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要分情况:1、婚后父母一方全额出资买房,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这种情况下,只能视为出资父母对自己子女的赠与,该房产应认定为出资方子女的个人财产,不能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2、婚后父母双方出资买房,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房产分割时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除非,双方针对房产另外有约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婚后男方父母出资全款买房离婚财产分割如下:
1、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买房,根据以下产权登记的不同,离婚有不同分割方法:
(1)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 只能视为出资父母对自己子女的赠与,该房产应认定为出资方子女的个人财产,不能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2)产权登记在另一方名下, 有着赠与夫妻双方的意思,除非有证据证明婚后父母一方出资买的房子是赠与自己的子女的,在离婚房产分割时,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婚后按揭购房,一方父母出首付款,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由夫妻共同还贷的,首付款可以认定为只赠与出资父母的子女,离婚房产分割时,房产应认定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九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婚后一方父母全款买房写在自己子女名下的,不算夫妻共同财产,而属于出资一方子女的个人财产,离婚时配偶一方无权分割。
婚后父母的出资必须是全款出资,如果只是部分出资,房产证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仍然不是子女的个人财产,而是夫妻共有财产。在父母全款出资的情况下,房产证必须登记在自己子女一人名下,才算是出资方子女的个人财产。如果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属于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其实结婚之后,父母给钱购买的房子,不管是属于谁只要两个人的感情好那么就一切都不是问题,只有在两个人感情不好或者感情不稳定的时候,大家才会对金钱上的东西做过多的纠结。根据最新的民法典规定,只要没有明确说明父母给购买的房产是归属,其中一人名下那么就属于夫妻的共同房产。其实大家有时候去纠结婚后购买的房子是归属于谁,还不如好好的去经营两个人之间的感情。有时候钱是身外之物,只要两个人都要感情好,那么就不存在于一些房子归属的问题!
很多人可能都不了解民法典的规定,其实对于民法典的规定,大家可以去好好的了解学习一下,其中民法典说明了,如果子女已经结婚的情况下,父母拿钱给我们买的房子,但是登记在我们的名下,那么这个房子是属于夫妻之间共同所有。 但是如果在还没有结婚的情况下,父母出资给子女买房,那么这个房子肯定是归自己单独所有。因为结婚前和结婚后的性质以及概念是完全不同的,所以说这个我们不用去担心房产的归属问题。
有人说,如果我们已经结婚了,父母想要再次出资给我们买房子的话,应该怎样去保证自己的资金财产安全。其实这个事情也非常简单,我们需要和父母签订一个合同,这个合同叫做正与合同,而且在合同中,我们要明确体现这个房产是父母赠与的。并且是单独只赠与我们个人的财产,不是赠与夫妻两个人的财产,之后我们要第一时间去公证处对于这个事情做一个公正,这对一些人担心的感情婚姻有变故的是具有一定效果的,但是还是希望大家都不会用到这个事情,也希望能够拥有一个美好的感情!
法律分析: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即登记在双方名下为共有,有分割约定依约定,没有约定一般为对半分割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法律主观:
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买房可以通过父母的银行扣款记录进行证明,如果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买的房,该方的父母没有明确表示房子只归一方个人所有的,那么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房产,反之,则属于个人房产。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一、婚后父母全款买房只写一方名字算共同财产吗
1、婚后父母全款买房只写一方名字算共同财产。如果离婚时尚未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又缺乏明确赠与一方的证据,婚后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出资应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如果一方父母出资,而房屋产权却登记在另一方名下,按照日常经验法则,除非当事人能够提供父母出资当时的书面约定或声明,证明出资父母明确表示向子女的配偶赠与,一般应认定为向夫妻双方的赠与。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二、离婚财产分割的原则有哪些
离婚财产分割的原则如下:
1、双方协商决定。离婚时夫妻对财产的分割,双方应在协商一致的原则下进行,不能由一方决定;
2、男女平等;
3、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以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4、给予补偿的原则;
5、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
婚后父母出资全款买房,登记在您名下,系父母对您的个人赠与。您之后把配偶的名字加到房产证上系赠与行为,该房屋由个人财产转变为夫妻共同财产。
原因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款中规定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婚后父母全款出资买房登记在您个人名下,系父母对个人的赠与,该房产为您个人财产。如果您要在房产上增加您配偶的名字,系个人处分财产行为,该房屋因您赠与行为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后续双方离婚,将按照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鉴于您的该种情况,给您如下建议:1您可以尝试与您配偶协商,签订房屋赠与协议,但不实际前往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故而您可以不实际完成赠与,仅以签订赠与合同为宜。2如果无法协商沟通,您可以与女方前往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并在房屋所有权证“共有情况”一栏内写明“按份所有”,份额可以协商酌定。不论哪种途径,建议您都需要跟律师沟通相关情况,由律师给您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给您具有可行性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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