)馆认证。
除以上证件、证明材料外,当事人须提交3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2 要去办领事认证,外事办的认证已经做好了,要去领事馆做认证,领事
请在具体使领馆网页查询办事流程。通常不用单独开函。
申办领事认证须知,以下为参考。
根据国际惯例和中国领事实践,办理领事认证的目的是使一国出具的公证书等能在另一国境内被相关部门承认并且具有法律效力,不致因怀疑文书上的印章和签字是否属实而影响文书的法律效力。
一、领事认证业务范围及要求
(一)按使领馆领区办理认证申请;
(二)文书真实合法,没有违反中国法律或可能损害中国国家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
(三)逐项认真填写公证认证申请表,并在相应位置签名或捺指印。
(四)申请认证的文书在两页以上的,应装订成册,不易被拆换。应采用火漆加封或加盖骑缝章或加盖钢印e799bee5baa6e4b893e5b19e31333363363433等,以保证文书的完整性;
(五)由外国有关机关出具并准备在中国使用的文件须先经外方公证机关公证,并经外方外交部领事司或授权单位认证后,再到中国大使馆办理认证;
(六)办理商业文书认证,需提交公司或单位负责人签署的介绍信及申请人的护照原件及复印件,写明需要认证的文件和认证目的;
(七)办理个人出生、结婚、学历、无犯罪记录等类认证,需提交个人说明书,写明需要认证的文件和认证目的。如系代办,需提交代办人有效护照资料页复印件。
二、办理领事认证基本流程示意
(一)提交材料:
1、填写好的公证认证申请表;
2、本人有效护照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交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和当事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认证的文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二)注意事项:
1、申办认证一般须四个工作日。因补充证明材料、核实情况、不可抗力等原因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2、用于结婚登记的婚姻状况公证自公证之日超过3个月不予认证,当事人需重新办理公证认证;用于来华收养的婚姻状况、健康、财产、收入和无犯罪记录公证书自公证之日起至申请收养之日止(不含我国收养中心审理时间),超过6个月的不予认证。
(三)缴费取证
当事人可凭取证单按取证日期到我馆缴纳费用并领取认证书。
三、注意事项
对于中国国内出具的证书或商业证明(如驾驶证、出生证明、毕业证等),当事人须将文书在国内办理公证认证后再送往住在国使用(按程序办理外交部领事司或被授权地方外办的领事认证及文书使用国驻华使领馆的领事认证)。当事人不便回国的,可以委托他人(国内亲友、律师等)代理有关手续。
3 与外国人办结婚证的具体程序怎么走
与外国人办结婚证即进行结婚登记的具体程序,与中国内地人普通办理基本大致相同,也可分为申请、审查和登记三个环节,在申请环节存在一定区别。
(一)申请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包括常驻我国和临时来华的外国人、外籍华人、定居我国的外国侨民)在中国境内申请结婚。
男女双方当事人必须共同到中国公民一方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指定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申请登记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须分别持有下列证件:
(1)中国公民须持有:①本人户籍证明;②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 或工作所在单位的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事业、企业单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职业、工作性质、申请与何人结婚的证明。
(2)外国人须持有:①本人护照或其他身份、国籍证件;②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或外事部门颁发的身份证件,或临时来华的入境、居留证件;③经本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关)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由本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或该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婚姻状况的证明。
(3)外国侨民须持有:①本人护照或代替护照的身份、国籍证件(无国籍者免交);②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③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 或工作所在单位的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事业、企业单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职业、工作性质、申请与何人结婚的证明。
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还必须提交婚姻登记机关指定医院出具的婚前健康检查证明。
凡证件齐全、符合法律规定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可持证件和男女双方照片,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应当如实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供规定的有关证件和证明,不得隐瞒真实情况。
(二)审查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查明结婚申请是否符合结婚条件,不明之处,应当向当事人询问,必要时,可要求当事人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三)登记
1予以登记
婚姻登记机关对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即时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离过婚的,应注销其离婚证。但对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的登记申请,应在收到申请后一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发给结婚证。涉外婚姻的结婚证须贴有男女双方当事人照片,并加盖办理涉外婚姻登记的县级以上人民 婚姻登记专用章。
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受单位或者他人干涉,不能获得所需证明时,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查明确实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
