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结婚证如何证明夫妻关系

没有结婚证如何证明夫妻关系,第1张

法律主观:

一、没结婚证怎么证明夫妻关系

1、民政部《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 》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 事实婚姻 处理。

2、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 结婚登记 ;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结婚证遗失补办的机关是男女双方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处。

结婚证遗失证明的内容一般包括:男女双方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登记结婚的时间和地点以及因何原因遗失结婚证的事实。遗失证明需单位或者街道居委会盖章。

当事人补办《结婚证》可以持以下证件到原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第一、本人身份证、户口本。

第二、结婚证遗失证明。

第三、原登记机关或档案机关出具的档案证明。

第四、双方近期三寸免冠合影照片三张。

婚姻登记机关通过审查将补发《结婚证》。

二、事实婚姻的特点是什么

1、事实婚姻的当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

男女双方是否互以配偶相待是事实婚姻与其他非婚两性关系在内容上的重要区别。因为,一切不合法的性行为,不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

2、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具有公开的夫妻身份

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又为周围的群众所公认。也就是说,不仅内在具有夫妻生活的全部内容,在外部形式上还应有为社会所承认的夫妻身份。这是事实婚姻与其他非婚两性关系在形式上的重要区别。

一切违法的两性关系和行为,均不具有夫妻的名义,群众也不会承认其为夫妻。

3、事实婚姻的当事人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

不具有法定的结婚登记要件,这是事实婚姻与合法婚姻区别的主要标志。在我国,不论当事人是否举行过结婚仪式、凡未进行结婚登记的,均不是合法婚姻。

三、结婚证与夫妻关系证明的法律效力区别

1、结婚证是最具法律效力的证明,它是由婚姻登记机关依法完成婚姻登记程序后所颁发的婚姻关系证明,也可以称之为法律证明。而夫妻关系证明的效力须要分清权源(出具证明的机关)的属性。如果是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证明,可以似同结婚证的效力,对婚姻关系具有实质证明力;如果是居委会、村委会、工作单位出具的证明,属于表象证明,其效力待定(还不能作为证明婚姻关系的有效证明)。

3、结婚证是国家婚姻登记机关对申请并符合结婚条件的男女双方颁发的确认其婚姻关系的法律文书。而夫妻关系证明书是婚姻登记机关经当事人申请而出具的证明当事人婚姻状况的查询类公文。

3、结婚证只颁发一次(补办的会标注为补证),而夫妻关系证明书可以应要求出具多次。夫妻关系证明书的出具是基础是当事人的婚姻关系状况(包括结婚、离婚、丧偶、单身等)。

