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与香港人结婚手续怎么办理?

内地与香港人结婚手续怎么办理?,第1张

内地与香港人结婚手续的办理首先是需要到双方当事人,其中一方的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来进行办理的。其次需要携带相关的材料,包括有身份证和户口本以及本人现场所签字的登记结婚申请书,之后交给工作人员办理即可。

一、内地与香港人结婚手续怎么办理

      1、初审

      (1)审查证件、证明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2)询问相关情况。

      2、受理

      (1)双方当事人填写《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登记机关提供);

      3、审查

      (1)对《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等有关材料进行审查;

      (2)当事人在婚姻登记员面前签名或按指纹。

      4、登记

      (1)符合结婚条件的,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2)不符合结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当场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办理条件:

      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2、男女双方自愿结婚;

      3、男方年满 22周岁,女方年满 20周岁;

      4、均无配偶;

      5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6、不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关系。

      办理材料:

      1、户口簿;

      2、身份证或有效临时身份证;

      3、由本人到登记现场签字的《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二、哪些人不具有结婚的条件

      以下几种人不具备结婚的条件:

      (一)已经与第三者有婚姻关系,而且这种婚姻关系没有中止的人。这种人结婚也就犯了通常所说的重婚罪。

      (二)低于结婚年龄以下者:男性早于二十二周岁,女性早于二十周岁。

      (三)患有不应结婚的生理缺陷。患麻风病未经治愈或患其他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者,禁止结婚。

      (四)和自己有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关系的亲人结婚,也是不允许的,也就是平时说的近亲结婚。这违反我国提倡的优生学原则。

      (五)对于丧失性行为能力的人倒不是说不能结婚,但必须事先要与对方讲明。如果隐瞒这一情况,与对方结婚,婚后因此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一方要求离婚,应当准予离婚。

      在当代的社会,如果香港人想要和内地人结婚的话,必须要到其中一方的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来进行办理。同时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有身份证件户口本,还有现场所领取到的申请书。

法律主观:

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三)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法律客观: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本人的结婚证; 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香港人和内地人在内地结婚需要提供以下手续材料:

一、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二、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应当出具: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扩展资料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中规定:

第四条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中规定:

第三十六条  婚姻登记员受理结婚登记申请,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询问当事人的结婚意愿;  

(二)查验本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相应证件和材料;  

(三)自愿结婚的双方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的签名必须由声明人在监誓人面前完成并按指纹;  

(四)当事人现场复述声明书内容,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并在监誓人一栏签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婚姻登记(点击右侧应当出具的证件)

台湾人和大陆人结婚需要台湾一方到当地法院开具单身证明,之后两人一起到大陆人的户口所在地的民政局领取结婚证。登记的时候工作人员会要求台湾人提供单身证明及身份证,还有台胞证,就可以进行结婚登记。

大陆台湾两岸结婚最全攻略

第一步:台配办理单身证明。办理人:台配。1台配(须本人)先到户政事务所办理个人户籍誊本5份2到法院公证处申请单身证明3办理完成后,公证处会将单身公证书寄往海基会,海基会会再寄到陆配户籍所在地相应的大陆公证处,需等待一个月左右到达。需准备:(1)个人户籍誊本5份(2)身份证(3)大陆结婚对象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第二步:在大陆登记结婚。办理人:双方。需准备:(1)台胞证、护照、身份证(2)结婚登记照片(3)台配单身证明(4)陆配身份证、户口本。这里当场就可以拿到热乎的结婚证。

第三步:结婚证公证。办理人:双方。需准备:结婚证

第四步:领取公证书。办理人:台配或其委托人(需委托书)。需准备:(1)结婚公证书正本(2)身份证

第五步:为陆配申请入台证。办理人:台配。需准备:(1)大陆地区人民入出台湾地区申请书(2)大陆配偶两寸白底照片一张(3)大陆配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4)经海基会验证之结婚公证书(5)台湾配偶的户口名簿&身份证(6)台湾地区人民申请大陆配偶来台团聚资料表

办理完成后,在一个月内移民署就会派人来家里面谈,面谈前会先寄信或者致电通知。

移民署工作人员会打电话给台配本人或家人要求出示一些两人交往以及准备结婚的证据。

第六步:陆配办理无犯罪证明并公证。办理人:陆配。需准备:在陆配户籍所在地开局的无犯罪证明

第七步:陆配申请往来台湾通行。办理人:陆配。需准备:(1)身份证(2)入台证(3)结婚证

第八步:在台湾机场移民署面谈。办理人:双方。需准备:(1)台湾地区入出境许可证(2)大陆地区往来台湾通行证(3)回程机票(一个月内往返)

