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生姐弟可以结婚

亲生姐弟可以结婚,第1张

法律分析:亲生姐弟不可以结婚,法律上直系血亲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不可以结婚。登记结婚需要满足的法律规定条件包括:1、必须当事男女双方完全自愿。2、男女双方必须达到法定结婚年龄。3、不是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4、男女双方均没有配偶。5、男女双方均无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满足以上结婚条件的男女可以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结婚登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立马斩断此类心思。

一、我国《婚姻法》第7条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婚姻登记条例》第六条第四款规定,属于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办理结婚登记。

(一)真系血亲即父母和子女之间;祖父母、外祖父母和孙子女、外孙子女之间;曾祖父母、外曾祖父母和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之间。

(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包括兄弟姐妹之间、堂兄弟姐妹之间、表兄弟姐妹之间,叔伯与侄女之间、姑妈与侄子之间、舅父与外甥女之间、姨妈与外甥之间。

二、伦理道德不允。

亲姐弟相爱违背伦理道德,如果发生关系就是**。要受道德的谴责,伦理的驳斥;遭受众人和族人唾骂,甚至痛打致死。几千年来凡是越雷池者,定遭族人惩罚致死,令世人唾骂,遗臭万年。其亲人也遭受牵连,受人耻辱,抬不起头,无脸见人。

三、遗传病几率大。

近亲结婚,后代携带遗传病几率很大。无数血的教训,早已警示世人,也警示法律,近亲不能结婚。触犯法律定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天理的惩罚。

所以,喜欢上了自己的姐姐,要“斩立决”。

姐姐的基本释义

1、对大于自己年龄的家庭或亲戚成员的称呼。:姐妹,姐弟,姐夫。

2、对大于自己年龄且非家庭或亲戚女子的称呼:表姐,师姐,大姐(a对一般年轻妇女的称呼;b对排行最大的姐姐的称呼)。

3、对未婚女子的通称:**(近代或古代用以称呼上层社会的未婚女子,现代经常用以称呼交际场合的任何女子),大**。

4、对大于自己年龄的陌生女性的称呼,不论其实际年龄或是否已婚。

姐姐的历史出处:

宋代人称呼自己的母亲,如:上(宋高宗)尝语宪圣(赵构的第二任皇后吴氏)曰:“极知汝相同劳苦,反与后进者齿,朕甚有愧。俟姐姐归(原注:谓太后),尔其选已。”

宪圣再拜,对曰:“大姐姐远处北方,臣妾缺于定省。每遇天日清美,侍上宴集,才一思之,肚里泪下。臣妾诚梦不到此。” 。 ——《四朝闻见录·宪圣不妒忌之行》 。

法律分析:亲姐弟是不允许结婚的。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不允许结婚。包括:(1)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姊妹(含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姊妹)。即同一父母的子女之间不能结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法律分析:亲姐弟是不允许结婚的。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不允许结婚。包括:(1)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姊妹(含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姊妹)。即同一父母的子女之间不能结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表姐弟不可以结婚,因为男女双方不能是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的血亲有两类:

1、直系血亲。包括父母子女间,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间。即父亲不能娶女儿为妻,母亲不能嫁儿子为夫。爷爷(姥爷)不能与孙女(外孙女)婚配,奶奶(姥姥)不能与孙子(外孙子)结合;

2、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包括: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姊妹(含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姊妹)。即同一父母的子女之间不能结婚;不同辈的叔、伯、姑、舅、姨与侄(女)、甥(女)。即叔叔(伯伯)不能和兄(弟)的女儿结婚;姑姑不能和兄弟的儿子结婚;舅舅不能和姊妹的女儿结婚;姨妈不能和姊妹的儿子结婚。表堂兄弟姐妹之间是不能结婚的,表兄妹如果已经结婚的,其也属于无效婚姻。属无效婚姻有:

(1)重婚。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违法行为。其中,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构成法律上的重婚;虽未结婚登记,但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构成事实上的重婚。无论是法律上的重婚,还是事实上的重婚,均属无效。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禁止结婚的亲属是指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是指出自同一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的直系血亲之外的血亲,无论辈分是否相同,都禁止结婚。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主要是表兄弟姐妹结婚。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有两个要件:第一,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医学上认为不应该结婚的疾病是指精神方面的疾病和重大不治的传染性疾病或遗传性疾病。第二,婚后尚未治愈,即结婚时尚未治愈。

(4)未到法定婚龄。未达到法定婚龄的是指结婚时未达到法律规定的最低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违法建立无效婚姻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应无条件解除婚姻关系,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触犯刑法的,应负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法律依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六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二)非双方自愿的

(三)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

(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五)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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