4、结婚证是依法确认当事人之间存在婚姻关系的证件,而夫妻关系证明只是证明当事人的婚姻状况公文。

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未办理结婚手续,领取结婚证的,要补办结婚登记。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法律分析:当事人《结婚证》丢失或损坏的,可以持以下证件到原登记机关所在的区(县)民政局的婚姻管理机关提出申请补办《夫妻关系证明书》,并填写申请书。须持证件:1、本人身份证、户口本。2、结婚证丢失证明。(样式:我单位XXX与XX单位的XXX于XXXX年XX月XX日在X处登记结婚,至今仍是夫妻关系。因保管不善,将结婚证丢失,特此证明。)3、查档证明。(原登记机关或档案局出具)4、双方近期二寸免冠合影照片三张。5、属结婚证撕毁,但能反映原貌的,可不出具查档证明。6、属《结婚证》内容有误的,须持原登记机关或派出所证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规定出具《无结婚登记记录证明》的申请人,务必是户籍在本管辖区的住户。  1、申请办理另一半 规定出具《无结婚登记记录证明》的申请人,务必是户籍在本管辖区的住户。  2、申请办理时要出示的有效证件、原材料 申请人的户口本、身份证件;申请报告 申请人应亲身申请办理,如授权委托人申请办理,委托代理人须出示历经公正的委托授权书、受托人户口本、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等证明文件。  3、出具《无结婚登记记录证明》 结婚登记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办理后,应先查看电脑上储存的结婚登记档案资料,并依据查询记录,为申请人出具《无结婚登记记录证明》。  4、几类独特状况的解决方式 申请人未做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婚姻登记处未予出具证明,由申请人立即到公正单位申请办理未做到法定结婚年龄公证书。 当事人己致死、由其权益有关人做为申请人的,除需出示申请人与当事人亲属关系和当事人死亡证外,还应出示相关部门规定结婚登记行政机关出具当事人无登记结婚记录证明的原材料。 无结婚登记记录证明的起止时间应是申请人户口入迁本管辖区的时间,先前的无结婚登记记录证明由其迁出地结婚登记行政机关出具。 针对无登记结婚证明,若做到结婚年龄,双方就分别在自身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或是企业开未婚证明,在社区服务中心或乡政府盖公章。 无婚姻登记证明怎么开2  1、首先,我们了解下什么是未婚证明 简单来说,未婚证明就是证明自己没有过婚姻登记记录的证明,已婚或离异都不能开具这个证明。 这个证明一般用来办理贷款、购房、政审需要开具。  2、这个证明本来是应该由哪个部门开具的呢? 按照2016年以前的规定,这个单身证明是由当事人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开具的,需要当事人先到当地的居委会、村委会开具介绍信/证明才行。  3、目前无法开具单身证明的原因 目前无法开具单身证明的原因主要是2015年民政部联合其他相关部门发出的一个通知,今后非外事不再开具单身证明。  4、现在如何开具单身证明呢?在哪里开? 现在如果却因正当事宜必须开具单身证明的,需要当事人带上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先到当地民政局查询是是否有婚姻记录,当地民政局工作人员会为当事人进行查询,但是不会开具任何的证明。 接下来当事人可以要求民政局的工作人员为您提供他们的办公电话,并说明开具的这个单身证明的用途。 之后,当事人带上刚刚准备的材料,去当地街道办、镇政府的计生办。 在街道办/镇政府的计生办后,将准备好的材料递上去,计生办会致电民政部门或是在系统中直接查询的,之前准备的电话号码可以直接提供给他们。他们致电或查询完毕后就会为您开具相关证明的。

目前国内需要自己证明自己的情况非常多,有些是单位需要,有些是机构需要,购房也需要,让人烦恼不已。那么, 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要怎么开 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模版又是怎么样的呢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要怎么开

1、申请当事人

申请《 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的当事人,必须是婚姻登记机关所辖的居民。

2、申请时需提供的证件、材料

需要提供的证件和材料包括申请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以及申请书。申请人应亲自申请,如果是委托他人办理,必须提供经过公证机关授权的委托书,以及委托人户基本,身份证件,还有办事代理人的身份证等证明材料。

3、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受理当事人的申请以后,会立即调档查阅保存的婚姻登记档案,并根据查询的最终结果,为申请当事人出具《 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

4、几种特殊情况的处理方法

(1)申请人如果还未达到法律规定的婚龄,婚姻登记机关内肯定是没有登记信息的,所以婚姻登记处不予出具证明,申请人可以到公证机关申请没有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公证书。

(2)如果当事人已经死亡的情况,由其利益当事人代理办理证明的,需要提供代理人关系证明和当事人死亡证明,还应提供婚姻登记处开具的无结婚登记记录证明。

(3)有涉及到户籍迁转手续的当事人,如果是在迁转之前结婚的,需要到迁出地婚姻登记机关出具单身证明,如果是在迁转之后结婚的,由现在的户籍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开具单身证明。

二、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模版

1、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以福建为例)

闽 婚证字 第 号

当事人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身份证号:

常住户口所在地:

根据当事人申请及声明,经查阅我处现存 年 月至 年 月婚姻登记档案资料,未发现在本婚姻登记处有婚姻登记记录。

申请人照片:

出证机关:

年 月 日

2、注明事项

1、本证明只是为了证明当事人未在本婚姻登记处有任何婚姻登记行为,并不能证明当事人是未婚状态。

2、丧偶和离婚的当事人,如果未再婚需要申请 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的时候,还应填写:未发现XXX 离婚后、丧偶后在本婚姻登记处有婚姻登记记录。

3、申请条件,要求出具《 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的申请人,必须是户口在本辖区的居民。

