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婚姻登记档案,是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结婚登记、撤销婚姻、离婚登记、补发婚姻登记证的过程中形成的具有凭证作用的各种记录。婚姻登记档案的保管期限为100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有效。
第一个问题:如果结婚证本身是真实的,加盖了民政局的印章,婚姻登记就是有效的。
如果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需要审查结婚登记是否符合婚姻法关于无效婚姻的规定,例如一方重婚,如果确实,则人民法院可能判决婚姻登记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登记,但是不能判决婚姻无效。
婚姻无效是一个民事概念,不能由行政诉讼作出。但是如果判决婚姻登记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登记,则视为没有办理过婚姻登记,也就是婚姻不成立,最终的效果是一样的。
第二个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
(一)的规定,如果重婚则第二个婚姻无效,但是如果重婚的情形消失,例如第一个配偶死亡或者双方离婚,则第二个婚姻生效从配偶死亡或者双方离婚之日生效。
法律主观:
民政局查不到结婚档案也是可以补结婚证的,双方当事人只需要携带户口本、身份证以及其所在的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等即可,没有婚姻登记档案并不影响结婚证的补办,因为婚姻登记档案是有婚姻登记机关制作并管理的,不能将其不利后果归属与结婚的当事人。
法律客观:《婚姻登记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欢迎分享,转载请注明来源:浪漫分享网
评论列表(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