肺结核在当代医学已经不算什么大毛病了,而且也并不像某楼说的会有传染性,任何人都可能携带结核病菌,但不是所有人都会发病,如果真的都有传染性,那谁还能做医生来治疗?只有开放性肺结核、比如那些咳血的…或淋巴结核会造成皮肤破裂才会有传染性。而且体质好的人得病的几率会小很多,有些患者甚至在检查时发现结核已经痊愈了…不知道什么时候得病的。
肺结核不能结婚的言论起码也是上个世纪80年代之前的事了,现在只有老年人才会那么认为,因为那时候肺结核一般都是因过度劳累引起的,当时算很难治愈的病,俗称肺痨,而结婚后的劳累与夫妻生活,都会对结核患者的病情有影响。
不过现在那些都是浮云了,肺结核已经是一种被人类征服的小毛病,只要按照医生的治疗方法,定时用药,在治疗期间不要过度劳累,半年时间就能痊愈的。
如果她的体质很好的话,三个月就能病愈咯。
放心的和她交往吧,小毛病而已。
可否谈恋爱、结婚、生孩子是困扰很多青年肺结核患者的问题。对于这个问题,福建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专家戴志松建议: 如果还没有恋爱对象,在未完全康复之前应该先把恋爱的事情搁置一下。因为治疗前和治疗初期,病人往往具有较强的传染性,谈恋爱期间的亲密接触很容易将结核菌传染给对方。另外恋爱期间的兴奋和烦恼对结核病的治疗会产生不利的影响。 如果在恋爱期间发现得了结核病,双方都要正确对待。病人在咳嗽咳痰时不要对着他人,痰液要进行消毒处理,并及时进行规范的抗结核治疗。对方应该在精神上、生活上给予照顾和支持,更多的安慰与鼓励有利于患者的积极治疗与痊愈。 未结婚的肺结核患者在患病期间建议不要结婚。因为结婚前后的忙碌与劳累不利于患者的抗结核治疗,婚后的亲密接触也可能把结核菌传染给对方,所以应当集中精力治病,待肺结核治愈后再考虑结婚。 已婚的妇女在患病期间应当暂时避孕,否则对孕妇和胎儿都不利。孕妇患严重的肺结核,胎儿因为缺氧与营养不良,加上治疗期间的抗结核药物如利福平和链霉素等对胎儿的发育有较大的影响,容易导致发育不良或死胎。结核菌也会通过血行播散,在胎盘内形成结核病灶,经破坏绒毛后进入胎儿体内,传染给胎儿。所以,已经怀孕的妇女应尽早终止妊娠,如果由于胎儿月份较大或其他原因不能终止妊娠,则应由妇产科医生和结核科医生共同制定的化疗方案,在治疗期间要密切观察。患有活动性肺结核的孕妇分娩后,应与婴儿隔离,不能进行哺乳。 总之,肺结核病人经过合理、规律的治疗,治愈后是可以像正常人一样恋爱、结婚和生育的。
肺结核是呼吸道传染病。肺结核活动期,病人有低烧、消瘦、乏力、食欲差、咳嗽等症状:以及血沉快,肺部检查有浸润或血性播散病灶,痰检查结核菌阳性。在此期间病人需充分休息、及时治疗和增加营养,才能使病灶逐渐吸收好转。如果活动期结婚,会带来下面五方面的危害:1此时结婚,会将病传染给对方。2新婚时,情绪兴奋,过度疲劳,会使病情加重,尤其是女性病人。3妊娠对肺结核不利,婚后怀孕,妊娠可使身体各脏器负担加重,早期妊娠反应可影响营养供应,随着胎儿长大母体营养需要量增多,更会降低抵抗力。4分娩时肺结核也有影响,如产后腹压突然下降,肺部扩张,均可成为原来静止或愈合病灶复发的诱因。5对优生有害,如抗痨药物链霉素等可通过胎盘引起胎儿中毒,以致新生儿耳聋或平衡失调。基于以上的原因,处在肺结核活动期的男女青年不宜结婚。目前有大量的抗痨特效药如链霉素、异烟肼、对氨柳酸钠、利福平等,可使大部分新发病患者经过一年到一年半治疗而痊愈,其复发率也很低。因此,患有肺结核的青年,应该早期治疗。一般在结核治愈后可以结婚。
婚内得病,还是未结婚就有。况且肺结核是可以结婚的。如果婚内得病,有遗弃家庭成员的嫌疑,以有病起诉离婚一般不予通过,应当以双方感情破裂为由。
