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办理结婚登记需要什么手续

异地办理结婚登记需要什么手续,第1张

法律分析:

异地办理结婚登记需要的手续:1申请。要求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持所需证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区、县级市民政局(或镇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2填写声明书。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3签名。双方当事人必须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签名或按指印。4审核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对双方提交的证件、声明进行审查,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准予登记。异地结婚要提交的证明材料:本人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当事人提交3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照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衍生问题:

法定结婚年龄是多少岁?

我国法定结婚年龄为:男方的法定结婚年龄为二十二周岁、女方结婚年龄为二十周岁。法定结婚年龄,是法律规定的允许结婚的最低年龄。除此之外,双方还不能是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只要符合前述条件的,双方就可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法律上明文规定,男性结婚年龄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性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对于法定年龄的规定,主要依据了男女双方的发育成熟程度、心智的成熟程度以及女性的生育时机。婚姻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要求,结婚只有达到一定的年龄,才能具备适合的生理条件和心理条件,也才能履行夫妻义务,承担家庭和社会的责任。未达到法定年龄的结婚,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异地办理结婚证需要的材料如下:

1、本人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3、3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照片。

结婚登记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1、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2、达到法定婚龄;

3、男女双方无配偶;

4、男女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法律主观:

异地领结婚证需要的证件大体都是一致的,能够证明结婚的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证明材料。主要包括了结婚证、身份证、上方当事人均为无配偶的证明材料、与对方当事人没有法律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签字说明以及结婚证所需要的彩色照片等。

法律客观: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异地领取结婚证所需要的材料为:

1、夫妻一方所在居住地的居住证;

2、夫妻双方的户口簿;

3、夫妻双方的身份证;

4、夫妻双方达成一致的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5、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异地办理婚姻登记是我国为了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满足群众在非户籍地办理婚姻登记的需求,推进婚姻登记制度改革,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国务院同意在辽宁省、山东省、广东省、重庆市、四川省实施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在江苏省、河南省、湖北省武汉市、陕西省西安市实施结婚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在试点地区调整后,夫妻双方均非本地户籍的婚姻登记夫妻双方可以凭一方居住证和双方户口簿、身份证,在居住证发放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婚姻登记,或者自行选择在夫妻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办理婚姻登记。试点期限为2年,自2021年6月1日起至2023年5月31日止。

法律分析:1、本人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3、当事人提交3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照片。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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