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妻子没有尽到责任和义务离婚后能享受财产分割吗?

再婚妻子没有尽到责任和义务离婚后能享受财产分割吗?,第1张

你好,根据你的问题描述,离婚时妻子没有尽到应有的责任与义务,一般来说是可以分得财产的,只不过视情况可以少分或者要求补偿和赔偿。根据《民法典》关于共同共有以及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的规定中,夫妻财产共同共有的制度本身,就已经表明了均等分割的含义。在判决离婚时,人民法院须遵循均等分割的原则。同时,如果离婚涉及未成年子女利益,法院也要遵循照顾子女原则,可根据子女生活和学习的需要,给直接抚养子女一方适当多分财产,用司法手段保护、促进子女健康成长。在日常生活中,夫妻双方对家庭整体的投入,不拘何种形式,都是对家庭整体和家庭成员的付出。如果真的如你所说,女方没有尽到责任与义务,在进行财产分割时法院也会倾斜于你。当夫妻的其中一方对离婚存在过错,法院分割财产时,应当给予无过错方适当的照顾,给无过错方多分财产,或者让无过错方优先选择。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保护。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你好,可以,双方协商一致后就可以共同去做婚前财产公证。

一般来说,婚前个人财产在结婚后一般不会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而是仍归个人所有,是否做婚前财产公证是当事人的自由,但婚前财产公证可以为财产的归属增加一层保障。

另外,双方也可以通过签订婚内协议,来保障自己的利益。在婚内协议中对婚前财产和婚内财产的归属做出明确的约定,列明哪些属于自己的婚前个人财产,并约定在婚后仍归个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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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 1063 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 31 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分析:只要双方离婚时,财产的归属已经确定,那么在复婚后已经确定财产属于个人婚前财产。因为,虽然是复婚,也是一种重新结婚的形式,人可以复合但是财产不能自动复合,除非进行财产公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应该支持。在民政机关登记结婚,是法律唯一认可的结婚形式。现在已经没有事实婚姻一说了。如果不领证,则为同居关系。这里面最主要就是财产问题。如果两位老人领证前各自拥有房屋,则均为二老的个人婚前财产,二老均可于在世时独自处理其个人财产,如赠与给子女、买卖等。但若其中一方在婚姻期间过世,另一方作为配偶则对该财产有合法继承权。为避免将来出现矛盾,建议二老前往公证处办理财产约定公证或由二老分别办理遗嘱公证和赠与公证。

一、老年人再婚个人房产怎么处理

老年人再婚之后,子女称呼自己的老人仍是爸妈,而对父母再婚的老伴,可称爸妈也可称叔叫姨;赡养关系不变。父母再婚后,子女仍要赡养自己的老人,而可以不赡养父母再婚的老伴;护理关系不变。再婚的老年人患病需要护理时,第一护理人是老伴,第二护理人则是老人自己的子女,对方子女没有护理义务。相应地,在一方大病需要经济支持时,第一出资方应是得病者本人,第二出资方是病人的子女,第三才是再婚的老伴根据实际能力提供支持;第四是养老送终的关系不变。老年人再婚后,子女只为自己的父母养老送终,妥善处理后事;第五是继承关系不变。男方子女只继承男方婚前的财产,女方子女只继承女方婚前的财产。对于再婚夫妻婚后所形成的财产,夫妻之间有相互继承的权利,而双方子女没有法定继承权,只有遗嘱继承权利。

老年人再婚时对于自己一方名下的房产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是众多再婚者及子女考虑的问题。该房产在结婚登记前属于一方财产,在结婚登记后仍然属于一方婚前个人财产。缔结婚姻关系以及婚姻关系的延续不会改变该房产的性质,如果想要改变房产的归属需要双方书面约定。但是,在该房产的所有人去世后,该房产成为遗产,那么再婚的配偶就享有继承的权利,因为配偶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如果要改变这种法律后果,房产所有人在生前可以立遗嘱或赠与他人。

二、老年人再婚要注意哪些事项

1、未婚同居当慎重,未婚同居不为法律所认可,其间如果当事双方的权利受到侵害,是无法得到法律保障的。

2、透过表面知对方,再婚者除财产、儿女等问题之外,彼此健康方面的详细情况是必须了解清楚的。

3、自尊是再婚的基础,老年人再婚要考虑对方的经济条件,这对今后的生活会有保障作用,是必须的,但是不可以因为条件而放弃自尊,要想使自己的晚年真正幸福,就要打好再婚的感情基础。

4、不让对比影响再婚,切勿拿眼前的对象与过去的老伴相比。

5、老年人再婚,应该与儿女坦诚相见,应该处理好自己的婚姻关系,同时又应该不因此影响与血亲之间的亲密感情。

6、再婚切忌短平快,加强婚前了解,明确权利和义务,考虑财产问题对婚姻生活的影响,应在婚前进行公证,以免婚后发生争执。

如果离婚后一年内双方复婚,那么财产分割的问题需要重新考虑。

一般来说,复婚后夫妻的共同财产应当重新进行分配,但是具体的分配方式和比例需要根据当地的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来确定。

如果在离婚时已经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公正的分割,并且双方都同意维持原有的财产分配方案,那么在复婚后就不需要再次进行财产分割。此外,如果在离婚时存在争议或者未达成协议,那么在复婚前双方可以协商解决财产分割问题,也可以在复婚后通过诉讼等方式解决。

复婚需要准备的材料因地区和具体情况而异,但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结婚登记申请书:填写复婚登记申请书,并在申请书上签字。

2、身份证件: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离婚证书或离婚判决书:如果双方曾经结过婚并且已经离婚,需要提供离婚证书或离婚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

4、婚姻状况证明:如户口本、结婚证等。

5、其他证明材料:根据当地的规定,可能需要提供其他证明材料,例如未婚证明、丧偶证明等。

综上所述,具体的复婚所需材料可能会因地区和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建议当事人咨询当地的民政局或婚姻登记处以获取更详细的信息和指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三条

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婚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重新进行结婚登记。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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