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可以要求返还彩礼。但在实际生活中,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具体分析如下:
1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也未共同生活。也就是男方和女方没有领结婚证,两个人也没有在一起居住生活,此时男方给了彩礼,双方不想结婚了,男方可以要求女方返还全部的彩礼。
2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共同生活。这种情况下可要求女方返还彩礼。人民法院会根据两人共同生活时间长短、是否有孩子、未领结婚证的原因、彩礼多少、彩礼支出、回礼情况和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女方需要返还的金额。
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一方起诉要求返还彩礼的。此时要根据个案情况而定,如接受彩礼的人只有女方自己一个人,则把女方一人作为被告;如果实际接受彩礼是女方的父母或兄弟姐妹的,则可以考虑把实际收取彩礼的女方的父母或兄弟姐妹作为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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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彩礼也谈不拢,我们这边男方车房全包,彩礼十万到十五万,我提出要十万,一开始他妈说只给五六万,现在也不知道该从哪边的习俗,他还觉得我图他们家钱,他妈还让订了婚两个月结婚,怕我订了婚拿了彩礼钱跑了,我也是无语,虽然我们家里不能给陪嫁很多东西,但是也是尽力而为的老实人家,这让我很失望。
2他似乎还没有做好准备结婚,他很老实,但是没主见,不硬气,虽然不是妈宝男,但是听他妈的不听我的,一有分歧必然生气,以前不喜欢姐弟恋就是怕这个,我只比他大一个半月却感觉自己养了个不孝子,真的想放弃,这里说的也不全面,我一定也有做的不对的地方,但是我累了
根据法律规定,给付彩礼的行为可以视为以结婚为生效条件的附条件赠与行为,而不是一般的无偿赠与。如双方缔结婚姻关系,赠与行为发生法律效力,彩礼属受赠人所有。如果结婚不成,赠与行为则失去法律效力,彩礼应该返还给赠与人。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具体来说:能够要求返还彩礼的情形: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也有一些例外情况,如已经共同生活而给付彩礼超过一年的,返还彩礼一般不予支持;因共同生活导致女方生育有子女的,返还彩礼一般不予支持。
2、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实未共同生活的。必须以离婚为前提,离婚纠纷附带彩礼返还。一般给付彩礼之日起三年内的可以要求返还。
3、婚前因给付彩礼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必须以离婚为前提,离婚纠纷附带彩礼返还。一般给付彩礼之日起一年内的可要求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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