如果婚前就有,应当先治疗再结婚,男方有欺骗行为,可以起诉离婚。
你好,很高兴为你作答
肺结核病虽属法定传染病,但这种病在当前医疗水平下早就不算什么大病了,只要医治痊愈和正常人没有任何区别的,又没有遗传,你完全可以和其它人一样选择军人或其他喜欢的人恋爱结婚生子。
望采纳,谢谢
你好,成人活动性肺结核最常见类型为浸润型,约30%的病人具有传染性。肺结核病人首先应认真遵照医嘱,按照疗程积极正规地治疗,并加强营养、注意休息。当痰结核菌培养为阴性,X线胸片显示病灶稳定,再至少观察1年而无复发的,方可考虑结婚。
已婚女结核病人如果怀孕,无论对母体或胎儿均很不利。妊娠会加重母体心肺负担,胎儿的生长发育需要母体供氧及其它营养,这都不利于病体的康复。而且,孕妇往往顾忌胎儿的发育而不愿服药,这可使病灶进展播散。有的病人用药不正规,用用停停,致使体内的结核菌产生耐药性,成为难治病例。待病情严重而不得不联合应用各种药物治疗时,某些药物又有致畸胎作用,于胎儿不利。
女患者不宜生育还有一个原因,就是结核病还可通过胎盘传染给胎儿,使新生儿可能患先天性结核病。要是产后不注意与新生儿隔离,还可通过呼吸道传染给婴儿。因此,患结核病的妇女应采取适当的措施避孕,最好暂不妊娠和生育。
鉴于患者目前病情基本稳定,可以再咨询一下传染病医院的医生。 wfe
结核病是一种慢性疾病,病程长,在病程中完全禁止患者过性生活及怀孕是不现实的。但结核病又是一种传染性疾病,因此结核病患者的性生活和怀孕是有一定条件的。
结核病患者在下列情况下不宜过性生活。①肺结核排菌期。②肺结核伴咯血。③肺结核伴气胸。④结核性脑膜炎急性期。上述情况下过性生活会引起病情加重,故应完全禁止性生活。当结核病情稳定或好转,痰菌阴转后,为提高患者生活质量,可以有适度的性生活。如果是未婚,最好在病情稳定或痊愈后再结婚。
对于正在服用抗结核药物的患者应禁止怀孕。因为有些抗结核药物对精子及胎儿均有致畸作用。对于女性患者来说,妊娠期间内分泌、免疫及呼吸功能都有一定的变化,会对结核病产生一定影响。孕期内由于既要满足母体本身的需要,又要满足胎儿营养发育的需要,增加了机体的负担,引起器官功能的改变,促进结核病恶化。妊娠期毛细血管通透性增加,T细胞活性降低,容易引起结核播散和结核性脑膜炎。妊娠期卵巢激素增加,肺呈充血状态,容易发生大咯血,同时甲状腺功能亢进,机体代谢率增高,消耗也相应增加,孕妇体内三酰甘油含量增多,加速结核菌的生长繁殖,钙需求量增多,减慢了结核病灶钙化进程,分娩时尤其是第二产程用力使肺内压增加,容易发生咯血;分娩后膈肌下降,肺急剧扩张,易使结核病灶播散。哺乳期劳累,睡眠不足,母体消耗增大,孕妇体内前列腺素P2a含量较高,易诱使哮喘发作,加重病情。
多数学者认为,母亲患结核病发生结核杆菌菌血症,经静脉导管人肺,或循环静脉进入胎儿肝脏引起原发病灶,再经血源性播散导致胎儿全身性感染是胎儿结核的主要原因。其次,母亲患粟粒型结核,胎盘、子宫、卵巢等脏器易形成结核菌栓和结节并污染羊水,胎儿吸人或咽入感染的羊水后容易发生肺、肠原发结核灶。
如果患者在怀孕后发现结核病,首先应考虑中止妊娠,如已经超过3个月,应征求妇产科和结核科医生的意见。如果结核病不严重,没有其他器官的并发症,孕妇可以耐受妊娠和生产的负担,且胎儿正常,可以保留妊娠,继续抗结核治疗。但必须在医生指导下慎重用药,因为有些药物有致畸作用。如到临产结核病仍未痊愈,产后应尽量避免哺乳,否则加重患者负担,引起病情恶化,延缓治愈。产后应立即进行一次全面检查,观察病灶好转程度及是否有播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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