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没有结婚证如何去探监
1、没有结婚证也可以探监,只要可以提供相关证明与罪犯关系的证明文件即可。探监人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和本人身份证,即可在规定的探监开放日前往监狱探监,探监有如下规定:
(1)罪犯会见一般每月1次,每次半小时至一小时;
(2)宽管级罪犯以及其他有特殊情况的罪犯,监狱可以照顾增加会见的次数和延长会见的时间;
(3)需要会见的罪犯,在每月发信时提出会见的要求。
2、法律依据:《监狱法》第四十七条
罪犯在服刑期间可以与他人通信,但是来往信件应当经过监狱检查。监狱发现有碍罪犯改造内容的信件,可以扣留。罪犯写给监狱的上级机关和司法机关的信件,不受检查。
二、什么时候可以探监
一般相关规定是只有在规定的探监日,才能探监。但现在的做法一般是,除法定的节假日外,其余的时间均可探监。判决生效后,家属就可以申请会见了。
罪犯会见一般每月1次,每次半小时至一小时。宽管级罪犯以及其他有特殊情况的罪犯,监狱可以照顾增加会见的次数和延长会见的时间。
注意:在监狱探监并不只限于亲属,朋友或其他人经过申请得到批准后也是可以见的。看守所里的未决犯是不容许探监的,除了可以会见律师,不容许接见任何人。
法律分析:家属到看守所会见手续如下:第一会见对象为婚姻、血缘和收养与罪犯形成亲属关系的人或者监护人,如果是其他人会见罪犯,需要另外审核批准;第二会见者需要带身份证和会见卡,夫妻关系的需要带结婚证;第三需要在规定的会见日和会见时间去会见。会见时间一般为每次不超过30分钟,每次不超过三人,没有会见卡的可以到监狱咨询办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
第三十四条 人犯与其居住在境内的近亲属通信,须经办案机关同意,要求会见的须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的主管局、处长批准。
人犯与其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的近亲属以及外国近亲属会见、通信,或者外国籍人犯与其近亲属、监护人及其所属国驻华使、领馆人员会见、与外国通信,均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或者国家安全厅、局批准。
第三十五条 会见人犯,每月不许超过一次,每次不得超过半小时,每次会见的近亲属不得超过三人。会见时,应当有办案人员和看守干警在场监视。对外国籍人犯,少数民族人犯和聋哑人犯,还必须由办案机关聘请翻译人员在场。会见中,严禁谈论案情,不准使用暗语交谈,不准私下传递物品。违反规定不听制止的,应即责令停止会见。
第三十六条 经办案机关同意和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主管局、处长批准,人犯可以临时离所探视病危的配偶、父母或者子女。案情重大和当日无法返所的人犯不准探视。
探视的应当由二名以上办案人员押解和监视,并不得在所外过夜。
第三十七条 人犯近亲属送给或者寄给人犯的日用品和学习书刊,经检查,看守所同意收留的要详细登记,办好手续后交给人犯;现金由看守所代为保管,人犯有正当用途时可以支付;对于不许收留的物品,当场或登记后予以退回。
第三十八条 看守所对人犯发收的信件,未受办案机关委托检查的,一律交办案机关处理。
第三十九条 受人犯委托的辩护人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辩护人,在人犯接到起诉书副本后,可以与人犯会见、通信。
律师会见被羁押的人犯,须持有律师事务所(或法律顾问处)的工作证和有固定格式的专用介绍信;其他辩护人请求会见被羁押的人犯需持有人民法院专用介绍信。
律师和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辩护人,必须在看守所里会见人犯。看守所应当给予方便,并进行戒护,保证安全。会见结束后,应当将人犯交由值班看守干警收监。
这是无效的结婚证。
1、“我和老公办理结婚证的时候,年龄还不到法定婚龄”,当时是无效婚姻,婚姻登记部门肯定不给登记。如果给登记了,现在也达到结婚年龄了,那么法律也认可这个事实,认定现在有效。
2、“结婚证上没有写身份证号码,而且名字有错字,出生的年月和我户口所在地的不一样,也没有号码,只是盖了婚姻专用登记章”,从这来看,不能证明结婚证上的那个人和你是同一人,所以可以认定你和这个结婚证无关。
3、如果无效,现在和他人办理结婚证会不会是重婚呢
应该不会认定为重婚,但是还有风险,风险就在婚姻登记机关的电脑记录是不是有你的真实身份和身份证号?如果婚姻登记机关的电脑记录里的记录和你的现实身份是一致的,那么如果你再婚,就会认定为重婚。毕竟,结婚证上面的纪录也要与档案记录为准。同时如果你的户口薄上面已有结婚的纪录,在你再婚时也会有麻烦,所以至于你们的婚姻关系有没有效,最好的办法就是到法院起诉,请求法院确认婚姻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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