2不予登记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1)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2)非自愿的;
(3)已有配偶的;
(4)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5)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4 公证书到省外事办认证需要什么资料
认证资料: 应提供居民身份证、户口簿,若是单位办公证应提供法人资格证书或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和身份证。
代理人代办公证的,应提交本人的身份证及委托人签名的《授权委托书》。还应按申办的公证种类提交有关证明材料:例如,出生公证、亲属关系公证须提交(出生证)或单位出具的证明,结婚公证须提交《结婚证》学历公证须提交《毕业证书》。
另外,涉及财产的公证应提交有效的产权证(如《房地产权证》、《山林权证》、《车辆行驶证》、《股权证》、《储蓄存折》等)。 :公证书认证完后的需要知道的流程: 1、出证,是公证处根据审查的结果,对符合条件的公证事项,依法制作,出具公证书的活动。
出证条件如下: ①法律行为(如签订合同、设立遗嘱、继承遗产、收养子女、提存等)公证应符合下列条件: A、行为人员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B、意思表示真实; C、行为的内容和形式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社会公共利益。 ②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或文书公证,应符合下列条件: A、该事实或文书对公证当事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B、该事实或文书真实无误; C、事实或文书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
③文书上的签名、印鉴公证,其签名、印鉴应当准确属实;文书的文本公证,其文本内容应当与原本完全一致。 ④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A、债权文书经过公证证明; B、债权文书以给付一定货币,物品或有价证券为内容; C、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应受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
2、符合条件的公证事项,由承办公证员草拟公证书后连同公证卷宗,报公证处主任、副主任或其指定的公证员审批出证。 3、公证书应按司法部规定或批准的格式制作。
①公证证词中注明的文件是公证书的组成部分。 ②公证书不得涂改、挖补、必须修改的应加盖公证处校对章。
③公证书应使用中文,在少数民族聚属或者多民族共同属任的地区,除涉外 公证事项外,可使用当地民族通用的文字。 ④根据需要或当事人要求,公证书可附外文译文。
⑤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公证书从审批人批准之日起生效。 审批人批准日期即为出证日期。
⑥公证书需要办理领事认证的,应由承办公证处送有关部门认证,并代收认证费。 4、送达 公证书由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到公证处领取。
必要时也可由公证处发送。 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应在公证书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收到的日期、份数和公证书编号。
法律分析:两方均为出国人员,且在中国驻外使领馆解决结婚登记的,自愿离婚,并对娃儿抚养、财产处置达到协议的,两方须共有到原结婚登记的中国驻外使领馆申请离婚登记(也就是必须是在该使馆领事馆登记结婚的才能解决离婚。否则需要回国或委托代理人代为解决,并向国内原结婚登记机关(民政部门)或结婚登记地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由该登记机关解决或人民法院审理。委托书和意见书均须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我驻外使领馆认定。上述委托书和意见书也可由我驻外使馆领直接公证)。如果寓居国不认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解决的离婚登记并应予当事人在该国离婚的,能够在寓居国解决离婚或回国内解决离婚。两方有争议的,能够向出国前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议诉讼。其中回国内解决离婚的机关是一方出国前最后户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在国外登记结婚是允许的,与当前国内的的婚姻法不存在冲突,不损害中国社会的公共利益,中方是承认,回国之后是不允许再次登记结婚的,境外的结婚证明是不能直接用于中国的,无法辨识境外文件的真实性,因为要求进行公证认证手续。目的是为了协助国内有关当局辨识文件的真伪。
境外结婚证使馆认证步骤如下:
先委托当地的公证人或者国际公证律师对结婚证明进行公证
其次把公证好的结婚证明送往该国外交部或者授权认证机构进行认证
最后送往中国驻该国使馆进行认证
境外结婚证公证认证办理时间需要3-15个工作日。
初婚者在大使馆、总领事馆登记结婚规定
申请者双方为中国公民,且双方或一方居住在辖区内,均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可以在大使馆、总领事馆申请登记结婚。
一、申请所需材料
1、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均为中国公民,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关于结婚的各项条件;
2、持有效中国护照和葡萄牙居留证,或一方持葡萄牙居留证,另一方有在葡萄牙居住6个月以上的居家证明;
3、双方共同到我馆自愿提出申请;
4、曾有婚史的当事人,应提交离婚证或离婚调解书或离婚判决书及生效证明书原件;
5、丧偶的当事人应提交相关证明;
6、男女双方小2寸合影3张。
说明:
1、办理登记结婚申请时,双方当事人必须同时到场。
2、申请人须在领事官员面前,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上签名、填写当日日期。
3、领取结婚证时,双方当事人须同时到场。如另一方因故确实无法来大使馆、总领事馆,在确保所填表格无误的情况下,可出具委托书委托另一方代领。委托人需在委托书签名盖章。
4、办理登记结婚申请时,可同时办理结婚公证。
5、辖区内的中国公民与在第三国居住的中国公民申请登记结婚,须提供驻当地中国使领馆出具的独身证明。
6、受理一方为短期签证者的结婚登记,不受理双方均为短期签证者的登记申请。
参考网站:http://wwwunitedcnnet/newsinfo-2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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