编后语:以上就是关于“ 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要怎么开, 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模版”的相关内容介绍,希望对大家有帮助。据了解,现在全国都已经取消了类似“单身证明”的开具,为我国政府出台的越来越多便民政策点赞吧。

申请办理《夫妻关系证明》应提交以下证件:

1、男女双方的书面申请;

2、双方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3、双方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4、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5、二人近期免冠半身合影照片(二寸)三张。

婚姻登记机关自收到当事人的申请及有关证件之日起7日内审查核实并出具《夫妻关系证明》。

办结婚证需要一下材料:

1、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户口本、身份证;

(2)本人无配偶的签字声明;

(3)本人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清关系的签字证明。

2、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2)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的声明;

(3)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2015年民政局下发通知,不再出具未婚证明。

单身/未婚证明开不了怎么办?在哪里开?怎么开

自民政部发文禁止基层民政局开局“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文件了,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单身证明”、“未婚证明”。既然民政部门不让开了,那么怎么才能开到这样的证明呢?在哪里开?怎么开?

一、首先,我们了解下什么是未婚证明

简单来说,未婚证明就是证明自己没有过婚姻登记记录的证明,已婚或离异都不能开具这个证明。

这个证明一般用来办理贷款、购房、政审需要开具。

二、这个证明本来是应该由哪个部门开具的呢?

按照2016年以前的规定,这个单身证明是由当事人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开具的,需要当事人先到当地的居委会、村委会开具介绍信/证明才行。

三、目前无法开具单身证明的原因

目前无法开具单身证明的原因主要是2015年民政部联合其他相关部门发出的一个通知,今后非外事不再开具单身证明。

四、现在如何开具单身证明呢?在哪里开?

1、现在如果却因正当事宜必须开具单身证明的,需要当事人带上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先到当地民政局查询是是否有婚姻记录,当地民政局工作人员会为当事人进行查询,但是不会开具任何的证明。

2、接下来当事人可以要求民政局的工作人员为您提供他们的办公电话,并说明开具的这个单身证明的用途。

3、之后,当事人带上刚刚准备的材料,去当地街道办、镇政府的计生办。

4、在街道办/镇政府的计生办后,将准备好的材料递上去,计生办会致电民政部门或是在系统中直接查询的,之前准备的电话号码可以直接提供给他们。他们致电或查询完毕后就会为您开具相关证明的。

结婚登记如果出现问题,发现自己的信息并没有被录进系统,这时候婚姻状况的证明应该在哪里开呢?下面我们一起去看看。

一、婚姻状况证明在哪里开

1户籍地公安局

想要开婚姻状态的证明首先我们可以在自己的户籍地的当地派出所去开证明,这些当地公安局是可以办理的,办理前一定要准备好相关的证件。一般未婚于离异的人会选择去公安局开婚姻状态证明。

2婚姻登记处

婚姻证明当然婚姻登记处是可以开具的,但是个别地区也是不支持的,看当地登记处。一般去婚姻登记处开婚姻状态证明的都是已婚人士。

二、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在哪里开

1未成年

如果是未成年人那么在婚姻登记处的结果肯定是未婚的状况,如果需要出示无婚姻登记证明记录,而婚姻登记处是肯定无法出具的,这时候需要申请人到公证机关申请没有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公证书。

2成年人

(1)成年人想要开具无婚姻登记证明,那么可以直接到当地的婚姻登记处开,或者是当地的公安局开具证明即可。

(2)当然如果是开具证明的当事人死亡情况,这时候需要无婚姻登记证明记录,由其利益当事人代理办理证明的,需要提供代理人关系证明和当事人死亡证明,还应提供婚姻登记处开具的无结婚登记记录证明。

小结:

对于想要开具婚姻状态究竟在哪里可以办理的问题,上诉内容已经帮大家很好的解决了问题,希望看完能够帮助到大家。

当事人遗失或者损毁结婚证的,可以持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出具婚姻关系证明。登记机关对当事人要求出具婚姻关系证明的申请进行审查,并根据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为遗失或损毁结婚证的当事人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夫妻关系证明书与结婚证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遗失或毁损离婚证的当事人可以通过同样的方式申请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与离婚证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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