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二十多年房子是农村老公家的,如果离婚女方什么都没有吗?

结婚二十多年房子是农村老公家的,如果离婚女方什么都没有吗?,第1张

一、婚前一方建造的房屋。对一方婚前建起的房屋,结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居住使用的,如果双方没有相反的约定,这样的房屋由于是一方婚前所得,属于,只能判给婚前所属的一方所有。

第二、婚前一方建造,而建造房屋所欠的债务是夫妻结婚后用婚后共同财产偿还的。这样的房屋由于是一方婚前所得不是婚后共同所得,只能判给婚前所属的一方所有。但是因建房所欠的债务用了婚后共同财产返还,因此,得到房子的一方应当补偿房价的一半给另一方。

三、一方家庭为子女结婚居住而建造的房屋,在婚后由夫妻双方共同居住的,这样的房屋视为父母赠与夫妻双方的财产,分割时如果没有特殊情况,双方平分该房屋。

四、婚前男女双方的家庭共同出资建造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所有。

五、存续期间,家庭建造或者购买并供全体家庭成员共同居住使用的结婚后,家庭建造或购买的供全体家庭成员共同居住的房屋,通常的做法是确认每一个家庭成员应获得的财产份额,让离开家庭的一方获得与其财产份额相适应的金钱补偿。

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如下: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您好,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夫妻婚后共同创业所得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鉴于男女双方没有登记结婚,没有法律意义上的配偶关系,因此争议房产应当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既然登记在一方名下,既属于其个人财产。

但鉴于房产是由男女双方共同创业所得出资,未得到房产的一方可以与对方订立财产协议,获得房产相应份额的折价款,如果协商不成,可以提起民间借贷之诉,主张当时购房出资是对另一方的借款,请求法院判决对方返还。

相关法条《民法典》

第667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668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669条 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第670条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第671条 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第672条 贷款人按照约定可以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或者其他资料。

第673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第674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675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676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677条 借款人提前返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第678条 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

第679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第680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第1062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呵呵,看样子你被折磨得不轻啊……

古时候两个人结婚之前还没见过面呢,也过了一辈子了。就现在而言,如果这个女孩子爱你爱到死心塌地,物质类的东西倒不是问题,没房子可以,两个人慢慢挣。

你说20年前结婚的人,就像我们的爸妈那一辈,就像楼上说的,跟家人住在一起,一大家子人,相当热闹……

婆婆是一个真正的可怜人,今年60岁,身体虽然不怎么好,可却一直一个人住在狭小的廉租房内,一年到头,没有儿女看望,没有儿女赡养,全靠自己捡拾废品养活自己。

我刚搬到这边时,我还以为张婆婆是孤寡老人,还帮了她不少,可后来从街坊邻居的嘴里,我才明白,原来张婆婆并不是孤寡老人,她有一对儿女,并且都已经成家。张婆婆之所以会这样落魄,是因为先被她儿子拒绝养老,然后再被她女儿赶出了家门。邻居说,虽然张婆婆的遭遇很凄苦,可她如今得到的一切,却不值得同情,因为都是报应,这些都是她自己罪有应得。

邻居说,张婆婆就是这的本地人,她年轻那会不仅特别的强势,还重男轻女,也是在张婆婆多年的各种压迫下,她丈夫常年酗酒,所以得癌症走得早。张婆婆的丈夫走后,最苦的还是她那个女儿,因为张婆婆重男轻女,所以特别偏心,女儿和儿子的待遇,完全就是天差地别。

那时,张婆婆一旦不高兴,就会把气都撒到她女儿身上,对她不是打,就是各种恶语相向,甚至有时还不给饭吃,最狠的一次,是两天没给她女儿吃饭,最后还是街坊邻居看不下去,才赏了口饭,然后张婆婆的女儿才挺了过来,大家都说张婆婆的女儿,有这个妈,就是造孽。

张婆婆对儿女的偏心,大家都看不过去,一对儿女,儿子一直到大学毕业,女儿初中未毕业,就早早步入社会挣钱,早早嫁人生子。所以张婆婆一对儿女的性格完全是两码事,儿子因为从小被纵容,所以好吃懒做,叛逆冷血,在大学毕业后,就直接搬出了那家,然后拒绝了给张婆婆养老,还说什么他的压力非常大,既然张婆婆没有给他留遗产,那么就别指望他养老,直接玩起了消失。

因为年龄大了,无人养老,张婆婆就赖到了女儿家,让女儿给她养老,女儿没有拒绝给她养老,而是不计前嫌好好的孝顺着张婆婆。本来,一切都慢慢好转,可哪知道,张婆婆这人自己却“作”了起来,毁了自己的后半辈子。