第九步:在台湾登记结婚。办理人:双方。需准备:(1)经海基会认证结婚公证书(2)陆配入台证(需有移民书加盖面试通过章)(3)大陆结婚证(4)台配身份证正本、户口名簿

第十步:陆配依亲体检。办理人:陆配。需准备:陆配入台证、护照

第十一步:办理依亲居留。需准备:(1)大陆地区配偶申请在台依亲居留资料表(需贴好两寸白底照片)(2)台湾地区入出境许可证(3)公证后的无犯罪纪录证明(4)健康检查合格证明(5)陆配身份证(6)台湾配偶户口簿或身份证(后面配偶栏需登载大陆配偶姓名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香港人和内地人结婚应办理以下手续:1、由内地居民提供本人户口簿、身份证,香港居民提供有效通行证、身份证等材料,共同前往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2、经审查,确认符合登记条件的,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当场登记,发给结婚证。法律依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第五条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结婚登记

  手续办理类型: 结婚登记的申请

  服务对象与申请资格: 结婚人其中一方必须以澳门为常居地。

  备注:

  - 澳门居民年满16岁以上但未满18岁的未成年人须经父母双方或监护人的同意,又或经法院的许可方可结婚。

  必须递交文件: -

  申请方式: 亲身办理

  必须递交文件: 须由结婚人双方或其中一方与另一方的受权人亲临民事登记局,透过声明笔录提出申请,并递交:

  1双方的身份证明文件影印本及正本(如其中一方为外地人士,须出示可证明其合法进入本澳的文件,如护照正本及其影印本及入境纸);

  2双方的出生证明(若未能出示则必须解释并提供两名证人予以确认有关身份资料):

  - 澳门出生人士且在民事登记局存有出生登记的,可免除提交有关出生证明;

  - 中国出生人士须递交中国出生公证书;

  - 其他人士须递交其出生国家或出生地法律所确认的出生证明;

  3按以下不同情况而需附上相应的文件:

  a) 非以澳门为常居地的人士,须递交其常居地国家有权限机构签发不超过6个月的结婚能力证明书或婚姻状况证明文件;

  b) 持有澳门居民身分证人士,不论是否持有其他地区的护照或身分证,只要居民身分证上标示未婚,当事人也声称未婚者,不论何时来澳门定居,无需递交其他地区或国家的未婚证明;

  c) 若结婚人是鳏夫、寡妇或已离婚,则必须递交有关证明文件,但该事实被登记在登记局者,可免除提交相关证明。

  4若结婚人双方在公证署订立婚前协定,应在缔结婚姻前或当日向登记局递交该协定或在开展结婚程序时,在登记局作出有关声明。(如结婚人不作婚前协定,法律推定其为取得财产分享制。)

  附注:

  - 由於结婚人的情况各有不同,建议结婚人一方带同双方之证件影印本预先前往登记局查询具体需递交的文件。

  - 如想在司祭面前缔结婚姻,须先向登记局声明及申请,然后登记局会将用作结婚的证明书交给依法认可有权主持婚礼的司祭。发出用作结婚之证明书的手续费为澳门币100元另加15元的印花税。

  费用(或税项): 婚姻卷宗手续费 :澳门币 150元另加印花税(根据卷宗页数而有所不同);

  婚姻记录手续费 :澳门币 150元;

  婚姻协定笔录手续费:澳门币 250元。

  办理时间: 齐备文件后,与登记局预约辨理申请手续。完成申请并文件齐全后,5个工作天内完成审批。(服务承诺)

  备注事项: 婚礼室:

  现有以下两个举行婚礼的地点以供选择,分别设在澳门半岛和氹仔离岛,申请人需在民事登记局内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时预约使用:

  1 澳门婚礼室–设於公共行政大楼二楼民事登记局内。举行婚礼时间:星期一、三、五,上午11时至12时30分。

  2 氹仔婚礼室–设於嘉模前地。举行婚礼时间:星期二、四,上午11时至12时30分。 对外开放(参观)时间:每日上午9时至下午6时(1月1日、农历年初一至年初三、清明节、5月1日、中秋节翌日、10月1日、重阳节及12月20日休息)。

  结婚双方可携带戒指在婚礼室内进行交换,也可邀请亲友莅临观礼及摄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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