因为张婆婆的女婿工作原因,一年到头也回不了几次。而那些天,张婆婆的女儿又很忙,要出差几天,所以就拜托张婆婆好好照顾孙女。可哪知道,就是张婆婆这一照看,却成了她女儿心中一辈子的痛,也成了张婆婆被赶出来的理由。

张婆婆到女儿家后,不仅好吃懒做,还迷上了麻将,所以那些天,女儿走后,她大部分时间都泡在麻将馆,一直都是把五岁的孙女锁在家里,哪怕是她知道孙女发高烧后,她也没没有在家照看孙女,也没有把她送到医院,而是随便喂了她两颗感冒药,然后让孙女自己去睡觉。也是因为张婆婆这一耽搁,孙女因为发烧到发炎,脑子都烧出了问题。

也是因为这事后,张婆婆就被女儿一家直接赶出了家门。邻居说,张婆婆被儿子拒绝养老的时候,她没有大骂,反而是被女儿赶出来时,她还到处骂她女儿不孝,说她女儿是忘恩负义的白眼狼。所以邻居们都说:“张婆婆那都是报应,都是自己罪有应得,所以不值得同情”。

十里有话说:

听了张婆婆的故事后,我感触良多。真正的明白了“可怜之人必有可恨之处”这句话。在我看来,我非常认同邻居们的话,因为张婆婆确实不值得同情,这一切都是她自己造成的,根本就怪不得别人。

前些天,我又在街角小巷,遇到了已经六旬的张婆婆,她依然落魄愁苦,看到她在垃圾桶里翻拾空瓶子的场景,我虽然感触良多,可我却没有上前帮忙,因为当我知道她的事后,我的内心已经不再把她当成落魄老人了。

在我看来,张婆婆如果当初不那么的纵容溺爱儿子,那么她那个儿子也不会变成那不近人情的白眼狼,如果当初她不刻薄对待女儿,好好照看她那个孙女的话,她也不会有今天的悲惨结局。

都说:“人善被人欺,马善被人骑”,其实张婆婆的女儿,之所以会被张婆婆骂,就是因为她太过善良,没有底线和原则,所以才会被张婆婆一直伤害。

如果我是张婆婆的女儿的话,或许从一开始我就会拒绝给她养老,因为孔子都说:“以德报德,以怨报怨”。把一个曾经伤害过她的人,带进家门,无意义是引狼入室,害人害己,因为我们没底线的大度宽容,能换来的,往往是对方变本加厉的伤害。

在现实中,我非常不明白,那些“重男轻女”的父母,他们的内心深处,到底是怎么想的?因为在这个时代,并不是养儿才能防老,养儿养女都一样,女儿并不会差于儿子,所以未来的养老问题,根本就没有人能准确地确定。

我常告诫身边的为人父母:“对待儿女,一定要公平公正,千万别去做那些牺牲一个孩子去成全另一个孩子的事,因为这注定是害人害己的事,未来指不定谁会养你”。

因为男子的妻子外表上具有女性的特征,外表跟其他的女性并没有任何的区别,但是在检查的过程中发现她并没有女性应该有的卵巢,反而有男性的睾丸,这才发现“她”原来是个男的。

一、男子的妻子从肉眼来看和其他女性没有任何区别,但生理上却是个男的。

新闻中已经说了,男子的妻子皮肤细腻特别的有女人味,身材特别好容貌也特别的妩媚,如果不是因为身体不舒服去医院进行检查,可能他俩永远都不会知道“她”其实是个男的!所以说还用解释什么吗?她从外表上来看,和普通的女性并没有任何的区别,甚至比真正的女性更加像女人。

在这种情况下,谁能知道她的真实性别?如果不是去医院检查,估计他们都会认为这女的就是有不孕不育的病症,根本不会联想到她在生理上的性别可能出现异常,毕竟大家都是普通人,都会选择相信肉眼看到的东西,对于身体内部的构造问题真的无法做出判断。

二、得知妻子在性别上是男性后,他俩的婚姻生活还能继续吗?

我觉得他们应该还会继续生活,其实新闻中能够看出,男子挺爱自己的妻子的,不仅是因为她长得好看,还因为这么多年的朝夕相处,在这些日子的相处中他们早就已经成为了彼此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况且说点儿比较隐秘的,他俩的夫妻生活过得很和谐,否则也不会过了这么多年还在一起生活。

要是感情不好估计俩人早就选择分开了,也就不会出现男子陪着妻子来做妇科检查的事儿,所以大概率下男子还是会和妻子继续生活的,毕竟这么多年的感情并不是假的,也不能说没就没了。

最后:

我自从关注社会新闻后发现这大千世界真的是无奇不有,这一天天的也太让人长见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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